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病案的借阅管理是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临床、教学、科研、患者、医疗付费、保险机构、预防保健等提供服务的一个窗口。
病案的借阅管理,分为内部借阅和外部借阅:一、院内医务人员和质控人员借阅病案:1、因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案的,需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本院医师借阅病案,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
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3、病人再次住院后,病人的主管医师持再住院手续(应用同一住院号)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后可借阅该病人病案。
在病人出院时将病案交到病案室,并进行登记。
二、院外人员主要是公检法、保险业及患者查阅或复印病案:1、可查阅或复制病历的人员有:(1)患者本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构。
2、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务科核准、注明复印内容,签字后由病案室人员核对、登记后予以办理;3、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的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着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病案属医院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再次入院的病历,医师必须持再次住院的入院证,方可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四、科研病历一律不得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病案资料只限相关临床科室医务人员查询、借阅,不允许跨科借病历,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必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六、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七、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病案资料的,在医务科审核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八、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审核后,方可查阅复印病历资料。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本院医师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时可办理借阅手续(允许借出病案室);其它类型的病案借阅只允许在病案阅览室进行。
二、本院医师须凭病案借阅卡并填写借阅申请后,方可借阅病案(借出病案室)。
三、病案借阅(借出病案室)最长时间为3天。
四、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须填写病案借阅申请,经病案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借阅(借出病案室)。
五、电子病历系统可以满足临床医疗活动或质量监控活动时,相应的病案资料不再借出病案室。
六、病案借阅卡办理对象仅限于本院正式在编临床医师。
七、在办理借阅卡前需填写〃病案借阅卡申请表〃。
八、科研病案借阅数量超过50份时,应提前一天在病案室办理预约。
九、除紧急情况外(如医疗救治),病案须归档以后方可借阅。
十、我院研究生、进修生与实习生查阅病案须经所属科室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医务科、病案室主任批准后进行查阅。
十一、外单位来我院查阅病历,须经医务科与病案科领导批准备案(包括介绍信)。
十二、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病历可由当事人双方
在场封存,医务科负责保存。
十三、科研查阅者只允许查阅本科室的病案,非本科病案须经相关科室主任、医务科、病案科主任批准。
十四、阅览室内禁止吸烟。
十五、阅览室内禁止大声喧哗。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住院病案不得外借。
二、本院医教研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参阅病案时,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后即予归还。
必须借出时,应当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借阅病历一般不超过30份(特殊情况除外)
借阅病案应在5天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3天。
病案借阅应有专人负责,做到“专人专借、专人专还”。
针对少量病历借阅(30本以内),做好借阅登记记录;病案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借阅病案情况,督促借用人按期归还借阅的病案,逾期未说明正当理由及时归还的,按照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统计质量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已扫描入库电子病历借阅,需由借阅科室负责人提交申请,待申请通过后,方可通过电子拷贝借阅。
借阅病历(纸质版)必须保持完整和整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遗失。
如有损毁或遗失者,按照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统计质量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院非医教人员(含本院实习生、规培生),不能借阅或查阅病案。
如确有特殊需要,须经科主任签字批准,并由带教老师签字代办借阅手续,方可借阅。
其他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病案借阅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了规范病案借阅管理,保障病案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病案是医疗服务中患者的重要信息载体,对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医疗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严格的病案借阅制度对于完善医疗隐私保护、规范医务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病案借阅的目的和意义病案借阅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医疗质量和医疗机构的安全。
具体而言,病案借阅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患者隐私权:病案中包含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病史、诊断、检查结果以及治疗方案等。
建立病案借阅制度有助于规范借阅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患者个人隐私的保密和安全。
2. 提高医疗质量:病案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的病案借阅制度有利于医务人员获取患者的完整病史和治疗过程,从而提高医疗决策的准确性,避免重复检查和治疗,提高医疗质量。
3. 规范医务工作:病案借阅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医务工作流程,明确病案借阅的权限、程序和责任,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病案借阅的主体和权限病案借阅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外部的相关组织或个人。
不同主体的借阅权限应有所区别,具体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内部医务人员: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借阅病案,获取患者的治疗信息,但需在借阅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归还。
2. 病案室管理人员:病案室管理人员负责病案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并具有病案借阅审批权限。
借阅人需向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借阅。
3. 相关部门人员:其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部门人员,如质控科、护理部、药剂科等,需根据工作需要向病案室管理人员提出借阅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
4. 外部组织或个人:如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等需要借阅病案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提供书面申请,并出具委托、授权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经医务部门授权后方可借阅。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
2、再入院病人需参阅原病案(病历)原件者,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如需进修医师等来借取病案,请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院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和本人进修证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
3、因教学和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一次不得超过20本,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且不得借阅其他病历,阅览一律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
4、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送还:
(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2)示教、尸解病案。
(3)教学、会诊病历讨论。
5、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
6、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借阅权限:
病案的借阅,限于院领导和我院临床各级医务人员。
其他人员(职能部门、公检法等)须持合法有效证件经医务处同意方可查阅。
特殊病案不外借。
二、借阅数量和时限:
每次借出病案数量不超过五份,借用病案数量过多,需提交申请经医务部审批后方可借阅,同时提前通知病案室。
借出病案当日借阅当日返还,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借阅方法:
所有借阅病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任何人不得私自入库抽取病案,更不能私藏或携带出病案室。
借出的病案限在本科使用,不得转借或携出院外,不得私自复印。
借用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私拆、更换、丢失。
医师调离,须还清借用病案并办手续。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病案必须经病案室装订、立卷、质检后方可借阅。
二、本院住院病案原则上不予外借,必要时外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签字同意后提出查阅、摘抄、复印方式的意见,并指出查找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办理。
需要签章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其需要可有医务科签字。
三、凡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工作需要借阅病案(指单份病案)者一律由医务人员填写《病案借阅单》,必须经科主任签字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在限期内必须归还。
再入院病人需持新病历封面由医务人员填写《病案借阅单》,经主治医师签字后再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一周,新病历归档后,旧病历仍未归者,按迟交病历扣分。
四、本院职工本人的病案,确需到院外就诊者,经医务科长签字同意后可借阅一周,再限期内必须归还。
五、凡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出差、进修、出国学习前均应归还所借病历。
六、凡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借阅病案凡丢失一份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七、借阅批量病历到期不还者,从迟交之日起,每天扣科室考评分一分,直到还还清为止,对病历不还者,交医务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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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制度
一、对于公检法、保险业及患者
1、可查阅或复制病历的人员有:A.患者本人。
B.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C.保险机构。
D.公安、司法机构。
2、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务科核准、注明复印内容,签字后由病案室人员核对、登记后予以办理。
3、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的委托书。
C、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D、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E、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着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医务科核定签字,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由病案室协助予以办理。
5、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6、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
印或者复制。
7、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务科加盖公章。
8、病案室对于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要作好登记,并保留有关证明资料。
二、对于院内医务人员
1、病案室要严格管理出院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3、因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
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本院医师借阅病案,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
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5、病人再次住院后,病人的主管医师持再住院手续(应用同一住院号)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后可借阅该病人病历。
在病人出院时将病历交到病案室,并进行登
记。
总之,新的医保制度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给医疗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谁适应了新形势谁就会取得主动进而赢得更大的发展,加强病案借阅管理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课题,只要我们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相信因病案引发的医疗纠纷就一定能避免,病案也就一定能更好的发挥其在医、教、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