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赴港澳定居申请进度流程

赴港澳定居申请进度流程

赴港澳定居申请进度流程一、申请前准备1. 确定定居意向: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确实有赴港澳定居的意愿和需要。

2. 材料准备: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

二、选择申请类别1. 选择适合自己的申请类别: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赴港澳定居申请类别,如就业、投资、亲属团聚等。

三、申请递交1. 递交申请表格:根据选择的申请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2. 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至指定的港澳入境事务处或领事馆。

四、申请受理1.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 缴费:根据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五、面试和体检1. 面试:根据申请类别的不同,可能需要进行面试,面试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定居意愿进行了解。

2. 体检:根据要求,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六、申请审批1. 审批过程: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包括对个人情况、资格条件等进行评估。

2. 审批结果:根据审批结果,申请人将收到相关通知,包括批准、拒绝或需要补充材料等。

七、签证办理1. 签证申请:如果申请获批,申请人需要前往指定机构办理签证手续。

2. 签证发放:经过办理手续后,签证将会发放给申请人。

八、抵港/抵澳1. 抵达港澳:持有有效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签证规定的时间前往港澳定居地。

2. 登记和办理居留手续:在抵港澳后,申请人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前往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办理居留手续。

九、定居生活1. 安顿生活: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居住地和工作机会,开始自己在港澳的定居生活。

2. 适应环境:适应当地的文化、社会环境和生活习惯,融入当地社区。

以上是赴港澳定居申请的大致流程和进度。

具体流程可能因个人情况、申请类别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过程中,建议申请人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准备和递交申请材料,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
受理环节量化表
审查内容
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一)提交中华人民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并经居住地镇街签署初审意见;(二)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三)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四)交验申请人的外国证件或中国旅行证;(五)交验申请人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六)交验申请人内地父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七)交验申请人内地父母居民户口薄;(八)交验申请人外籍父母的外国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九)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九)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如父母已离异);(十)死亡证明书(父或母已死亡的,须交验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十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查结论
1.予以核准的,进入制证环节;
2.不予以核准的,转入调查环节,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核查。
审查要求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程序
接到受理资料后,民警核查资料。
审查方法
信息比对。
审查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1.07•【文号】公境[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二○○四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系统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系统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港澳居民来往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通行证件,从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中国公民往来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第五条地居民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临时回地的中国公民在地暂住期间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公安部每年根据定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受理申请的标准,安排受理审批的进度,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地居民或者定居国外临时回地的中国公民在地暂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培训的亲属的;(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三)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四)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科技、文化、体育或者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五)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或者接受培训的;(六)往返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之间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乘务人员;(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第八条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二)第一项所列申请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同行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后在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需要前往照料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年龄都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的;(五)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的;(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2021铁路驻站联络员真题模拟及答案(2)

2021铁路驻站联络员真题模拟及答案(2)

2021铁路驻站联络员真题模拟及答案(2)1、基层公安机关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多选题)A. 负责辖区内境外人员的临时住宿登记管理,依法处理违法住宿登记管理的行为B. 掌握常住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C. 协助、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完成对境外人员管理的其他工作D. 宣传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试题答案:A,B,C,D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应当向()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多选题)A. 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B.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C.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D. 国家民政部试题答案:A,B,C3、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单选题)A. 上一级公安机关B. 办案部门负责人C.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D. 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试题答案:C4、严禁进入边境禁区或在距边界线我侧()范围内开枪打猎。

(单选题)A. 1000米B. 5000米C. 6000米试题答案:A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具体主要是指来自或开往国外、航行于世界各国港口之间的()货轮、客船、科学考察船、远洋渔船、海上钻井平台等常规类型船舶。

(多选题)A. 中国籍B. 外国籍C. 中国港、澳、台地区D. 无国籍试题答案:A,B,C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以及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单选题)A. 定居国外的证明B. 出境签证C. 出入境记录D. 在国外定居的公证书试题答案:A7、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县级公安机关不能决定的处罚有()(单选题)A. 警告B. 罚款C. 行政拘留D. 驱逐出境试题答案:D8、航程不足()的入境船舶应当在驶离上一口岸时,按规定向边检站预报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情况的信息。

(单选题)A. 12小时C. 48小时D. 72小时试题答案:B9、如果最初受理单位不是主要犯罪地的公安部门,而且由自己侦查不利于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而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有利时,则应将案件移送()的公安机关。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1997年5月17日公安部公布)为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保障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赴港澳定居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出入境管理部门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

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间人员交流交往,服务促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现公告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因投资、探亲、旅游、商务、研讨、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来往内地,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的申请。

经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的通行证有效期5年,持证人可以在证件有效期内多次来往内地,每次停留不超过90日。

持证人不得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如需了解政策详情,请咨询12367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2024年7月1日Announcement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on Implementing Policies to Facilitate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ChinaNo.6 (2024)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has decided to issue the 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Hong Kong and Macao Residents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among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o are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from July 10, 2024, to further facilitate exchanges between mainland Chinese people and people in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o help Hong Kong and Macao better integrate into the overall national development. It is hereby announced as follows: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wh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for short-term purposes such as investment,visiting relatives, tourism, business, seminars and exchanges may apply for the Permit through China Travel Service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and China Travel Service (Macao) Ltd. authorized by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The Permit approved and issued by theexit-entry administration is valid for five years, within which the holder may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multiple times, with each stay not exceeding 90 days. The holder shall not work, study or engagein news coverage activities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with the Permit.For policy details, please call 12367 (Service hotline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It is hereby announced.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July 1, 2024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为电子卡式证件。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安部2009年2月28日)第一条为规范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受理、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害居实行定额审批。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见附件1),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第四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第五条内在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受理、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见附件1),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打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审批分数线进行审批。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第四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第五条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一)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三)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五)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规范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一)属于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二)属于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三)属于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本规范第四条中的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受理审批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申请事由证明中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第九条受理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符合要求;申请人交验的相关证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齐全,符合要求;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由受理民警签名,将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相关资料(含相片)录入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现场采集申请人面像,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疑点的,受理后应及时进行核查;申请人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情形的,受理后应当在审查情况中注明;不符合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受理部门经审查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相关数据报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重点审查:(一)受理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初审意见是否明确等,同时应当将申请人的相关数据与申请材料认真比对,确保数据准确。

(二)申请人出国(境)证件签发情况。

(三)核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中心前往港澳通行证受理信息数据库,以核实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请信息;核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数据库,以核实港澳关系人所持证件真伪等情况。

(四)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在内地登记结婚的,须将申请人提交的结婚证明与民政部门提供的涉港澳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结婚证明的真实性,同时核查港澳关系人的出入境记录,确认其在内地登记结婚当日是否在内地;申请人与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属于收养关系的,须将申请人提交的收养关系证明与当地公证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核查,确认收养关系的真实性。

(五)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迁移时间在五年以内的,审核部门须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其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户籍迁移是否真实有效,有无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原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核查函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港澳关系人由内地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尚未领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发函向原批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原批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核查函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

(七)与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关系以及夫妻关系等申请情况存疑的,应提前将相关资料报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分别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联系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审核部门经认真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或者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将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相关数据报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进行补正;对发现疑点的,应及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三个月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进行面见和询问,现场采集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面像,重点审查申请人在等候审批期间申请情况是否变化,申请材料是否存在疑点,是否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受理、审核部门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不进行公示。

对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四十个工作日内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

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审批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见附件3)。

《批准定居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一联存档,一联交受理部门,一联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交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审批部门应当将《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归档。

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标识为“R”。

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上须附贴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

第十七条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