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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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讲稿

城乡规划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专题讲座

——从返乡农民“方大炮”要求看乡村规划图说起

一、《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讲

二、《城乡规划法》新的突出亮点。

三、《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要四、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点五、科学实施城乡规划~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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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校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遵照领导安排~现在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城乡规划法》。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加上平时学习不够~对本法的理解肯定存在很多欠妥的地方~敬请各位领导以及同志们批评指正。

我讲的主题是:科学实施城乡规划~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去年年底~在他乡打工12年的农民“方大炮”~带着老婆孩子和大额存折返乡了。回家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赶到镇建设规划办公室翻看乡村规划图~准备在规划区内安个新家~以便安居乐业~谋求发展。

“方大炮”何许人也,他是十多年前以“抬死杠”闻名全镇的名人,因而荣获了“方大炮”的诨名。初中毕业后~他做过代课教师~干过农技员~当过木匠和瓦匠~做过土律师,开过服装店……可以说“三十六行”行行试过。由于与翻盖房子的邻居发生纠纷没有获得满意结果~他搬来一只大礼炮表示“祝贺”~将邻居的新房了炸开了花~从此远走他乡~杳无音信。

“方大炮”的突然到访~让工作人员有点紧张和意外。可是当他不紧不慢地叙述着杭州市的规划、扩张和发展~大批重型工程机械摧枯拉朽、排山倒海式的拆违攻坚行动~强调现代村庄规划的重要性~指出几个规划点的防汛通道、消防通道的安排不尽合理时~“方大炮”丰富的规划知识和强烈的规划意识~实在令人刮目相看。

“方大炮”的到访~给我们带来了一股新风~引起我们新的思考:在新的形势下~如果我们没有很好的城镇规划体系~没有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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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那么~我们的规划管理将是无稽之谈~我们是无法向人民交待的。

一、《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当行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一,都是“分治”惹的祸

中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历了沧海桑田般的巨变。昔日农田~往往已是高楼林立。来自建设部的统计显示~到2008年底~中国城镇人口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7亿人达到5(37亿人~城镇化水平也从不到18,增长到近45,。源于计划体制、着眼于控制城市规模、偏重规划技术性问题的《城市规划法》缺陷日渐暴露~城乡分割、部门分割的规划体系问题多多~城市扩张和耕地保护的矛盾日益加剧。

随着中国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战略~上述矛盾更为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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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突出的问题是规划体制的部门分割。06年底~在中央政府内部~发改委主导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设部分工负责编制“城镇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三种规划多有冲突~缺乏衔接~行内戏称“政府规划三国演义”。同时~由于中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阶段~地方政府都有发展经济和扩张城市的冲动。由于政府的规划权被人为分割~地方领导就可随意制订或修改规划~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规划的执行力较差。

此外~由于“一法一条例”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规定均比较原则~在科学性上也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即便是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城乡规划的覆盖面也不宽~甚至存在不少规划空白区。有的省辖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仅为三分之二~县级市规划建设用地覆盖率更是不到一半。

,二, 城乡规划存在五大问题

1、城乡规划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一些地方领导在城市建设上~重地上~轻地下~热衷于建大马路、大广场~大搞人造景观、假古董~造成很大破坏和浪费~而地下基础设施却欠账很多~群众十分不满。

2、城乡规划调控职能削弱。一些地方将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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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到区县~有的政出多门、多头审批~开发区实行封闭运作~不接受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城乡规划管理的调控职能~影响到城乡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

3、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的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开发商领导~市长决策~规划局执行”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这些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城乡规划及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4、规划监管机制不完善。尚未建立起规划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管理行政追究制度和行政纠错制度还不健全~群众举报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5、村镇规划水平不高、机构不健全。在我国的有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的一些地区~乡镇规划编制工作非常落后~村镇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水平落后~专业人才缺乏~规划理念陈旧~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些问题正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一部规范城乡一体规划法律制度的深层次原因。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的《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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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

则”。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等等新问题~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应运而生。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而且还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城乡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极大地促进和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该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全面建设法制政府和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城乡规划法》新的突出亮点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实现了城乡覆盖~强化了依法修订~突出了法定监督~明确了法律责任。其新的突出亮点主要有:

