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管理新版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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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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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管理,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护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和护理机构。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的职业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护士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护士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执业资格。

第六条护士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七条护士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患者、家属和其他医务人员有效沟通,协同工作。

第八条护士应当具备应急处理和危机干预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反应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章护士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执行医嘱,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二)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并采取相应措施;(三)协助医生进行各种医疗操作和检查;(四)提供患者的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五)参与护理质量控制和病例讨论;(六)参与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护士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公平的工作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二)获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三)享受法律规定的休假和假期;(四)获得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五)获得护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物资支持。

第四章护士的执业管理第十一条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权限从事护理工作。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护士正常执业。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护理操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确保护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士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护士的监督和评价第十五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护士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护士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护士条例(精品课件)

护士条例(精品课件)

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我国对护士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护士的权益,提升护士的职业地位和水平。

最新的《护士条例》于近期颁布,对护士从业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内容。

一、护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1 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有权利获得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有权利享受与其从事职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有权利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1.2 护士的基本义务:《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恪尽职守,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医疗机构和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1.3 护士的权利保障:《护士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护士的工作条件和安全,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二、护士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2.1 护士的执业资格:《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护士工作。

2.2 护士的行为规范:《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疗工作的安排和指导,不得擅自行医或者违规操作。

2.3 护士的执业范围:《护士条例》还规定,护士应当在自己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护理工作,不得超越自身执业能力范围从事医疗工作。

三、护士的责任和义务3.1 护士的职业责任:《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医疗团队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3.2 护士的安全责任:《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关注医疗安全问题,积极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3.3 护士的职业道德:《护士条例》还规定,护士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预医疗纠纷,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和伤害。

四、护士的职业发展和培训4.1 护士的职业晋升:《护士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职业晋升的机会和条件,鼓励护士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核心内容:我国首部保护护士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法规——《护士条例》的出台,为保障护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筑起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让护士劳动者维权做到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条例管理制度

护士条例管理制度

护士条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护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职业健康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注册护士,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疗养院、护理院等单位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对于其他医疗机构和综合性企事业单位的护士,可根据本制度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职业声誉,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

第四条护士应当严格执行医嘱,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协助医生进行病情评估,负责病情观察和护理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五条护士应当关注患者的心理需求,热情周到地进行沟通和疏导,提供温暖的护理服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护理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护士的基本职责第七条护士应当忠实履行职业职责,坚持岗位责任,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护士应当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准则,严格执行医嘱,做好病情观察和记录,保证医疗安全。

第九条护士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制定科学的护理计划,提供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三章护士的行为规范第十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和隐私,保守患者的秘密。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服从上级的管理和指挥,做好工作记录和汇报。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严格执行医院的制度和规章,不得擅自离岗或缺勤。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积极与医生、护士长等其他人员合作。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做好职业技能的提升和学习,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术讲座。

第十六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规范,保证医疗安全。

第十七条护士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医院的利益。

第四章护士的惩戒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护士,医院有权做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护士,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最新的《护士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和责任,保障患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最新《护士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职业行为准则、护理实践规范、护士权益保障、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执业监管等五个部份。

一、职业行为准则1.1 专业素质:护士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行为规范。

1.2 患者权益保护:护士应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个人尊严,保护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1.3 护理安全:护士应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主动预防和应对护理风险。

二、护理实践规范2.1 护理评估:护士应进行全面的护理评估,准确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2.2 护理计划:护士应根据护理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护理计划,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商议。

2.3 护理记录:护士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护理过程和效果,确保医疗团队能够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

三、护士权益保障3.1 工作条件: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护士能够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

3.2 薪酬待遇: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支付护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3.3 职业发展:医疗机构应为护士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的机会,促进护士的专业成长和提升。

四、责任追究机制4.1 护理差错: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护理差错报告和处理机制,对护理差错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4.2 患者投诉: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并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

4.3 职业纠纷:医疗机构应建立护士职业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

五、执业监管5.1 执业注册:护士应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确保护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5.2 执业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

5.3 执业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护士进行执业培训,提高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学、护理学知识和临床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履行护理职责,维护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也可以从事护理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二章护士执业第七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护士编制。

第八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的协作。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职业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护士权益第十二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享受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行使工会权益。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工作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维护自身和患者的权益。

第十六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专业技能。

第四章护士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护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违反护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二)严重侵害患者安全和权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虐待、遗弃患者的;(五)故意隐瞒或者伪造医疗卫生信息的;(六)进行非法行医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护士管理条例完整篇.doc

护士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护士队伍的管理,加强护理工作的质量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护理专业培训,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行使职业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护士专业规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四条护士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全面、连续的护理服务,维护病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参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三)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护理研究,提高护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四)开展护理教育和培训,培养和挖掘护士专业人才;(五)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应急护理需求。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护士执业资格;(二)具备相关的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具备与相应护理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体格和心理素质。

