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住院病案不得外借。
二、本院医教研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参阅病案时,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后即予归还。
必须借出时,应当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借阅病历一般不超过30份(特殊情况除外)
借阅病案应在5天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3天。
病案借阅应有专人负责,做到“专人专借、专人专还”。
针对少量病历借阅(30本以内),做好借阅登记记录;病案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借阅病案情况,督促借用人按期归还借阅的病案,逾期未说明正当理由及时归还的,按照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统计质量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已扫描入库电子病历借阅,需由借阅科室负责人提交申请,待申请通过后,方可通过电子拷贝借阅。
借阅病历(纸质版)必须保持完整和整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遗失。
如有损毁或遗失者,按照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统计质量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院非医教人员(含本院实习生、规培生),不能借阅或查阅病案。
如确有特殊需要,须经科主任签字批准,并由带教老师签字代办借阅手续,方可借阅。
其他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
2、再入院病人需参阅原病案(病历)原件者,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如需进修医师等来借取病案,请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院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和本人进修证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
3、因教学和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一次不得超过20本,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且不得借阅其他病历,阅览一律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
4、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送还:
(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2)示教、尸解病案。
(3)教学、会诊病历讨论。
5、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
6、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管理,保护患者隐私及医疗信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病历的借阅活动,包括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的借阅。
第三条医院病历的借阅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病历的借阅由医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病案部门负责执行。
第五条病历借阅应当保证患者信息的安全。
借阅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权限,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与机构浏览和使用病历。
第二章借阅程序第六条内部人员如有借阅病历的需要,应当提出申请。
申请表中需明确借阅的目的、期限以及借阅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七条病案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核实借阅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根据借阅目的和内容进行评估。
如有需要,可与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
第八条审核通过后,病案部门会制作借阅单,并记录借阅人员的基本信息、借阅的病历编号、借阅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病案部门负责将已借阅的病历进行标识,以便于管理和追溯,确保病历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借阅病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若需延期,借阅人员应提出申请,病案部门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第十一条借阅病历归还时,病案部门进行核实,确认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外部人员的借阅第十二条外部人员包括其他医院的医务人员、教育及研究机构的人员、监管机构等。
第十三条外部人员借阅病历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并填写借阅申请表。
第十四条病案部门审核通过后,外部人员按照内部人员的借阅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外部人员借阅病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如有需要延期,需提前申请并经病案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外部人员借阅病历归还时,病案部门进行核实,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手续借阅病历的人员将受到警告、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因病历借阅引发的隐私泄露或数据损失问题,借阅人员和相关部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并且医院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
1,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
出病案管理委员会、质控、医保合疗部门及涉及患者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外,其他组
织单位或个人均不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因科研、晋升确需借阅病历时,必须经医务科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借阅、查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
病历应当在3各工作日内归还。
限期不还,催收无效,按
丢失病历论处。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
构。
3,借阅病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要求填写患者姓名、病历号、签名并注明借阅时间和目的
4,所借阅病历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并且应按时归还。
病案管理人
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
5,所借阅或查阅的病历应存整洁完好。
借阅的病历如有缺页、污损或涂改等,视其程度給予10-100元的处罚。
造成病历
丢失者、每份罚责任人500元,特殊病历丢失者,罚责任
人1000元。
由此引发的纠纷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按医疗
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一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二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四所有借出病历1周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其中医务处、医保办、物价办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五、借阅病历时需填写《住院病案借出登记》,所有表格内容及空项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六、病历封闭式管理中根据特殊要求保留以下3个出口,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借出。
1 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执行双方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2 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3 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处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七、除第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流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1 病历的返回完善。
2 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3 药学部查阅相关资料。
4 医保办、物价办质控检查。
5 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6 研究生课题研究需持有导师(医院正式职工)签字的查阅申请,仅允许在病案室内查阅,且查阅人必须为参加课题者,每次查阅不得超过20份。
7 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
8 除此之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八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医院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保障患者隐私,提高病历管理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
三、病历借阅1. 借阅对象:仅限于本院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阅病历。
2. 借阅手续: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填写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章同意后方可借阅。
3. 借阅数量: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4. 借阅期限:借阅者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5. 违规处理:超期不还者,每天扣取五元钱,并从当月科定奖金中扣除。
四、病历复印1. 复印对象: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部门。
2. 复印手续:复印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病案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印。
3. 复印内容:复印病历资料应严格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或篡改。
