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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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幼儿舞蹈创编》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编号:学分:周学时:1 总学时:17
开课学期:第2学期
开课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适用专业:学前教育
课程类别:专业方向必修课
课程修读条件:舞蹈基础与形体训练1、2、3、4,幼儿舞蹈创编1
课程负责人:所属基层学术组织:学前教育系
二、课程简介
<<幼儿舞蹈创编2>>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

本课程主要解决作为学前儿童教育教师的肢体能动能力,在零基础的条件下,经过第五个学期的训练,解决动作协调能力,自如地舞蹈,并通过舞蹈创编知识创编儿童舞蹈。

重点内容是把握幼儿肢体能动能力,创编适合幼儿的舞蹈。

也是一门实践联系理论的专业课程。

三、教学目标
总目标:引领学生专业成长,引导学生热爱舞蹈,善于从心理到肢体的表现,使学生成长为生动,非机械式的幼儿教师。

具体来说有三个层次的教学目标:知识目标:从实践到理论认识舞蹈,儿童舞蹈的创编
能力目标:了解肢体,感受肢体,支配肢体
素质目标:肢体语言是幼儿教师的必备素质,能帮助教师更好地与幼儿相处和沟通,生动得体的肢体能动,可以提升学生在学前教育领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教学内容是掌握幼儿肢体能动能力,创编适合幼儿的舞蹈。

期末以组合的形式呈现,实践表演为考核方式。

节奏、动作到位、表情情绪,创编新颖是评分的条件。

五、考核及成绩评定方式
六、教材及参考书目:
撰写人:
审核人:
制定时间:年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2)将考核结果与晋升、奖励、培训等挂钩,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整体队伍素质。
4.人员保障
(1)落实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确保其收入与付出相适应。
(2)完善福利保障制度,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满意度。
(3)加强职业保障,维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完善法官选拔机制,严格选拔标准,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
(2)设立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岗位,采取公开招考、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3)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人员考核与激励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法官、辅助人员及其他行政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2)将考核结果与人员晋升、评优评先、奖金分配等挂钩,激发工作积极性。
5.内部监督与问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强化问责制度,对工作失误、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三、组织实施
1.成立法院事业编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
2.制定详细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主体。
3.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改革措施
1.人员编制优化
(1)根据案件数量、审判工作强度等因素,合理调整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行政人员的编制比例。
(2)严格控制事业编制总量,对超编人员进行分流安置,确保编制使用效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编制配置。
2.人员招聘与选拔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基层法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配置

基层法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配置

第一部分:引言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对我们所处的体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而在社会中,法院机构改革是一个影响深远的议题。

在本文中,我将会围绕基层法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的配置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以期提供一份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议题。

第二部分:浅谈基层法院机构改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基层法院机构改革指的是什么?基层法院是司法机构中位于最基层的法院,主要负责处理一些比较简单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基层法院机构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这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同的改革方案应运而生,其中就包括了三定方案中的配置。

第三部分:解析基层法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的配置在三定方案中,配置是其中一个关键的方面。

这里的配置指的是法院内部的各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安排。

将这个方面细化下来,主要包括细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工作分工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我们需要深入探讨这些具体的内容,了解每一个方面的设定和背后的意义。

1. 细分机构设置在基层法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的配置中,对于细分的机构设置有着明确的要求。

不同的案件需要不同的机构来处理,这就要求法院在配置时要考虑到这一点,合理地分配各类机构,使得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各类案件。

也需要在配置时考虑到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人员编制标准人员编制是基层法院机构配置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合理的人员编制标准可以保证法院的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而在三定方案中,对人员编制标准也有了具体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了人力资源,使得法院的工作更加有序。

3. 工作分工工作分工是指在法院内部,各个机构、人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在三定方案中,对工作分工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希望能够通过合理的工作分工来提高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使得司法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

第四部分:总结与展望在本文中,我们对基层法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的配置进行了全面评估和探讨。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制的完善,法院系统作为国家的司法保障机构,必须持续进行改革和创新。

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是法院事业编制的改革。

本文将探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方案等相关问题。

一、改革目的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绩效和效率,增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改革,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法院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建设。

二、改革内容1.编制结构调整根据各级法院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编制结构和编制比例。

同时,根据不同法院的特点和任务,调整编制职位的设置和调配,确保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编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管理机制,明确编制的监督、管理和评估责任,加强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和人员素质水平。

3.编制用人政策改革制定合理的编制用人政策,确保编制系统内人员的选拔任用公正公平。

加强人力资源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编制内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编制待遇改革合理调整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编制内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

同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激励编制内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方案1.制定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实施步骤,确保改革按部就班地进行。

同时,合理安排改革的先后顺序,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避免过多冲击和不确定因素。

2.加强改革组织与领导成立法院事业编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任务目标。

同时,加强对改革干部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改革的组织领导能力。

3.深化制度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明确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范。

加强对制度落实和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成效显著。

4.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加强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改革目的、内容和成效。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

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

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

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由原区、县法院受理,有的则派出审判庭或者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

这种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需待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一)办公厅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法院内设机构撤并方案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法院内设机构撤并方案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法院内设机构撤并方案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以及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有内设机构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xx个,现有核定内设机构xx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执行)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司法警察大队。

二、内设机构拟作如下调整(一)保留: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整合:审判(执行)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整合为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一局、执行二局整合成执行局。

