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风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程序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程序(载公丕祥主编《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内容有修改)法律程序是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前提、条件、步骤、过程和环节,它具有明显的法定性、技术性、逻辑性、时限性、过程性以及自主性特征。
在诉讼活动中,究竟应如何认定民俗习惯?当事人据以提出主张的民俗习惯是否真实存在,在多大范围内存在,需要多少人的认同就可以认定,证明民俗习惯存在的证据形式是什么,该民俗习惯的‚善良性‛如何,其拘束力的强度多大?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程序来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成为科学规范的司法实践。
从实践中来看,由于对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程序问题缺少必要的研究,导致其存在较大的不规范性,影响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质量与效果。
本部分主要对民俗习惯的运用程序进行分析。
一、民俗习惯在司法运用中的性质界定——程序选择的前提(一)民俗习惯性质之分歧: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要探讨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程序,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在于:民俗习惯是属于事实问题的范畴,还是属于法律问题的范畴?从法律适用的程序来看,对于不同的问题,其程序的选择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对于事实问题,要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存在举证时限、举证责任等问题;而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通常则并不是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范畴,法律的适用在本质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民俗习惯到底是一种法律还是一种事实,直接关涉到民俗习惯是否属于待证对象的范围。
如果民俗习惯是一种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那它便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及裁判者需要查明的待证对象;如果民俗习惯是一种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那它就是众所周知、不证自明的事物,不属于待证对象的范围,应该由司法机关按照特定的理念与规则来进行适用,其适用规则与事实的认定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民俗习惯的性质界定,是司法运用程序选择的前提。
关于民俗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性质,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要求。
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深入研究和应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积极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特点、界定、适用范围、地位、作用、内容、体现方式、运用、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意义、发展、前景、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法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充分体现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作用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旨在促使社会和个人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发展。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丰富多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运用。
1.2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可以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裁判。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主要用来控制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援引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作出判决。
应当看到,法院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也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内容;其次才是认定系争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公序良俗时可以遵循一些的依据。
(一)在民事审判中的判断主体在美国,违反公共政策是一个由法院主动提出的问题,而不是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在具体的案件中,就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当事人、律师、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等固然可以发表各自的意见,但判断公序良俗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
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在当事人不申请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主动认定公序良俗的存在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就有可能使自己沦为执行当事人的不法意图的工具。
既然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是在司法过程中才会出现的问题,且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判断什么是公序良俗的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也即只有法院才是判断公序良俗的主体。
(二)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判断法官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
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如客体本身具有违法性和反社会性,则法律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如不结婚之约定、负担杀人等犯罪行为义务之约定、私通之约定、赌博行为等。
即使目的或动机善良,不具有违法性,但法律行为内容违法或具有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摘 要作为现代民法边际性原则,公序良俗不论是在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中还是在英美法系的判例适用中都居于重要地位。
尤其是在 20 世纪,公序良俗原则更是被誉为指向法律的根本精神,是私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之一。
这主要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统领民法具体规范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较大的弹性,是法官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化解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张力的重要工具。
由此看来,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重大意义,都决定了无论我们对其进行何种程度的清晰阐述和详尽解读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大陆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序良俗限制“市民”意思自治的案例层出不穷后,才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讨论与研究。
本文认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应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即: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为什么适用、怎么适用。
相比之下,祖国大陆地区学者的讨论范围尚局限在前两个问题上,而对第三个问题的研究还有些薄弱。
然而,恰恰最为复杂和最为迫切的问题正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
