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风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合集下载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主要用来控制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援引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作出判决。

应当看到,法院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也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内容;其次才是认定系争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公序良俗时可以遵循一些的依据。

(一)在民事审判中的判断主体在美国,违反公共政策是一个由法院主动提出的问题,而不是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在具体的案件中,就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当事人、律师、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等固然可以发表各自的意见,但判断公序良俗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

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在当事人不申请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主动认定公序良俗的存在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就有可能使自己沦为执行当事人的不法意图的工具。

既然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是在司法过程中才会出现的问题,且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判断什么是公序良俗的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也即只有法院才是判断公序良俗的主体。

(二)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判断法官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

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如客体本身具有违法性和反社会性,则法律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如不结婚之约定、负担杀人等犯罪行为义务之约定、私通之约定、赌博行为等。

即使目的或动机善良,不具有违法性,但法律行为内容违法或具有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无效。

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

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

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2008-10-12 18:05:03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法律意见将出台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将在江苏转化成法律实施意见民俗习惯是在长期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为大家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在裁判中不考虑到习惯,便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法制网记者吴晓锋5年试水,一家基层法院将善良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司法裁判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付诸实践;一家中级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全面指导意见;省高级法院向全省转发推广并报告最高法院;于是“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成为这个历久弥新的东方古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

如今,该课题顺利通过专家验收。

5年,可谓功德圆满。

5年来,姜堰市法院、泰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依次进入人们的视线。

目前,江苏高院正着手将课题成果转化为一个法律实施意见,预计在年底可以正式出台。

彩礼案“同案不同判”刺痛法院神经古城泰州建城2100,历史悠久、礼俗繁多自然是这“三泰之地”的本色,但此地自古以来还有一个与法治时代最具关联的特色---崇尚诉讼、盛产“讼师”。

记者一到泰州便听到了这样的介绍。

第一次听到江苏省泰州市的姜堰市法院首开全国先河,正式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心中便充满疑问:为什么是江苏?待记者来到姜堰市法院,那份释然变得清晰。

要说为何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首先诞生在姜堰,这还得从一个民间习俗---婚姻给付彩礼说起。

婚姻给付彩礼这一民间习惯由来已久,至今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在苏北地区也是由来已久。

如今人们的生活逐渐富裕,订婚给付彩礼已经发展到礼金高达数万元,戒指、项链是高档钻石也不鲜见。

一旦结婚不成,就涉及到彩礼的返还,彩礼数额越大,矛盾冲突也增多。

一些人通过婚姻介绍人及亲戚朋友按民间习惯得到了处理,也有不少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

为此,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浅析善良风俗在民事案件中的参照性适用

浅析善良风俗在民事案件中的参照性适用

浅析善良风俗在民事案件中的参照性适用[摘要]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组成部分,公民私权利权能的实现及适用与公序良俗存在必然的联系。

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对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构成影响。

在民事审判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得以实现的途径。

因此,善良风俗在民事审判中具有参照性适用的必要性。

[关键词]善良风俗;民事审判;适用善良风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一般的道德概念有所不同,它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违反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才具p(一)案情回顾2007年喻某和罗某分别在广西融水县城买下某小区的3号和4号门面。

2008年12月,开发商交付门面后,喻某将其3号门面出租,罗某则将4号门面用于经营棺材生意。

喻某的承租人见状,立即与喻某解除承租合同。

2009年12月28日,喻某认为罗某经营棺材影响其门面出租,遂起诉至融水县法院,要求罗某停止经营。

法院一审认为,罗某的棺材店处于闹市区,影响了喻某的门面出租,妨害了喻某的用益物权,也违背本地的善良风俗,应当予以禁止。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停止在4号门面经营棺材。

罗某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中院认为,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因此,对于妨害物权有悖于当地风俗习惯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罗某经营的棺材生意易给过往行人造成不愉悦,与当地民众的世俗观念和习惯相悖,应当停止经营。

最后,柳州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的提出上述案件是我国目前社会中的一个普通的案件,像类似的涉及善良风俗的案件还有很多。

法院对这类案件参照适用善良风俗原则反映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即制定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善良风俗等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民事案件。

善良风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善良风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善良风俗原则的司法适用钟毅杨晓春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关系尚可,但经常有打骂行为。

