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7.08.19•【文号】气发[2007]286号•【施行日期】200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气发〔2007〕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多灾并发,点多面广,气象灾害明显重于常年,局地暴雨、雷电、干旱灾害尤其严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气象服务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
7月17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气象灾害预警工作。
为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全力以赴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气象服务工作,特别是对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批示精神,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公益性,充分认识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问题的紧迫性,充分认识准确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气象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气象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切实按照中国气象局党组的要求,全力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3篇第5章 天气预报与气象服务

第5章天气预报与气象服务1 天气预报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台自治区气象台是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的正处级行政事业单位,成立于1956年1月,1989年气象台、通信台、气候资料室合并成立新疆气象业务中心,2000年新疆气象业务中心更名为新疆环境气象中心,对外发布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以及其他气象信息产品时,仍沿用自治区气象台的名称。
气象台内设四个科室:天气预报科,环境预报科,决策服务科,预报技术开发科。
天气预报科主要负责全疆及首府乌鲁木齐的中短期天气预报的制作与发布;环境预报科主要负责制作与发布乌鲁木齐的环境气象预报;决策服务科主要负责制作和提供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指挥生产等所需要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预报技术开发科主要负责开发、研制、引进各种新的预报方法、预报工具等。
2004年自治区气象台的业务技术人员有28人,其中正研级高级工程师1人,高级工程师11人,工程师9人,助理工程师7人。
自治区气象台是全疆天气预报、环境气象预报、决策气象服务、气象灾情收集分发服务的预报业务中心,主要任务包括:负责制作并向公众发布全疆和乌鲁木齐的中短期及短时临近天气预报、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负责制作并向公众发布乌鲁木齐的环境气象预报;负责加工制作全疆区域基本气象预报指导产品;负责对下级台站的预报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提供基本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承担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后效跟踪评估;承担与预报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研制、引进、升级、推广等工作。
(任宜勇、肖开提)1.2 天气预报时效天气预报是根据大气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对某一地区未来的天气状况做出的分析和预测,是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重要手段。
世界气象组织对天气预报时效定义如下:①短期天气预报是指0~72h内的天气预报。
其中0~3h预报称为现时或临近预报;3~12h预报称为超短期或甚短期预报;②中期天气预报是指72h以上至10d的天气预报;③长期天气预报是指10d以上的天气预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8.16•【文号】气发[2004]206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0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管理,提高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本“试行办法”内容和实质。
对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重要大中城市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应先行抓紧推进实施此项工作。
对于条件不太成熟的地区或不太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把握和创造条件推进此项工作。
同时,要加强宣传,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好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
(三)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应在年底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修改目前已实施的试行办法,确保在明年全国范围有统一的标准,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要严格按“试行办法”的标准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如暴雨、高温等允许局部地区制订地方预警标准的,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五)本“试行办法”涉及的灾害预警产品的制作,按中国气象局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公共气象服务

三、公共气象服务—专业、专项工程气象服务
风能和太阳资源评估和预报服务 风能资源详查
为风电规划、风电场选址提供气候资 源评估服务: 千万千瓦风电基地:8个 地方政府风电规划:66项 风电场选址:300多个
效益
2011年风电气 象服务效益评 估显示,我国 风电行业气象 服务总体贡献 率为1.85%, 气象服务效益 值约为8.85亿 元。
服务行业:农业、水利、航空、海洋、交通、电力、城建、林业、工矿、能源、环保、 保险、旅游盐业,储运,卫生、体育等
面向农业和林业生产、农田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等,开展的农业气象服务。
面向大江大河、湖泊水库,提供重点流域面雨量和汇流、重点江河冰情、凌汛
监测和预报服务,以及重点城市的积涝预报和地表水资源定期评估分析等服务。
一样,具有公益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
非竞争性:一个消费者对一种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 和使用
非排他性:公众的任何一员都不能被排除在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外,都可以享 受这种产品。
公共气象服务在保持气象服务公益性这一基本属性的同时,也表现出部分非公益性的 特点。
一、公共气象服务内涵
三、公共气象服务—决策气象服务
产品:《重要气象报告》、《气象信息专报》、《天气要情》、
《重要气象信息》、《天气实况》、各类预警信息、《天气快
报》……
平台 :MESIS(气象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数据环境统一、数据分 析算法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产品标准规范统一的体系架构,支持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决策气象服务一体化应用。
公众生活
行业安全生产
气象局责任清单

目录一、部门职责 (3)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5)四、公共服务事项 (20)一、部门职责表二、××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附件:《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相关依据说明一、气象灾害防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9年第23号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1999年10月31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2010年第570号令,2010年1月27日发布,2010年4月1日实施)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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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气象信息成“新蛋糕” 气象产业是否该商业化经营——河北13起气象信息系列官司
阴
近年来 随着有偿 使用 、 发布等渠道的 有偿
增多 ,正成为相关机构和企业之 间分 享 、 争夺 的一块 “ 蛋糕” 新 。 气象信 息是公共 产品 、 准公共产 品 , 还是可 以获利的商品?气象产业是垄断 经营还是采取商业化模式? 目前 ,河北 省石家庄 佳诚 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 ( 下称 “ 佳诚公 司”)与河北省 各地气象部 门之间 的 1 起 系列 官司 ,不 3
省气象系统试 图收购佳诚公司在省 内的所
有手机定 制客户 。 ”罗忠华说 。
“ 双方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 系0 佳诚 1 ' 9 公 司的执行 董事罗 忠华对 《 中国经济 周
刊》 , 说 甚至 连省气象科技 服务中心2 0 03
罗 的依 据是 ,在 省专业气 象 台向佳 诚公 司发 出解 约通知书后 , 省气象 科技服 务 中心多次 向他们 提 出 , 以把客户 资源 可
根据协议 , 省专业气象 台向佳诚公 司提供 佳诚公 司发出告知 函, 称根据 中国气象 局 气象信 息 , 佳诚公 司再将这些信息 发送 给 手机定制用户并收取 费用 , 双方按 约定 的 比例分配所获收益 。
信业务 的其 他两家运营商相继退 出 , 但佳
诚公 司却心 有不甘 。 ( “ 我认为 ) 真正 的原
供气象信息 , 河北省 只保 留了省气象科技 服务 中心一家气 象短信运 营商 。 佳诚公 但
司通过从网上转抄天气预报 , 然从事着 依
近年来 ,气 象预报短信 服务增长 非 切分 了电信 增值产业的蛋糕 。 常迅猛。 业内人士透露 , 有 仅以河北某电
制定并于2 0 年 2 1 04 月 日开始施行 的 《 气
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 法 》( 下称 “ 管
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七年六月十二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5.03.12【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2015年3月12日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海上大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高温、大雾等8类气象灾害警报。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警报分为橙色警报和红色警报两级。
第二章气象灾害警报标准第四条台风警报按照以下标准发布:(一)橙色警报。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警报。
(二)橙色紧急警报。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紧急警报。
(三)红色警报。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红色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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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5.03.12
•【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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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
第26号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
2015年3月12日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
第六条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
广
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
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九条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
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第十条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第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未按规定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
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12月3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