(三)裁撤:审判(执行)监督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四)新设:诉讼服务中心,与立案庭合署办公。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司法警察大队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直属行政机构,暂不列入本次内设机构改革范围,机构职能不作调整。

三、改革后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改革后内设机构数为10个,分别为:(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登记立案…… (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设刑事审判庭。

(三)实现大民事审判机制,设民事审判庭,撤销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旅游速裁法庭,其职能整合至民事审判庭。

(四)发挥行政审判及赔偿委员会工作职能,设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五)实施大执行工作格局,设执行局,撤销非诉执行局,其职能整合至执行局。

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

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

一、应当严格区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我国法院现行的内部管理体制大体是: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构成院级行政领导层。

案件的审理由法院内部的各审判业务庭完成,庭长是主持审判业务庭工作的中层负责人。

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则是人民法院具体承办案件的审判组织。

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非简单的民事案件,均适用合议制,即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说,这套机构设置的模式大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在于未能严格依据程序法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审理案件的职权以及将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的问题。

由于多年来,我国法院的体制完全是按照行政的模式运作的,法院内部也基本上采用行政的运作方式,所谓对案件的裁定意见实行“领导把关、层层审批”,是指对案件的审理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审判的审判人员进行,而对案件的最后裁判要由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最后决定,从而形成了案件的实际审理与案件的判决相分离的状况。

法官和合议庭不能真正成为案件的决定者,审与判发生分离,法院的院长、庭长等成为裁判的决定者,行政权完全主导着审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严格区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

我们首先需要讨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的关系。

在法院内部,存在着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这两种权力应当严格区分。

司法行政权主要是对法院内部的人财物进行管理的权利,是保障法院的活动正常运转的所必须的。

司法行政权由法、副院长,庭长院的院长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享有并行使,而司法权则由每一个法官具体行使,由于根据法官法,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等人也是法官,因此他们同其他法官一样。

都要依法享有司法审判权。

司法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要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因此,普通法官要服从享有司法行政权的有关领导的安排,但司法行政权只能是针对人财物的管理而行使权利而绝对不可以就具体的案件的裁判行使权利,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法院院长享有发动再审程序、将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外,原则上每一法官所享有的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权都是平等的,审判权不是一种行政支配权,一个法官不能在对具体案件的裁量中受另一个法官的支配,否则,前者将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官,而不过是成为了后者的助手,而后者由不具体审理案件,但有权作出裁判的决定,这不仅是违背审判规定的,而且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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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要求,结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结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有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
现有政法编制数xx名,设院领导职数x正x副,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县处级)x名,科级领导职数xx正xx 副,外加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各x名(正科级)。

根据“三定”方案及历次机构调整核定情况,现有核定
内设机构xx个: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教育培训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金融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执行综合处、司法鉴定处、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书记员处。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另设机关党委负责院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内设机构整合调整方案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今年的重要工作,内设机构改革不仅是机构合并问题,更是人心合并问题,不把人心聚拢,把改革变成凝神聚力的手段,则机构改革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

机构改革不仅是法院内部机构的压缩和整合,也是审判资源和管理资源的再分配,在法院人少案多矛盾仍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内设机构改革需要改变思路,调整方向,以达到实现机构改革与案件审判的良性互动。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引导和把握。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应坚持职能统一、审判专业化分工的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内设机构改革后,数量会减少,但仍然应兼顾审判的专业化分工,不能将完全不同类型不同思维的案件在一个机构内处理,防止因机构改革降低审判质量。

刑庭、民庭、执行局等机构工作思路和案件类型完全不同,不能将这些案件混在一个部门处理,也不要相信存在全能法官,这是对法官不切实际的空想。

在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只有将审判工作相对专业化审理,才能满足人们的法治需求,即使法院内设机构合并,仍然应当坚持专业化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改革不断造福人民,给人民群众更多的幸福感。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应坚持扁平化管理原则。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现职能整合,也是为了减少管理环节,实现法院管理工作的扁平化、直接化,更好地实现法官的内部管理和交流沟通,使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更加增强活力和干劲,更加体现机构改革的初衷。

当然机构改革后,很多庭长及副庭长因机构改革而不再有相应职位,建议由现任院领导兼任合并后设立的庭长职务,既便于对审判庭内部的管理,也能减轻因内设机构改革带来的人事任免阵痛。

而且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机构改革后,内设机构减少,也不需要很多院领导分管,但每个机构内部人员可能会很多,院领导兼任庭长,利于统筹协调,管理好合并后较为庞大的内设机构,减少合并后管理上可能导致的真空地带。

而且院领导兼任庭长,更利于管理职责到位,贯彻落实好扁平化管理原则。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调整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
为先原则。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面临着管理岗位很多同志的人事调整,对于新机构撤销而导致管理岗位消失的庭长或副庭长会有失落感,但是应当看到法院司法改革就是要破除过度管理的行政化藩篱,建立专业化审判的工作团队,形成一支风清气正的法院工作队伍,因此,破除法院管理的行政化科层化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方向,在新机构组建的用人上,要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充分尊重法院的干部和人才,用足用好人才,不因机构合并而使法官掉队,使法院现有的干部队伍出现滑坡,使审判执行工作受到影响。

要通过合理调剂法院干部,在全市或本地区基层法院之间调剂机构改革分流的干部及人员,使每个同志在机构改革中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和方向,都能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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