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热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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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生命权之概念和生命权之内容的规定。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本条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维护生命安全,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维护生命安全,是权利人保持其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的权利内容。

权利人可以依据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防止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非法侵害;在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尚未发生时,可以要求改变危险环境,保护生命安全。

维护生命尊严,是维护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

人格尊严主要维护的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存续期间的尊严,当然也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而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就是生命尊严,其中最重要的是死的尊严,包括选择尊严死、生前预嘱和临终关怀等内容。

当生命濒临终结、不可治愈,且采取延命措施会有巨大痛苦时,权利人有权以生前预嘱等方式,选择尊严死,实行临终关怀,要求采取减轻痛苦的医疗措施。

维护生命尊严是否包括可以采取安乐死,是一个争论的问题。

从原则上说,生命尊严是安乐死的上位概念,但是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积极安乐死,但是消极安乐死应当包括在其中。

不过,规定了生命尊严,将会给安乐死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

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绝对权,一个自然人是生命权的权利主体,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是该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生命权权利主体的生命的义务。

生命权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包括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概念之中,作为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法定义务。

案例评析陈甲、陈乙、陈丙诉陈丁、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1]案情:陈甲系陈某的妻子,陈乙系陈某的父亲,陈丙系陈某的女儿。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人格权编”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人格权编”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人格权编”一、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分别规定:《民法典》草案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也可以保护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例如,若捏造实施行为并没有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受害人的名誉感(民事主体自认的主观评价)受到严重损害时,受害人不得以名誉权(因为名誉权的保护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客观存在)受到侵害为由主张保护,而只能以侵害人格尊严为由主张救济。

二、人格权的消极职能:《民法典》草案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是权利主体必备且不可分离的利益,所以原则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

三、人格权的积极职能:《民法典》草案第993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比如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且细化范围《民法典》草案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其实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

五、预防性侵权请求权:《民法典》草案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此举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人格权。

六、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限制:《民法典》第999条: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2. 疑似滥用案例:原告刘平诉称:北京市土地整理储 备中心海淀区分中 心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的 款项提存到了国信公证处。国信公 证处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619号公证书(以下简 称 2619号公证书)违反了《提存公证规则》第6、9、 10、11、12、13条 的规定,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参 与司法诉讼权利等一般人格权。
案由中存在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一般人格权
1. “一般人格权”从学理上看并不是“其他人格权”,但是在实务中有着 严重的“被滥用”的现象:
人格权编概述
1. 人格权编在争议中诞生,立法之后这个可以翻篇了。今后的 任务则是解释与法律适用
2. 学习人格权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确定哪些权利与权益得到 就继续保护,更在于积极行 权的限度
3. 人格权编的大部分条款,技术上原本可以融入侵权责任法。 但单行了,就需要从构成要 件上看得更细了,两边都要看
•不是新闻报道,能否发朋友圈? •人格权法逻辑:你不能用 Vs 侵权责任逻辑:有损害了才 能诉请
豁免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 用肖像权人已经公 开的肖像; 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是每个人独有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体现个体尊严和自由发展权的重要保障。

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极大地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如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人身、姓名、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还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原则,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无论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身份属性,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人格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别人的人格权利将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并以此作为防范和制裁人格权侵害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自由裁量权原则此原则赋予个人自由的决定权,保护其人格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个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揭示个人信息、接受媒体报道,以及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旨在确保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得到尊重。

4. 权益平衡原则权益平衡原则要求在人格权利保护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和调和。

三、人格权法的维护措施为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他人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修复受害人的损失。

2. 禁止侵犯人格权法严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1

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1
❖但是,要将他人的姓名、名称和肖像用作商业用途,如做广告等,就必须得到许 可,否则构成侵权。
❖(3)在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被利用的或者被许可使用的不是姓名权、名 称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而是作为这些人格权客体的姓名、名称、肖像等 人 格要素。这种许可使用既不会导致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转让,也 不意 味着权利人放弃这些人格要素上的精神利益。
❖本条是对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规定,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定。 ❖(1)我国法通过一元化模式保护人格权主体对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没有创设所谓的公开权或商品化权。 ❖(2)本条所谓的许可使用是指许可商业化利用,不包含社会交往中的正常使用
,如姓名本来就是识别和区分特定自然人的而在社会交往中使用的,否则就没有 价值。
❖3、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这是对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宣示,同时,也明确了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具有 排他效力的规定。
❖4、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对人格权专属性的规定。财产权原则都具有可转让性,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如
买卖合同等加以转让,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而转让(如因继承 而取得被继承人的债权与物权)。
❖(三)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989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是对人格权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首先,人格权编调整的“人格权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
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而产生的关系。 ❖其次,人格权编调整的人格权关系分为因人格权享有而产生的关系以及因人
❖民法典规定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属于民事权利,是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存在明显的区别。宪法规定公民 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其主要功能是为了抵御包括国家对自然人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无论该侵害时通过何种方式实施的(立法、行 政和司法)。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则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例如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未经同意摘取他人器官等。

健康权涵盖了身心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对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姓名权和名称权也是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则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意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其中“人格权”是一个重点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的相关内容,对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一、什么是人格权?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在内的、与人的尊严、自由、安全、健康、合法利益有关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个人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没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利益。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

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一旦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格权保护的具体措施除了规定人格权享有的范围和方式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

比如,在实施人工智能决策过程中,必须事先告知个人的权益,以及智能决策的基础、原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同时,对于披露个人信息后造成的侵害,民法典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原则。

四、人格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人格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举国瞩目的问题。

虽然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于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文化传承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平等地位。

因此,在法律适用的时候,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

五、个人权利的平衡最新的民法典中,人格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但是人格权并不是万能的。

比如,为了避免人格权的无限扩张、滥用和偏激,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权利平衡的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当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平衡各种利益,寻求最优解。

六、人格权的实践重要性最新的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的重要性,人格权的实践对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一、概述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法律保护的焦点。

《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基石,对“个人信息自决”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建构,旨在保障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要求我们对“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进行深入反思和完善。

“个人信息自决”原则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这一原则被赋予了法律地位,并通过一系列具体规范得以体现。

这些规范不仅要求信息处理者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还赋予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和必要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个人信息自决”原则的规范建构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

个人信息的外延非常宽泛,不同类型的信息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敏感度,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分类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个人信息分类保护方面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和细化,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保护尺度。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处理的方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多样,这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同时,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在规范建构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 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定义与重要性个人信息自决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个人信息权存在的价值基础,也是个人信息权其他权能得以发挥的前提。

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赋予权利主体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决定是否授权他人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以及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进行这种收集和处理。

权利主体可以决定全部授权或部分授权,也可以对授权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甚至在必要时决定停止授权。

在信息化社会,个人信息自决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它不仅是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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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商业化利用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的权利主体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
年)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的许可使用合同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云2922民初370号)
:款)
死者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1.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
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
3.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
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
款、(活体肾脏摘取买卖案)、
益(第8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9条第3款: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行政规章: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涉及人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
制品质量控制要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
人之身体内在性或内在机理的正常运行
被保护的人格权益
女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
目的: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冈萨雷斯诉谷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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