第二章护士的执业管理第六条护士的执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护士专业规范;(二)严守职业秘密,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三)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四)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护理原则和操作规程;(五)增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护士执业能力。

第七条护士应当履行执业登记、继续教育等管理制度,确保护士执业水平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八条护士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护士专业规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护士执业资格的审核、注册和管理;(二)组织护士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三)监督护士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提供有关护士执业的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护士队伍建设第十条护士队伍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护士队伍应当建立科学的岗位设置,在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合理分布和合理配置护士的职位。

护士条例最新版版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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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临床中常见或潜在的违法违规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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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部 违法违规医嘱 信息汇编
形式:书面、电子多途径 收集信息及时更新
设置报警机制
将违法违规医嘱纳入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 量 安建 全立 管违 理法 机违 制规 医 嘱 护 理 质
护士执行了违规医 嘱,当负全责!
护士长的困惑
成功的管理是为护士创造安全的环境有序的工作!
面对护士的委屈无能为力!
面对院长的批评无可反驳!
无辜的患者
拒绝更改的医生
严厉的法规
——管理何去何从
为护士临床执业行为规范敲响
条 护 例 士
警钟,违法违规医嘱的规范监管势
在必行!
——否则,等待我们的,很可 能是法律的审判台!
护士
——“管”起来!
应对 思路
质违上处 量法报理 与违制程 安规度序 全医 管嘱 理库 制 度 医识责 护别任 沟能意 通力识 技 、 巧 法 律 意 识
理顺关系 监管有效
强化职责 监管到位
建立处理程序与上报制度
管理机制缺乏 1、我需要指出医嘱的违法违规性质吗? 2、我该如何指出违法违规医嘱并能得到
药物的违法违规——护士识别能力有多少
某 病 房 使 用 抗 生 素 药 柜
典型错误医嘱
——漏开医嘱 ①特殊检查,术前未开检查用药;如葡萄糖耐量试验未开葡萄糖 粉;②手术病人术前漏开术前针。③漏开过敏试验:需做皮试的抗生素 未开皮试或开成免试等 ——医嘱对象错误 如31床病人伤口疼痛,予颅痛定60mg 肌注 st,错开给32床病人。
嘱的局限性。
勇挑重担 积极进取

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
医师对护士的肯定——最愿与其搭班!
重要原因:一个素质优良的护士能在临床工作中 帮助医生监管杜绝许多违法违规医嘱,保证安全!
自觉不自觉中已 经完成了大量的 监管工作!
护士管医生?—— 师出无名!
违法违规医嘱 的监管——缺 乏明文规定!
缺乏管理机制——护士有异议,医生凭经验不接受 这时候…你将如何选择? 继续拒绝——有时候并不是所有违法违规医嘱都 会产生能觉察到的后果,这时,护士是狗拿耗子。 放弃疑问——产生后果,责任当仁不让,医生并 不为护士买单。
工作压力大。同时,这也是造成医护关系紧张,医
师对护士信任缺乏的重要原因。
知嘱
只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医嘱才是 护士监管范围之内,如剂量明显错误、药物禁忌 症等,而相对隐蔽,需要经过护士不断更新知识 ,同时结合专业素养综合判断的相关违法违规医
嘱却熟视无睹,这将会造成护士监管违法违规医
Two 临床违法违规医嘱现状
一 二 三

范围广、形式多样 认识误区大 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 缺乏相关研究,学科盲区

范围广、形式多样,识别防护能力薄弱
★ 典型错误医嘱 常惯性接受 ★ 违规口头医嘱 ★ 尚未被认可诊疗方案 法理难两全,较难拒绝
——范围广,形式多样,护士识别力相对
明确的错误,易识别。但范围广,层出 不穷,要求知识全面并不断更新
反对无力
院长的批评
《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 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缺乏相关研究,学科盲区
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系列数据库
检索词——医嘱 检索数量——相关416篇 年限——2004~2008

