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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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司法领域任何改革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官法律专业评判的基础上,引进了公众的内心良知尺度,把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结合起来,使法度和情理更好地平衡,这不失为保障公平、公正的有益尝试。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试从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现状中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有助于制度的完善。

(一)缺乏法理支持1.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由于这些条款都是从宏观上阐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必要性,是任何制度出台以及任何工作展开的共同法理基础,所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台,虽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精神,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2.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严肃的制度改革,如何保证其规范化和有效性,如何确定监督的性质、范围及程序,都需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是因为,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国家制度的重要形式,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一切制度都必须以法律作支撑,不能长期以司法解释作为救济立法不足的手段。

因此,借以宏观法条来佐证这项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必要性、有效性,就显得底气不足。

(二)选任方式需要完善1.高检院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作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機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试析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析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析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作者:陈国志陈国栋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对策与建议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这一国家司法制度的概念被人们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新含义,特别是对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是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提高检察机关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巩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探索,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和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现检察民主要求的必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现人民宪法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

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因此,从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看,它不仅与司法民主的进程密切相关,与反对司法专制和司法擅断不可分离,而且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司法民主、检察民主的要求。

民主政治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政治基础,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上是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决策性实质权力交由人民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具体表现和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第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领域实现人民监督权的一项新举措。

“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科学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人类司法文明的发展就是逐步引入权力制衡理论的过程。

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制衡的特点,既受人大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

第三,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法律监督不论是人民参与,还是人民监督,宪法和现行法律都有原则性要求,但是,这些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难以操作。

权利只有在相应的程序下才能实现,否则将呈现“无程序、无权利”的尴尬局面。

第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及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检察权的人民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建立起一种新的司法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两者具有相似的本质,都是以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并论述三个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的案例。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方向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3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全国共选任了30万名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法院和检察院也相应增加。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原则是政治性、群众性和法制性,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的效果。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职责不够明确,有些司法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和权力认识不够,常常忽视他们的监督作用。

其次,一些人民监督员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也不够完善,选任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监督的实质也没有得到充分保证。

最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保障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和法律监管。

未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应着力解决上述问题,积极完善制度机制。

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同时,建立规范的选任程序和专业化的选拔标准,确保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和权力合法有效。

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规范,加强对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增强其监督作用和权威性。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典型案例1. 杨锐案杨锐案是一起重大贪污案件,也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典型案例之一。

2017年,一名农民在拾荒时意外发现了一份关于杨锐贪污的情况报告,随后成功将情况报告给了最高检。

此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也印证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管作用。

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普通群众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到法律监督中来,有效增强了司法透明度。

2. 河南洛阳“裸官”案河南洛阳“裸官”案是一起涉及较大影响的贪腐案件。

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管部门成功查出了涉案人员通过其父亲名下进行的贪污行为。

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分享】

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分享】

摘要:随着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该项制度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重大意义乃至其成效都是令人嘱目的。

但是,通过几年试点工作的实践看,该项工作中还有不少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需要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

本文着重围绕以下三个方面问题谈几点个人浅见,供商榷。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问题探讨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加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检验,我们认为,该项制度符合当前检察工作需要。

但是,在以下几个具体问题上,还需要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关注:一、关于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数是根据高检院的《规定》要求,由检察机关内部主导自行选定和产生的。

正是由于此种现象的存在,因而,也就给人一种人民监督员受制于检察机关的印象,对人民监督员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从近几年来试点工作的情况看,综合各地的试点工作实践及理论研究,笔者认为,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逐步实现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的外部化是大势所趋。

其一,应当建立以各级人大常委会为责任主体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和提名程序。

目前,不论是内部化,还是外部化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其产生基础还是根植于检察机关的任命或报请人大任命。

也就是说,人民监督员的选择权,基本上还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

这就不免给人以“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自己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评价和监督效果。

对此,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既然是定位于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应当逐步改革现有的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逐步弱化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产生环节上的控制力, 实现其产生的外部化,逐步实现由检察机关自行选定的方式改由人大常委会直接负责产生,并批准和任命。

