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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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的分类与设置(一)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涵盖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多个领域。

(二)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电工、钳工、焊工、车工等多个工种。

三、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1、初级职称和初级工: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

2、中级职称和中级工: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或初级工资格满 4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能够独立承担一般性的工作任务。

3、副高级职称和高级工: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或中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承担重要的工作任务。

4、正高级职称和高级技师: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高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显著的工作成就和影响力,能够引领行业发展或做出重大贡献。

四、聘任程序(一)个人申请员工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情况,向所在部门提出聘任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工作业绩报告等。

(二)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对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职称评聘工作,保证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和《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分类评审。

结合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明确不同类型职称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科学评价。

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强化工作业绩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民主评议情况等,定量评价包括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等。

(三)规范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坚持申报职务、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及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公开制度。

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四)系统推进。

坚持评聘结合,职称评审与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权限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省事业编制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满1年的学校编制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学校每年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决定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学科组。

扬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

扬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

扬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为依据,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按照“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积极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开放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设岗是评聘工作的前提。

学校将根据事业发展、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各单位要强化岗位意识,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第六条我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的岗位职责,按照学校聘任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教师(含教学、科研、实验)职务任职条件按学校制定的各类资格条件执行;教师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参照江苏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执行。

第七条各学院、各部门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与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要求,按照学校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尤其是教师高级职务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四章评聘组织与程序第八条我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学校设立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教师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分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监督服务第六章责任规定第七章附则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教师系列职务评审量化办法一、量化考核内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与职业道德情况由本人所在学院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考核评估暂行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并按优秀、合格两个等次直接录入职称评审系统的《量化积分表》“考核意见”一栏中,不再计分。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实行职业道德、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一票否决制。

申报人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工作由各单位考核,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直接录入《量化积分表》“考核意见”一栏中,不再计分。

量化计分的内容包括: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

二、量化计分办法㈠教学工作计分标准1.教学工作量计分标准:①教学科研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年限累加,每6学时增计1分,以100分封顶。

②教学为主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年限累加,每6学时增计1分,以100分封顶。

③科研为主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

④教学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年限累加,每6学时增计1分,以100分封顶。

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任现职以来,完成额定授课门数和计划学时,计100分;超工作量的,年均超3课时计1分,超过50分时按50分封顶;授课门数超过额定门数者,每超出1门计10分,超过20分者按20分封顶。

网络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量只有在完成校本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条件下方能折算计分,折算办法以教务处规定为准。

南通大学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定聘和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南通大学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定聘和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南通大学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定聘和评聘工作暂行办法为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推进二级学院自主管理,从2012年开始试行在学校宏观调控下,二级学院自主聘任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为此,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加强学科梯队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二级学院的办学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行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有利于优秀的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二、岗位设置(一)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师系列(含专职科研系列)和教师外系列(含实验、学生思政、工程、会计、审计、卫生、档案、出版、图书资料、教育管理等),以下均简称为教师系列和教师外系列。

(二)学校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核定全校和各学院教师编制,确定教师系列和教师外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

(三)各学院依据自身办学规模、现有教师队伍结构、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任务,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各学院当年可使用的教师系列(含专职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报学校审定。

(四)教师外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学校在总岗位数内统一设置和调控。

(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需设岗。

三、评聘范围我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以及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人才租赁在岗人员。

四、评聘条件(一)评聘基本资格条件,按《关于印发〈南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5个条件的通知》(通大〔2010〕30号)、《南通大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定职及聘任的暂行规定》(通大〔2005〕46号)文件和学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制定的基本资格条件中的科研业绩条件,只是评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评聘条件,各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学科发展层次,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原则,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条件。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XXX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XXX公司直属单位职称改革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职称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XXX公司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职称改革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工会工作服务,为本单位中心任务服务。

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第三条 职称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和科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XXX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XXX公司职改领导小组"。

是XXX公司职称改革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按照国家职称改革政策规定,研究拟定XXX公司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研究涉及XXX公司专业技术队伍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XXX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XXX公司直属单位职称改革方案的实施、检查、总结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职称改革工作。

其职责是:负责办理初级职称评审及初级职称以上申报工作,XXX公司聘任备案等职称管理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XXX公司人力资源部承办。

第六条 XXX公司直属单位建立本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XXX公司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是: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和XXX公司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作;研究上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严格聘任管理。

具体事务由各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承办。

第三章 设岗与增岗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形势发展、行业要求及工作需要,在编制内,提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明确岗位职责,报XXX公司职改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由于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原因,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须报经XXX公司职改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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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聘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和多元化标准的要求,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是衡量员工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标志,是公司聘任和员工应聘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公司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第三条申请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人员,应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规定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权限第四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系列的设置和评审,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职称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核和推荐工作。

