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集大-《海上保险》复习材料

保险的风险有何特点1意外性偶然性2分散性集中性3纯粹风险性4外来风险性5损失可能性法律上关于保险利益原则有何规定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请求赔偿保险金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3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有何法律后果1故意-惩罚性(保险人:/不解约—可要求相应增加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已发生的承保损失,应负责。
/解约—未履行期间保费不退还,已发生的承保损失,不负责。
2.非故意-非惩罚性(保险人:/不解约—可要求增加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已发生的承保损失,应负责。
/解约—未履行期间保费退还,已发生的承保损失,应负责,但有影响作用的不负责3举证责任4未告知,一包情况下,无1.2.后果1.保险人不得解约2.造成的保险损失,应负责(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船舶推定全损如何判断1不可避免灭失2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可避免3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再归被保险人所有4预计的合理拯救费用(脱险费用+修理费用)大于保险价值货物推定全损如何判断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可避免3货物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4预计的合理拯救费用(恢复,修复,继运费用)不大于保险价值5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6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后,继续抵达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7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不足额保险时按比例处理的情形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分损:按比例赔偿CIF卖方如何投保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照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通则,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险别2若合同中未规定而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股都是应由买方自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投保手续因此投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而定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的种类//1普通附加险条款(1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淡水,雨淋险条款3短量险条款 4混杂,站污险条款 5渗漏险条款 6碰损,破损险条款 7串味险条款 8受潮,受热险条款 9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锈损险条款//2特别附加险//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船舶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1各种自然灾害2各种还是海上灾害3火灾或焊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者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酗触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船舶一切险承的触碰责任范围1本保险负责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无题或者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1人身伤亡或疾病2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示诺的责任3清除障碍,残骸,货物或者任何其他物品4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其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5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成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条原则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资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条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保险金额。
海上保险合同法试题

海上保险合同法试题篇一:保险法期末考试题第一大题:论最大诚信原则一、关于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立法方式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在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即第4条之中。
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2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比较而言,修改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意独立地规定为一条,其立法意旨就是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客观地说,虽然我国保险立法就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发生了上述立法方式和立法技术的变化,但是,仅仅从《保险法》第5条该条款本身,并不能得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论述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结论,因为《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6条规定的措辞一模一样,没有任何特别的地方。
如果将其与《英国190年海上保险法》进行比较,差异立刻凸现出来,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对全世界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影响深远的《英国190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同意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的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活动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而不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虽然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但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是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
第一,从保险的产生和保险业的发展史考察,众所周知,保险从其产生时始,就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海上保险复习范围

海上保险法复习范围第2章(共3个)1、海上保险的起源说:共同海损起源说、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共同海损起源说(少数观点):公元前2000年,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冒险,后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损失由受益的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做法。
公元前916年,共同海损分摊被《罗地安海商法》正式确认,以后又被罗马法加以采用。
特点:损失分摊;损失财产部分补偿(理念与现代海上保险接近)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多数观点):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源于古巴比伦国的《汉穆拉比法典》。
主要形式:1)海上借贷2)冒险借贷以上2种形式与现代海上保险既有联系也有差别3)无偿借贷、空买卖合同(已相当接近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2、现代海上保险的起源地是:意大利;形成时间:14世纪前后;主要城市:伦巴第、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比萨等3、劳合社是一个社团,一个民间组织,不是一个公司。
劳合社只提供有关服务,不参与具体的业务经营第3章(共7个)1、海上风险包括:海上自然灾害、海上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海上自然灾害:指海上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主要包括:恶劣天气、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浮冰等。
海上意外事故:指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海上事故。
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以及船舶沉没、碰撞、触碰、触礁、搁浅、倾覆和失踪等。
外来风险:2、偷与窃的区别偷窃:指整件货物被人偷走,或包装完整的整件货物中仅一部分为人窃取。
强调:1)暗中进行的小偷小摸2)由内部人员(船员或乘客)所为3、海损按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4、实际全损、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的判断标准?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因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实际上的完全毁损或灭失。
主要包括:1 )保险标的的完全毁损或灭失2)保险标的已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强调完全丧失的程度)3)保险标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追回(如被扣押或被劫夺)4)船舶失踪(国际标准6个月,我国规定2个月)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因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损失以后,虽然事实上并未达到完全毁损或灭失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标的的保险价值,从经济上推定灭失。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是指规范海上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
它是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针对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领域的保险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从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总结。
一、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的机构或个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一方。
二、适用范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与海上有关的保险事务。
其中,海上运输包括货物运输、船舶运输等,海洋渔业包括渔船保险、渔业损失等,海洋旅游包括游船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
海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到海洋经济的多个领域。
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并明确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还应当明确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四、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界定,包括对货物的损失、船舶的损坏等。
