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工作制度之完善

Hale Waihona Puke 定 》第十 三 条 : 民监 督 员对 人 民检 察 院 查 办职 务 犯 罪 案 件 人 中 “ 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第十 四条对 “ 五种情形 ”可 以 提 出意见 ; 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可 以应邀 参加人 民检察院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 的其他执法活动, 发现有违法违纪情 况的,可 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 上述规 范明确人 民监督 员仅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 侦查 中特殊 、 具体 的个案有监督权 ,即在监督对象上只针对检察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是检 察 机 关 推动 检 务 改 革 , 障诉 讼 程 保 序公平公正 , 将社会监督直接与 国家司法监督相 衔接 的一次 重 大 实 践 。 过 人 民监 督 员 的监 督 , 会 监 督 的 部分 民意 得 通 社 以进入检察体制 内和程序 中, 从整体上提升 了对检察机关社 会监督的有效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历经 四年 的实践和探索, 在解决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外部监督制度的缺 失, 促进检务公 开, 维护 司法 公正发挥 了积 极的作用 , 取得 了较好的社会效 果 和法 律 效 果 。 但 由于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是 检 察机 关 全 面 主 导 , 监 督 的 在 形 式 、 督效 力 上 均 取 决于 检 察 机 关 的授 权 ,因此 人 民监 督 监 员制度 作为一种社会 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介入还相 当有限。 笔 者认为,推进人 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应从人 民监督 员制度的性质 、目的出发 ,充分保 障人 民监督员参与 、知情 和监督效力 , 使之其成为 民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的一种司 法 民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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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一卷
人 民监督员介入检察工作制度之完善
谢仁章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试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新 刑诉法 遵循 “ 加强 监督” 的指导 思想 , 全 面强化 了检察 机关 序 。 《 规定》 实施 以来 , 对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范和 完善 起到 了积
的是什 么? 随 着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的深入 推进 , 这种运 行模 式值 得
商榷 。 3 . 人 民监督 员 的任免程 序 不 明确 。虽民监督 员制度 能有效 监督 和防范检 察机 关在 据 , 《 人 民检 察院组 织法》第 7条作 为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法律 依
办 理直 接受 理案件 时出现 的不 当行 为 , 因此 , 我们要 不 断优化 监 据 , 均 为 间接性 、 原 则性规 定 , 不具 实践 操作 性 , 无 法 为人 民监 督
的法律 监 督权 , 集 中表现 在侦 查 、 公诉 、 司法救 济等 各个方 面 , 这 极作用 , 但对 “ 七种 情形 ” 做 出 的规 定仍 然存 在宏 观性 、 原 则性 较
使 检察机 关有 了更好 的法 律监督 立法保 障 , 检 察工作 也将面 临最 强的 问题 , 没有 配套 的实施 细则 , 在实 践操 作 中, 凸显 出诸多不足 。 好 的发 展 时机 , 与 此 同时 , 也对 检察 机关 依法 办理 直接 受理 案件 即职 务犯罪 案件 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作 为检 察机 关主 动接 受外 部 ( 一)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 实施 缺乏 直接 法律依据 我国《 宪 法》 第2 7条 、 第4 l 条作为 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宪法 依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
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
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
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
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
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理 论 与 实 践 研究 ・ 6 ・ 2 1 00
对 完 善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几 点 看 法
朱 肃 建
( 新疆 兵 团警 官 高 等 专科 学校 法 律 教 研 室 ,新 疆 五 家渠 8 1 0 ) 33 0
摘
要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在 监 督 检 察 权 的行 使 等 方 面起 了积 极 作 用 ,但 也 暴 露 出不 足 ,本 文提 出相 应 的
陪审 制度 就 是 典 型 表 现 。除法 院 审 判 之 外 ,检 察 权
正 是在 这 一 系 列 背 景 下 ,2 0 0 3年 8月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根 据 《 法 》 《 民检 察 院 组织 法 》等 有 宪 、 人
及其运作过程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的范畴 , 竞争政策 的国际合作 ,联合 国制定反垄 断法多边规 则 的呼声也逐渐提高 。因此 ,中国要 呼吁和推动符 合 中国国家利益的多边竞争规则的制定 ,以完善我
术贸易中的利益 ,保 障我 国国家经济 的安全 。
E3 7 尚明. 反垄 断——主要 国家与国际组 织反 垄断法律 与
实践I . - M] 中国商务出版社 ,0 5 20 . E3 8 白莹. 国际技术 贸易 中的限制性商业 条款 及对我 国相
关立法建议.
