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货物贸易的风险转移条款研究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1. 引言国际贸易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等。
为了减少和分散这些风险,国际贸易中的各方常常通过合同和保险等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本文旨在对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进行浅析。
2. 货物风险转移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2.1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负责保险和运费的支付。
一旦货物交由承运人,风险就转移到买方身上。
卖方通常会购买货运保险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2 FOB(Free On Board)FOB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放置在指定的港口或装船地点,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
在FOB协议下,风险在货物放置并且装船完成后转移给买方。
2.3 EXW(Ex Works)EXW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负责所有运输和保险安排。
在EXW协议下,卖方的责任非常有限,风险在货物交付时就转移给买方。
2.4 其他方式除了上述常见的方式之外,国际贸易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风险转移的方式,如CFR (Cost and Freight)、DDP(Delivered Duty Pd)等。
这些方式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协商而有所不同。
3. 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存在各种风险转移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货物风险转移仍然存在着问题和挑战。
3.1 风险责任的界定货物风险转移方式在合同中通常会被明确界定,但由于合同的条款和表述可能存在不明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风险责任的界定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3.2 保险的选择和投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被盗或延迟交付等,为了降低这些风险,买卖双方通常会选择购买货运保险。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繁荣,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行着贸易上的往来。
而国际货物买卖越繁荣也意味着其中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而风险转移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典型问题。
风险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利益切身相关,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其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同。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阐述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形,并对我国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维护好自身的利益,规避国际货物风险转移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CISG公约第一章风险转移概述1.1风险转移的原则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有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过失划分原则以及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主要是指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卖方时转移。
此种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的情况较少,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距离通常较远,需要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合同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
过失划分原则主要指国际交易中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若出现遗失或损坏情况,除损失或损坏是完全由买方行为、不行为引起的意外,其余情况下导致的损失,买方仍然需要承担价款支付义务。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同意采用的任何商业习惯,并且此商业习惯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2.1 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节点。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观念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也有所不同,主要有所有权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以及交付主义。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财产转移给买方时,货物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即所有权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和 1138 条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的观点,即合同成立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624 条更是作出了直接规定。
从表面上看风险是从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但实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主义的模式。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由于贸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物品交换,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意外情况。
为了减少交易双方的损失,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不同的转移方式以及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货物风险转移有多种方式。
最常见的方式是根据国际商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简称“CIF”)规则,买方自货物发出之时起即负责承担风险。
在CIF合同中,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一旦货物从卖方处交付给运输公司,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身上。
这意味着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买方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除了CIF合同外,还有其他一些货物风险转移的方式,如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FOB(Free on Board)等。
这些方式在转移风险时有不同的规定。
在CIP合同中,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比较晚,一般是当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后的某个时间点。
而在FO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在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之前,卖方需要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装运船舶,并将货物放在运输工具上。
除了以上所述的转移方式外,国际贸易中也可以采用其他的风险转移方式,如EXW(Ex Works)等。
在EXW合同中,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放在指定地点供买方提取。
这种方式下,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因此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在卖方将货物放在指定地点后即生效。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货物风险转移都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卖方在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这包括适当的包装、标记和保险等。
另一方面,买方需要在货物交付后尽快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在必要时提出索赔。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检查货物或未能提出索赔,将会影响其对卖方的追责权利。
此外,应当注意到的是,货物风险转移通常与支付条件相关。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交易中双方都希望将风险转移,但这种转移需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
本文分析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基本规定,结合国际相关条例进行了解,并与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比较。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合同一、前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交易中双方都希望将风险转移于对方,但这种转移是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
从商业角度而言,买卖双方均希望到达共赢的局面,于是,法律对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风险转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不过在实际买卖中还是有一些问题出现,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弥补这些不足。
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装卸、运输、储存的过程中,由于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减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这里的“风险”一般须符合两个基本特点:首先,这种损失不是由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主观行为造成;其次,这种损失是意外发生的,当事人双方都不可预见的,存在不确定性。
