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的若干问题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之反思与总结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之反思与总结量刑建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范量刑活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反思与总结。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成效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这有助于促进检察官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
其次,量刑建议为法官的量刑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减少量刑的随意性和偏差,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和均衡性。
此外,量刑建议制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庭审中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有待提高在实践中,一些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不够,存在幅度较大或者过于模糊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法官在量刑时难以准确把握检察官的量刑意图,影响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造成量刑建议精准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把握不够准确;二是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和指导意见;三是对量刑情节的评估不够全面和准确。
(二)量刑建议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在量刑建议的提出过程中,检察官与法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一方面,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法官对量刑建议的理解和采纳存在困难;另一方面,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提出依据和过程不够了解,影响了其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三)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对于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
这可能导致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过程中出现不规范、不公正的情况。
例如,检察官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量刑建议的公正性;法官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缺乏充分的说明和理由,导致监督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量刑建议规范化运行问题研究

目前的量刑建议主要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和判断,缺乏科学性和客 观性,容易导致量刑不公。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01
02
03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 法官在量刑时存在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难以保证量 刑的公正性。
司法实践中的干扰
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 等因素对司法实践的干扰 ,导致量刑不公。
VS
详细描述
一些地方通过制定量刑建议实施细则、建 立量刑建议审批机制等方式,规范了量刑 建议的提出和审批程序。同时,通过建立 量刑建议数据库和案例库,加强了对量刑 建议的监督和评估。
案例三:量刑建议规范化运行的成功案例分析
总结词
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取得了成功,为量刑建议规范化运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详细描述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 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 经验,导致量刑不公。
03
量刑建议规范化运行改进 对策
建立量刑建议质量评估体系
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
制定量刑建议质量评估的标准和程序,明确评估指标和考核方 式。
建立评估机构
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评估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合规性。
定期评估与公示
重视量刑建议的透明度和公正 性,建立公开、透明的量刑建 议制度,增强公众对刑事司法 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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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通过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运行,可以促进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刑事诉讼 效率。
规范量刑建议的运行,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刑事诉讼过程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增强 司法的公信力。
02
量刑建议规范化运行现状 及问题
当前量刑建议规范化运行情况
各地法院积极探索量刑建议规 范化,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浅议量刑建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量刑建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量刑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量刑监督息息相关的量刑建议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开始探索和试点量刑建议制度,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两高三部会签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更使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得以进一步明确。
本文以此为契机,结合密云县检察院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际情况,浅议量刑建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期能使其朝着更加合理化、规范化的进程迈进。
关键词司法体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作者简介:于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助理、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57-02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量刑建议制度在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约审判权、保障被告人人权等方面均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手段。
量刑结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对象之一。
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量刑不当的,可以提起抗诉,这是事后监督,虽然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无疑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累。