亮点一:为城市化“火车头”铺轨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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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规划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立法首次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标志着中国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统筹的规划管理新时代。可以说~《城乡规划法》相当于为我国快速城市化这个强劲火车头铺好了铁轨~它决定了城镇化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决定了在城镇化过程中资源能否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及城乡空间的合理分配。

亮点二:为遏制“规划腐败”出高招

近年来~城市规划成为官员腐败的重灾区。“成都红枫半岛花园和锦城豪庭腐败案”~不仅使展示成都形象的窗口通道——迎宾大道缩水走样~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在云南~胡星等三任昆明市规划局长均因涉嫌权钱交易落马。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领域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多~城建领域成商业贿赂重灾区。难怪老百姓编的顺口溜说:“如果你爱他~让他管规划,如果你恨他~也让他管规划。”

规划局长为什么容易“出问题”,原因在于~在城市规划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利润空间。在寸土寸金的城市~规划红线退一点~规划格局动一些~普通群众可能觉察不出来~但对房地产商来说却意味着数千万的利润。因此~很多企业老板不惜血本~千方百计地“搞定”规划局长。行贿者看中的是规划局长手中的权力~腐败的官员看中的是行贿者手中的金钱~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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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即合~流失的是国有资产~牺牲的是公共利益。

规划局长“栽”在规划上~暴露出我国规划制度的软肋~也充分证明落后的规划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城市规划的需要~导致很多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都出现脱离实际、擅自变更、腐败案件频发等新问题。由于对地方领导的规划权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致使城市规划随意和不科学的问题非常突出。在很多城市~规划朝令夕改~建设杂乱无章。在城市建设中~当地的领导常常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特事特办”等方式~变更城市规划~使城市规划服从具体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制定、运行中的诸多漏洞~给企业和地方领导的“权钱交易”留下了空间~使城市规划“权力寻租”成为可能。

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办好事~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办坏事。《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有效遏制地方官员的“权力寻租欲望”~规范地方领导的规划决策~让更多的

市民了解城市规划、监督政府行为~使我们的城市规划更科学、更规范、更稳定~使“规划腐败”没有孳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

亮点三:违章建筑和失职行为将处以重罚

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使违法者无利可图~该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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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减少了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除对个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处罚外~还对不依法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法实施规划许可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乱占耕地

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针对农村交通不便~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规定: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镇、乡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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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问题~该法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

三、《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的定义中包含以下内容:城乡规划以物质空间为管理对象,以规划区为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区域,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技术手段。城乡规划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价值判断的影响。

,二,《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城市政府的职责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改变过去“市长管企业~厂长管社会”的状况。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市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有: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包括: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履1、

行总体规划报批手续 ,第14条,,组织对城乡规划的修改与报批,第4章,,审查、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第19条,,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第28条,,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并监督规划的制定,第3条,,保证规

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6条,,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第34条,。

2、公共行政与公众参与。包括:定期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人大常委会,第46条,,在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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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确定后~报审前~政府公告规划草案,以论证会和听证会的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第26条,,城乡规划依法批准后~政府应当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8条,,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第46条,。

3、规划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下级政府编制、修改、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51条,,责令下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违法行政许可,第57条,,对违反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第61条,,责成有关部门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严重违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68条,,撤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用地的文件~责令退回土地,第39条,。

,三,政府的法律责任。

对应当编制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58条,。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59条,。

,四,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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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规划。

,五,、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的法定程序。

,六,城乡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七,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部门,的衔接。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发改委,。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5条,包括: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产业调整、人口与就业能源和资源、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第34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核准之前应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36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部门,。

城乡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5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见土地法第22条,,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见土地法第22条,。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行政许可,第42条,,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应当作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17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34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凭合同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确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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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38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核定用地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

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划拨土地,第37条,,规划条件未列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占有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第39条,。

,八,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政府确定的一定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制定和实施规划,不是所有的乡村,~政府鼓励和指导其他区域内的乡村制定和实施规划,第3条,,乡村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18条,,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22条,,乡村规划在报审之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22条,,乡村规划的实施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41条,,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如果确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41条,,对于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停止其建设并有拆除权,第65条,。

,九,行政执法监督。

《城乡规划法》中的行政法制监督检查包括:政权部门对政府规划实施的监督,第52条,,政府部门上级对下级实施规划的监督~即行政监督,第51条,,规划部门对实施规划的监督检查,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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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公众监督,见各条,。