概因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关于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研究的难度较大,作者根基肤浅、用功不深,但仍将这一问题作为本文的一个主要内容加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司法适用AbstractAs the marginal principle in modern civil law,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no matter whether it is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or in applying Anglo American case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Especially in twentieth Century,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is known as the fundamental spirit of the law, is one of the main manifestations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private law. This is mainly becaus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as its basic civil law specific norms, has a greater flexibility, the judge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statute, to resolve an important tool between law and social life of tension. In view of this, whether in legislation or judicial, the great significanc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decide whether we carry on the extent to which and the detailed interpretation is very necessary.Before the nineteen nintie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has not been paid enough attention in the Chinese mainland, until recent year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cas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restrictions "public" autonomy of the cause, the theory circle and the practice circle many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should be discussed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namely: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is what, why,how to apply for. In contrast, the motherland mainlandscholars discuss scope is limited to the first two issues,and Study on the third question and some weak. However,it is the most complex and the most urgent problem is the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oflegal The discussion of this issuegoodcustoms.is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methods, research difficulty. Theshallow roots, hard not deep, but will this problem as one of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paper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attract, and more thorough research paid more attention.Keywords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basic principles justice apply the legislature to establish.目录第1章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理论分析 (2)1.1 公序良俗原则的源起与发展 (2)1.1.1 公序良俗原则的源起 (2)1.1.2 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2)1.2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3)1.2.1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含义 (3)1.2.2 公序良俗原则的特征 (5)1.3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5)1.3.1 维护法律权威 (5)1.3.2 克服法律局限 (6)1.3.3 实现利益衡平 (6)1.3.4 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6)第2章公序良俗原则的国内立法及适用现状 (8)2.1 公序良俗原则的国内立法概括 (8)2.2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8)2.2.1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8)2.2.2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9)2.3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与法律后果 (11)2.3.1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 (11)2.3.2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后果 (12)第3章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14)3.1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可能存在的危险 (14)3.1.1 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向一般条款逃避 (14)3.1.2 法官以不同的道德观标准取代公序良俗 (14)3.1.3 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一成不变 (15)3.2 明确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 (15)3.2.1 判断的时间准据 (15)3.2.2 判断的空间范围 (16)3.2.3 判断的方法 (16)3.2.4 判断的内容 (17)3.3 公序良俗原则的妥当适用 (17)3.3.1 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顺序问题 (17)3.3.2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程序问题 (18)3.3.3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问题 (18)3.3.4 加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司法保障 (19)结语 (22)参考文献 (23)致谢 (24)引 言公序良俗对一个国家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基本道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

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一、导言民俗习惯作为社会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传承的本土资源,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为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俗习惯不仅可以使国家制定法更好地发挥效果,还有助于化解社会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以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规范和理论证成为起点,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以及实践价值,以期表明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分析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运用提供参考。
二、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规范及理论证成在理论方面,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规范和理论证成是研究的起点。
这一部分主要探讨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实践价值,从而表明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民俗习惯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与社会生活环境息息相关。
在乡土社会中,维持社会秩序、解决民众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更多的是依赖于民众的行为是否合乎伦理和礼俗,即传统的民俗习惯。
