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论文丛】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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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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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明朝末期,政治腐败、财政困难,加之外部威胁的持续增加,使朝廷面临了极大的压力。

在此背景下,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对于维持明朝统治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明末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通过深入的历史资料分析和实地调查,为现今相关领域的学者和研究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明末镇守内官的历史背景明朝末期,政治体制日趋腐败,官僚制度复杂且冗余。

朝廷设立了众多镇守内官,以维护宫廷安全和朝廷秩序。

这些镇守内官大多为皇族近臣,承担着护卫宫廷、镇守重要城池、传达皇命等职责。

他们地位显赫,拥有一定的权力,是朝廷中的重要力量。

三、镇守内官的职责与权力镇守内官的职责主要包括护卫宫廷安全、镇守重要城池、传达皇命等。

他们负责维护朝廷秩序,确保宫廷安全。

同时,他们还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维护地方稳定。

在权力方面,镇守内官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可以独立处理一些紧急事务。

此外,他们还具有丰厚的财富和地位,受到朝廷的优待和尊敬。

四、运行机制分析(一)选拔与任命镇守内官的选拔与任命主要由皇帝决定。

皇帝会根据官员的才能、品德、家族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然后任命合适的官员担任镇守内官。

此外,一些皇族近臣也会被任命为镇守内官,以维护皇室利益。

(二)工作机制镇守内官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日常巡查、传达皇命、处理地方事务等。

他们需要定期巡查所辖区域,确保地方稳定和安全。

同时,他们还需要及时传达皇命,确保朝廷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在处理地方事务时,他们需要遵循朝廷的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种事务。

(三)奖惩与监督明朝政府对镇守内官实行了严格的奖惩与监督制度。

对于表现优秀的镇守内官,政府会给予丰厚的赏赐和晋升机会;对于违法乱纪的镇守内官,政府则会依法惩处。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监督机构,对镇守内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

五、结论通过对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其对于维护明朝统治的重要性。

《2024年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范文

《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明朝末年,政治体制日趋复杂,官僚机构庞大,其中镇守内官作为国家重要力量的代表,其运行机制对当时社会政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明末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运作规律及其在明朝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明末镇守内官的背景与职责明末时期,镇守内官是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员,负责在地方上维护治安、管理军事、监察官员等职责。

这些内官往往拥有较高的权力和地位,是当时地方行政和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地方治安、监督地方官员、处理民间纠纷等。

三、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1. 任命与晋升明末镇守内官的任命主要由皇帝直接负责,通常通过科举或举荐等方式选拔人才。

一旦被任命为镇守内官,其晋升渠道也相对特殊,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考核和推荐程序。

同时,镇守内官的任期也相对较长,一般需要长期驻守在地方上。

2. 组织结构镇守内官的组织结构相对复杂,通常包括直属的下属官员和衙役等。

这些下属官员在地方上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责,共同构成了镇守内官的辅助力量。

同时,镇守内官还拥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衙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3. 权力运作镇守内官的权力运作主要依赖于其职务地位和皇帝的信任。

他们拥有较大的地方行政和军事权力,可以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和制约。

同时,他们还拥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可以对地方上的纠纷进行裁决。

在权力运作过程中,镇守内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镇守内官在明朝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镇守内官在明朝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他们是皇帝在地方上的代表,负责维护地方治安和监督地方官员。

同时,他们还对民间纠纷进行裁决,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镇守内官还参与地方军事指挥和决策,对明朝的军事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在明朝末年政治动荡的时期,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论通过对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其在当时社会政治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2024年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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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明朝末期,作为封建社会最后一次皇权鼎盛时期,朝廷内官体系的运作具有鲜明的特色。

内官体系,作为王朝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机制对于维护皇权统治、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明末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以期对明朝政治体制的深入理解。

二、明末镇守内官概述明末的镇守内官是皇室任命并驻守于皇宫内部的官员,他们在维持皇宫治安、协助皇室处理日常事务、维护宫廷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职责。

镇守内官包括宦官、侍卫、内侍等,他们共同构成了皇宫内部的权力网络。

三、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1. 选拔与任命明末的镇守内官选拔与任命主要由皇帝或宦官首领负责。

