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5种情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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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盗窃罪不被检察院起诉案例

防城港盗窃罪不被检察院起诉案例

防城港盗窃罪不被检察院起诉案例【实用版】目录1.防城港盗窃罪案例概述2.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条款和罪名3.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分析4.案例对公众的启示正文【防城港盗窃罪案例概述】近日,防城港市一起盗窃罪案例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但在经过调查和审理后,检察院却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条款和罪名】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和公私财物。

在本案中,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但具体涉及的财物和数额并未公布。

【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分析】一般来说,如果被告人涉嫌犯罪,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根据案件的证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起诉。

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但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据分析,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1.证据不足: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证明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2.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涉嫌盗窃的财物价值不高,且可能存在其他情节,使得检察院认为不起诉更为合适。

3.适用法律错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盗窃罪,或者涉及其他罪名。

【案例对公众的启示】防城港盗窃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遵守法律:无论身处何地,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触犯刑法,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2.重视证据:在涉及法律纠纷时,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要加强证据意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了解法律: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便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不起诉是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不应立案起诉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如下:一、无罪不起诉无罪不起诉是指在经过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不立案不起诉,直接作出无罪不起诉的裁决。

适用条件:1.对被害人的私人空间侵犯轻微或情节不严重;2.行为主体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及时消除社会危险性的特点;3.对犯罪事实存在重大争议,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4.行为主体已实施自首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积极态度。

二、认罪不起诉认罪不起诉是指在经过侦查取证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或社会各界的谅解和帮助,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表现对其不立案不起诉。

适用条件:1.对被害人的损害程度较轻,被害人予以谅解;2.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迅速、全面,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对社会有较好的影响,社会各界接纳被告人,表现出弥补行为。

三、分罪不起诉分罪不起诉是指在刑事犯罪进行量刑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表现,在认定犯罪行为成立的同时,可以对一部分罪行不立案不起诉。

适用条件:1.被告人具备国内外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学术影响力,对于社会具有积极的贡献;2.对于被害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但被告人已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赔偿或弥补;3.被告人在被捕后确已积极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在犯罪事实成立,但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立案起诉。

适用条件:1.犯罪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已死亡、行动力丧失、心神失常,无法负刑事责任;2.被告人确实有罪,但被告人的负罪能力极低或无罪性质的行为。

五、缓起诉缓起诉是指在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不立即起诉,而是适当缓期起诉。

适用条件:1.对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2.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不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3.被告人具备积极改造的潜力。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不起诉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起诉。

这种决定可以是因为证据不足、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

下面将介绍一些不起诉的种类。

1.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是最常见的不起诉情况之一、如果案件中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达到确定罪责的证明标准,相关机关就会决定不起诉。

2.罪行不成立不起诉:如果经过调查和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的犯罪要件,即罪行并不成立,就会决定不起诉。

3.免除起诉:有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但由于特殊原因,如悔过表现好、法定期限等,被认为可以免除起诉。

4.与谅解和解:在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中,有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受害人可以达成和解,经受害人谅解并表示不起诉的,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5.年老体弱不起诉:对于一些身体条件较差、有严重疾病或年老体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关机关可能会因为人道主义原因决定不起诉。

6.主观恶性不足不起诉:在一些犯罪类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足以达到指定犯罪的程度,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7.罪行轻微不起诉: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罪责较轻。

在判断罪行轻微的情况下,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8.公益起诉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罪行有主观、客观恶意,但相关机关可能会依照公益起诉原则,决定不起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9.免予追究民事责任不起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受害人表示不追究民事责任,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总之,不起诉的种类非常多样化,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原因。

这里只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不起诉种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工作心得: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最新)

工作心得: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最新)

工作心得: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最新)一、轻微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X年至X年,X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108404件140965人,办结106171件137224人。

办结案件中属于轻微盗窃案件的80036件96784人,占总人数的70.5%,其中作不起诉处理6405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90379人。

轻微盗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外来人员犯罪比例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轻微盗窃案件涉案人员共有外来人员75298人,占轻微盗窃案件总人数的77.8%。

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60765人,高中文化程度3087人。

二是以2万元以内、多次盗窃的类型居多。

认定轻微盗窃案件主要有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五种情形。

其中,盗窃金额不满2万元的34736件,占43.4%;多次盗窃的20409件,占25.5%,这两种情形数量最多,此类案件对人身权的威胁较小。

另有入户盗窃14326件、扒窃8084件、携带凶器盗窃2481件,分别占轻微盗窃案件总数的17.9%、10.1%、3.1%,此类案件对人身权的威胁较大。

三是犯罪嫌疑人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占一定比例。

轻微盗窃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全省共有7844件轻微盗窃案件达成了刑事和解,占轻微盗窃案件总件数的9.8%。