凡是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的系列,公司不再组织评审。

第五条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的员工,按照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时间、专业等自愿报名,费用自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合格者,凭证书和考务材料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确认其资格的有效性,有关考务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职称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和范围。

1、及时了解和掌握任期内公司符合申报任职资格的人员情况。

2、负责参加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核。

3、根据公司岗位编制和职位说明书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员工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组织领导第七条职称委员会一般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公道正派、在同行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较高威信的专家组成。

公司职称委员会负责相应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和聘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聘分开”的原则,严格按评审权限、程序、纪律、标准和进度开展工作,确保审核质量。

第八条职称委员会成员组成要结构合理,体现各专业、学科和不同工作性质人员的代表性。

职称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职称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2人,委员4人。

职称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

职称委员会届满未按时换届或未履行换届审批手续的,该职称委员会不得继续开展任职资格评聘工作。

第九条职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召开职称委员会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的2/3方为有效。

职称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每次会议对同一送审对象只进行一次评审和投票表决,不重评重议。

在评聘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时,该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任职资格评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公司职称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根据确认的任职资格信息,建立相关情况的基础台账。

第四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认定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认定,适用于符合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的员工和见习期满初次认定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新进入公司需要核定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员工。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上报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

具体规定如下:1、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确定“助师”级资格;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师”级资格;3、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确定中级资格;4、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确定为中级资格。

第十三条从公司所在城市以外的城市转入公司,在调入前已在原单位获得高、中、初级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到地方人事主管部门办理流动认定后,方可参加地方人事主管部门高一级别的职称评审。

第五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申报各系列、各级别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等项要求,按照国家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评审程序第十五条凡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在公司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员工,均可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并如实提供评审材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所需材料参加集团公司或公司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评审。

第七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是公司聘任专业技术和管理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考试单位颁发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由集团公司评审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颁发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由地方人事主管部门评审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地方人事主管部门颁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章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第二十条公司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结合公司的岗位定编要求,由公司职称委员会对专业对口或相近的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任。

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岗位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拟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相关。

第二十三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资格,从聘任通知文件下发之日的下个月一号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聘任职务有效期内岗位发生变动的、任职资格发生变化的及聘任职务有效期届满的,由公司职称委员会进行重新聘任。

第二十五条应聘专业技术职务、技师及高级技师职务,由员工本人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应聘审核表》交本人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统一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由职称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员工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本着诚信和尽职的原则,认真对待员工提出的申请,明确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职称委员会对存在明显错误的申请应不予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职称委员会对员工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进行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1、审查员工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意见的合理性;2、审查员工本人所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性;3、审查员工所应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其本人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符合性;4、审查员工所应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满足其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5、审查员工以往连续三次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是否达到称职以上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职称委员会应将审核结果,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第三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对职称委员会所公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公司监事部提出。

第三十一条公司监事部应会同职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公布审查结果。

对异议确定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的应聘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应聘。

对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审核结果公示期满后,由公司职称委员会委托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没有异议的申请行文下发聘任通知。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及时解除其聘任职务: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2、在任期考核中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3、由于个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4、因个人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已不能继续履行所任职务要求的。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一、晋升各级别任职资格,必须在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外语水平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资历和学历条件:初级: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2、大专毕业一年以上,任技术员职务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3、中专毕业后,任技术员职务四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中级: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2、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4、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高级: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2、取得博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3、取得硕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4、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教授级: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高级职务5年以上。

(二)外语水平要求:对于评审条件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且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获得博士学位人员;2、取得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3、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进修或工作1年以上;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外语专业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人员。

(三)计算机水平要求:对于评审条件中有计算机水平要求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全国或省级职称计算机考试,且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计算机:1、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证书的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有关学历的规定:(一)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

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各类学历教育的结业及肄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即本科院校毕业的工农兵学员),其学历比照本科学历对待,申报高级任职资格按正常晋升对待,申报教授级任职资格应符合破格评审条件。

(三)评审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学历必须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对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者,可进行破格评审。

三、有关资历的规定:(一)资历或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计算。

申报高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其资历或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计算,以申报学历的毕业时间为依据,资历年限计算截止点为申报年度的年底。

(二)通过国家开考系列考试获得现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申请高一级任职资格评审时,资历年限的起点时间以证件取得日期为准。

四、有关业绩和成果获奖的规定:(一)业绩贡献中要求申报人员一般应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

(二)申报教授级任职资格,需提交任现职以来获得的省部级以上成果和奖项;申报高级任职资格,需提交任现职以来获得的市级以上成果和奖项。

一项科研、技术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奖励等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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