参 考文献 :
[] 1吉尔霍斯 . 反垄 断法律与经济 E . M3 王晓晔 , 北京 : 译.
山西 省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0 6 1. 20()
[ D AT 3从 &T到微软——美 国反垄断透析 [ . 京 : M]北 经
济 E报出版社,0 4 l 2 0. E3 4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E . M3 北京 : 国社会科 学出 中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
其独特 之处 ,然而它所体现 的司法理念和价值与上述 几种模 式却有 共同点 ,即都 是通过 民众参 与司法权的行使 ,对司法 权形 成监督制约 。现 代法 治社 会,民众 对司法的关注度 日益 强 烈,而设立人 民监 督员制度 ,不仅是对社会关注检 察权行 使 的回应,亦 为民众监督检察权畅通了相 应的制度 管道 。 二 、人 民 督员制度 的发展历程及规定对 比 监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浅析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李小娟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广 5 0 ) 0
摘 要 :作为检察 改革 的创 新与尝试,人 民监督员制度历经局部试 点、扩大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本文在回顾人 民监督员 出台背景及试 点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 对比 《 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 查案件 实行 人民监督 员制度的规定 ( 试行 ) 》与 《 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规定》 ,揣摩解读 表述变更背后 的用意及原 因,提 出进一步深化开展人 民监督员工作的几 点建议 。 关键词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发展基石 ;发 展历 程;发展展望
( 一)从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在党 的十六大确定推进 司法体 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后 ,最 高检经 过充 分的调研论证 ,于 20 03年 1 O月下发 《 最高人 民 检察 院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实行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定 ( 试行 ),在天津、河北 、内蒙古等 l 个省 、 自 》 O 治
一
、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基石
(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出台的背景及设计初衷 一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第 三条和第十 八条 的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格局是将侦 查权 、 起诉权 、审判 权分别赋予 公安 机关 、检察机 关、人 民法 院 , 只是法律通过特 别规定将一部 分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犯罪 侦 查权交 由检 察机关行使 。在诉讼程 序上 ,我 国公 、检 、法三 机关遵循 的是 “ 分工负责 ,互 相配 合 ,互相 制约 ”的原则 , 并且 法 院对 审判 阶段之 前 的诉讼 程 序不 具有 司 法审 查 的职 权 。那么 ,对 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的案件 ,如果 不提 起公诉 ,则立 案、侦查 、决 定逮捕或不逮捕 、撤案 、决定起 诉 或不起诉等 程序都是在一个相 对封 闭的空 间里运行 ,都是 检 察机关运用 自由裁量权 即可独 立控制 的。虽然现在职 务犯 罪案件 的审查逮捕权上提 了一 级,上级检 察院加大 了对 下级 检 察 院 自侦 案件 的监督力度 ,但这 种监督 仍属 内部监督 的范 畴。尤其 是对 职务犯罪案件如 果作 出了不起 诉的决定 ,诉讼 程序就此终止 , 几乎没有来 自检察机关 以外 的监督制约机制 。 而 检察机关 直接 受理侦查案件 ,是国家侦 查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必须加 强对其的监督制约 才能保障其准 确、公正行 使, 这是权力监 督理论的必然要求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正是 为了解 决检察机关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某些环节上外 部监督薄弱 的 问 题而产生 的,是健全检察机关 外部监督体系 的创新举措 。