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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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鄂安监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6年11月3日印发施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行政执法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政法函〔2017〕5号)要求,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以《手册》中新版文书样式为准,具体文书样式的电子文档,请到总局政府网站“下载服务”(网站主页下方左侧)中的相关栏目下载使用。

同时,为做好《手册》的贯彻实施,督促指导监管执法人员落实《手册》各项规定,加强监管执法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省安监局将于近期就《手册》内容分期进行专项学习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手册〉》说明(见附件2),对《手册》进行学习解读,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准确掌握,规范运用,推进全省安全监管执法科学化、规范化。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2.《〈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说明》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0日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以下简称《手册》)已于2016年11月3日印发施行。

为认真抓好《手册》学习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手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手册》依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管全部执法活动,细化明确了执法的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体要求,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基本规范和指引。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渝安委[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0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的要求,市政府安委会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现将三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构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长效机制,真正实现依法治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总体部署,创建“安全发展、安居乐业、统筹城乡、主动保障”的全国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和体制机制创新,适应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形势,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为着力点,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为加大依法治安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和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并积极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区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安全生产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案卷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案卷,是指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安全生产执法案卷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保密性原则。

二、案卷材料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案卷收集与整理制度。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报告等,确保案卷材料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整理:1. 案件基本情况;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材料;3. 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4. 执法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 执法文书及相关附件;6. 其他相关材料。

三、案卷立卷与归档第七条案卷立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按时间顺序排列;2. 案卷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目录、页码等;3. 案卷应当编目、编号、装订整齐。

第八条案卷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执法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交归档;2. 案卷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档案安全、完整;3. 案卷归档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案卷进行检查、维护。

四、案卷保管与查阅第九条案卷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案卷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2. 案卷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室;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案卷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条案卷查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查阅案卷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查阅;2. 查阅案卷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3. 查阅案卷应当做好登记,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五、案卷评查与监督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确保案卷质量。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洪安监字[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的通知(洪安监字〔2007〕71号)各县、(开发)区安监局:自2006年11月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以来,我局针对各县、(开发)区安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考核。

通过考核,提高了各县、(开发)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水平,同时也反映出原《考核办法》中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县、(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地开展考评工作,经我局讨论研究,现将修订的《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即行废止。

附:1、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2、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表二00七年五月八日附1: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安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安监局对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度中期及终期分两次进行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考核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目标管理、组织管理、队伍建设、行政许可、行政监察、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贯彻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方法按照《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表》执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基础分为100分。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渝安办〔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样板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样板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处理结果如何填写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应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一致。

2、安全生产老版文书能否处罚根据国家总局文件通知规定,2010版的出来以后,之前老版的已抄经“同时废止”,所以不能使用老版的文书进行处罚。

具体通知原文如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百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6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度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适用于各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海洋石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除外),自2010年10月1日起使用。

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2月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道式样自行印制。

二、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十五日3、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怎么填写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路线、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被检查人确认签字,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字。

必要时还可以摁手印。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改正指令书,是否等同停产通知书?责令改正和责令停产停业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中有明确的说明。

5、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一、职责划分明确是做好执法工作的保证。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大多数是隶属于安全监管局的内设机构,系参公(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渝安监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安监发〔2017〕14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安监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事培训处报告,以便予以修改完善。

(联系电话:023—67961862)。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7日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全市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三)指导全市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工作;(四)指导、监督全市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五)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队伍建设工作;(六)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考试市级考试题库;(七)统筹、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信息化建设工作;(八)负责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负责中央驻渝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九)其他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纠错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纠错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纠错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2、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纠错制度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朔州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附件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县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评议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行政处罚是否得到有效落实;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备案;其他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的内容。

第四条评议考核方法。

评议考核主要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内部考评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

要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式。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纠错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充分调动全局干部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纠错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纠错是指对单位和委托执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过程中以及使用下达执法文书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5.23
•【字号】鄂安监发[2013]91号
•【施行日期】2013.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3]9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省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近些年来案卷评审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省局政策法规处。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
说明:1.基础标准,是指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合理,致使整个卷宗在评审中被判为零分的标准。

2.一般标准,是指在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瑕疵,致使案卷的某一部分在评审中被判扣分的标准。

在执法程序中,无需履行该项程序或使用该类文书的,则评审中对于该程序和该类文书以满分计算。

3.其他标准,是指关于文书规范和卷宗归档方面的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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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安监发[2010]3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09
【实施日期】2010.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的
通知
(渝安监发〔2010〕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10〕52号)要求,现将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细化,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并印发,请遵照实行。

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渝府令第147号)、《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第2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是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区县(自治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市安监局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工作,并由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评审考核人员由3名市安监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2名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考核工作采取4个片区评审考核和年终通报相结合方式进行,纳入年终
目标考核中。

评审考核工作后同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被评审考核单位。

第五条被评审考核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审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评审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负责评审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提出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查,并在10日内依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被评审考核对象。

第六条评审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表,实行100分制,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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