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1T 192-2003水产养殖场生产管理规范
养殖渔业工作中的水产养殖生产标准化管理

养殖渔业工作中的水产养殖生产标准化管理在如今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社会背景下,水产养殖行业的标准化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水产养殖生产标准化管理不仅可以提升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还可以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水产养殖的标准化管理、关键要素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水产养殖的标准化管理水产养殖标准化管理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水产养殖生产过程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的工作。
标准化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同时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殖环境管理:水产养殖需要合理规划和设计养殖场的布局,确保水质清洁、养殖环境无污染,以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
2. 种苗管理:种苗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应严格把关种苗的来源和质量。
合格的种苗应具备良好的生长状况、抗病能力和育种特性。
3. 饲料管理:养殖过程中所使用的饲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添加违禁物质。
饲料的配方要科学合理,能够满足水产品的生长需求。
4. 健康管理:水产养殖过程中要加强疫病防控工作,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产品的健康生长。
5. 养殖管理:养殖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如投喂、换水、清洁等。
养殖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养殖技能。
二、标准化管理的关键要素在实施水产养殖生产标准化管理时,以下几个要素是至关重要的:1. 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养殖业提供了依法管理的基础。
政府应加强对养殖业的监管,推动养殖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改善。
2.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养殖业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养殖过程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实现养殖环境监控、疫病检测等工作的智能化管理。
3. 质量认证体系的建立:通过建立质量认证体系,可以对养殖企业进行评估和审核,提高养殖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4. 教育培训的加强:加强养殖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其对标准化管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按照科学、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稳定、安全无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加强监管,强化责任,改善生产环境,提高水产养殖产能。
第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求和标准,确保养殖过程中各项要素的严格执行。
第六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加强信息互通,共同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养殖物种的选择、养殖过程的管理、饲料的质量控制、疫病防控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水产养殖企业应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九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保障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落实。
第十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定期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健全质量数据管理流程,确保质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及时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章养殖物种的选择第十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选择适合当地水环境的养殖物种,避免引入外来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确保养殖物种的来源合法,遵守相关批准手续和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养殖物种。
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制度

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制度本文介绍了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产效益。
文章分为养殖环境管理、养殖过程管理、疾病防控管理和质量监测管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养殖环境管理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养殖环境的管理是确保水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
首先,需要建立良好的养殖场地,确保场地的水质清洁、无污染。
其次,要进行水体的定期监测,检测水中的物理、化学指标,保持水质稳定。
同时,养殖设施和设备要进行定期的检修和清洁,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卫生条件。
养殖过程管理养殖过程管理是指对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要确保养殖品种的选择合理,选用优良品种进行养殖,提高产品的品质。
其次,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包括饲料的选择和投喂的方式,确保饲养量和饲养时间的合理控制。
同时,要调整养殖密度,避免过度密集养殖引发的疾病和水质问题。
还要定期巡查和监测养殖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保证养殖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疾病防控管理针对水产品养殖中常见的疾病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疾病防控管理制度。
首先,要定期进行疾病监测和检测,确保养殖场的疫情安全。
其次,要加强种苗的检疫工作,确保无病底苗的引种。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疫苗接种和防治措施,开展常规的疫苗接种和药物防治工作,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另外,还要加强养殖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病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对疾病传播和扩散的影响。
质量监测管理质量监测是指对水产品进行定期、全面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在养殖过程中,要对水质、养殖效果和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记录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另外,还要进行市场质量监测,对市场上的水产品进行抽检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结论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效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养殖环境管理、养殖过程管理、疾病防控管理和质量监测管理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可以有效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利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产养殖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水产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依法履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管理规定,推行全程全网监管,建立起从源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应注重预防为主,加强监管,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并贯彻执行工作计划,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管能力,做好协调和督促工作。
第二章水产养殖过程管理第六条水产养殖过程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选择合适的养殖水域或养殖场地,增加养殖密度时应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防止养殖污染。
第七条水产养殖过程中,应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种苗,并建立相应的购苗登记制度,确保种苗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水产养殖过程中,应严禁使用未经注册的兽药、饲料和添加剂,严禁使用禁用的养殖辅助药物,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水产养殖过程中,应科学合理安排饲料,严禁过度投喂,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添加非食用物质。
第十条水产养殖过程中,应定期检测饲料和水质,确保水产养殖过程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过程中,应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综合排查,做好病害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病害,保证水产健康生长。
第三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检验合格,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包括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第十四条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停产、下架、召回等。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总则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架构第二条养殖用水1. 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2. 技术质量部应当定时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如发现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书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技术质量部应定期检验养殖场和池塘的进排水系统,确保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养殖生产1. 养殖场场长应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事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联合养殖销售部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2. 本厂员工应了解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撤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渔业部分)》《生产操作规程》等知识。
3. 质量技术部应检查采购苗种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严格划定范围,确保不达标的苗种坚决不流入养殖池造成污染。
4. 离开生活区前往养殖水域前,检查养殖船状况、通信状况等,并登记做记录。
进入养殖水域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作业。
发现水上漂流污染物及时打捞,并装入随身垃圾桶中带离水域。
5.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6. 在养殖过程中,养殖人员应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两年以上。
7.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在投喂过程中,养殖工人应随时监测吃料情况,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6.16•【文号】农渔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对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59192930农业农村部2021年6月16日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主要采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农业农村部公开征询意见、公布名单并授牌的方式进行。
淡水水产健康养殖管理规范