2005年7月1日凌晨,两人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乙女遭甲男殴打后即到厨房拿取水果刀一把对着甲男,当甲男再次上前时,乙女遂用手中水果刀刺伤甲男左腹部。

甲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系因刺破左髂总动脉致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

乙女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甲男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双方约定给付方式待析产后,从乙女所得财产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后因双方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协商未成,甲男父母诉至法院,主张乙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已丧失继承权,要求判令甲男遗产由原告继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是乙女的继承权是否丧失?一种观点认为:应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综合的、全面的、辩证的分析与理解,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故意杀害并非仅指继承人实施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

本案被告对其丈夫实施了故意伤害的严重暴力犯罪,并致丈夫抢救无效死亡,这种继承人故意严重侵犯被继承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行为,又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对其应当适用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剥夺其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都丧失继承权,被告的行为无论从过错程度还是后果的严重性均远远超过上述行为,理应丧失继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在此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继承人所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第二个条件是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

而本案被告是因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

被告主观上不具备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故被告不丧失继承权。

至于被告因其过错行为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达成了赔偿协议。

故对两原告要求剥夺被告继承权的主张不予采纳。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判案上的应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判案上的应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判案上的应用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赋予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权力。

本文列举了两个具体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法官是怎样在实践中具体应用公序良俗原则的。

关键词:公序良俗;司法审判;地域性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人们在长期时间和生活中演变和发展起来的。

“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公共秩序”。

而“善良风俗”则相对于通则中所指出的“社会公德”。

公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政治上的与经济上的。

良俗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和伦理要求,具有一定的时期性和区域性。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参与社会生活的民事主体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但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目的和内容不得有违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中国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若一项案例没有具体的法律条纹所规定,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公序良俗的效力及适用是否跟法律条文一样,各界的观点还是比较模糊的,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主张。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由于法律原则的概括性个不特定性。

法律原则只能用来知道法律条文的适应,而不能直接应用于个案当中,只有将法律原则具体化之后,才能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决。

然而有的学者却认为,公序良俗原则类似于法律赋予法官的一种“空白委任状”,法官可以借助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接使用而发挥其自由裁量权,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我国赋予法官直接采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断案的依据,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裁决和决断,同时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我国最高人们法院曾经通过公报的方式确定了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过程中使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正当性及其合法性。

下面是在我国具体实际发生的例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如何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

张某时年39岁,是陕西省榆次的农民,高中未毕业,以外出打工赚钱。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社会公
共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总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
定性。

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秩序: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秩序的基石,是法律规范
制定的依据之一。

法律中的规定往往是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来
制定的,通过法律的规范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

2.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表现,它
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处世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言行举止、道德准则、礼仪习惯等都是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来遵循的。

3.社会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
稳定的重要保障。

它涉及到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如不
打乱公共秩序、不做违法行为、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4.交往准则:公序良俗原则还适用于人们的社会交往和人际
关系。

在人际关系中,人们需要按照公序良俗的准则来处理彼
此之间的关系,如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承诺、友善待人等。

5.商业伦理:公序良俗原则也适用于商业活动中。

商业伦理
是商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商家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尊重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等公序良俗的原则。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是一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适用于法律秩序、社会伦理道德、社会公共秩序、交往准
则和商业伦理等多个方面。

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功能研究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功能研究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一般道德,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不仅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而且推动了实质的正义。

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在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研究这一原则如何正确地应用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通过对载判文书进行实证性研究,我们发现,法院越来越多地在裁判文书中应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调整民事纠纷的范围比较广泛。

(一)运用公序良俗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方面的案件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由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者在婚烟存续期间保持长期同居关系引起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认定建立婚外男女朋友关系违反《民法典》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从而认定赠与合同等无效。

对于公序良俗在婚外同居关系中的应用在“泸州遗赠案“中较早地得以体现,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案件作出判决后出现了反对判决结果的声音。

反对者认为,在当今社会,道德再也不是能够压死人的大帽子,案件的最终判决是对当事人处分个人财产的限制,在该案争议的背后,存在两种价值观的冲突,即“一夫一妻制“的婚烟道德与个人对财产处分的自由之间的矛盾。

在这个问题上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相关的裁判中,法院都是以承诺或赠与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裁判结果的。

第二类是当事人“找关系”而形成的委托合同。

在这类判决中,法院认定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来达到目的,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