选拔标准主要考虑官员的政治忠诚度、品德和才干,同时还需考虑到出身、经历等条件。

被选中的官员需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培训,方可正式担任镇守内官的职务。

2. 职责与权力镇守内官的职责广泛而重要,包括维护皇宫治安、协助皇室处理日常事务、监督宫廷内部活动等。

他们具有较高的权力和地位,能够直接参与国家决策和宫廷事务的处理。

同时,他们还需对皇室负责,维护皇权尊严和利益。

3. 运行模式镇守内官的运行模式采用分层级管理,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具有管辖权。

在日常工作中,内官们需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每日汇报工作、参与集体会议等。

此外,皇帝通过派遣宦官首领对内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高效地履行职责。

四、镇守内官的贡献与影响明末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皇权统治和宫廷秩序的稳定。

他们在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处理国家政务和宫廷事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内官体系也是连接皇帝与大臣们的桥梁,有助于皇帝了解民情民意,从而作出更符合民心的决策。

然而,由于权力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镇守内官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结论明末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是明朝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皇权统治和宫廷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其选拔与任命、职责与权力以及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明朝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运行规律。

《2024年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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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明朝末年,政治腐败、经济困境以及边疆战事频发,使整个王朝面临巨大的危机。

在这其中,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们不仅是宫廷内部的守护者,也是朝廷权力的执行者。

因此,对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进行研究,对于了解当时社会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镇守内官的设立与职责明末的镇守内官,主要由宦官和部分文武官员组成,其职责包括维护宫廷安全、监督百官、传达皇帝旨意等。

这些内官在宫廷中拥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力,对当时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运行机制1. 选拔与任命镇守内官的选拔与任命主要由皇帝掌握。

在选拔过程中,除了注重德才兼备外,还要考虑家族背景、人际关系等因素。

一旦被任命为镇守内官,便要接受严格的培训,学习宫廷礼仪、法律制度等知识。

2. 权力分配与制衡镇守内官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是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在明朝末年,宦官势力逐渐崛起,对朝廷政治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为了防止宦官专权,皇帝通常会通过设立监察机构、分权等方式来制衡内官势力。

3. 沟通与协调镇守内官在宫廷中扮演着沟通与协调的角色。

他们需要与皇帝、百官以及各地官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达皇帝的旨意,同时也要将各地的信息反馈给皇帝。

此外,内官之间也需要进行沟通与协调,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运行机制的影响明末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对当时的社会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内官势力的崛起削弱了皇帝的权力,导致政治腐败加剧;另一方面,内官在维护宫廷安全、监督百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内官之间的竞争与制衡也影响了当时的社会风气。

五、结论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当时的社会政治发展。

在选拔与任命、权力分配与制衡以及沟通与协调等方面,镇守内官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明朝的衰落,这一机制也逐渐走向崩溃。

我们应该从历史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以应对各种挑战。

六、建议与展望1. 加强选拔与培训:在选拔镇守内官时,应注重德才兼备,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明朝的职官制度

明朝的职官制度

明朝的职官制度明朝(中央)1、三公、三孤: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3、督察院: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

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

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予执行。

5、五寺: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

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光禄寺:主管宴享太仆寺:管马鸿胪寺:管招待外宾6、詹士府: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7、太医院: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明朝官吏职务犯罪防惩措施体系,法制史论文

明朝官吏职务犯罪防惩措施体系,法制史论文

明朝官吏职务犯罪防惩措施体系,法制史论文三、明朝官吏职务犯罪防惩措施体系面对官吏职务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明朝政府采取了从预防到惩罚一系列的措施,力求全方位地打击官吏职务犯罪。

(一)事前预防。

1. 官吏选拔制度中的严格考核。

关于明朝的选拔官吏制度,根据张廷玉在《明史》中的记载,明朝选拔官吏的途径有学校、科目、荐举、铨选四种,其中学校和科目是最重要的选拔方式。

现在分析下这两种选拔方式如何有利于预防官吏的职务犯罪。

(1)学校。

'明代的学校教育附居于科举制度之下,分中央和地方两大学校系统',明朝建国初期,'两京及中都俱设国子监,天下府州县俱设儒学'.中央的为国子监,学生称为'监生',表现优异者可以直接担任官职;地方的为州府县的学校,学生称为'学员',因为'学员'最后的发展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科举考试为官为吏,二是通过'贡监'的方式进入国子监继续学习,所以这里只分析国子监对'监生'的严格考核。

