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协议书条例精编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协议书条例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立法的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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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 ,结 合 福 建 省 多 年 来 开 展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工 作 的 实 践 , 条 < 例 》 还 在 第 三 条 明确 规 定 :企 业 “
应当依法 建立集体协 商和 集体合 同 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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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对 于 保 护 企 业 职 工 和 企 业 合 法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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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的 建 立 、 建 良好 的 劳 动 构 关 系 、 护 企 业 职 工 和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到 了 十 维 起
业 职 工 劳 动 关 系 、 维 护 企 业 和 企
因 此 , 次 修 订 , 了更 加 凸 此 为
显 集 体 协 商 作 为 一 项 独 立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 法 规 名 称 修 改 为 “ 建 将 福 省 企 业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条 例 ” 同 时 。 在 法 规 中 将 集体 协 商 。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内容 ,设 专 章 对 集 体 协 商 制 度 作 了具 体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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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的 各 类 企 业 都 应 当根 据 该 《 条 例 》 规 定 , 法 开 展 集 体 协 商 和 的 依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19【实施日期】1994.07.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这些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在其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月内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第四条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录用职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在职工上岗30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订,不补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第七条企业工会负责人或者参与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与企业就前款问题协商谈判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搜身;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
严格殴打、侮辱、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
第十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一、背景与意义企业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是用于规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福建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劳动力供需矛盾增大、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一些问题。
为了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二、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用工关系,不包括军队、国家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签订主体企业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签订。
签订形式企业集体合同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上进行讨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在文件上签字盖章,确立法律效力。
签订内容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围绕企业劳动关系、职工权益等方面展开,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和福利待遇:规定职工的薪资、福利保障、补贴等待遇;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安排;3.劳动条件和保护环境:对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环保等相关事宜进行规定;4.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设立培训体系,提升职工技能和工作能力,并规定职业发展路径;5.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方式。
签订周期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周期为一年,届时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需求重新制定,确保合同内容的更新和完善。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经济行业、区域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签订周期。
公示和备案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公示,向职工公布合同相关内容,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集体合同的执行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要文书之一,应当得到认真执行。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具体的执行方案,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考虑设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约定进行跟踪和核查。
五、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变更企业集体合同在签订期限内,一方需要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

闻解读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闻解读引言近日,福建省制定颁布《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吸引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企业集体合同的定义、条例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
企业集体合同的定义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代表按照法定程序订立的有关劳动条件和权益的书面协议。
企业集体合同是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实现劳资双方在谈判平等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重要形式。
条例内容根据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集体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工资待遇及调整办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条件;•奖惩、培训等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其他劳动条件。
此外,企业集体合同还应当明确员工代表的产生与权利。
如果企业之间或者企业内部有不同的条款,应与企业集体合同相衔接、不矛盾。
影响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出台,对于企业和员工具有以下影响:1.减少劳动纠纷,提升劳动关系和谐度。
企业集体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劳工和雇主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尊重双方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达成双方都认可和双方都能遵守的协议。
企业集体合同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最基础的工具,也是预防劳动争议的关键体系之一。
2.提高员工权益保障。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了工资待遇及调整办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条件等重要劳动权益,强化了对员工的保护。
3.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企业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可以让企业员工以同一标准工作,增强员工的履职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结论随着《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出台,福建省的企业集体合同将更加完善。
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将更加和谐,员工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企业管理效率得到更进一步的提高。
此举为其他地区编制相关法规提供了先例,将会对全国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
2023年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实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代表依据平等协商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和签字盖章的合同。
第四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平等协商、合理合法、互利共赢的精神。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职工都应当严格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实施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企业应当设立集体合同工作组或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劳动者代表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并明确工作组或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二)工作组或委员会在企业内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确定集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并编制初稿;(三)初稿经工作组或委员会审查后,在企业内予以公示,并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反馈;(四)根据公示和意见反馈,工作组或委员会进一步修改合同草案,然后与劳动者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五)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将被纳入最终的集体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福利待遇等;(二)劳动安全与健康: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环境、职业病防治等;(三)劳动纠纷解决:包括劳动者投诉、仲裁、诉讼等;(四)劳动保障和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职工福利等;(五)其他内容:额外福利、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第十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三)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约定;(四)双方都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福建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福建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福建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协商一致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制度。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从事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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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9月27日闽政〔1986〕75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根据中发〔1986〕9号、国发〔1986〕77号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与国务院颁发的四个规定同时施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是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认真地贯彻实施,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务必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组织实施。
在实施改革中,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要针对干部职工的思想,进行深入细致地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劳动工资政策性很强,在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四个规定和省府的四个实施细则中,凡涉及劳动工资政策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和部署进行。
各地、市、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行动,不得乱开口子,以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展。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以后,企业和个人原按省府闽政〔1984〕30号通知规定的标准向各地人民保险公司交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连同月利息部分,应一并移交当地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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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1804-40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闽人大常〔1996〕20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
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
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
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
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
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
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
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
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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