缺乏相关研究,学科盲区
医嘱处理模式及技巧探讨约占40%,与护理无关约55%
,与违法违规医嘱相关有关仅为5%,且多为如何识别错误
医嘱的相关探讨,未能深入违法违规医嘱的监管内涵 ——目前尚缺乏对违法违规医嘱的相关护理 研究,在护理管理上属于盲区。
平等合作医护关系 —引导“重医轻护”观念改变
促进护士专业水平提高
业业握促 水知丰使 平识富护 的,全士 提促面学 升进的习 !专专掌
构建和谐医护关系
观念— 医生的跑腿
利益冲突 ——奖金
和谐互助 ——理想医护关系
亚健康状态 ——现实医护关系
护士履行对医嘱的监督职责,帮助医生改正错误。 ——有利于提高医生对护士价值的认可度,有助于构 建和谐的医护关系。
Three 违法违规医嘱监管规范
建立处理程序与上报制度
建立违法违规医嘱库 将违法违规医嘱纳入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 强化护士应对违法违规医嘱能力的培养
应对 思路
护理 管理者
将对违法违规医嘱的管理纳入日常护理质量控 制的范围,作为医疗护理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探 索科学的管理机制。
——“理”起来!
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和诊疗技术规范的学习, 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高度的责任心,及时 识别违法违规医嘱并正确处理。
警钟长鸣 惊醒梦中人!
认识误区
把柄论——争强好胜
年轻护士持此观念比较多,和医生争强好胜,发 现医嘱有不对的地方就抓着医师小辫子不放,态度 蛮横,常导致医护关系紧张。
定位清楚 宽容谦和
认识误区
大事论——诚惶诚恐
诚惶诚恐,知识片面,不能根据专业知识结合
临床实际作出判断,对稍异于常规医嘱即反复质疑
,不断影响医嘱的有效执行也造成精神高度紧张,
典型错误医嘱
——医嘱与病情不符 如昏迷病人不能经口进食,医嘱开成流质饮食;病情危重,卧床 不起者,医嘱开成二级护理;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患者饮食开为 普食 ——医嘱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前后矛盾
如新病人入院时间为11:30,而开立医嘱时间为11:25;心电图提 示病人死亡时间是13:42,而死亡医嘱开在13:45,死亡时间与心电图 所示死亡时间不一致,造成医疗纠纷;抢救病人时医生口头医嘱“心 三联”静脉推注时间为12:50,而医生补录医嘱时间为12:55等。
予奎诺酮类抗生素治疗。
两难 抉择
总的原则—— 明显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的医嘱是坚决不能执 行的。如:明显超剂量的使用药物、对药典上禁 止作静脉注射的药物进行静脉注射等。

认识误区大
小事论
局限论
大事论
把柄论
认识误区
小事论——法律意识淡漠
护士执行医嘱天经地义,至于是不是医生错了 ,不是护士能管得了的。护士只要不折不扣完成医 嘱就行了。
《护士条例》管理应对思维之——
违法违规医嘱监管规范
2008年1月31日—— 《护士条例》由温家宝总理签发
颁布,并于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实
施!
——《护士条例》宣传贯彻纳入2008年度医政工作要点
2008年3月17日 卫生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护 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12日 卫生部组织开展卫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 布置护士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One 《护士条例》相关规定与内涵
Two 违法违规医嘱临床现状
Three 违法违规医嘱监管规范
One 《护士条例》相关规定与内涵
1.
2.
护士条例相关规定 对护理工作的影响
1.
护士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
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 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违规口头医嘱 这样的医嘱你 能拒绝吗?
医生经常经意与不经意地违规使用口头医嘱
——夜班护士在巡视病房时发现患者术后伤口疼痛,立 即报告值班医师,医师未起床查看病人,口头指示肌肉注射 杜冷丁50mg。此医嘱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和麻醉药品管理 办法。
使用未被认可的治疗方法
随着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许多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 不断应用于临床,给护士在临床执业活动中如何正确执行 医嘱带来新的挑战? 哪些治疗方法是被认可的,可以执行的?哪些方法是 还没有被认可的或尚有争议的?
致过敏性休克!
救无效于10:15宣布临床死亡。
碘海醇说明书 品名:碘海醇 类别:造影剂 禁忌症:1.有明显的甲状腺病症 患者。 2.对碘海醇注射液有严 重反应既往史者。 3.有癫痫病 史的人,不宜在蛛网膜下腔使用 碘海醇。 4.有严重的局部感染 或全身感染,而可能形成菌血症 的患者,禁忌腰椎穿刺术。 5. 鉴于怀孕期间应尽量避免接触放 射线,故需权衡X线检查的利弊 关系。除非医生认为必要,否则 孕妇应禁用。 6.由于剂量限制, 对造影时失败者,也不宜即时进 行重复造影。
妥善的处理?
2、医生不予理睬,我该怎么办?
处 理 程建 序立 与违 上法 报违 制规 度医 嘱
违法违规医嘱处理程序
正确 医生开立医嘱 识别医嘱的正确与否

执行医嘱
疑问 询问与核实 错误 无误
要求医生更正
被拒绝 暂不执行并逐级报告 更正后
违法违规医嘱上报制度
上报组织
上报程序
责 任
奖惩措施
包含要素
建立违法违规医嘱库
病例一——
这样的医嘱你 敢执行吗?
患者,女性,26岁,甲亢伴周期性麻痹,因四肢无力伴 呼吸困难收入抢救室,心电图示:R 8次/分、P 40次/分,且
进行性减缓。医嘱予以10%KCL10ml静脉注射。
病例二—— 患儿,女,3月,重症肺炎入院治疗,予多种抗生素治疗
无效,药敏试验示喹诺酮类抗生素敏感。为控制感染,医嘱
患方——甲亢患者错误的使用碘海醇致死,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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