为了培养既精通理论又通晓实务的封建官吏,除了课堂学习获得学分之外,还必须参加实习,否则不能获得担任官吏的资格。

明朝首创国子监'历事'制度,朱元璋'命吏部选国子监生年三十以上者分隶属诸司,历练政事'.首先,在实习内容方面,各个单位在分配到'历事监生'名额之后,既要'常川在公供事',又要'讲习律令',特别重视对于律令知识的学习,让监生在实践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更是能提前认识到触犯法律会付出何种代价,这也是明朝依法治吏的体现。

其次,在对监生的考核上还有很细致的方案,在实习期间,三个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四等:一为'勤谨者',在吏部备案,继续'历事',遇到官位空缺时按照顺序任用;二为'平常者',接着'历事';三为'才力不及者',继续回国子监读书;四为'奸懒者',发充吏,这也是其中最没前途的结果,要知道在明朝吏员和官员是身份完全不同的两个等级。

明朝的文臣镇守制度探析

明朝的文臣镇守制度探析

明朝的文臣镇守制度探析作者:李方昊来源:《学理论·下》2024年第02期摘要:明朝的文臣镇守制度始于宣德十年(1435),终于天顺元年(1457)。

派遣主要目的是镇压民变,属于临时差遣,一般任期不超过2年。

镇守文臣一般派往流民较多的省和战略要地,作用是防止民变发生或者及时镇压已经发生的民变。

镇守文臣的职权分地方军事、行政两方面。

军事职权包括调兵权、作战指挥权、军队人事管理权、后勤管理权。

地方行政权包括治理人民、地方官任免、税收、驿传等。

天顺二年(1458)起,该项制度被并入巡抚。

关键词:镇守;明朝;文臣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4)02-0071-03关于明朝的文臣镇守制度,学界鲜有研究,只有笔者的硕士论文《明朝文人对军队的统领论析》[1]7有所提及,然未展开论述。

《大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国初,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抚各处地方,事毕复命,或即停遣。

初名巡抚,或名镇守。

”[2]469《万历野获编》卷22《巡抚之始》认为,洪武二十四年(1391),巡抚差遣开始出现,“其名或云巡抚,或云镇守。

”[3]552显然其并不清楚文臣镇守与巡抚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谈。

《明史》卷73《职官志》:“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初名巡抚,或名镇守。

”[4]1767-1768可见清朝修《明史》时,把《大明会典》的说法以讹传讹,将文臣镇守与巡抚混为一谈。

一明朝的文臣镇守制度何时出现?《明英宗实录》卷1:宣德十年(1435)春正月庚子,少傅兵部尚书兼华盖殿大学士杨士奇等言于上曰:“自古人君即位之初,中外军民其心未一。

但朝廷处置得宜,庶几有备无患。

臣等谨以合行事宜条具以闻。

……一、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岁荒民饥,恐无籍之徒啸聚为非。

宜择文武大臣各一员,分遣镇守,事妥即回……”赐敕谕之曰:“今命尔等前去各处镇守地方,抚绥人民,操练军马。

遇有贼寇生发,随即调军剿捕。

《2024年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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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明朝末期,朝廷的镇守内官体系是中国古代皇权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承担着皇权运行的重要职责。

在明末动荡的社会背景下,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对于维护皇权稳定、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的研究,探讨其历史背景、组织结构、职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理解明朝末期的政治生态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明末镇守内官的历史背景明朝末期,社会动荡不安,政治腐败严重。

皇权逐渐衰落,而镇守内官作为皇权的重要执行者,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镇守内官的设立源于明朝初期的宫廷制度,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其职能逐渐扩大。

在明末,镇守内官成为皇帝掌控地方权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皇权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三、明末镇守内官的组织结构明末的镇守内官组织结构主要由宫廷内部的宦官机构和地方镇守机构组成。

宫廷内部的宦官机构包括东厂、西厂等机构,负责监视官员和民间动向。

地方镇守机构则包括地方总督、巡抚等高级官员以及各府州县的官员。

这些官员大多由皇帝直接任命,负责维护地方秩序和执行皇帝的命令。

四、明末镇守内官的职能作用1. 维护皇权稳定:镇守内官作为皇帝的代表,负责维护皇权的稳定。

他们通过监视官员和民间动向,及时向皇帝报告重要信息,帮助皇帝掌控地方权力。

2. 执行皇帝命令:镇守内官负责执行皇帝的命令,包括地方治理、军事防御等方面的工作。

他们需要与地方官员密切合作,确保皇帝的意志得到贯彻执行。

3. 监督地方官员:镇守内官对地方官员具有监督权,可以对不称职或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弹劾和处罚。