四、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掌握制定城乡规划的一般原则

,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决杜绝“先建设后规划”、“边建设边规划”。

,三,环保节能原则。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要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五,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原则。体现城市各自特点~不能搞千篇一律的大都市化。

,六,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

,七,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实施的原则。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1、土地管理

法,2、海域使用管理法,3、气象法,4、建筑法,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体育法,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8、铁路法,9、环境保护法,10、草原法等。

二是明确掌握如何做到依法行政的问题:

,一,注意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建立和法定化~做好城乡规划备案。

,二,注意做好对于城乡规划的公布、公示以及吸纳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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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途径、方式等的规范和落实。做好公众参与的论证会、听证会等具体方式的落实。

,三,注意依法正确处理城市总体规划与风景区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新区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

,四,改变规划理念~做好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工作~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作用和程序。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就不能进行土地有偿出让。减少和杜绝各类规划的,随意,变更。

,五,做好正确发放“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解决就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查询工作的落实。

,六,做好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管理问题。做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建设用途的规划管理~可保留违法建筑的认定等工作的落实。

,七,规划执法部门要注意如何正确行使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乡、村庄规划区违法建设的拆除程序。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操作程序。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操作程序。

,八,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注意如何减少工作失误~防范法律责任。

,九,做好地方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修改工作~尽快做好对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律程序规定~尤其是乡、镇政府拆除权限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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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引起纠纷和上访。

三是明确掌握对违法行为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问题:

,一,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该违法建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对其采取限期改正措施~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对其采取限期拆除措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二,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管理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哪几种临时建设行为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临时建设如何处理,

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有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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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是否有权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科学实施城乡规划,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古人说得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春华秋实~人间正道。“楼上楼下~电灯电话”~昔日的奢求早已走进千家万户。“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理想憧憬~正在逐步实现。融入省会经济圈~打造合肥后花园,安徽葡萄第一镇、江淮汽车配件园、合肥滨湖卫星镇的发展定位给我们展示了宏大的图景。但是~我们无论发展到什么时候~都不要忘记科学实施城乡规划~携手共建美丽家园是我们的神圣职责。面对整体素质日益提高的人民群众~面对越来越多象“方大炮”这样有见识、懂技术的新型农民~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做好规划工作:

是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在全面掌握《城乡规划法》一

所确定的重大原则、规划方法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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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把规划行业的发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尽快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许可、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城乡规划法》的轨道上来。

二是切实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要依法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要认真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认真组织编制、审查、论证、公示、报批、公布等各项工作。

三是坚持按照《城乡规划法》办事。政府及其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主动、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认真履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一~城市和镇必须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由有权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制定。第二~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80.4,的集镇编制了镇(乡)总体规划~51.1,的村庄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村庄和集镇建设缺乏规划指导~村庄集镇规划的整体水平不高、实施的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必须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实际的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来确定哪些地区需要或者适合制定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哪些地区条件还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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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不适合制定相应的规划。纳入确定区域的乡、村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由有权机关制定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依据~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三~未纳入确定区域的乡、村庄

~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决定是否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鼓励其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并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四是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中~应积极鼓励公众参与~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各位领导~同志们:

《城乡规划法》的内容丰富广博~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今天的宣讲难免过于简单~过于片面~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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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注册规划师Word 文档

