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华山医院病案借阅复印规定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一、根据原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患者(或直系亲属)同意,医院可以为患者及近亲,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等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二、病历资料复印由医院病案科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受理病案资料复印申请。
三、申请病案资料复印时,申请人需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同时需出示相关法定证明材料。
法定证件包括: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亲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等);委托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公检法机构需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
四、病案复印申请审核时,审核人员查明病案复印申请人的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确认准确无误,接受申请,办理复印。
五、病历资料复印完毕后,病案管理人员将复印内容和页数填入《复印病历登记本》,每月装订建档备查。
六、复印病历资料,经病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科印鉴方可有效。
七、未经病案科管理人员复印的病历资料,一律不得加盖医院病案科印鉴。
八、复印病案资料需在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之后,到病案科进行复印。
九、根据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由医院统一收取。
十、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病案借阅行为,保障病案信息的安全与完整,提高病案利用率,根据《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病案的借阅管理。
三、病案借阅权限1. 本院医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借阅病案。
2. 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保险公司、法务部门等外部单位或个人,确需查阅病案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病案借阅手续1. 借阅病案时,应填写《病案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人、借阅原因、借阅时间等。
2. 申请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提交病案管理部门审核。
3. 病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病案借阅凭证。
五、病案借阅规定1. 病案借阅实行实名制,借阅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
2. 病案借阅期限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0天。
借阅期限内不能归还的,应提前申请续借。
3. 病案借阅期间,借阅人应妥善保管病案,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不得随意涂改、损坏病案。
4. 病案借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归还时,借阅人应出示病案借阅凭证,经病案管理部门核验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
5. 病案借阅过程中,如发生病案遗失、损坏等情况,借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病案借阅纪律1. 借阅人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病案管理部门的管理。
2. 借阅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利用病案借阅之便进行不正当行为。
3. 借阅人应尊重病案内容,不得擅自泄露患者隐私。
七、监督管理1. 病案管理部门负责病案借阅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借阅行为予以查处。
2. 病案管理部门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医院病案管理提供依据。
3. 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病案借阅进行监督。
八、法律责任1. 借阅人违反本制度的,病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病案借阅权限。
2. 借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病案管理部门。
3. 原有病案借阅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病案查询复印申请受理规定

医院病案查询复印申请受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病案查询复印申请的受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接到患者病案查询复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依法妥善处理。
患者有权获得自己的病案资料,医院有责任提供便利的查询复印服务。
第四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的窗口或部门负责受理病案查询复印申请,指
定专人负责处理申请事宜。
对于无专门人员处理的医院,应采取其他适当
的措施,确保申请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院应尽快处理合法合规的病案查询复印申请。
在法定的时间内,为患者提供查询和复印的服务;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更长时间处理,
应及时通知患者,并说明延期原因。
第九条医院对于不合法或不合规的病案查询复印申请,应及时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恶意滥用查询复印权益的行为,医院有权拒绝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医院收取病案查询复印费用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并
开具合规的发票。
费用应合理适当,不得超出规定范围,确保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医院应保护患者病案的隐私和机密性。
对于查询复印的申请,医院应妥善保管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病案查询复印申请的监督制度,对于工作人
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病案查询复印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病案查询复印申请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违反,医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医院病案查询复印申请受理规定,共计1200字。
医院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

医院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为了严格所有病历资料管理,医院制定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如下:1. 病案(住院病历)只允许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查阅,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患者)不得擅自查阅病历。
2.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借阅人提出申请并经医院医务科同意和病案室管理人员严格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及其科室、借阅日期、归还日期)才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并登记,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周,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3. 患者(或患者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保险机构)提出希望获得病历的申请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院均应受理并提供复印病历服务。
4. 患者(或患者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保险机构)提出复印病历申请时,需带: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后,便可复印病历中的客观资料。
复印时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在场,但复印全过程由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并严格登记(包括姓名、复印资料内容、身份证号、病历号),复印完后经核对无误,医院在复印病历的每一页上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三篇)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病历复印工作,保护医生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复印管理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与病历复印有关的人员和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是指医院内部将原始病历进行影印或电子复制,并提供给需要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工作。
第二章病历复印申请第四条凡需要复印病历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申请病历复印时,必须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提供明确的复印目的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病历复印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复印目的和需复印的病历范围;(三)相关材料的清单;(四)申请复印的时间和地点;(五)复印数量和方式。
第七条医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对病历复印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病历复印限制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病历复印进行限制。
第九条禁止复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病历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部分;(二)病历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三)病历中含有医院机密的部分。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复印限制清单,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病历复印程序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病历复印的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病历复印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病历复印;(二)病历复印审核;(三)复印病历;(四)核对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五)分发复印品。
第十三条复印病历的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确保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病历复印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应当明确病历复印管理责任,并落实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设立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病历复印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病历复印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病历复印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行为,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医院复印病历的规章制度