量刑建议制度完善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手段和途径,维护了公诉权的完整,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作为控方表明对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态度,既增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透明度,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继续进行抗诉的基本尺度,当法院拟作出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建议幅度差别较大时,会促使法院重新审视案件,进一步全面综合各方意见,做出较为公正的判决,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制约性。
二是有利于增强量刑过程的对抗性,从而保证量刑的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其中涉及到一项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判决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和严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面临着一个难题,即合理性问题。
在刑法中,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因此量刑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然而,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试图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刑罚量刑标准,来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
这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方便了犯罪行为被定性和判罚。
但是,这个标准是否符合法律、伦理和社会价值标准,需要细致评估和审慎确定,否则可能因为标准本身存在知识结构缺陷、价值取向偏差、数据样本不足等问题,导致量刑结果不合理或不公正。
其次,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面临着可操作性问题。
不同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量刑标准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规范化的实施。
一方面,量刑规范化依赖于刑法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对比分析,但这个过程存在一些困难,如数据来源不一、数据格式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等。
另一方面,量刑规范化还需要适应地区、犯罪类型和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变化,既要确保普适性,又要保持个性化,这需要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
此外,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存在着与案例比对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需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对,来找出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调整和纠错。
然而,案例分析和比对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案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相对性,案例分析和比对可能难以全面和准确反映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案例分析和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例如事实、证据、证人、法理和法规等,这也增加了分析和比对的难度和工作量。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浅谈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

浅谈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摘要] 量刑建议制度在检察院推行以来,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它对检察机关完善公诉职能,强化审判监督,促进检察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该项制度由于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处于探索阶段,实行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量刑建议究竟应该如何提出?如何对待量刑建议制度实行后出现的新问题等?[关键词] 量刑建议一、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向法院的量刑建议提法各不相同。
具体讲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只在起诉书中写明对某一犯罪应适用的定罪和量刑的刑法条款,即算提出了量刑建议,检察官不再参加以后的诉讼(指简易程序案件)或者检察官参加以后的诉讼但不再提具体的量刑建议;二是在起诉书的基础上,于法庭审理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进一步提出对某一犯罪应适用的法定刑刑种或刑期幅度及量刑情节;三是于起诉书的基础上,在法庭审判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宣告刑幅度。
有人从理论上将第一种提法称为概括的量刑建议,将第二、三种提法称为具体的量刑建议。
显然,实践中关于量刑建议上述三种提法,在建议量刑的精确度上差别很大。
那么,如何看待上述三种提法?同样是量刑建议为什么在精确度上差别那么大?究竟哪一种做法是恰当的,是应当提倡的?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应当提出很精确的量刑幅度?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践中关于量刑建议的上述三种提法,虽然在建议量刑的精确度上差别很大,但三者都符合量刑建议的构成条件,都属于量刑建议的范畴。
所谓量刑建议,就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公诉中,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性质,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意见的一种检察权。
量刑建议包括建议量刑的刑种及量刑的幅度两个方面。
量刑建议的上述三种提法中,后二者都明确提出了量刑的幅度,属于量刑建议无疑,但前者只明确了对某一犯罪应适用的刑法条款,算不算提出量刑建议?笔者认为,起诉书中引用的刑法条款必然包括两方面,一是定罪条款,二是量刑条款。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若干问题探析【摘要】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他社会危害程度,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制度、罚金数额、执行办法等,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对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地位和维护量刑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公诉方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使得量刑建议的适用收不到理想效果。
本文从量刑建议的总体现状出发,着重分析当前适用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对量刑建议制度予以完善,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分析;制度完善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法律依据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开始进行了“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的率先尝试,此后其他一些地区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纷纷开始此项尝试,但并未得到全国大范围的积极响应,而且开展此项改革的多为基层检察院,缺少上级检察院的支持。
直到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检查改革项目,并在全国设立了11个检察院进行试点工作,为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迈开了第一步。