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韩天祥首先声明不是自己一次全过了就瞎显呗,确实是因为最近同学朋友问的多了,就想一起跟大家说说。 经验1:四科精力要平均分配,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再针对自己薄弱环节多花点功夫。千万不要觉得哪科难而放弃他,或者觉得今年时间精力有限,就集中看哪科,因为考试的时候他不会按照你认为的难易程度出题,说不定哪科就跟抽疯一样弄的非常难。比如前年的相关就非常简单,周围的大多数朋友都过了,去年考的就很偏,好多东西压根就没听说过。去年的实务是最难的,跟城乡规划法新出台有关,尤其是规划管理的题不怎么好答,好像还跟以前的管理办法有些差别,批卷尺度把握的也挺严,这些都是我的感觉,从自己的成绩和周围朋友的成绩看出来的,去年拿到证的,实务分都很低,我就知道周围四个人是60分过的,我也是幸运者之一。 经验2:重点中的重点就是《城乡规划法》,至少要看十遍以上,最好能背下来。如果你没有时间看书,那考试前两天你就好好看看城乡规划法吧,真的考很多题,在不同的科目里都有,如果对其中条文理解不是很深,或者说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的,可以与老的城市规划法对比着看,还可以看城乡规划法解说那本书,是一个小黄本,解说类的书不少,只有这个小黄本是官方出的,据说里边还是有一些个人认识的东西与该法律精神有些出入,但总体来讲该书已经把城乡规划法解释的很透彻了,其它版本的解说错误就更多了。这里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题目记不大清了,有好多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的原文拿出来,把其中一个关键词挖空让你选,比如对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这两个概念在法规里边就考了四个题目,比如城乡规划许可的范围是建设用地范围不是规划区范围,这个题我就答错了,而且印象特别深刻,因为第一轮做题的时候凭第一直觉答对了,后来检查题目的时候反复想了半天最后还是改错了,所以要相信第一直觉;还有一些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中的一条中的几个小条一起排列上,把其中的一个小条中的一个词或者一个数字给改变一下,又或者是原来说三个或者四个小条,他在选项中加又一个,比如有一个题是有关违法查处的,原文是分了两个冒号,相当于三个小条,在选项中又加了一个说的看似处理的很对的一项,从题目理解上这四个选项都是对的,但只有三个是法规上说的内容,剩下的那个就不对了。 经验3:四门课程要建立统一的骨架。这是一个执业资格考试,核心就是如何编制各层次各种专项规划,所以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理解着看,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项目对号入座。对于各层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要明确,不能含糊。我是这样理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他是教你怎么样去编各层次的规划,我们看书目的是为了考试,可考试之后更重要的是指导我们如何编制各种规划,正好利用看书考试的这个机会,扩展我们规划的相关知识。在看条文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工程,做到对实际工程中的图纸和说明书中做的东西和编制办法里边的条文对号入座,这样有助于建立一个清晰的骨架,看其他的法规规范技术条文或者相关数字信息能够清楚的知道看的东西是在骨架上的哪个枝杈上的内容,同时对于一些枝杈上的细节信息如果记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反过来想想前边的主架上一些原则和大框数字,这样就能大概推断出哪几个选项更靠边,哪几个选项能被排除。这里个人体会是做过总体规划的话非常有优势,总体规划就是一个完整的骨架,各科考试的内容都是血肉添加在这个骨架上的,不信的话大家可以试试,在看编制办法的时候拿一套完整的总归说明书和图纸看看是怎样对号入座的,而且对于我们平时接触较少的专项工程规划方面,总体规划中的工程规划就更是一个我们理解专项规划的骨架了,要不然我们看一个专项的技术规范,留在脑子里边的就只是一些数字,过一段时间就忘没了,不知道哪些数字是最有用的核心数字,比如给水专项中的人均用水指标,要是做过总规,对这个数字就不会忘,知道这个数字就能推导出很多相关数字,比如城市规模对应的水厂规模,水厂规模对应的用地等技术规模,还可以推导出城市的污水量,污水厂的规模等等。有这样的框架,看各专项的技术规范就不怕内容多、数字繁琐,可以记个大概,考的时候可以再骨架上找推断哪些选项可以被排除。而且考试之后也不至于看的书全被遗忘。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答案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答案 【篇一:《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0题,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 )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 )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 )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a,3 b,5 c,6 d,8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 ) 第二十二条 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 a,村委会 b,村党支部 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 1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 ) a,10 b,15 c,30 d,60 15,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 a,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条件通知书 16, 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a,土地所有权 b,规划条件 c,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 1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8,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批准.( ) a,城市,县人民政府 b,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姓名:杨婉璐 学号: 班级:建筑班 指导教师:卢君君老师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时间:年十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网络资料(百度):《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俞滨洋》 《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法的完善历程年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并设置相应城市规划管理构。 年,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使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 年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保障。 年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年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于年批准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年月,国务院以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 年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号)。 年月,国务院有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对城市规划法律执行的工作严格的、更高的要求。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自然废止。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概述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学习资料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城市管理概述 一.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的社会管理。2.城市的经济管理。3.城市的生态管理。4.基础设施的建设 管理。 二.城市管理的的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2.管理的开放性。3.管理的动态性。 三.城市管理的原则:1.需求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3.综合效益原则 4.因地制宜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现代城市的管理方法:1.行政管理的方法 2.经济管理方法 3.法律管理方法 4.资讯管理方法 5.数学管 理法 6.城市规划管理方法 7.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五.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弊端:1传统的城市管理组织过于分散 2管理法规建设不配套 3城市管理投入少 4 城市社区管理职能较弱 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缺陷:1监管合一模式 2多头分散模式 3综合协调模式 4管理单一模式 5实体管理模式 第二章决策概论 一.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对未来一定时 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二.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原则与类型(选择):原则:1合法性原则2现实性原则3连续性原则4民主性原 则5效率性原则 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三.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1计划依据2法律规范依据3规划依据4经济技术依据 四.城市规划决策结构包括:1信息系统2智囊系统3决策系统 第三章行政管理学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华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 关。 二.公务员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三.行政领导的特点: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 特点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5行政领导再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四.测量行政效率的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2行政职能测量法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调动 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五.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2健全行政管理的法规和工作制度3提高领导 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实行吉利原则,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章行政法学概述 一.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及其关系: a.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有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 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b.合理性原则内容:1正当性、 2平衡性、 3清理性 c.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德两项基 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及合法又合理。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 3、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