作 为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机关既要 依职 权对其他机 关是 否依法履行职 责进 行监督 ,又要 自觉接受其 他机关和人 民群 众 的监督制约 , 民监督员制度 的设计初衷也 是为了回应 “ 人 谁 来监督监督者 ”这个疑 问。 ( )人 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应然的法理基础 二 1 权力监 督制约理论 。法 治国家追求 的是程序司法 ,要 . 求司法权 力的行使要受到 严格 的程序制约 , 以防止个 别的司 法行为主体背离司法制度的 目的而恣意妄 为。孟德斯鸠 说过 : “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 的权力 导致绝对 的腐败 ” 。创设检察权 的初衷是 为了对警察权和 审判 权形成双重制 约 ,然而 衍生的 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个 问题 。以 “ 力制约权 力 ” 以 “ 权 和 权 利制约权 力 ”是权力制约 的两 个路径 。前者 通过 国家权 力之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一
和 参考 作用 。正 因为如 此 ,有人 认 为检 察机 关是 在花 钱请 人 做
是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本 身是 否具 法律 上 的正 当性 。有 学 者 秀 。对 此 , 笔者 认 为检 察机 关 自我监 督的 意识值 得 肯定 , 况且在
成效。
关键 词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监督 途径 监 督 成效 作 者 简介 : 张静 , 广 州市 白云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员。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0 . 4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5 1 . 0 2 办, 人 民监督 员是否 合格 能否续 任仍然 是 由检 察 院考核 决定 。 “ 让
面 推行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电视 电话会 议 , 部署 在全 国检 察机 关全面 局 限性 , 因此建议 对主 要证据 的展 示应该采 取“ 主要证 据复 印件”
推 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 , 下发了《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实 行人 民监 的形 式或 者指 定一 定 的时 间让人 民监 督员通 阅 案卷 的形 式 。 0 督 员制 度 的规 定》 , 将 人 民监 督员监 督 范 围调整 为“ 七 种情 形 ” 。
以及司法实践工作者对其予以高度评价 , 如樊崇义教授 曾称其为 二, 监督 员 的选任 和 管理完 全操 纵在 检察 机关 手 中, 不具 有独 立
一
项“ 有 生机和 活力 的制度 ” , 龙宗 智教授 认 为它拓 展 了检察机 关 性 , 容 易受制 于检 察机 关 。第三 , 监督程 序 的启动 也 完全 受控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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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 无 办 关 系案 、 情 案 、 力 有 人 权
案 ,有 无工 作 不 负责任 、疏 忽 大 意 、 忽职 守等 情形 。对这 些事 项 玩 的评 判 。与 法律 专 业 知识 并 没 有 很 直 接 的联 系。作 为一般 民众 , 在
权利 制约 权 力” 的原 理 。 是 ,规 但 《
定 》 并未 明确 人 民监 督 员 应 享有
和 领 导 干 部 较 多 等 问题 , 人 民 使 监 督 员的代表 性 和人 民性打 了
折扣。
— —
的具 体 权 利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这
就 很难 收到 应有 的监督 功效 。
大 多 数 未经 过 法 律 专 业 训 练 , 而
检 察 工作 又 具 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如果 让 这种 “ 行监 督 内 行 ” 外 的情
件 , 规定 》 在 实施 中不可 避 免地 《
遇 到 了一些 问题和 障碍 。
— —