由托人情疏通关系而形成的劳务合同无效是运用公序良俗对劳务合同效力的判断。

第三类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而形成借贷合同,且该款项系用于赌博,赌场放高利贷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当属无效。

(二)运用公序良俗判断侵权行为的非法性公序良俗原则被应用在判断侵权行为非法性,公序良俗原则被应用在判断侵权行为非法性的案件中居多,如强行铲平他人祖坟、将房屋建在他人坟墓上等,法院往往认定此类案件有悖于我国公序良俗,判决侵权行为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中 图分类 号 : 96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0 9O9 (090 .6.1 10.522o )4120
公序 良俗 原则是现代 民法一项 重要 的法律概念和基本的法律原 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公序 良俗原则具有“ 克服规则模式僵化 、 授予法 官 自由裁量权 、 追求实质正义等重要功能” 因此它被称 为现 。 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但 公序 良俗 也因其 自身无法避 免的矛 盾性和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多惹争议, 其适用 尚存在诸多问题, 如其 具体内涵和判 断标准, 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 , 以及如何正当 适用 等 。 因此 , 序 良俗 原 则 在 当 今 社会 中的 司法 适 用 仍应 值 得 探 讨 。 公 公 序 良俗 原 则 的 溯 源 公 序 良俗 原 则 最 早 可 追 溯 于 罗 马法 。 查 士丁 尼 《 说 汇 纂》 认 学 就 为: 订立合 同约定终身不 结婚 , 或者必须结婚, 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不 信奉某种宗教 , 以赌博为标的的行为等都属于违 反公序 良俗而无效的 行 为 。 序 良俗 原 则 虽 然 在 罗 马 法 中 有 所 体 现 , 还 不 是 作 为 基 本 原 公 但 则来适用。 将公序 良俗原则首次引入法典的是《 法国民法 典》 其第 6条规 定: 当事人不得 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 序与善 良风俗的法律 。 第 l3 1条规定: 1 原因为法律所禁止 , 违反善 良风俗或公共秩序 刚, 此种 原 因 为 不 法 原 因 , 于 不 法 原 因 的 债 , 发 生任 何 效力 。 基 不 我 国现 行 的 民事 立 法 并 没 直 接 采 用 公 序 良俗 这一 概 念 ,而 是 用 “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公德 ” 取 代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社 来 中 第 7条 规 定 : 事 活动 应该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 民 不损 害社 会 公 共利 益 , 坏 国 破 家经济计划 , 乱社会经济秩序 。学界通说认为, 扰 社会公共利益相当 与 公共秩序 , 社会 公德相 当于善 良风俗 。 二、 公序 良俗原则 的定义 公序 良俗 实际上包含 了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两个独立的概念 。 公共秩序与善 良风俗均为不确定的概念, 目前我 国学界尚未形成统一 的意见, 而外 国 立法 例 中 也 没 明确 界 定两 者 的 内涵 , 常 以举 例 方 式 而 说 明。如 日本学者 我妻 荣根据判例例举 出 7种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的 行 为 : 反人 伦 的 行 为 : 反正 义 观 念 的行 为 : 他 人 穷 破 、 经 验 获 违 违 乘 无 取不 当利益的行为; 极度 限制个人 自由的行为: 限制营业 自由的行为; 处 分 生存 基 础财 产 的行 为 ; 著 的射 悖 行 为 0 显 。 要想对 公序 良俗做出精确的界定, 无论是学理上还是立法上都是 困难 的。 本文采用陈 自强先生的有关定义, 即公共秩序是存在于法律 本身的价值体系; 良风俗是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 善 是维持人类社会生 活所不可或缺的、 最低限度的伦理道 德标准0 笔者认为 , 。 将公共秩序 理解为“ 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 比“ 远 国家社会一般利益” 为佳; 将善 良风俗理解为“ 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也更接近立法者的初衷0 。 三 、 序 良俗 原 则 的 司 法 适 用 公 公序 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直接适用 , 学界有不同的认 识。 有学者认 为公序 良俗原则的直接适用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 追求实质 正义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较为抽象, 有指 导作用 , 但不应直接 用于个案裁判0 。笔者认为 , 在立法或 司法解释 尚为将 其具体化或类 型化 的时候 , 官对公序 良俗原则的适用应持谨慎 态度 , 法 公序 良俗条 款只 能在“ 实在法未作规定或摸棱两可的情形下” 能适用 曾世雄 才 先 生 指 出 : 作 为或 不 作 为 脱 序 , 强 行 法又 苦 无 强制 或 禁 止 之规 定 可 “ 而 用 时, 公序 良俗之规 定, 方使发生补充之功能。0 ” 此外, 对适用公序 良 俗 原则所 带来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必须有一定的事后监督。 法 官在 决 定适 用 公序 良俗 原 则 时 ,必 须 首 先 查 明 公序 良俗 的 内 容 。 查 明 内 容法 官 应 以 本 国现 时 的公 序 良俗 作 为 判 断 基 准 。例 如 性 服 务在有些 国家就 是合法职业 , 但在我 国是有违公序 良俗 的。因此,