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正常风险问题并不包括在内,例如货物自然变质或是由于国际经济波动而造成期货的涨跌等情况。
风险转移具有一个关键点,那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cisg 公约,首先,在一般情况下,随着货物的转交,持有货物的一方就承担起了货物的风险,即交货后风险发生转移。
简单的讲就是,在卖方没有将货物转交给买方之前,一切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卖方交付货物后,风险转加到买方。
当然,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订有运输条款,此时,介入了承运人因素,风险转移时间将会发生变化。
在卖方安排运输的情况下,如果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在某一特定的地点交由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在履行特定的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1. 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的运输与交付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浅析。
2. 货物风险转移的概念货物风险转移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进行约定的。
转移风险的一方通常是出口商或进口商,而接受风险的一方则可能是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
3. 货物风险转移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转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3.1. CIF和FOB合同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和FOB(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两种合同方式。
在CIF合同中,卖方同意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直到货物抵达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而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运输公司后,将不再承担责任。
3.2. 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一种常用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
卖方或买方可以购买运输保险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一旦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损失。
3.3. 使用仓单和提单仓单和提单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重要证明。
卖方可以通过向买方提供仓单或提单的方式,将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到买方手中。
买方凭借仓单或提单可以领取或提取货物,并承担与货物相关的风险。
4. 货物风险转移的注意事项在货物风险转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4.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中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条款必须明确,确保各方之间对于风险转移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
4.2. 风险承担方的选择卖方和买方在确定风险承担方时,需要考虑到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交易的利益分配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风险转移方式。
4.3. 保险的选择在进行货物风险转移时,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非常重要。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以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引言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手段,通过买卖货物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互利增长。
然而,由于交易涉及的距离和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货物在国际贸易中存在风险转移的问题。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探讨一些应对措施。
货物风险的定义和分类货物风险指的是货物在从卖方到买方的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破坏。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货物风险可以根据不同的因素进行分类。
运输风险运输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坏,包括货物被盗、丢失、损坏或延误等情况。
这种风险通常由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因素决定。
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
这些因素通常超出了买卖双方的控制范围。
交付风险交付风险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在货物所有权和责任转移方面可能发生的争议或风险。
这包括在不同的交付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通常通过合同约定和保险来实现。
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方式。
常见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包括【以您的实际情况为准】:•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FOB(装运)•EXW(工厂交货)这些术语规定了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具体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
保险在国际贸易中,保险是一种常见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
买方或卖方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坏。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赔付,减轻买卖双方的风险。
应对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措施为了减少货物风险并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国际贸易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不同的货物适合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在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时,应考虑货物的性质、数量、价值和运输距离等因素,以减少货物风险的发生。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范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成为各国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经济交易的基础法律文件,其中风险转移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风险转移制度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也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研究领域。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的规定和规则。
这一制度主要涉及货物交付前后的风险分配、交付标准、风险识别时间等问题。
风险转移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交付标准不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导致交付标准的混乱。
这给国际货物买卖带来了困扰,增加了风险。
2. 风险识别时间不明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识别时间的确定对于风险的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目前的风险转移制度中,风险识别时间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争议。
3. 跨境争议解决困难: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跨境争议成为一大难题。
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争议解决成本高、效率低。
四、完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建议1. 统一交付标准:为了解决交付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交付标准。
这有助于减少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2. 明确风险识别时间:为了更好地分配风险,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风险识别时间。
这有助于减少因风险识别时间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3. 完善国际法律体系:为了解决跨境争议问题,应加强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
通过制定更加公正、透明的国际法律规则,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高效率。
4. 引入电子化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化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通过引入电子化手段,可以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降低风险。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论文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论文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
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
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
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
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
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
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