4. 复印费用: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
5. 复印期限:原则上,患者出院72小时后可申请复印病历。
五、病历保管1. 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2. 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3. 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借阅、复印病历,或泄露患者隐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故意损坏、丢失病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确保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患者隐私的保护,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病历阅览及借阅制度

病历阅览及借阅制度
1、出院病历仅限于本院医师或护士查阅相应病区的出院病案(进修、实习医师需有带教老师带队)。
查阅时查阅者须按规定登记查阅手续,方可查阅,所查阅的病历,不得拆散、拍照。
阅后须及时归还到位,不得私自携带出病案室。
2、住院病历回收后,原则上不得外借。
由于病人再次入院或疑难(死亡)病例讨论以及科研、教学需要借阅相应病区病案时,经病案保管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期限为5天。
本院医生或护士非规定用途借阅病案或跨科查、借阅病案,需经医务部或科教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阅。
3、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需查阅病历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证明材料,经医务部同意后,方可到病案室就地查阅、摘录、复印客观病历。
4、借出的病案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不得毁坏、拆散、涂改或转借他人。
逾期不归还者停止其查、借病历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5、凡丢失病案者,每份罚款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借出病案转借他人使用并发生纠纷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病历复印 借阅管理制度

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1. 病历复印由医务部门负责,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提出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复印方式和费用。
3. 医务部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历复印内容准确无误。
4. 病历复印完成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逾期未领取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病历借阅1. 病历借阅需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医院进行,不得转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 在办理病历借阅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借阅方式和费用。
3. 病历借阅时,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病历外借或泄露给他人。
4. 病历借阅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逾期未归还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管理责任1.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
2. 各科室负责具体的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资料整理和管理,确保病历安全和完整性。
3. 本医院负责人对病历复印借阅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止使用病历复印借阅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通过医院相关程序审批。
2. 对于特殊情况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医院。
以上制度经医院负责人审批。
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医院负责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内容,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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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借阅制度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
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
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病历复印制度
一、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
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
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
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
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
以提供。
)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
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
(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
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
历资料,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
特殊情况
外,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
出。
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
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
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
存死亡病历讨
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或当地查阅
档案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
重复复印或复制。
抢救工作制度
一、目的:及时、迅速、有效抢救病人的生命,提高抢救成功率。
二、适用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三、要求
1、抢救工作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下进行。
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护理人员对重危病人进行抢救护理。
参加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2、如遇重大抢救,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汇报,并接受护理部的组织、调配和指导。
3、当抢救病人时医生尚未到达,护理人员应立即监测生命体征,严密观察病情,积极抢救。
根据病情及时给氧、吸痰、建立静脉通道,必要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止血等,并为进一步抢救
作准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抢救用药等要详细及时记录和交班。
口头医嘱在执行时应加以复述,抢救后请医师及时补开医嘱。
5、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
6、各护理单元应备有抢救车,抢救车内抢救物品、器械、药品应按医院统一规定放置,标记清楚。
定位、定量放置,定人保管,每班清点并签名,启用后必须及时补充、清点、检查。
每月至少清查1-2次。
7、做好抢救登记及抢救后的处置工作。
交接班制度
一、目的:保证临床医疗护理工作的连续性,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交接班要求
1、交班者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按护理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做好护理记录。
2、交班者整理及补充常规需用的物品,为下一班做好必须用品的准备。
3、交接班必须按时。
接班者提前到科室,完成各种物品清点交接并签名,阅读重点病人(如危重、手术、新病人等)的病情记录。
4、交接班必须做到书面写清、口头讲清、床前交清。
接班者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询问。
接班时如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发生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
5、接班交班者双方共同巡视病房,注意查看病人的病情是否与交班相符,重病人的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病室是否达到管理要求等。
6、特殊情况者,如情绪、行为异常和未请假外出的病人,及时与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联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向院部汇报。
除向接班护士口头交班外,还应做好记录。
三、交班方式:
1、书面交班
2、口头交班
3、床边交班。
四、交班内容:
病人动态,包括病人总人数,出入院、转科、转院、分娩、手术等人数,重危病人、抢救病人、一级护理病人、大手术前后或者有特殊变化的病人及死亡等情况。
病人病情,包括病人的意识、生命体征、症状和体征、与疾病密切相关的检查结果,治疗、护理措施及效果(如各种引流管是否通畅,引流液的色、性状、量;输液余量内容及滴速;注射部位有无红肿、渗漏);病人的心理变化,病人对疾病的态度,家庭、单位的态度和支持情况等。
物品,包括常备毒、麻药品、抢救物品、器械、仪器等数量及完好状态。
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
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当事人按规定时间向护士长、科护上长及护理部上报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并登记。
4.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5.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本病室、本科护理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6.发生差错、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7.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