如X年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涉嫌盗窃的1913人中,有退赔情节的犯罪嫌疑人270人,占14.1%;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有169人,占8.8%;同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有158人,占8.3%。

四是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率低。

盗窃犯罪作不起诉处理的有6405人,占轻微盗窃犯罪总人数的6.6%,不起诉后重新犯罪3人,重新犯罪率低。

不起诉对教育挽救、防范重新犯罪、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明显。

二、轻微盗窃行为入罪多的司法因素分析(略)三、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的实践经(略)四、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的路径选择在办理轻微盗窃案件中充分体现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必须深入推进“规范、理性、文明”的司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系统推进轻微盗窃公诉案件非罪化处理。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的案件处理方式。

以下是不起诉的几种情况:一、证据不足1.证据收集不全:如果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无法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以支持起诉,就可能决定不起诉。

2.证据存在矛盾:当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互相矛盾时,检察机关可能会认为证据不足,选择不起诉。

3.证据不可信:如果收集到的证据不可靠、有造假嫌疑或者经不起审查,检察机关会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二、法定处罚不严重1.违法行为轻微:一些违法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性质较轻,危害不大,再加上当事人主动认罪悔过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可能会不起诉。

2.公益性较低:一些不涉及公共利益,只涉及个别公民利益的案件,即使符合犯罪构成,检察机关也可能选择不起诉。

三、检察机关特殊权益保护原则1.犯罪未成功:当犯罪行为未完成或者未遂时,检察机关可能会不起诉,但会采取其他方式保障社会安全。

2.犯罪拦阻及时:当犯罪活动被有效拦阻,或者伤害防止扩大,不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可能会不起诉。

3.主观上无犯罪意图:如果当事人的主观上无犯罪意图,对其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可能不公平,检察机关可能会不起诉。

4.其他法律优先原因:当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优先适用的情况,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四、行政处理或民事赔偿已处理1.案件已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检察机关可能会不提起刑事诉讼。

2.案件已通过民事赔偿或者和解方式解决,检察机关可能会不起诉。

五、重要证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病危或老年1.重要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不起诉。

2.重要证人或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已经病危,检察机关可能会不起诉。

3.重要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已年迈,年龄较大,不具备主观故意或责任能力,检察机关可能不起诉。

总而言之,不起诉种类较多,涉及到证据不足、法定处罚不严重、特殊权益保护原则、行政处理或民事赔偿已处理、重要证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病危或老年等多个方面,检察机关会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起诉。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不起诉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盗窃案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盗窃案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盗窃案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不起诉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不起诉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不起诉条款是怎么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该种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的规定,由检察长决定。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在接到公民的举报或者是报案以后,对报案的材料都会进行审核,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一般检察院都会进行立案起诉,要求我国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案件本身是不起诉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不起诉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不起诉条款是怎么规定的?▲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该种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的规定,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3、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需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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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5种情形不起诉
高检明确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起诉和不起诉新标准
五种情形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8日,曾经因系列强奸杀人案轰动一时的董文语的生命划上了句号…
嫦娥1号今日第三次近月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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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

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和最高检近期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文件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条款。

这些条款全面地反映了对起诉案件如何把握从严、从宽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起诉权。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未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因为未排除非法证据而造成了错案。

特别规定这一条,是为了提醒公诉部门办案时一定要排除非法证据,让每一个证据都能经得起时间检验。

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规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或者书面纠正意见;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初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根据《不起诉标准》的规定,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在公诉部门体现得最为明显。

增加这部分内容,将对公诉部门起到导向作用,督促其加强法律监督。

对不起诉案件依需要公开审查
《不起诉标准》增加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有关规定,根据《起诉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起诉标准》还明确,对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未按有关规定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未报上级院批准属质量不高
《不起诉标准》增加了职务犯罪案件特殊办案程序,规定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否则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不起诉标准》还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
一级检察院批准,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的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所以规定拟作不起诉案件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此外,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是吸纳最新改革成果的需要。

明确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
《起诉标准》明确五种情形属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起诉错误的。

《不起诉标准》则明确了六种情形属不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者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文(款)错误的;经审查确认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诉错误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是为了让公诉部门在办案中更慎用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法制网记者彭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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