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

镇规划标准
镇规划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村镇规划标准GB精编

书名:GB 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 作者:本社 出版日期:1994年4月1日 出版社:中国建筑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工业 ISBN号:15112.14298 开本:32开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一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K——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眷人数。 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三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一、一般规定 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二、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人内确定。 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三、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 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8.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四、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的规定。 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镇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镇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一、技术要求:增加“两线三区两体系”的内容 1、两线: 一是指规划建设用地线(包括已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和由区(市)县确定配置的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二是指远景发展用地范围线,即在县域内基于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这一基数上,根据城镇村发展需求与潜力适当放大规模所确定的用地范围线。村的规划以点的形式表达。 XX镇用地指标统计表 表格说明: ●规划建设用地和远景发展用地为“两线”所围合的面积与镇域内公路等圈外选 址的项目用地面积之和。 ●扩大系数:县城不大于1.5,重点镇不大于1.2,重点镇以下层级无扩大系数。 远景发展区面积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量”为基础数据与扩大系数相乘的值。 新市镇和一般建制镇总体规划中不存在远景发展用地,其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加上县域总体规划所分配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标。

2、三区划分 指划定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规划区,乡、村规划区。 (1)城镇规划区:中心城、区县城区、建制镇镇区以及城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风景名胜规划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区域。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与城镇规划区重叠的,管理按城镇规划区制度执行。 (3)乡、村规划区:市域范围除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规划区以外部分。 3、两个体系 (1)两体系指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 (2)配置要求: ●一般建制镇按《镇规划标准》配置。 ●乡、村规划区中,非建制镇(乡政府所在集镇)、农村新型 社区、村按《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标准》配置各项设施。 (3)一般建制镇镇区和乡、村可参考的配置模式 “12+2、7+3”模式,规划中必配和选配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2.0.7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3.2 规划人口预测 ,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pdf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用气负荷 4.1 负荷分类 4.2 负荷预测 4.3 规划指标 5燃气气源 6燃气管网 6.1 压力级制 6.2 管网布置 6.3 水力计算 7调峰及应急储备 7.1 调峰 7.2 应急储备 8燃气厂站 8.1 一般规定 8.2 天然气厂站 8.3 液化石油气厂站 8.4 汽车加气站 8.5 人工煤气厂站 9运行调度系统 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 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 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 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 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 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 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 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load curve 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 小时负荷系数hourly load coefficient 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7 日负荷系数daily load coefficient 年均日负荷与高峰日负荷的比值,表示负荷变化的程度。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用气越均衡。 2.0.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hour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9 最大负荷利用日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day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日用气量的比值。 2.0.10 用气结构structure of gas consumption 不同种类燃气用户年用气量占年总用气量的百分比。 2.0.11 年负荷增长率yearly load growth rate 当年用气增长量与上年用气量的比值。 2.0.12 负荷密度load density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未实行)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137-20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报批稿 200╳-╳╳-╳╳发布20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XXX – 200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X年XX月XX日 中国XXXX出版社 200X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 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 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 赵书鑫 主要审查人: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 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件: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 调查问卷 1.您的年龄是(___(2)_________)。 (1)20岁以下(2)20-40岁(3)40-60岁(4)60岁以上 2.您的工作单位是_____(1)______,工作性质是(______(1)________)。 (1)规划管理(2)规划编制(3)大专院校(4)其他 3.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_____(3)_______) (1) 0-3年(2)3-5年(3) 5-10年(4) 10-20年(5)20年以上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评估 一、作用与适用范围 1.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下文简称《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除规划编制和用地统计之外,新增加了用地管理一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总体规划延伸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1)_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3.《2011版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_(1)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村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6:36:54 村镇规划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3]7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村镇规划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9月27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表2.1.2 2.2村镇人口预测 2.2.1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表2.2.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稿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 –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 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镇总体规划技术成果基本标准

镇总体规划技术成果基本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镇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次规划编制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总体规划,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阶段成果 2.1 一般规定 2.1.1镇总体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技术文件为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调研报告)。 2.1.2本标准将镇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现状调研阶段、方案阶段、评审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2.1.3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1.4规划文本、图纸应装订为一册,附件(规划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装订为一册。 2.1.5所有阶段都必须提交相应成果的电子文档(CAD、PSD、WORD文

件)。 2.2现状调研阶段 2.2.1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汇编。 (2)现状调研报告。 2.2.2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土地使用现状图。 (3)城镇建设用地评价图。 (4)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实施评析图 (5)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主要为综合交通、电力、给水、环卫、防洪等)。 2.3方案阶段 2.3.1编制镇总体规划,研究确定镇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对镇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框架性意见。 2.3.2 镇总体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预测镇域总人口; (2)分析城镇职能、提出城镇性质和发展目标; (3)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4)预测城镇人口规模; (5)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6)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镇规划标准_整理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9年

总则 规划原则 景城统筹、城乡统筹、全域规划 风景区发展与镇域整体发展紧密衔接,镇域内各村整体进行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村镇之间在空间布局、产业互补、设施共享等方面的协调,达到整体效益最优,实现互相促进、共同奔向小康的奋斗目标。 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科学布局 以保护生态和保证安全为前提,在充分考虑生态承载力的条件下,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生态资源,尊重客观自然基础,对生产力、人口和场镇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建设用地和人口。 传承历史、弘扬文化、突出特色 要注重保护地方历史遗存,尊重和弘扬地方文化,强调地域文化特质,把地域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自然历史文化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体现和发扬地方的特色。 规划期限 依据峨眉山市总体规划要求,确定本次高桥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峨眉山市城总体规划一致。确定为: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5年。 规划范围 本次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范围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范围即为镇域范围,面积共计约75平方公里,包括14个村,一个集镇(高桥镇)。 城镇规划范围 依据峨眉山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市规划区范围,合理确定高桥镇城镇规划区范围。至远期2035年城镇规划范围约21.66平方公里(包括中兴社区、万槽村、福田村、张沟村、高桥村、余村村、高桥村),其中集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约3.45平方公里。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定位及目标 规划定位 整体定位:峨眉风景区新门户、人文生态旅游体验区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定稿版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最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2.2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

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Ⅵ、Ⅶ气候区Ⅲ、Ⅳ、Ⅴ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4.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2.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3.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4.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5.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6.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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