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当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险金的计算保险金的计算是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保险金的计算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对货物的价值、船舶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货物的实际价值、船舶的实际价值等因素,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海上保险法•单选10 10——ppt•名词解释 5 30——ppt+重点•简答 3 30——整理•论述 1 10——整理•案例 4 20——整理•注:没有重点,以上课为准,整理重点,ppt过一遍解决基本知识的问题单选名词解释1、瓦利斯库拉原则:在多因至损的情况下,即承运人因不能将两种原因(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驳船条款(名词解释):驳船条款是在海洋货物运输中,货物每因大型轮船无法靠岸,或因港口装卸的其他原因,而须经由驳船驳运。
因此,在货物运输条款中常列“驳船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险效力及于驳运中的货物,每一驳船都可视为一单独保险。
同时,被保险人的权益并不因有驳运人免除 (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而受影响。
也就是说,任何一驳船的全部损失,都可以当作全损处理(即使该保险附有单独海损免赔条款,仍可获赔)。
3、仓至仓条款(基本险的责任起讫):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
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4、barratry英奇马睿条款: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包括:(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5、lost or not lost条款:在保险人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而不能肯定是否受损或灭失的,在按“无论损失与否”条件投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照样开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已发生的损失亦负赔偿责任,相应的不退还保险费,除非当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
《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第9章
9.1 9.2 9.4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代位权与委付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9章 海上保险法
9.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9.1.1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9.1.2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 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 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 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 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 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 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 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 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3)保险标的 海上保险标的物,指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 财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标的,如 船舶和货物;另一类是无形标的,如期得 的收入(如运费、租金、佣金等)和对第 三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标 的具体包括: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 (4)货物预期利润;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身的力量无法 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 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 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9.3.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 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 款》,简称CIC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基 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CIC的基本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海上保险复习

1、索赔时提供的单证:保单或保险单凭证正本,提单,发票,重量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向第三者追偿的文件2、海上保险的定义(N解):海上保险是以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3、以我国的《海商法》的规则为例,下列各项均可作为海上保险的标的:(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4、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担风险的综合性(2)承担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5、海上保险的作用(简答)(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2)提高企业竞争能力(3)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4)协助融通贸易资金(5)保证贸易的正常利润6、海上保险的形成(1)共同海损分担是海上保险的萌芽(2)抵押借贷是海上保险的雏形第一阶段为从“一般借贷”向“冒险借贷”转化阶段;第二阶段为从“冒险借贷”向“假装买卖”转变阶段;第三阶段为从“假装买卖”向“保险借贷”的转变阶段;第四阶段为有“准保险”向“海上保险过度”。
7、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填空)8、以承担标的为标准的分类(1)货物保险(2)船舶保险(3)运输保险(4)责任保险(5)保障与赔偿保险9、以保险价值为标准的分类(1)定值保险(2)不定值保险10、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类(1)航程保险(2)定期保险(3)混合保险11、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12、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人名称条款(2)被保险人名称条款(3)保险标的条款(4)保险价值条款(5)保险金额条款(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7)保险期间条款(8)保险费条款13海上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赔偿原则14、近因原则(N解)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包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包范围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5、损失补偿原则以什么为限(1)保险金额(2)损失金额(3)保险利益16、外来风险通常是指偷窃、破碎、淡水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钩损、锈损等17、海上保险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8、全部损失(N解)全部损失简称全损,部分损失的对称,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其损毁程度几乎达到整体价值,或无修复,施救价值。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它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对于海上贸易来说,保险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些关于海上保险的复习题,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
1. 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商业保险中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它主要包括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两个方面。
货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而船舶保险则是指保险人对船只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2. 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什么?海上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在海上贸易中,货物和船只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海盗袭击、自然灾害、货物损坏等。
海上保险可以为商人提供经济保障,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赔偿,减轻商人的经济负担。
3. 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全险、平安险和战争险。
全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自然灾害、海盗袭击等。
平安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货物和船只的特定风险进行赔偿,如火灾、碰撞等。
战争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在战争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是什么?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申请、核保、承保和赔付。
商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一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商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商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5. 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有哪些?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包括投保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投保金额是指商人在购买保险时所确定的货物或船只的价值,它决定了保险费用的多少。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商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商人需要自行承担。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商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内及时续保。
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赔付或修复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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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单选10 10——ppt•名词解释 5 30——ppt+重点•简答 3 30——整理•论述 1 10——整理•案例 4 20——整理•注:没有重点,以上课为准,整理重点,ppt过一遍解决基本知识的问题单选名词解释1、瓦利斯库拉原则:在多因至损的情况下,即承运人因不能将两种原因(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驳船条款(名词解释):驳船条款是在海洋货物运输中,货物每因大型轮船无法靠岸,或因港口装卸的其他原因,而须经由驳船驳运。