这有助于维护地方政治清明和社会稳定。

五、明末镇守内官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然而,在明末的时期里,镇守内官的运行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 权力过度集中:镇守内官的权力过大,容易形成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损害了朝廷的利益和形象。

2. 宦官干预政治:部分宦官干预政治决策,导致政治腐败和权力斗争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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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人大全文1996年文史类专题【文献号】2670【摘要】2〕《御批通鉴辑览》卷103。

〔23〕孟森:《明清史讲义》上册第二编第二【原文出处】文史【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540【原刊页号】131-145【分类号】K24【分类名】明清史【作者】方志远【复印期号】199601【标题】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正文】明代的省级制度,有过两次重大变化:一在明初,由行省而为三司;二在明中叶,由三司而为巡抚。

〔1〕在由三司到巡抚的演变过程中,曾出现总兵、巡抚、镇守中官“三堂”并立的局面,镇守中官在内地和边镇事务中,居重要地位,成为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奇特现象。

本文拟对镇守中官的设置及革除,镇守中官制度的形成及演变,以及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希望对深入研究明代的君主专制制度及宦官专权问题有所裨益。

一、永乐、洪熙时“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的设置关於镇守中官的始设时间,史籍所载互异,但又是我们研究镇守中官制度不能不首先加以考察的。

洪武修定《诸司职掌》时,尚无镇守中官之设;弘治初修《大明会典》,未列中官职掌,致使当时一些重要情况失于记载;至万历重修《会典》,距镇守中官的革除已有半个世纪,又有只载见在官司的原则,故于镇守中官之设,仅寥寥数语:“镇守内臣,自永乐初出镇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而镇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备、监枪。

”〔2〕据此,镇守中官之设,始于“永乐初”,先在辽东开原及山鞯却Γ 蠹啊案鞅摺薄G宄豕傩蕖睹魇贰罚 凇冻勺婕汀分校 蚴刂泄俚纳柚枚ㄔ凇坝览衷 辍保骸笆悄辏 济 诔汲稣蚣凹嗑┯ !钡 凇痘鹿俅 分校 床患坝诖耍 凰涤览职四辏 懊 砭刚蚋仕唷⒙礞胝蚪恢贰薄6 吨肮僦尽酚钟搿都汀贰ⅰ洞 废嘧螅 剑骸埃ㄓ览郑┌四辏 醢驳燃喽级教非嗟染 砭秆彩痈仕唷4思嗑 ⒀彩又 家病<昂槲踉 辏 灾:土煜路 倬 乇改暇 煜嘌夭桓模煌醢舱蚴馗仕啵 魇〗陨枵蚴匾印!薄?〕是将镇守中官的设置定在洪熙元年,标志是郑和守备南京,王安镇守甘肃。

《明会典》及《明史》的《纪》、《传》、《志》在记载镇守中官设置时间上所以出现矛盾,原因有二。

一是所据的材料不同。

《明会典》与《明史·成祖纪》说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初”或“永乐元年”,是根据张芹的《建文备遗录》及黄佐的《革除遗事》。

《御批通鉴》云:“《明史》据《革除备遗录》,以为(镇守中官设置)始于是年(永乐元年),特书于《本纪》。

……初,惠帝御内臣严,燕兵逼江北,多逃入军中,漏朝廷虚实,(永乐)帝深以为忠于己。

及即位,封赏既行,诸宦官言功不已,帝患之。

会镇远侯顾成、都督韩观、刘真、何福出镇贵州、广西、辽东、宁夏诸边,乃命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赐公侯服,位诸将上。

未几,云南、大同、甘肃、宣府、永平、宁波亦各相遣使。

”〔4〕《会典》所载,亦源于此。

《明史》之《宦官传》、《职官志》云镇守中官始设于永乐八年、洪熙元年,本自王世贞《yǎn@①山堂别集》:“(永乐八年)敕内官马靖往甘肃巡视,如镇守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

