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大气环境污染与控制1 [自动保存的]
大气污染监测

三、空气污染对人和生物的危害
1、急性作用 指人体受到污染的空气侵袭后,在短时间内即表现出不适或中毒症状
的现象。历史上发生的急性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洛杉机光化学烟雾等。
2、慢性作用 指人体在低污染物浓度的空气长期作用下产生的慢性危害。 危害途径:污染物与呼吸道黏膜接触; 主要症状:眼、鼻黏膜刺激、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癌及因生理
3、布点方法
① 规格网格布点法 特点:随机性强,不受人为因素影响,能客观反映空气状况。
② 按人口和功能区布点法 特点:这种方法多用于区域性常规监测,布点时先将监测区按工
业区、商业区、混合区、文化区、交通枢纽区、清洁区等划分为若干 “功能区”,再根据要求和布点原则在各功能区布点。
③ 同心圆多方位布点法 以污染源为中心画若干个同心圆,从圆心引若干条射线,射线与 各圆交点一般可作为监测点。同心圆数目不少于5-7个,同心圆布点 原则为在设计的高浓度区及高浓度与低浓度交界区应较密,其他区可 疏。 此法用于孤立源所在地风向多变的情况或多个污染源集中的情况。
态、蒸气物质,不宜采集气溶胶; (2)冲击式吸收管:适用于采集气溶胶样品 小型:10ml吸收液,采气速率2.8-3L/min 大型:75ml吸收液,采气速率28-30L/min (3)多孔筛板吸收管:对气体和气溶胶都有较高的采样效率,利用小
孔将气体分散若干小泡,增大气液接触面,同时由于孔道弯曲的阻留作用 延长了接触时间。
② 固体阻留法 a、原理:当气体通过一定结构的固体吸收剂时,由于微孔阻留,表
面吸附,溶解吸附等作用,将气体污染物浓缩收集,洗脱后测定。 b、采样系统:一般由填充柱、滤料(滤纸、滤膜等)、流量计、采
样动力泵等组成。 其它还有低温冷凝法、静电沉降法、扩散法、自然积集法等。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控制总量,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明确企业排放指标来源。
第二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实行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协调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报道大气环境保护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自然地理、气象条件,合理确定产业结构布局、城市功能分区,形成有利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共同防治第三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章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共同防治第六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2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大气环境污染与控制

大气环境污染与控制近年来,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大气污染不仅会影响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还对生态系统和气候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控制大气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首先,大气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工业污染。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工业废气排放进入大气中,含有高浓度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
这些物质不仅对生命造成直接的威胁,还会形成雾霾天气,影响交通和能见度。
其次,交通尾气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汽车的尾气排放含有一系列有毒物质,例如一氧化碳和非甲烷溶剂。
尤其是在城市中,交通拥堵导致车辆排放的废气无法得到有效处理,进一步加剧了大气污染。
此外,能源消耗和利用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烟尘。
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对于这些能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大气污染问题更为严重。
因此,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并发展清洁能源已经成为控制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控制大气环境污染,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同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促进绿色生活方式的普及,减少人为因素对大气环境的破坏。
其次,加强工业和交通领域的污染治理。
对于工业排放,可以采用先进的治理设备,如脱硫、脱硝、气体净化等,减少有害废气的排放。
在交通领域,推广高效公共交通工具和清洁能源汽车,减少尾气排放的同时,也能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最后,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和水能等,具有减少污染和气候变化的特点。
因此,发展清洁能源不仅能够缓解大气污染问题,还能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大气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改善工业和交通领域的污染治理、以及发展清洁能源,我们能够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的程度。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洁净的大气环境,为人类创造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2023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修订(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能源消耗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采取措施控制、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二)依法拟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四)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预警;(五)组织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六)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七)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2021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_条例_