因此,在货物运输条款中常列“驳船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险效力及于驳运中的货物,每一驳船都可视为一单独保险。
同时,被保险人的权益并不因有驳运人免除 (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而受影响。
也就是说,任何一驳船的全部损失,都可以当作全损处理(即使该保险附有单独海损免赔条款,仍可获赔)。
3、仓至仓条款(基本险的责任起讫):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
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4、barratry英奇马睿条款: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包括:(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5、lost or not lost条款:在保险人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而不能肯定是否受损或灭失的,在按“无论损失与否”条件投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照样开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已发生的损失亦负赔偿责任,相应的不退还保险费,除非当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
6、船舶互撞免责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在双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载货船的承运人在受到碰撞的对方船舶的追偿之后,可以向本船的货主追偿其依法可以免责的部分。
7、S.G.保险单:英国船货保险单,是指劳合社标准海上保险单。
其特点:承保一切风险;保险起迄责任仅限于水上;一般都要加贴“战争险除外条款”、“罢工险除外条款”、“协会危险品条款”、“附注条款”等保护条款,以限制其责任。
8、弹簧原则: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连续发生多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款都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各次赔款的总额可能已经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不终止,一直到保险期满。
9、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10、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持有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11、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12、保险事故(Perils Insured Against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13、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Insured):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14、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
15、四个单的概念:投保单:证明,暂保单:临时凭证30天,保险单:起诉依据;保险凭证:简化的保单16、保险期间:海上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间,也称保险有效期(Duration of Insurance)17、附加险条款p174:附加险是附加于海上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之外的保险责任范围。
18、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以及相关责任位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船舶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事故。
19、ICC条款(协会货物条款)ICC(A):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作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ICC(B):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ICC(C):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战争险和罢工险20、海运条款: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保险船舶不得作以拆船或以拆船出售为意图的航行。
21、船舶修理招标条款:当被保险船舶遭受部分损失需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象一个精打细算且未投保的船东一样,对船舶进行修理,通过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保险人有权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
保险人在船舶修理招标中有权对被保险人决定的修理厂或修理地点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简答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解除情形p581、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支付手续费。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不允许保险人单方面任意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不允许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允许双方约定解除,但货物或船舶的航次保险除外。
3、保险人:(1)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海商法》223条(2)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海商法》235条(5)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6)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7)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8)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9)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除非合同不允许(10)承保风险不合法(4)保险人选择全额支付约定的保险赔偿-255条(3)约定解除-《海商法》227条4、被保险人(1)保险责任开始前;(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4)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5)因保险人欺骗订立海上保险合同(2)约定解除;2、海上保险合同的终止(考)(1)正常终止a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履行合同完毕的终止。
b自然终止:规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合同的效力即终止;保险合同因非保险事故的方式而失去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c完成履约义务而终止(2)特殊终止a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违反保险原则而导致的终止b无效终止:因承保的风险并不存在或者已经发生,保险合同无效;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可保利益而无效;投保人投保的是违法的风险,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因重复保险而超保,保险合同无效。
(3)失效终止a保险合同订立后,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事项而在合同存续期间丧失其法律效力的终止b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消失而失去效力;c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的可保利益转移他人而失去效力d保险合同订立后,因被保险人的缘由而使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变更或增加,或者造成承保风险显著变更或增加的原因虽不应归咎于被保险人,但他在获悉情况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从风险变更时起失去效力。
e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未定船名,以及货物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等原因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的失效。
(4)无效终止与失效终止的区别无效:自始无效失效终止:失效前有效,失效后无效无效终止中的第一条例外:无论损失与否lost or not least3、被保险人的义务(考点)p67合同成立前:告知义务,陈述,保证(见论述)履行过程中:(1)及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3)防灾防损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4)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仅限合同约定)(5)出险时的通知义务(立即:指48小时内)(6)出险时的施救义务(7)保护保险代位求偿权并协助追偿(8)提供索赔单证并证明其请求权的义务4、除外责任系列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简答题)一、货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法定)1、《海商法》243条(1)航行延迟、交货延迟或行市变化;(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3)包装不当。
2、人保财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货物保险约定)(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船舶保险人和运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海商法》244条(法定)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船舶本身的不适航:适航证书有效期1年;人员配备不当;资格、数量、装备或装载不妥。
燃料不足;设备不正常)2、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
(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该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约定)三、船舶战争险、罢工险除外责任。
(约定)1、战争、军事家行动、扣押、骚扰、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2、船舶不适航或不适拖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4、浪损、坐浅引起的事故损失5、清理航道、污染的费用等八条四、我国保赔保险除外责任(1)被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2)被保险船舶因延期而发生的停泊费用及其他间接损失(3)因取消船舶租用合同所引起的费用(4)由提单规定的豁免责任(5)船舶保险的承保责任(6)船舶保险中战争险承保的责任和除外责任5、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必考)(1)概念: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海上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2)性质:海事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经济合同、民事合同、涉外合同6、法律特征(必考)p23(1)双务有偿的合同(2)赔偿合同――赔偿原则(内容:及时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派生:代位原则、分摊原则)(3)限定性赔偿合同――近因原则(近因: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支配作用的原因)(4)射倖合同――可保利益原则(5)对人合同和经济保障合同―――诚实信用原则7、海上货物保险具体险种和内容(必考)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自然灾害全损+意外事故全损、部损承保范围:a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b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