DB14/T541—2009淡水水产健康养殖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水产健康养殖的术语和定义、资质要求、产地环境要求、苗种来源及质量管理、投入品使用及管理和养殖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包括池塘、网箱、流水等多种养殖模式的淡水水产健康养殖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8407.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健康养殖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配合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3.2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指从事水产养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建立、实施、监督和推广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4资质要求4.1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简称“养殖证”)。
4.2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同时申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4.3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应取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证书。
5产地环境要求1DB14/T541—20095.1产地环境养殖环境符合GB/T18407中有关规定,电力充足,交通便利,自然环境僻静,没有对养殖水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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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DB B 52
备案号:13875-2003
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192—2003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组织管理 (1)
3.1 技术管理人员 (1)
3.2 技术操作人员 (1)
3.3 培训与考核 (1)
4 环境条件 (1)
4.1 场址的选择 (1)
4.2 场区 (1)
4.3 养殖用水 (1)
5 生产设施 (1)
5.1 养殖池布局 (2)
5.2 配套设施 (2)
5.3 仪器配备 (2)
5.4 资料管理 (2)
6 生产管理 (2)
6.1 生产计划和规程 (2)
6.2 制度 (2)
6.3 苗种质量要求和饲料 (2)
6.4 鱼病防治 (2)
6.5 生产记录 (2)
7 质量管理 (3)
7.1 要求 (3)
7.2 职责 (3)
7.3 产品 (3)
8 销售管理 (3)
8.1 合格证 (3)
8.2 记录 (3)
8.3 运输 (3)
I
DB11/T 192—2003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亚清、段广垠、李继勋、杜英杰。
DB11/T 192—2003
水产养殖场生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水产养殖场组织管理、环境条件、生产设施、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池塘饲养鱼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070-2001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
NY 5071-200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2001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 5073-2001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3 组织管理
3.1
技术管理人员
每个养殖场至少有一名主管技术人员,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水产养殖工以上职称,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2
技术操作人员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后方能上岗。
取得水产养殖初级工职称以上者。
3.3
培训与考核
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
养殖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管理和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4 环境条件
4.1 场址的选择
水源充足,排灌方便。
交通便利,通电、通讯。
池塘通风向阳。
4.2 场区
场区要按一定比例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4.3 养殖用水
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GB 11607规定。
养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要分开,对池塘的水质管理要定期监测,水产养殖排水必须达到有关排放标准。
发生传染性疫病的养殖池塘排水需经过消毒处理。
5 生产设施
1
DB11/T 192—2003
5.1 养殖池布局
养殖池排列整齐,鱼种池和成鱼池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需特殊条件的养殖种类,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
5.2 配套设施
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增氧、运输、供电、水处理、供水等配套设施,且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运转正常。
5.3 仪器配备
较大的养殖场需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具有从事常规的水质分析、鱼体外部形态与生长等项目的测定手段和养殖种类病害的监测手段。
5.4 资料管理
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应提供有关水产养殖方面的书籍、期刊、杂志等,供全场职工参阅学习。
6 生产管理
6.1 生产计划和规程
养殖场要结合市场需求和养殖场实际,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技术操作规范,按计划和规程组织生产。
6.2 制度
制定生产管理制度、用药记录、生产记录、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按制度
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6.3 苗种质量要求和饲料
6.3.1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6.3.2 养殖使用的配合饲料,要达到各项标准,确保产品安全,饲料用量应符合NY 5072的规定。
使用鲜活饵料不应对养殖水体造成污染。
必要时应经消毒处理,达到对养殖动物无毒害。
6.4 鱼病防治
作好鱼病防治工作。
总的要求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早发现、快速治疗、不留隐患。
6.4.1 疫病的预防
通过建立检疫制度、彻底清塘、水质调控及健康养殖等技术措施,预防鱼病的发生。
6.4.2 鱼病的治疗
必须使用药物治疗时,按NY 5071规定执行不得使用国家已公布的禁用药和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厂家、无产品批号的药物。
渔药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滥用药物。
建立用药记录。
养殖过程中使用药物时,必须在停药期后方可上市。
6.4.3 病情的汇报
养殖场发生暴发性鱼病和国家《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疫病要及时向所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汇报,并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鱼病和疫病的治疗、控制和扑灭工作。
6.5 生产记录
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
6.5.1 购苗内容
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质量、规格、成活率等。
6.5.2 苗种培育
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6.5.3 成鱼养殖
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6.5.4 饲料投喂
饲料来源、质量标准、颗粒大小、投喂时间、投喂量、摄食情况等。
2
DB11/T 192—2003 6.5.5 鱼药使用
水质情况、病症诊断、鱼药种类、用药时间、用药量、治疗效果等。
6.5.6 生产记录表
表式由场部统—制定。
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7 质量管理
7.1 要求
养殖场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树立品牌,提高产品知名度。
7.2 职责
养殖场要确定—名质量管理负责人,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定期总结养殖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的检查。
7.3 产品
养殖产品进入市场在出售前,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NY 5070、NY 5073的规定及相关的国家食用安全卫生标准,方为为合格产品。
8 销售管理
8.1 合格证
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
8.2 记录
销售产品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管理人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8.3 运输
养殖产品运输时,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有效的保护产品不受污染和损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