2009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量刑程序改革试点逐步向全国120所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推广。
从各地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情况来看,实践部门的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些地方积极宣传和研究,有些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辖区的量刑建议制度试行规定,如《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量刑建议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提出量刑建议规范化流程》、《量刑程序证据规则》等。
在全国量刑建议制度伴随量刑程序改革的火热开展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于2010年2月23日和2010年9月30日分别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其中《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共23条,分别对量刑建议的涵义、基本原则、提出条件、类型、程序、形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量刑建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量刑建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社旗县检察院公诉部门结合上述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从中发现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
笔者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及对量刑建议的认识,对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情况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通过量刑建议书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
自2010年3月至今,笔者共办理刑事案件106件,其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58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48件,共发出书面量刑建议46件,口头量刑建议48件,被法院采纳74件,采纳率70%,而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仅占45%,采纳率不尽人意,特别是普通刑事案件显得尤为明显。
就自身体会而言,量刑建议等一系列规范裁量权的相关工作,由于缺乏刚性规定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特别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有形同虚设之嫌。
二、当前量刑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
无论是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人员或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书面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有书面建议或者当庭的口头建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也没有出具书面量刑建议,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审判长提出量刑建议要求时,公诉人员才简单予以无理无据的应付而已。
这一思想认识的缺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对量刑建议理解不到位。
据笔者了解,量刑指导意见实施后,法院系统曾进行专题培训,法官对这一问题有了一定认识。
而检察机关截至目前尚未就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进行任何培训与指导,造成实践中的做法不一。
法院系统尽管进行了培训,但据笔者的了解,法官们对该问题的理解仅仅是皮毛,囫囵吞枣,更何况检察人员还没有接受这方面的培训学习,对量刑中常见的起点刑、基准刑和宣告刑等概念的认识还较模糊,对法院的庭审量刑究竟怎样建议、如何进行量刑建议等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量刑建议的效果如何就不言自明了。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量刑建议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环节,它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着很多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决标准不确定
判决标准不确定是量刑建议工作的主要难点。
在不同案件中,判决标准不同,而且这些标准往往不够明确。
这就会给建议人员造成很大的困难,不能做出合理的建议。
对策:建议人员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以深化对判决标准的理解,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准确性。
二、量刑数据缺乏
量刑建议需要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个人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但是,目前的案件信息化程度不高,很多案件的数据都不完整或者缺失。
这就给建议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不能进行精准的量刑建议。
对策: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更完善的案件信息化系统,采集更全面、准确、及时的案件数据,为量刑建议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三、建议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对于建议人员来说,专业能力和经验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建议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对策:应该在选任建议人员时注重专业能力和经验,并对建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从而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总之,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比较多,需要加强相关的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建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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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中的若干问题
p关键词量刑建议;诉讼;制度
2009年7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了绍兴市院、宁波市--北仑区院等6个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改革试点。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实践工作,各院进度不一、各有成效,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在量刑建议制度设计的基本问题方面,各试点单位大同小异,笔者认为总的原则就是要兼顾量刑公正与诉讼效率。
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方式、时间、审批程序等应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和起诉书P2,实践中各地的操作基本遵循这一原则。
而一些细节问题,比如量刑建议的审批,是作为原起诉书审查报告内容的一部分增加进去,还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审批表,则依各院的操作习惯进行。
另外,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和—些建议判处管制、缓刑、定罪免罚等特殊情况的案件采取相对严格的审批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质量,也是各地的一致做法。