这样做,既可以从程序上消除人民监督员受制于所监督的检察机关的产生方式,又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人民监督员是根据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外部监督。

人民监督员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选任、管理和监督程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立法支撑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先后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但直接依据只有高检院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均无明文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现行基本法未有规定,仅仅依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来操作,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存在缺陷目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自行管理,选任条件比较笼统,随意性大,不能完全破解“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尚没有改变原有的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性质。

由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来推荐,被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是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领导,具有公务员身份、管理者身份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层次较高而群众性不足,导致人民监督员组成结构不合理,很难充分体现民意。

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管理由检察机关自行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力和效果,监督公信力不足。

(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还存在缺陷1、监督范围小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对检察机关其它的职能,比如批捕、公诉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或其它刑事案件作出不诉决定时,人民监督员不能监督,这就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上的发挥。

工作心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路径(最新)

工作心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路径(最新)

工作心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路径(最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规范和制约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最核心的问题是建设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于2003年报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试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

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选任的公民有序参与的方式,重点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工作的监督,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施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说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那么,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检察机关自侦职能转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笔者认为,这个担心是多余的。

虽然检察机关自侦职能转隶给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但在十一种情形中,大多数监督内容并没有随着职能转隶而发生改变,制度根基没有动摇。

从监督案件范围上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职务犯罪审查起诉、决定逮捕等职权仍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按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仍然可以对职务犯罪中拟不起诉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形等实施监督。

多年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益探索,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巨大的优越性,转隶后继续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因为监察体制改革而失去存在的理由,此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此要有强烈的制度自信。

(一)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检视与反思

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检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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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检视与反思
监督员的整体情况:“2003 年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先后共选任人民监督员 70000 余人次,目前在 任 20000 余人,监督案件 60000 余件。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规范检察权行使、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民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③但报告 并没有提到 2016 年改革后的情况。2019 年《规定》根据具体的监督内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监督模式,有 利于提高监督质效。2020 年 10 月,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 2.2 万余人。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仅仅一 年的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邀请了 21165 位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 14298 件次。在这一年中,监督 活动总量大幅提升。④与 2003 年至 2019 年这 17 年期间的情况相比,最近一年人民监督制度的发展已经 出现了新的高潮。在 2019 年《规定》实施一年之后,本文将总结和反思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成绩 和问题,以期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这一时期,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处于相对的停滞与观望期。我们注意到,2018 年《最高人民检察 院工作报告》只是简单提到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情况和“2014 年深化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 9241 件”,没有涉及上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情况。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总结了人民
① 董桂文《:〈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9 年第 21 期。 ② 同上注。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型的时代背景
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产物,在政策和法律上经历了一个酝酿的过程。2013 年 11 月 12 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 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但并没有限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7 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将人民监督员制度首次采取立法的形式固定,但这一规定也没有限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以上两个文 件的开放性规定,给人民监督员监督四大检察提供了空间。2019 年《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覆盖 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类型。这种转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发展与0善◎拜荣静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于2019年8月出台,文件高度重视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适应新时代司法实践要求,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司法的广度和深度$一、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现状在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实现监督权并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安排$人民监督员制度始于2003年,在当时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实现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即解决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完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在职务犯罪,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点是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立案、强制措施采取、公诉等环节的程序规范性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可以列入外部监督主体,主动参与司法活动,有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实现对司法权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有效参与,及时知情、充分表达等监督权内容的法治化$检察为检察机关的主要,监察制改革,2018年《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共计14个罪名的自侦权$虽然如此,但是,自侦案件的为减少,人民监督员设立之初的本意和实际作用有所弱化,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机2021.02制体现的监督监督者的基本理念依然与新时代检察机关工作相适应。

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重新规划核定内设机构,“四大检察”、“十大任务”的检察工作新格局已经形成并取得成效,这就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范围拓宽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这是对来直接受理立案侦案件工作范围的创新设,是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人民监督员工作范围的法律确定。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一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察为人民予。

因此,人民监督,同人民群众保,主动倾听人民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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