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
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
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范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由于跨国交易的复杂性,为保障各方权益,合同法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是法律界及商界密切关注的核心议题。
本文将深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相关概念、现状及挑战,并针对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在国际货物交易过程中,从货物交付给买方起,该货物的一切风险将随之转移到买方身上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因无法预测或突发因素导致的损失。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现状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风险转移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以交货时间为标准的风险转移制度;二是以合同约定为标准的风险转移制度。
然而,这两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交货时间的确定往往因各种因素而变得模糊;而合同约定的方式又因语言、文化差异等原因导致误解和纠纷。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挑战(一)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买卖双方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买方可能因不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而承担更大的风险。
例如,卖方可能隐瞒货物的质量、性能等问题,导致买方在接收货物后发现实际状况与预期不符。
(二)法律法规差异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同一风险在不同国家的处理方式可能大相径庭。
这使得在国际货物交易中,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准确时间和地点变得复杂。
(三)合同条款模糊问题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涉及多种语言和文化背景,合同条款的表述可能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双方对风险转移的认知不一致。
五、完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充分披露货物的相关信息,降低买方的信息获取成本和风险。
(二)统一法律法规标准各国应加强合作,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标准,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为国际货物交易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另一个案例是,如果甲乙两公司约定使用FOB价格术语进行交易,并在合同中 明确指定了交货地点。在货物交付前,由于卖方甲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损坏。 此时,根据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甲公司需要承担货物的损失,因为风 险在交货完成前就已经转移给买方乙公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经验和教训:首先,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时,双方应当对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在未来发生争议时有所依据。 其次,买卖双方应当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最后, 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履行合同义务,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五、风险转移的前景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便利化,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也将 会发生变化。未来可能出现以下趋势:
1、智能物流系统的应用将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运输风险。
2、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使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和安全,减少风 险的发生。
3、国际贸易协调和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促进各国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达成更多 共识。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议题。本次演 示将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旨在为建立更加公正、合理、 高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文献综述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主要由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而当前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 的统一规定也尚不完善。因此,各国在风险转移制度的实践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结论
本次演示从制度角度探讨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认为现行的风险 转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了相应的 解决方案,包括取消歧视性规定、完善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的统一规定以 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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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货物贸易的风险转移条款研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政策开启了我国对外贸易之路。
20XX 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据世贸组织20XX 年发布的数据统计,20XX 年,中国赶超美国成为货物贸易第一大国,进出口总额远远超出美国2500 亿美元。
而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初的1978 年,我国的货物进出口总额仅为206 亿美元。
在35 年的时间里,中国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率达%。
在159 个世贸组织成员中,中国是107 个成员的前三大进口来源地,也是42 个成员的前三大出口市场,中国还是48 个最不发达国家的最大出口市场。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渐频繁,贸易方式日趋多样化,货物运输距离也越来越远。
因此,国际货物贸易往来中风险发生的概率也逐渐增大,贸易纠纷也频频发生,这就需要解决货物发生风险时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明确货物风险何时转移、怎样才发生转移等相关问题对确定货物遭遇风险时的损失承担人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风险转移概述风险转移的概念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一般指货物在生产环节、货物储存、运输阶段以及装卸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并且这些损失是不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导致的。
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为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它关系着损失该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来承担的问题。
若货物风险已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则买方在货物遭遇风险而毁损灭失时,仍需依约支付价金。
但倘若货物的风险尚未发生转移,一旦货物因风险而遭受损坏、灭失,买方在无需给付价金的同时,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交货或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相关免责条款,或者双方约定免除卖方责任的前提下,方可免除卖方之责任。
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风险转移只有在某些条件成就时才发生。
这些条件有两个,即货物特定化和交付与合同项下相符的货物。
货物特定化货物特定化,是指卖方采取专门包装、打上合同号、收货人名称等方法,表明该批货物将用于履行某一合同。
货物在被特定化之前,风险无法发生转移。
货物特定化可以通过在货物上添加标记、将货物装运或者提交装运单据、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船或装运以及其他可行的途径来实现。
以优质大米买卖合同为例,假设A 国的甲公司向B 国乙公司进口1000 吨优质大米,双方约定使用20XX 年贸易术语通则CIF 术语,但装运时,该1000 吨大米与乙公司向A 国丙公司出口的5000 吨同规格、同包装的大米混装在一起,且未加标记。
行船过程中遇到风浪,1000 吨大米全部毁损,依CIF 术语,该1000 吨大米的风险在货物装运上船时转移给买方,但因为该1000 吨大米没有特定化,无法确定该1000 吨大米是否为履行该合同的标的物,所以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交付与合同项下相符之货物风险转移的另一前提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十五条就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卖方所交付之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且造成了货物的损坏,即使风险在货物遭受损害前已经发生转移,出卖人仍需承担该风险造成的损失。
风险转移的三大原则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曾说过从优士丁尼到拉贝尔,风险转移一直是买卖合同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古至今,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而关于风险转移的划分标准,国际上主要有有三种原则,即风险随合同成立而转移、风险随所有权转移以及风险随交付而转移。
风险随合同成立而转移瑞士的债务法典中规定合同缔结后,与合同有关的利益、危险亦随之转移至取得人。
荷兰、西班牙也采用此原则。
这种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给予充分的尊重,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
