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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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鲁水规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4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和资产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三章项目产权归属和管理主体第四章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第五章项目收益和分配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投资的各类产业扶持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公开公平、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应当符合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移民扶持规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产权和受益范围以移民人数为基本因素,兼顾解决突出问题,合理确定产权和受益覆盖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03.25•【文号】国发[1992]20号•【施行日期】1992.03.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当前水库移民问题已成为水利水电建设的一大制约因素,如处理不当,将影响农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对水库移民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使水库移民工作出现了新局面,取得了好的效果。

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使原有的一千万老移民(繁衍至今约一千五百万人)长期遗留的一系列老大难问题得到了缓解,绝大多数移民已基本安定下来,生产、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上访等现象大为减少,库区社会秩序比较稳定。

近十多年来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约二千八百万千瓦,移民共约七十二万人,到一九九0年底已搬迁安置约四十万人。

从已完成和接近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的葛洲坝、潘家口、乌江渡、白山、龙羊峡、紧水滩、沙溪口、东江、安康和万安、故县等水库情况看,大多数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恢复得比较快,相当多的移民对安置情况表示满意。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水库移民工作还很不平衡,不少地方仍面临着许多严峻问题。

在客观上,由于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移民安置难度越来越大。

在主观上,不少同志,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同志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削弱了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工程建设及其前期工作存在首“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状况;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严,造成浪费及挪用的现象比较严重。

国家水库移民补偿标准

国家水库移民补偿标准

国家水库移民补偿标准随着国家水利建设的深入开展,许多地方都建设了大型水库,以更好地保障当地的水资源和灌溉。

但是在水库建设过程中,许多居民被迫进行搬迁,以便水库的建设和蓄水。

因此,国家对水库移民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制定。

下面,我们将更详细地了解这一标准。

第一步:搬迁计划在开始水库建设之前,地方政府一般会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并编制搬迁计划。

这个计划将确定哪些家庭需要被迫搬迁,以及他们需要获得什么样的补偿。

第二步:补偿标准根据规定,水库移民的补偿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

一般来说,这些规定旨在提供额外的资金、房屋、土地和其他资源,以帮助灾民重新安家落户。

一些例子包括:1.货拨费这一费用是居民搬家所需的各类运输费用。

这可能包括劳动力、车辆、运输等费用。

2.临时补救费这是指政府为灾民提供的临时避难所、饮用水、医疗保健和其他必要的支持,直到获得更长期的帮助。

3.安置补助费这是指一次性、定额的现金支付,以帮助灾民租用房屋或购买房屋,以及购买必需的生活设备和家具等。

4.土地补偿费这是指为灾民提供新土地的维护、准备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土地标价和建筑物。

第三步:执行计划一旦编制了搬迁计划和补偿标准,政府将开始实施计划。

通过一些协商、协定和付款,政府将为灾民提供他们需要的资源,以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地重新安家落户。

第四步:补偿的限制虽然补偿方案旨在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帮助,但它并不总是提供所有类型的补偿。

例如,还可能有一些限制,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领;灾民必须在搬迁前已经在当地居住了一定的时间。

总结在水库移民补偿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水库建设所涉及的复杂问题。

重要的是要确保针对灾民受影响发出足够的补偿和支持,以确保他们在流离失所后能够成功过渡并获得新的安身之处。

通过搬迁计划、补偿标准、执行计划和实施限制等步骤,可以有效地提供国家水库移民的差异化服务。

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

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

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文章】关于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说明1. 前言水库移民是指由于水库建设而导致的城乡居民被迁移安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水库移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政府设立了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用于对移民群体进行资金援助和补偿。

本文将对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的管理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2. 资金来源水库移民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捐款或者补助。

为了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政府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安排与使用。

3. 资金管理机构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的管理机构一般为县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如移民办公室、财政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4. 资金管理流程(1)资金拨付阶段:在水库移民补助资金拨付前,相关移民机构会根据移民规模和需要,制定拨付计划,并向上级财政部门进行申请。

一般情况下,资金拨付会分为多个阶段进行,以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资金使用阶段:一旦资金拨付到位,移民办公室将根据拨付计划,将资金用于移民群体的生活救助、就业培训、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

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和公正使用。

(3)资金监督阶段:为了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和防止腐败现象,政府会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资金回报阶段: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的使用应该是有回报的,主要体现在移民群体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上。

政府会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总结,汇报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资金的使用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库移民的可持续发展。

5. 观点和理解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的管理流程是保障水库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等方面。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对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管理流程的监督和改进,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和有效使用,最大程度地维护水库移民群众的利益。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本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电计[1998]289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电计[1998]289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电计[1998]289号)为了正确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适应电力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行为,满足现阶段抽水蓄能电站设计报告和报批的要求,我部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编制了《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经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现批准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国家电力公司计划投资部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1 总则1.1.1为合理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依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3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第二版)和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结合抽水蓄能电站的特点制订《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的目的是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计算该项目投入的费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经济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1.1.2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其他阶段可参照执行。

大中型常规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可借鉴使用。

1.1.3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评价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囯民经济评价是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分析计算抽水蓄能电站对国民经济的净效益,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合理性。

财务评价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价格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分析计算项目直接产生的财务效益和发生的费用,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能力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财务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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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电综[1998]9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2.20
【实施日期】1998.0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
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2月20日电综[1998]90号)
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补偿经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了《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挤占生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
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

各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经费。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划为十大项: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
三、城镇迁建补偿费;
四、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
五、防护工程费;
六、库底清理费;
七、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
八、预备费;
九、建设期贷款利息;
十、有关税费。

第九条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两大项:
一、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木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以及新址水、路、电、文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

第十条集镇迁建补偿费和城镇迁建补偿费划分为房屋迁建经费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两大项:
一、房屋迁建经费:包括集镇、城镇各类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迁建补偿及与房屋迁建有关搬迁运输、搬迁损失、误工补贴等费用。

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三通一平”费用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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