论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性(2篇)

第1篇摘要:公序良俗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概念、法律适用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阐述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性及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一、引言公序良俗是指符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行为准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具有极高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性,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作用。

二、公序良俗的概念1. 公序: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

公序强调社会整体利益,旨在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良俗:指符合社会道德风尚、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准则。

良俗强调道德伦理,旨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公序良俗:是指既符合公序又符合良俗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性1. 公序良俗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具有极高的地位。

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2. 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范围公序良俗适用于各类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民事领域: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中,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运用,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刑事领域:在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被用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领域:在行政法中,公序良俗原则被用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方法(1)直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直接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法官可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合同无效。

(2)间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价标准,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参考内容二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 规范。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 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 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解释。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 一。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 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3、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乱象与 问题
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乱象:
(1)机械式运用:一些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案 件的实际情况,而是机械式地套用原则,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公正。
(2)标准不一: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对其理 解可能存在差异。这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得到不 同判决结果的情况。
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及其适用的类型化,本次演示提出以下结论和建 议。首先,司法实践中应重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而忽视社会伦理道德。其次,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现象,应建立严格的审 查机制,规范当事人使用该原则的方式和程序。最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中公 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况,应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特点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中,通过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保障其有效实施。
谢谢观看
(3)过度干预:一些法官过度依赖公序良俗原则,过分干预当事人的私法行 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 兼论?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兼论是指全面、客观地认识和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和 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既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善良风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钟毅杨晓春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关系尚可,但经常有打骂行为。

2005年7月1日凌晨,两人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乙女遭甲男殴打后即到厨房拿取水果刀一把对着甲男,当甲男再次上前时,乙女遂用手中水果刀刺伤甲男左腹部。

甲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系因刺破左髂总动脉致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

乙女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甲男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双方约定给付方式待析产后,从乙女所得财产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后因双方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协商未成,甲男父母诉至法院,主张乙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已丧失继承权,要求判令甲男遗产由原告继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是乙女的继承权是否丧失?一种观点认为:应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综合的、全面的、辩证的分析与理解,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故意杀害并非仅指继承人实施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

本案被告对其丈夫实施了故意伤害的严重暴力犯罪,并致丈夫抢救无效死亡,这种继承人故意严重侵犯被继承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行为,又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对其应当适用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剥夺其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都丧失继承权,被告的行为无论从过错程度还是后果的严重性均远远超过上述行为,理应丧失继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在此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继承人所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第二个条件是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

而本案被告是因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

被告主观上不具备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故被告不丧失继承权。

至于被告因其过错行为导
致被继承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达成了赔偿协议。

故对两原告要求剥夺被告继承权的主张不予采纳。

遂判决: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均等继承。

笔者对以上两种观点均不赞同。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从法条的文义理解,在此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第一,继承人实施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之行为,即杀害行为;第二,继承人必须有杀害被继承人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无影响。

具备了以上两个构成要件,无论既遂、未遂或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

此种情形下丧失继承权,强调的是“故意杀害”的主观恶性程度,而并非结果的严重性,对杀害不应作出包括“杀”和“害”的扩大解释。

而本案中,虽然行为后果严重,但被告在主观上系伤害的故意,并没有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目的,因此本案被告对被继承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故本案不适用该法条,被告有继承权。

然而,一审法院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按照均等的分配原则判决确有不妥。

笔者认为,分配遗产时,被告应当少分。

从我国的继承立法来看,继承法第十三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法条例举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条例举的特殊情况并未提到本案涉及的情况。

