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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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的提案

关于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的提案

关于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的提案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特别是受还贷压力大、政府补助低、医疗服务价格低、医保总控结算限制等因素影响,我市一些公立医院的发展需求和运行资金不足、医疗服务需求多样化与服务提供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

因此,在坚持公有制不变、公益性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对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投入,增强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将成为公立医院改革中的又一新凫点。

一、引入社会资本的必要性1 .运行资金困难运行资金困难现已成为制约公立医院可持续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市的一些公立医院在运行资金方面主要面临4个方面的困难:(1)还贷压力大。

随着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和就医人数持续增加,公立医院急需扩大医疗规模和改善医疗硬件设施,但所有投入主要由医院自筹资金解决,还贷压力巨大。

(2)政府补助标准低。

现有补助标准是以〃人头〃和床位编制进行的,按此标准,有的医院一年补助额甚至还不够发一个月工资。

(3)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偏低。

目前.,一些医院执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偏低,而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医用耗材不断上涨,人力成本增加,利益空间不断缩小。

(4)医保总控结算限制。

据了解,医保总额控制结算方式,已经严重影响了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行。

医院医保费用〃超总控〃越多,就意味着诊疗病人越多,医院亏损也就越多。

2 .政策要求与支持随着新医改的深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窗口逐渐开启。

《XX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明确到2023年全省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总量的30%O3 .医疗服务多样性需求公立医院改革不仅是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更关键是满足老百姓〃看得好病〃的需求。

因此,延伸多样化医疗服务以满足老百姓多层次需求,也是公立医院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建议及理由1 .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即社会资本将所属医院的经营权交给公立医院,保留所有权,公立医院负责托管运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公立医院将医院品牌特许授权给社会资本,公立医院收取一定费用,并派驻管理团队参与医院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3]4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3]4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3〕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精神,促进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于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结合与有序竞争、明确政府发展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解决卫生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的基础,能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激活社会资本,增强卫生发展活力,提高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既可以为广大群众提供高端、个性化的医疗服务,也可以为不同层次的潜在医疗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选择。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品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外资进入我国医疗市场的研究

外资进入我国医疗市场的研究

外资进入我国医疗市场的研究摘要:我国医院市场的放开问题一直是医改的焦点之一。

本文从外资进入我国医疗市场的现状和问题入手,分析外资进入我国医院市场的利弊,指出外资进入我国医疗市场会有助于打破目前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形成竞争态势,并且外资带来了先进的运作理念和医疗技术,对于深化和全方位推动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对外资进入我国医疗市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外资;医疗市场;利弊;建议医疗体制改革是目前社会之热点,政府之重点,是一项牵涉面广、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

我国医院市场的放开问题、医院的进入权问题一直是医改的焦点之一。

最近,我国政府明确表示多渠道办医将是长期坚持的改革方向,表明了对外资进入公立医院的鼓励态度。

但也有人士认为外资进入会进一步将我国医疗服务推行市场化,加剧看病贵的局面。

本文从外资进入我国医疗市场现状、问题入手,分析外资进入我国医院市场的利弊,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外资进入我国医疗市场的现状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医疗市场为外资进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的改革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外资医院在中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某些市场监管规定、政府干预以及市场准入的限制等种种因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医院在国内医疗市场的作为。

未来,外资在中国医疗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外资医院数量偏少,规模不大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外资开始进入大陆医疗市场。

到目前为止,我国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数量共计200多家,不到全国医院总数的1%,数量偏少,且规模都不大,医疗服务集中在眼科、口腔科、皮肤科、骨科、妇产科、整形等专科范围,较少涉足大型的综合性医院。

2.外资投资医院主要有四种形式第一,创办分语种的涉外合资医院,主要服务于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其家属。

第二,投资创办会员制医院,成为会员后即可享受24小时上门服务和专家远程会诊。

第三,与国内资金联手购并已经建立营运的医院,此种方式最具可行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成府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成府发〔2010〕2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办医主体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及标准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尽快予以批准。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医院改革。

对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三)支持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合伙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现就加快我省民营医院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原则,支持民营医院加快发展;以人才为重点、科技为先导,鼓励发展“大专科、小综合”医疗机构,使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院的平均水平。

(三)工作目标。

宏观调控医疗机构发展方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二、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政策措施(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用私人资本、集体资本、外资以及权属归国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兴办符合标准的各类医疗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赣卫体改字[2014]3号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赣卫体改字[2014]3号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赣卫体改字〔2014〕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40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精神,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举办主体要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比重,力争到2015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总量的20%,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总量的30%。

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考虑符合准入标准的社会资本。

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二、放宽服务领域要求。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儿童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外资合资、港澳台独资举办特色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医疗旅游康复医疗机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辽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全省群众不同层次就医需求为目标,坚持从省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强化市场调节机制,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拓宽医疗卫生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培育、发展和壮大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支持鼓励原则。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湖政办发〔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到2017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到100%,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城乡居民社区门急诊就诊比例和区域内就诊率达到省定标准,逐步构建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优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实施新一轮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15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

按照每3—10万服务人口或每个建制乡镇(街道)设置1家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城市1—1.5万服务人口、农村3000—5000服务人口、步行15—20分钟左右的服务半径分别设置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对地处偏僻、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设置巡回医疗点。

城市新建和改建区域,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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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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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通知》,我市将放宽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办医,营造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有序竞争的局面。

以确保到年,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门诊总人次的15%。

新增医疗卫生资源
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为解决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申请进入医疗服务体系时遭遇的准入难、限制多等问题,《通知》明确,我市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卫生部门在对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进行审核时,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通知》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实际投入入股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在我市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通知要求,各部门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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