2021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家都是十分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的,为此西宁市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了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房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工业园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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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一、大气的结构(第14章)
2、大气圈的结构 (4)热成层(暖层) 它自中间层顶到800km的大气层。特点: ① 温度随高度增高而迅速上升(原因下部为氮原子 不吸收紫外线、上部为氧原子吸收紫外线)。 ② 空气稀薄,难以传声 。
按污染物质的来源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两类。
(1)天然污染源:指自然界本身向大气环境排放有害 物质或对大气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污染源,例如火山喷发、 森林火灾等。
(2)人为污染源:指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所形成的 污染源,例如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过程和 农业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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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差异,同时考虑大气的垂直运动状态,可将大气圈
分为五层:(1)均质层: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 (2)非均质层:热成层、逸散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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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一、大气的结构(第14章) 逸散层
2、大气圈的结构
热成层
中间层
平流层
对流层
常见的二次污染物有:硫酸及硫酸盐气溶胶、硝酸及
硝酸盐气溶胶、臭氧、光化学氧化剂(OX)以及许多活性 中间产物:H2O· 、OH· 、NO3· 等。
30km以下。 高度越高,大气越稀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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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一、大气的结构(第14章)
2、大气圈的结构
从地球表面向上到90Km高度,大气的主要成分氧和氮
的组成比例几乎不变,这一层大气称为均质层。 在均质层以上和外层空间的大气层,其气体的组成随 高度的升高有很大的变化,这一层大气称为非均质层。 根据大气在垂直方向上温度、化学成分、电荷等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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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二、大气的组成(第13章)
2、大气的组成
(2)可变组份:主要指二氧化碳和水蒸汽,这些组份 在大气中的含量是随季节、气象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而变 化的。 (3)不定组份 :指那些由于自然界突发灾害(如火山 爆发、森林火灾等)或人类活动所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硫化氢、粉尘等组份。 这些不定组份大多对人类有害,也是造成空气污染的 主要物质。 大气中除水汽、液体和固体杂质外的整个混合气体,称 为干洁的空气,其主要成分为氮、氧、氩和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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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物
三、大气污染物
2、大气污染物的分类
(2)按污染物形成过程划分
① 一次污染物 一次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物理作用或化学反应:
1)气体污染物之间的化学反应。
2H2S+SO2 → 3S+2H2O(有催化剂)。 2)颗粒污染物对气体污染物的吸附作用,或颗粒污染 物表面上的化学物质与气体污染物之间的化学反应。 4Mg+4SO2 → 3MgSO4+MgS 3)气体污染物在气溶胶中的溶解作用。
③ 层内空气处于高度电离状态,故称为电离层。电 离层能反射电磁波,对地球上的无线电通讯具有重要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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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一、大气的结构(第14章)
2、大气圈的结构 (5)逸散层 它是热成层顶以上的大气层,也称外大气层。特点: ① 层内空气处于高度电离状态。 ② 温度很高,可达数千度。 ③ 空气极其稀薄,由于地球引力减弱,一些高速运动 的空气质点不断向星际空间逃逸,因此称为“逸散层” 重点掌握对流层与平流层的特点。
(1)一是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它是主要原因 ; (2)二是自然引起的,这种情况只占大气污染很小 一部分,而且超出了人类所能控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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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物(第13章)
二、大气污染源 1、大气污染源的概念
指向大气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大气环境产生有害影 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一切发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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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二、大气的组成(第13章)
1、大气和空气的区别