……此内臣出镇之始也,然职尚止巡视,事毕回京。

”“洪熙元年正月丁未,命内官监太监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此南京守备之始也。

其年二月,敕甘肃总兵费@②、镇守太监王安,案此镇守之始见者也,计永乐末已有之矣”。

〔5〕二是概念上的混淆。

“中官出镇”与“镇守中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指的是中官被派往边镇协助或监督军事将领镇守,属临时性差遣;后者是对出镇宦官的概称,它出现在对出镇宦官的正式任命之后。

这两个概念在宣德、正统以后,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在永乐、洪熙时却有一个由前者到后者即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发展过程。

上引《明会典》及《明史·成祖纪》明显是指“中官出镇”,《明史·职官志》指的则是镇守中官的正式设置,而《明史·宦官传》却将宦官的巡视认为是镇守中官设置的开端。

据《明太宗实录》,刘真、何福于建文四年八月受命镇守辽东、宁夏,韩观、顾成分别在这年九月和十月往广西、贵州镇守,〔6 〕“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则中官出镇的时间当在建文四年成祖即位之初,而非永乐元年。

在无法确定准确时间的情况下,《会典》采用了虚载,“永乐初”,符合明人的传统说法;《明史》则用实纪,“永乐元年”,却产生了差错。

又据《罪惟录》,宦官随成祖起兵靖难有功者,首推郑和、孟骥、李谦、云祥、田嘉禾、王彦、王安等,又以王彦(狗儿)为著,〔7〕最早“出镇”的宦官,当是王彦等,王彦在正统九年卒于镇守辽东任上,似可为旁证。

但是,宣德五年修成的《明太宗实录》,既无关于中官“出镇”的记载,也无“镇守中官”的称谓,这里既有修史诸臣的遮掩,更主要的是永乐时“出镇”的中官,均属临时性差遣,且往往负有特殊使命,事毕即还。

如永乐三年六月命郑和役卒二万七千余人出海、遣山寿等领骑出云州;又如永乐六年正月遣王安往别失八里探寻本雅失里的去向,永乐八年十二月命马靖巡视甘肃等即是。

〔8 〕随着一些“出镇”中官如王彦、王安等的久驻一地,以及永乐以后明代地方政治体制的全面调整,中官的出镇也由临时性差遣逐渐演变为正式任命,即在各地正式设置“镇守中官”(或称“镇守内臣”)。

郑和由领兵使番到守备南京,王安由往别失八里到镇守甘肃,就是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典型例证。

王世贞《yǎn@①山堂别集》将洪熙元年正月郑和守备南京、二月王安镇守甘肃视为南京守备太监及各省镇守中官设置之始,由《明史·职官志》沿袭,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并非确论。

据《明仁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初五日,也就是成祖死后,仁宗即位的前十天,已命太监王贵通镇守南京:“命太监王贵通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

”〔9 〕这里的“王贵通”,当是王景弘的谐音。

又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命襄城伯李隆为南京守备。

故洪熙元年正月命郑和为南京守备太监时敕云:“於内则与内官王景弘、朱卜花、唐观保协同管事;遇有外事,同襄城伯李隆、附马都尉沐昕商议的当,然后施行。

”〔10〕宣宗即位后,于洪熙元年六月敕论李隆:“凡事同守备太监郑和、王景弘计议,昼夜用心。

”〔11〕可见,南京守备太监的设置,不在洪熙元年正月,而在永乐二十二年八月;最早受命为守备太监的,不是郑和,而是王景弘。

镇守中官之名,也并非始见於王安,而是始见於山寿。

《明仁宗实录》载:永乐二十二年九月,“遣镇守交址中官山寿赍敕论交址头目黎利。

”〔12〕按山寿在永乐时已在交址镇守,且与黎利相孚。

因此,镇守中官的设置,当在永乐末年,主要是在辽东、甘肃、交址等边镇。

二、宣德以后镇守中官的普遍设置及制度化宣宗于洪熙元年六月即位,七月,命中官云仙往云南镇守,论之曰:“朕初即位,虑远方军民或有未安。

尔内臣,朝夕侍左右者,当副委托,务令军民安生乐业。

凡所行事,必与总兵官黔国公及三司计议施行,仍具奏闻。

遇有警备,则相机调遣,毋擅权自用及肆贪虐。

盖尔辈出外,鲜有不恃宠骄傲者。

若稍违朕者,治以重法,必不尔贷。

”〔13〕此后,宣德元年八月,命内官谭顺、内使陈锦往淮安,助平江伯陈xuān@③镇守;〔14〕宣德三年十二月,命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