下面笔者就试点工作中的障碍及应注意的问题略做总结。
(一)量刑建议的推行应循序渐进。
由于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方面缺乏经验,各基层院都是边摸索边推行,因此试行不宜操之过急,要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逐渐铺展开。
拿笔者所在检察院来说,公诉人队伍偏年轻,公诉工作经历最长五年不到,最短的为数个月,在量刑尺度把握上非常缺乏经验。
因此在正式试行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比如对中院印发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认真学习,对意见里十个罪名的量刑标准逐一深入研究。
同时还要对该十个罪名的以往判例进行总结,把不同量刑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进行归纳,使量刑建议与以往判例保持相对平衡,最大程度降低试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带来的不正常波动。
量刑建议开始时可限制范围,先针对常发犯罪提出,待条件成熟后再将范围扩大到所有案件,这也是实践中一些试点单位的经验总结,例如今年初开始试行量刑建议的温岭市检察院目前所发的《量刑建议书》就针对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十个罪名,而早在七年前就开始推行量刑建议的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其量刑建议的范围则涵盖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
另外,在正式试行量刑建议前,可以先在审查报告中进行一段时间的量刑预测,与法院判决进行比较,逐步把握量刑尺度,目前笔者所在的路桥区院正处于实施量刑预测阶段。
(二)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偏差应及时纠正。
部分检察机关单纯追求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而没有真正把该制度放在促进量刑规范化,增加量刑程序透明度,进而最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进步这一高度。
另外,根据各试点单位高达95%以上乃至100%的量刑采纳率来看,以法院量刑畸轻畸重为由的抗诉将大大减少,而抗诉向来是公诉部门考核的重要得分项目,因此正确看待量刑建议对抗诉的冲击也是十分必要的,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进使得法院量刑公开化,规范化,抗诉率下降,从而节约了二审的司法资源,这正是量刑建议的成效之一,公诉人尤其是各基层院的负责人应该从全局司法资源节约的高度来看待量刑建议制度带来的影响。
(三)量刑建议书的送达对象应包括被告人、辩护人。
目前有些试点单位仅仅将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作为检法两家的内部文书,并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其实与量刑建议的初衷背道而驰。
科学、合理地行使量刑建议权,不单需要检察机关研究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还有赖于量刑辩护权的积极行使所起的抗衡作用。
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一个步骤。
部分试点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将量刑建议直接载人起诉书,这其实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也有人提出是否将被害人纳入量刑建议的送达对象,考虑到目前人口流动性大,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较长的侦查期,到审查起诉阶段往往难以联系到,且绝大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判处何刑罚并不关心,将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害人在目前的实践中操作难度相当大,因此笔者认为在试行阶段对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送达量刑建议书即可,其他被害人待以后相关条件成熟后再慢慢纳入送达对象范围。
(四)应授予公诉人一定程度量刑建议变更权。
实践中,案件提起公诉后到法院判决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可能发生变化,部分检察院为了严格规范量刑建议,要求公诉人按照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重新提出量刑建议,这种重新审批程序势必影响诉讼效率。
因此,不少学者提出在庭审中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时,应授予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的权力,公诉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及时变更量刑建议,庭后再向原审批人报告并予以备案,这样量刑建议的变更有相应的规范,同时也不打断庭审,不影响诉讼效率。
也有学者提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根据干部的素质和水平,将公诉人分为若干等级(如AAA级、AA级、A级),等级高的赋予其较大的机动权,等级低的赋予其较小的机动权。
”也不失为一种灵活的对策。
(五)应制作更精密、科学的量刑标准。
目前各地适用的量刑标准基本上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基础上制定的,涉及的罪名范围仪限于十几类常用罪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过大,有的甚至可增减基准刑的80%,如若干个量刑情节同向相加,幅度则更大,这样量刑标准也就失去了可操作性,最后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还是依靠公诉人个人的办案经验来决定,极易导致量刑建议失衡。
此外,附加刑的量刑标准缺乏,目前量刑建议中附加刑的建议仅限于是否并处,而不提幅度。
但司法实践中附加刑尤其是罚金刑的判处存在极大随意性,如对附加刑设置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院以罚金代替徒刑的现象,因此附加刑的量刑标准亟待设置。
对于制定量刑标准的主体,有论者提出应当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
笔者认为是可行的,有些地域性的案件只在某些特定地区发案率特别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标准。
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与犯罪数额有关的案件的标准各地都不相同,因此量刑的具体标准不可能做到全国统一,而只能由各地自行制定。
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以地级市为单位制定量刑标准具有可行性,这样可以保证一个地区量刑的基本均衡。
但对具体的量刑原告人审前羁押期间的表现好差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大小,因此将审前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成为不少检察院的尝试。
有试点单位已经联合同级的法院、公安局出台了相关的暂行规定,由看守所根据《浙江省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月进行考核评分,通报驻所检察室后形成书面审
核意见在案件移送起诉时或在开庭前送达公诉部门。
公诉部门收到审核意见书后,在案件移送起诉时或开庭前移送法院,同时将考核情况纳入量刑建议提出酌情从重或从轻的意见。
笔者认为,这是非常有益的尝试,如果在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后,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还是仅仅限于原先公安机关侦查案卷里的证据材料。
(七)检察机关应正确把握在量刑建议中的角色。
笔者在试点单位的调查中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某些检察院要求公诉人在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时比法院实际判决中的刑罚重一些。
对这种做法的解释是,检察院提重一点,法院就低判,可以照顾到被告人的情绪,有些公诉人还认为由检察机关来充当“恶人”,法院来充当“好人”,有利于被告人服刑。
上述观点貌似有一定道理,其实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诉的国家机关,不仅在定罪上要讲究准确性,在量刑建议方面更是要注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准确,量刑建议的提出是建立在一系列与案件与被告人密切相关的客观事实上的,而这一系列客观事实恰恰不应包括牵就任何当事方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