《城乡规划法》知识考试

《城乡规划法》知识试题(共计100分) 部门: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40分。) 1、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2、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3、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5、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A、耕地耕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 B、耕地耕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C、农用地农用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D、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 6、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A、村委会 B、村党支部 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 7、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 A、10 B、15 C、30 D、60 8、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A、土地所有权 B、规划条件 C、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 9、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批准。()A、城市、县人民政府 B、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D、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1、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 A、允许 B、禁止 C、可以 D、视具体情况而定 12、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 A、依法给予困难补助 B、依法给予生活补助 C、依法给予补偿 D、依法给予赔偿 13、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等形式,听取的意见。() A、座谈会建设单位 B、座谈会本地居民 C、听证会被许可人 D、听证会利害关系人 14、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 A、依法公开 B、依法保密 C、依法归档 D、依法上报 15、对未取得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A、选址意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D、施工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1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作出。() A、规划核准 B、规划许可 C、规划核定 D、规划备案 17、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 A、各建设单位 B、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C、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D、各城市土地所有者 18、《城乡规划法》所称规划区,是指。() 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B、城市市区、镇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C、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D、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行政区域 19、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管理职责的区别是。( ) A、规划管理负有实施城市规划责任,而土地管理负有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责任 B、规划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而土地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外 C、规划管理负责国有土地,而土地管理负责集体土地 D、规划管理负责非耕地,而土地管理负责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 本部分共60题, 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 共50分) 1, 《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 C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C ) A, 直接目的B,根本目的C,主要目的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 《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 ( D ) A, 乡村规划B,村庄规划 C, 乡规划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和 . ( C ) A, 控制性详规, 修建性详规 B, 总体规划, 建设规划 C,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D, 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 5, 在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 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 D ) A, 建成区B,规划区C,农业用地D,建设用地 6,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 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 (A ) 第四条A, 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 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 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 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审议 . ( C ) A, 本级党委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 本级人大常委会D,本级人民政协 8,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C ) A,3 B,5 C,6 D,8 9,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 C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 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 报审批 . (D ) 第二十二条A, 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B,村民大会 C, 县(市) 人大常委会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B ) A, 规划行政等级B,相应资质等级 C, 技术资质等级D,规划编制经历 12,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D ) A, 城镇总体规划B,城镇详细规划 C, 城镇体系规划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 ( C ) A, 村委会B,村党支部 C,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D,乡, 镇人民代表会议 14,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日 . ( C ) A,10 B,15 C,30 D,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 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 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 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

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 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 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城乡规划地方标准、规范,建设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 * 、公众参与等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0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0条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但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三大类。建筑工程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在建成后,出现频繁改建或者必须拆除等情况,会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市政交通工程的位置与功能在城乡规划中都有明确的定位,只有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整体交通系统中应有的功能;市政管线工程的施工会对道路交通、相邻管线、行道树等产生较大影响,需要通过规划对各类管线进行综合协调,才可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通过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一是可以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符合法定规划的要求,确保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可以作为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活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避免对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城镇中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人民政府审定;另一种是指可能涉及周边单位或者公众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成片开发建设地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并对其进行审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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