〔15〕开始在各省普遍设置镇守中官。

至于原来设在诸边的镇守中官,也从宣德元年三月开始陆续补铸关防。

〔16〕镇守中官日渐成为明代地方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设置类型的系统化、任命手续的程序化、职责范围的明确化。

宣德以后,镇守中官逐渐形成三种类型:南京等处守备太监、诸边镇守中官、各省镇守中官。

南京为明代留都,是江南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地位十分重要,自永乐六年成祖经营北方,至十八年正式迁都的十多年里,一直由皇太子高炽居守。

仁宗虽在北京即位,但仍将南京视为根本,即位前十天,先命王景弘为南京守备太监,不久又命郑和守备南京。

从此,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二员,并授关防一颗,文曰:“南京守备太监关防。

”南京而外,中都凤阳、寝陵天寿山及与都承天府也各设守备太监一人,均给关防。

〔17〕诸边镇守中官设置于从辽东沿长城至甘肃一线,即明代的“九边”地区,明初多设有都司或行都司,为北边重镇。

永乐时,陆续在这些地区增总兵镇守,下设分守参将及游击、守备等武职,同时分派中官出镇,监督、巡视军务。

宣德以后,凡有镇守总兵官处,均设镇守太监(或少监),有分守参将处,设分守少监(或监丞),有武职守备处,亦设中官守备,一般是监丞、奉御、内使等,形成了镇守武臣和镇守中官两套完整的系统。

各城堡关隘,又多设监枪内官,专护火器,武职军官对此不得染指。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在宣德至景泰的三十年里,诸边设镇守中官的就有甘肃、宁夏、大同、宣府、延绥、苏州、辽东、万全、独石、怀来、密云、永宁、蔚州及紫荆关、雁门关、居庸关等三十余处。

〔18〕《明史·职官志》说,洪熙元年“敕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

其实,王安镇守甘肃仍属诸边镇守,明初在这里设置陕西行都司。

甘肃建省是清代的事。

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当自洪熙元年七月始,时宣宗刚即位,命中官云仙镇守云南(见上文)。

严从简曰:“宦官镇守,宣德末事也,其出将则正德间也。

一则宣皇弥留之际,一则权奸用事之时。

”〔19〕事实正相反,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并非宣宗“弥留之际”,恰恰是其即位之初。

据《明英宗实录》,英宗于宣德十年正月“敕浙江等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曰:“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近闻军民皆已宁贴,令取达等回京。

‟”〔20〕又据《国榷》:“撤各省镇守内臣,仍敕三司加意抚绥。

”〔21〕《御批通鉴》亦云:“罢十三布政司镇守中官。

其守备南京、镇守诸边,收粮徐州、临清,巡盐淮浙者如故。

”〔22〕是宣德年间,已在全部十三个布政司设置了镇守中官,只是在宣宗死后,英宗即位初,由三杨主持,予以裁撤。

孟森先生对宣宗时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也作了论述,但他只注意到了宣德十年镇守中官的革除,而未曾注意其后复设,故曰:“(宣德时)十三布政使(司)皆有镇守,宣宗崩后乃罢,终明之世,幸未复设。

……假使宣宗崩后不罢,不知王振、刘瑾等用事,天下成何景象。

”〔23〕其实,最迟到景泰时,各省的镇守中官已全部恢复。

只是与诸边镇守中官有镇守——分守——守备——监枪一整套体系不同,各省镇守中官除非常时期外,一般只设一至二员。

〔24〕永乐时,中官出镇皆由皇帝特差,基本上是随意性的。

宣德以后,任命手续逐步程序化。

明代宦官外出,一般都要相关部、寺开具手本,内阁书敕,写明情由,方得成行。

镇守中官的任命也纳入这一程序之中。

镇守中官的设置地点及员额,均以宣德、正统时的“成例”为根据,故大学士刘健在正德初年称“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

如员缺需要增补,得先由兵部奏请,或司礼监“传奉圣旨”到兵部,由兵部开具手本,送内阁票拟(称“书敕”),写明委任原由及职责范围,经司礼监批红,六科挂号,方许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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