但合同成立主义显然与现实有所脱节,若合同订立时货物尚未生产出来,何来风险转移之说? 再者,对合同成立后货物交付前处于卖方占有期间,货物遭遇风险而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对买方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
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这种原则也称为所有人主义,是指标的物非因任何一方之过错而遭受毁坏甚至灭失的风险由标的物所有人承担。
该理论认为所有权是产生利益和风险的基础,所以由所有权人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也是理所应当的。
风险随交付而转移在该原则下,风险于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一旦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不论所有权转移与否,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皆由货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
这种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后奥地利、美国、台湾地区、中国纷纷采用此原则。
这种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它为判断风险是否转移确立了一个既合理又明确的标准,有利于快速有效的解决因风险责任分配而产生的纠纷,促进商品的流通,维护国际贸易往来的安全。
其次,该原则更具公平性及合理性。
标的物处于占有者的看管之下,占有者会尽其最大的谨慎来保管货物,货物发生风险时也会尽最大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将发生风险的概率以及因风险而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再者,风险随交付而转移有利于责任界限的划分,利于举证的进行,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解决。
2 《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公约》第四章是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特别就货物涉及运输的情形作出具体的规定。
具体如下: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之规定根据《公约》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且当事人就风险划分问题没有约定使用贸易术语或进行其他约定,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当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那么风险转移始于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若双方于合同中约定卖方须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则在此地点交货时风险才发生转移。
此规定合理且益于保护卖方之利益。
因为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货物已经不处于卖方的看管之下,卖方欲对货物进行谨慎保管已是不可能,只能寄希望于承运人,望其尽最大努力保货之安全。
况且,卖方交货后,会把装运单、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交给买方,一旦货物因风险而遭受损害,买方才是能够依据有效单据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赔偿之人。
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为路货买卖,这种交易是买卖双方以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为标的物而签订的买卖合同。
《公约》第六十八条是对路货交易中的风险转移的规定。
原则上,货物之风险于合同签订之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然而,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一条款规定了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的两种例外情况。
例外之一是情况表明有此需要时,货物风险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由买方承担。
这条规定实质上把风险转移时间追溯到到了合同签订前,也就是货交承运人之时。
该规定被一些学者称为风险转移的溯及力。
但是《公约》对于情况表明有此需要并未列出详细解释,而学术界对此也只能纷纷加以推测,未形成统一看法。
所以本文认为此处可以由合同做出明确规定。
例外之二是若合同签订之时卖方就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货物已经遭受毁损,却将此种情况隐瞒于买方,此时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风险。
此种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恶意出卖人的一种惩罚。
但若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知货物受损仍有意接受,则风险转移发生于合同签订之时。
3 我国《合同法》中风险转移条款的分析及完善建议我国《合同法》中风险转移条款的分析关于风险转移,我国现行《合同法》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公约》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双方签订有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损失的分担的协议,则协议具有优先适用性。
若双方未加约定则采交付主义,货物损坏的风险在交付给买方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则转移给买方来承担。
关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4 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除非双方有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亦即标的物损坏的风险在这个时间点转由买方来承担。
我国的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与公约相一致。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全面,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完善我国风险转移立法的建议由于我国《合同法》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还只是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一些例外情况没有加以考虑,尚未系统化,针对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完善,本文提出几点建议:明确相关法律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至一百四十九条是有关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但什么是风险? 风险的内涵及外延是什么? 对于这两个疑问,《合同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答,不得不说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缺憾。
本文认为风险可以指货物在储存阶段、运输环节、装卸过程中非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使货物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
明确风险的内涵及外延有利于确定该类案件是否为风险转移纠纷案件,从而能够快速锁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使得案件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明确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对风险转移作出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定。
第143、146、147、148 条规定了影响风险转移的因素,即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时会对风险转移产生何种影响、卖方不移交单证资料对风险转移是否产生影响。
第144 条规定了路货交易中的货物的风险承担。
第145 条规定了涉及运输时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第149 条则规定了在卖方违反合同约定之条款时,风险转移对买方救济权利的影响。
从这些内容来看,《合同法》并未将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纳入立法中。
所以本文认为可以从这一方面对我国《合同法》加以完善,即将货物特定化在该法中加以规定,使得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法律依据。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物可以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若以种类物进行交易,则须对该种类物进行特定化方可进行,也就是将用来进行交易的种类物以在货物外包装上加标记等方法表明其为合同标的物。
在上文中1000 吨大米买卖合同所述情况下,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45 条之规定,该1000吨大米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显而易见,这是极度不公平、不合理的。
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也应当明确规定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可以规定种类物在明确划拨在合同项下之前,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合同法》还可以更进一步的列举出货物特定化的方法,如在货物上添加标记、对货物进行特殊包装等。
此外,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货物也可将其规定为风险发生转移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对《合同法》第144 条的完善我国《合同法》第144 条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路货买卖中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方,从该条款的反面意思可推知,该种买卖合同成立前的风险是由卖方来承担的。
本文认为这种规定较为片面,有待完善。
假如在一则路货买卖交易中,合同签订前货物发生毁损,但卖方对这一情况无从得知,而是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将保险单等相关单证交付给买方之后才得知。
此时货物的风险如果由卖方承担则,卖方在无保险单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赔偿的请求是无法获得支持的,这无疑会加重卖方责任。
所以本文认为《合同法》第144 条应该借鉴《公约》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规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合同成立前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也由买方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