形 持 续下 去 ,由人 民监 督 员依 据 履 行 职责 ,可 能影 响 这一 制度 的 法 律 功 能 和 社 会 功 能 的 实现 , 也
首先要 明确他 们 在监 督过 程 中 享 有 的权 利 :
的社 会基础 ,也 直接 影 响 其社 会
公信 度 。结合 《 规定 》 人 民监 督 员 ,
主 要 监 督 办 案 人 员 是 否 违 法 办
听证 权 。在 评议案 件过程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有权 了解 检 察 机 关查
是 ,作 为一项 探 索性 的规 范性 文
有 待提 高
人 民监 督 员 来 自各 行 各 业 ,
作 比 较 被 动
检 察机 关所 设 置 的人 民监 督 员办 公 室属 于协 调 性部 门 ,不直
接接 触 当事 人 , 不参 与 办 案 , 没有 调 查 权 ,只 能 通过 其他 部 门进 行 间接 监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业 务监 督 部 门的监 部 门的 意见和 人 民监督 员 的意见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 室 的 工
制度 的 规定》 下称 《 ( 规定 》 。这标 )
志着 人 民监 督 员 工作 进 入全 面 发
人 民监 督 员 的 监 督 水 平
—
—
展 的新 阶段 .也 标 志着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正 式成 为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检察 制度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但
研 究与探 索
试论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完善
。 马 东 升
存 在 的 问题
21 0 0年 1 最 高人 民检 察 0月 院 出 台 了 《 于 实行 人 民监 督 员 关
工 作经验 的人 民监 督 员。 是 , 但 也
出 现 了 人 大 代 表 所 占 比 例 过 高
; 质 上是 一种 社 会监 督 , 合 了“ 契 以
在 实 践 中 ,有 些地 方过 多地
强调 人 民监 督 员任 职 的法 律 专业 性 , 少 考虑 其 代表 性 和 广 泛性 , 较
使 人 民监 督 员 的产 生 失去 了广 泛
行 有效 监 督 ,人 民监 督 员所 承 受
的 压 力 可 想 而 知 。 为 了 让 人 民监
督 员 放下 思 想 “ 袱 ” 敢 于监 督 , 包 、
—
—
明 确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权 利
—
—
强 化 人 民监 督 员 办 公 室
工 作
和 义务 要 对 检察 机 关 的执 法 活 动进
的职 责 人 民监 督 员 监 督 程 序 的 启 动 、 运行及 评 议 结果 的落 实与 反 馈 ,每一 个环 节都 需要 人 民监 督
员 办 公室 的支 持 与协 助 。 强化 人 民监 督 办 公室 的职 责 ,有助 于 落 实人 民监 督 员制度 的各 项措施 。
很可 能影 Ⅱ检察 工作 的规范 化 。 向
— —
深入 了解具体 情 况 ,使 监 督 的 深
i 度和 强 度 受到 一定 制 约 ,工 作 处 于被 动局面
有 选 举权 和 被选 举 权 :3年 满 2 . 3
人 民监督 员的权 利 和 义
岁 :. 道 正派 , 一 定 的 文 化 水 4公 有
人 民监 督 员 的 选 任 范 围
自身 感 觉 或 生 活 常 识 参 与 监 督 、 i 督 过 程 没有 知情 权 。 当业 务 监督 ! 相左 时 ,人 民监督 员 办公 室 无 法
应 当拓 宽
《 定 》 出 , 民 监 督 员应 规 提 人 当具 备 以下 条件 :1拥 护 宪法 :. . 2
平和 政策 、 法律 知识 :. 5身体健 康 。 从 实际 情 况来 看 ,各 级检 察 机 关 的 确 选 聘 了一 批 社 会 知 名 度 较 高、 口碑 好 、 一定 群 众基 础 、 有 精
通法 律 专 业知识 且 具 有一 定 司 法
务 不够 明确
检察 机 关推 行 人 民监督 员 制 度 , 希望 借 助社 会 公众 的 力量 , 是 将 检察 工作 中缺 乏有 效 监督 的重
办 案件的具体情 况。 民监督 员提 人
出这一要 求的 , 办人 员必须 予 以 承 答 复。 对重 大复杂案件 , 必要时 , 可
要执 法环 节 和 部位 置 于社 会 监 督 之下 。因此 , 民监督 员的监督 实 人
完 善 的建 议
针 对 人 民监督 员 制度 在改 革 实践 中遇 到 的新情 况 、 问题 , 新 笔
者提 出以下建议
圈 RS00 D 15 J2. 1
雯耍蔓
霪
—
—
加 强人 民监 督 员的 选任
其一 , 民监督 员与检察 院各 人
办案 部 门是 一种监督 与被监 督、 审 查 与被审查 的关 系, 双方在案 件监 督过程 中存在一定 的距离。 民监 人 督 员 办公 室 与人 民监 督 员 建 立起 了长期 良好 的信任 关 系 , 沟通 的渠 道也 比较 顺畅。当人 民监 督员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