本案中被告应当少分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则之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来源于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原则中的“良俗”二字,它表达了存在于社会一般观念中的,维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本伦理道德。

我国现行法中虽未直接采用“善良风俗”这一概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学界通说及笔者理解,此处的“社会公德”及“社会利益”已包含了现代民法理论中的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在我国立法例中的明确,使得一些非法律规范得以引入民法体系,通过对个人权利及意思自治的一定限制,使民法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最终实现民法的现代化。

适用善良风俗原则之前,探讨一下这原则的具体含义还是很有必要。

拉伦茨认为:“实际上《德国民法典》第138条既包括了法律本身内在的伦理道德价值和原则,也包括了现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行为准则。

”[《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7-599页]史尚宽先生认为,所谓“善良风俗,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非指谓现在风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谓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识。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页。

)细细品味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所确认的善良风俗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内涵:一是它不仅包含了法律规范本身所反映出的伦理道德观,同时也包含了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二是它不是指人们理想状态中的社会道德,而是指已经从善良的民俗民风中抽象出来的,维系社会存在发展的最低伦理标准;三是它不是以某个个人的伦理观或某类人群的伦理观为标准,更不是法官个人的伦理观,而是必须为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的伦理观。

毋庸置疑,对于被告的行为,刚经历丧子之痛的父母无法接受致儿子死亡的人再与其争夺儿子遗产的事实。

绝大多数公众从情感伦理角度,同时作为一个符合人之常情的道德原则,也不能容忍被继承人的死亡是由被告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居然还要与死者父母均分死者的遗产,此种伦理观可视为善良风俗。

被告应当少分遗产的理由:1.从善良风俗原则来看,继承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致被继承人死亡的行为,本身就存在相当民愤,当在犯罪原因上没有过多让人原谅的成份时,此时的后果对被继承人周围的人来说就是创伤的根源,这种创伤使他们不能容忍犯罪人再与其争夺死者的遗产,这样的民意是显而易见的,其体现出的价值导向应作为裁判的依据。

同时以此价值导向所作裁判又反作用于现实生活,引导婚姻家庭的睦相处。

2.从洁手原则来看,被告的行为具有反社会性,这从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即可判断。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其享有继承权,但基于“任何人均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洁手原则,也有必要在遗产的继承过程中体现相应的民事制裁。

3.从法律体系来看,虐待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剥夺继承权的理由,而将故意伤害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严重过错作为法定继承中少分遗产的理由显然具有合理性。

4.从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来看,原则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具体分配时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应防止绝对的平均主义。

不可否认,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条文作为从现实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的具有普遍性与明确性的行为指导规则,总是要慢于现实生活的变化,同时在立法技术方面也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囊括进具体条文中,技术上的缺陷在所难免。

“徒法不能自行”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也正如耶林所言:“一切法律尺度的基础毫无疑问的是人。

”当法律规范不详尽,不能实现个别正义时,具有较大灵活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就像一根虹管,使得民法规范可以不断地吸收价值层面和社会生活中的营养,得以与日俱进,永葆青春,不仅可以维系法律的确定性,同时也实现了法律的适应性。

因此,在本案中善良风俗原则就是这根虹管,在法条疏简时,它授权法官在个案的处理上进行调整,以实现实质性正义,此为在本案中适用善良风俗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所在。

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继承法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这些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涉足不多。

家事法律关系的家庭性、伦理性特质的存在使得家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更大的规避制定法的可能性,因此也决定了其适用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而且其不同于跨区域乃至跨国现象较多的交易行为,家事法律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面较小,更多的存在于一个小的区域内甚至是存在于一个家庭中。

在这一局限性的区域内适用,并不会像在交易中适用存在着引起交易秩序混乱的状况。

同时我国继承立法的目前状况也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提供较大的适用空间,并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如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杀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因其不是继承人,不会被剥夺继承权,如其父母享有继承权,其仍得行使代位继承权。

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争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杀害父母的,只丧失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丧失对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上述行为与人们所持有的一般道德观念有着极大的冲突,而这样的行为一旦取得了法律的认可、保护和支持,人们就会据此认为这个法律是恶法而加以排斥。

此类家事案件中适用善良风俗原则,能够对依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判决给予道德、伦理上的衡平,也更能够体现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