医院复印病历的规章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病人的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医院制定了一系列的复印病历规章制度。
以下是医院病历复印的规定和程序:
1. 复印范围:医院规定只有病人本人或者其合法监护人才有权利申请复印病历。
另外,病历的内容复印只能限于病情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资料,并且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核。
2. 申请程序:病人本人或者其合法监护人需要在医院指定的窗口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医院将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复印件。
3. 复印费用:医院对病历复印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医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复印费用应当直接向医院指定的窗口缴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人员或者部门交纳。
4. 信息保密:医院员工在复印病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私自窃取病历信息。
复印件的交付和传输必须通过医院内部安全信道进行,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5. 违规处理:任何医院员工在复印病历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和程序,医院将能够保障病人个人信息的隐私和
安全,同时也能够规范医院内部的工作流程。
希望医院的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病人权益和医疗信息的安全。
病历借阅、登记制度

病历借阅、登记制度
一、住院病历收回病案室之后,原则上不得外借,只限于病
案室查询。
如有特殊情况,如死亡病例讨论、患者再次
入院等,复印病历不得超过两份,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
周。
二、住院病历仅限于病历所属科室医师借阅,非所属科室医
师或护士借阅需要审批(科研、教学病历除外);进修、
实习医师不得借阅;所借阅病历,应小心爱护、妥善保
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复印、拍照甚至丢失。
三、院外医疗单位一律不予借阅病历,如遇特殊情况,须持
借阅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查阅或摘录病史。
公
安、司法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借阅、复印病历的,需持介
绍信与医务科联系,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到病案室查阅或
摘录、复印。
特殊情况外借、复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四、科研、教学使用病历,只限于本院医务人员借阅,必须
由科主任签字并说明情况后,经医务科审批方可调出使
用。
五、对借阅病历逾期不还、损坏、拆散、涂改、转借或遗失
病历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六、病案室对借出的病历应如实做好登记,保存好相关证明
和介绍信等手续材料,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七、对不符合借阅条件的,病案室负责人员有权拒绝借阅。
八、病历借阅者应对病历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将所借病历内
容外泄。
医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医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一、本院工作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借阅病历,填好借阅卡,由科主任签名,请在二周内归还。
二、借阅再次入院患者的病历,需携带本次入院病历的首页,填好借阅卡,科主任签名,限在一周内归还。
三、实习生因教学检查需借用病历,应提供准确住院号,由医疗管理部门签字。
不得反复抽调、翻阅,限在一周内归还。
四、病历质量检查发现书写错误或书写不完整,需修正或补填的,应在病案室内完成,不得拿出室外。
五、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需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经医疗管理部门同意签字后,在病案室内查阅、复印病历。
六、申请复印者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患者近亲属同意的法定材料,由医疗管理部门同意签字后方可复印。
七、患者复印病历,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患者家属复印病历,应出示患者、家属的有效身份证及相互间关系的
法定证明。
填写好病历复印申请单后方可复印。
八、为死亡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以及患者与近亲属之间关系的法定证明。
九、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病案借出院外,一经发现将予以相应处罚。
对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十、本院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时,必须办妥病案归还手续。
十一、所借病历必须妥善保管按期归还,不得任意涂改、毁损、丢失。
如发生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于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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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华山医院病案借阅复印规定
复印病案审批规定
根据2002年8月出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汇编一书,第62-66页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卫医发【200幻19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复印病历资料须出以下证明
材料:
一、患者本人办理审批手续的;须出具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患者亲属代理办理审批手续的,须同时出具:
1,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患者已死亡的可不提供):患者亲属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患者本人与患者亲X代理人法定关系的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可出具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证等:非直系亲属须由病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出具病人与代理人是什么亲属的证明信):
3、如患者己死亡,须出具患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证明复印件:
三、保险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的:须同时出具
1、保险机构单位介绍信:
2、保险机构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的委托书(如亲属委托的须同时出具直系亲属的法定关系证明及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患者己死亡的可不提供):
5、患者保险合同复印件.
四、公安、司法机关承办人员办理审批手续的:须同时出具
1、单位介绍信:
2、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承办人员工作证及工作证复印件。
复印病案的原则
一、患者有权复印客观病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二、患者不能复印主观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三、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应先填写复印或复制中请书,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供复印或复制。
复印病案规程
一、病历复印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后予以提供:
二、病历复印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医院病案复印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病历复印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院应当加盖证明印章。
三、病历复印后,应将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或)复印件装订保存。
四.住院病人病历因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应经主管医师签字同念后,山病区指定专人负责携带,井隋同思者或其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医院病案复印室)进行复印。
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收取复印工木费(复印每张0.5元),
六、凡是有可能涉及到医疗纠纷或其它法律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派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