大气和空气两词,从自然科学角度看,并没有实质性 的差别,常做为同义词。在环境科学中,有时两个名词分 别使用。 一般对于室内和特指某个地方(如车间、厂区等)的 气体,习惯上称为空气,对这类场所的气体污染就用空气 污染一词。 在大气物理、大气气象和自然地理的研究中,是以大 区域或全球性的气流作为研究对象。常用大气一词,同时 对这种范围的气体污染就称为大气污染。 上述两个污染,也可统称为大气污染
环境学导论
第三章 大气环境污染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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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气环境污染与控制
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3.2 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物 3.3 大气污染类型与污染效应 3.4 影响大气污染的因素 3.5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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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二、大气的组成(第13章)
2、大气的组成
大气是多种气体的混合物,它的组成可以分为恒定组 份、可变组份和不定组份三种。
( 1 )恒定组份:主要有氮( 78.09% )、氧( 20.95% ) 和 氩 ( 0.93% ) 三 种 气 体 , 它 们 共 占 大 气 总 质 量 的 99. 97%。 除此之外,还有微量的氦、氖、氪、 氙、氡惰性气 体。 这一组份的比例在地球表面上任何地方几乎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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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物(第13章)
二、大气污染源
2、大气污染源的分类
(3)按污染物排放的方式划分
① 点源(高架源) :污染源集中在一点或相对于所考 察的范围而言可以看作一个点的情况。如单个沿囱。 ② 线源:移动污染源在一定的线路上排污,使该线路 成为一条线状污染源的情况。如一条汽车来往频繁的公路 就可以看作线源。 ③ 面源:在一个较大范围内较密集的排污点源连成一 片,把整个区域可以看作一个污染源。如许多低矮烟囱集 合起来就构成一个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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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物 (第13章)
三、大气污染物
1、大气污染物的概念 指由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排入大气,并对人类和环境 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 2、大气污染物的分类 (1)、按污染物存在的形式划分
① 气态污染物:主要指含硫化合物、含氮化合物、
② 整层气流比较稳定,没有强烈的对流运动,以水平 运动为主,平流层由此得名 。
③ 一般没有像对流层中那样复杂的天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象。
飞机一般在平流层中飞行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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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一、大气的结构(第14章)
2、大气圈的结构
(3)中间层
3.2 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物 (第13章)
二、大气污染源
2、大气污染源的分类
(1)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划分
① 固定污染源:位置固定,如工厂的排烟或排气。 ② 移动污染源:位置可以移动,在移动过程排放大量 废气,如汽车、飞机等。 (2)按污染物排放的时间划分 ① 连续源:污染物连续排放,如化工厂的排气筒。 ② 间断源:污染物排出时断时续,如取暖锅炉的烟囱。 ③ 瞬时源:排放时间短暂,如某些工厂的事故排放。
碳氢化合物、碳氧化物、含卤素化合物。
② 颗粒污染物:指大气中粒径不同的固体、液体和
气溶胶体。主要有:降尘、飘尘、烟、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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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物
三、大气污染物
2、大气污染物的分类
(2)按污染物形成过程划分
可以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 ① 一次污染物:指直接从各类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质,其 物理、化学性质尚未变化 ,如SO2、NO、CO、颗粒物、H2S、 NH3、CO2、HF、HCl、CFCS等。它又可分为反应性污染物 和非反应性污染物。 反应性污染物:它的性质不稳定,在大气中常与其它物质 产生化学反应,或作为催化剂促进其他污染物产生化学反应。 非反应性污染物:它的性质稳定,它不发生化学反应,或 反映速度很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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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一、大气的结构(第14章)
2、大气圈的结构
(1)对流层
② 空气对流运动强烈,大气污染也多发生在这一层 (尤其2Km以内)。原因是地面的长波辐射加热。 ③ 天气现象,如雨、雪、寒潮、台风、雷暴等多发生 在此层。 ④ 密度大,大气总质量的3/4集中在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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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一、大气的结构(第14章)
2、大气圈的结构
(2)平流层
自对流层顶到约55km的大气层。该层的特点是: ① 起初气温随高度增加几乎不变化(同温层),但大 约到30km以后,温度随高度增加而升高(逆温层)。 在 25km 以上,臭氧大量聚集,形成臭氧层。臭氧层 会吸收绝大部分紫外线,使平流层加热。
图4-1大气圈结构
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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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气的结构和组成
一、大气的结构(第14章)
2、大气圈的结构
(1)对流层
大气圈的最低层,其下界与地面接触,上界则随纬度 和季节而变化,由低纬度向高纬度、厚度变小 ( 低: 1718Km ;中: 10-12Km ;高: 8-9Km ),平均厚度 12km 。夏季 的厚度大于冬季的厚度。 对流层是受地表影响最剧烈的一层,主要特点有: ① 气温随高度的增加而降低,平均每增高100m,气温 降低 0.65℃。原因是地面的长波辐射加热。山越高,气温 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