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能够更好地反映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有助于化解社会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也具有丰富的思想基础。
在立法层面,中国古代社会“礼法结合”中的“礼”与民俗习惯中的“俗”关系密切。
在司法层面,司法审判强调“调诉息讼为主,情理兼顾为要”,而适用民俗习惯更有助于案结事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合情合理”是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重要思想基础,在解决纠纷时,“合情合理”总是优先考虑的问题,而民俗习惯中就包含了“情”和“理”,是“情”和“理”的载体。
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民俗习惯可以填补法律漏洞,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存在空白时,民俗习惯可以作为补充性的法律渊源,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俗习惯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浅析善良风俗在民事案件中的参照性适用

浅析善良风俗在民事案件中的参照性适用作者:赵林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组成部分,公民私权利权能的实现及适用与公序良俗存在必然的联系。
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对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构成影响。
在民事审判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得以实现的途径。
因此,善良风俗在民事审判中具有参照性适用的必要性。
[关键词]善良风俗;民事审判;适用善良风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一般的道德概念有所不同,它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违反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才具有违法性。
善良风俗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均有所体现,我国虽未直接规定善良风俗的概念,但是学者多数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应为公序良俗原则的概括。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中具有指导、约束和补充功能,其可以作为司法判决的准绳。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涉及善良风俗的案件,但对善良风俗的理解和认定往往存在很多分歧,这不利于指导民事司法审判。
因此,以个案为切入点,对善良风俗在民事审判的适用问题作一探讨,以期能为之参考。
一、案情回顾及问题的提出(一)案情回顾2007年喻某和罗某分别在广西融水县城买下某小区的3号和4号门面。
2008年12月,开发商交付门面后,喻某将其3号门面出租,罗某则将4号门面用于经营棺材生意。
喻某的承租人见状,立即与喻某解除承租合同。
2009年12月28日,喻某认为罗某经营棺材影响其门面出租,遂起诉至融水县法院,要求罗某停止经营。
法院一审认为,罗某的棺材店处于闹市区,影响了喻某的门面出租,妨害了喻某的用益物权,也违背本地的善良风俗,应当予以禁止。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停止在4号门面经营棺材。
罗某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中院认为,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浅析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浅析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的运用摘要:我国法律和习俗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民俗习惯在调节民间纠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当“法与理”、“法与情”、“法与俗”、“法与社会习惯”、“法与社会效果”产生矛盾,难以取舍或无法可依时,法官应理性的从维护稳定大局,顺应社情民意,理顺群众情绪出发,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大胆地将善良风俗融入民事裁判中,参照善良风俗,妥当作出裁判,切实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决的认可度,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课题。
本文试就民俗习惯在我国审判中的运用情况所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策做粗浅的探讨。
在纷繁的乡土习惯和善良风俗面前,中国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应当是创造性的法官,要学会并擅长给民俗习惯披上符合国家制定法的外衣,已备各个部门的监督。
法官应当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背景知识,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这并不是对法律适用的背离,而是增强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的调处能力。
在这样的基础上,现代司法当然要做出这样一个回答:即使在规范性的法律日臻完善、法院越来越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民俗习惯仍可以作为民事审判参考甚至裁判适用的依据。
正文:司法审判,特别民事裁判的宗旨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当代中国是一个由现代化的都市与较落后的农村构成的二元社会,农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在与都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现代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诸多好处还不可能完全深入农村。
农村社会以及生活在其中的人的活动,最不容易得到生活在都市并受过现代法治训练的立法者、司法官、行政官员和理论家的应有关注和理解,民俗习惯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的现实作用,与它在法制层面被完全否定的地位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成为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面临的困境之一。
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法官如何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真正做到“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这是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
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2008-10-12 18:05:03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法律意见将出台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将在江苏转化成法律实施意见民俗习惯是在长期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为大家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在裁判中不考虑到习惯,便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法制网记者吴晓锋5年试水,一家基层法院将善良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司法裁判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付诸实践;一家中级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全面指导意见;省高级法院向全省转发推广并报告最高法院;于是“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成为这个历久弥新的东方古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
如今,该课题顺利通过专家验收。
5年,可谓功德圆满。
5年来,姜堰市法院、泰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依次进入人们的视线。
目前,江苏高院正着手将课题成果转化为一个法律实施意见,预计在年底可以正式出台。
彩礼案“同案不同判”刺痛法院神经古城泰州建城2100,历史悠久、礼俗繁多自然是这“三泰之地”的本色,但此地自古以来还有一个与法治时代最具关联的特色---崇尚诉讼、盛产“讼师”。
记者一到泰州便听到了这样的介绍。
第一次听到江苏省泰州市的姜堰市法院首开全国先河,正式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心中便充满疑问:为什么是江苏?待记者来到姜堰市法院,那份释然变得清晰。
要说为何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首先诞生在姜堰,这还得从一个民间习俗---婚姻给付彩礼说起。
婚姻给付彩礼这一民间习惯由来已久,至今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在苏北地区也是由来已久。
如今人们的生活逐渐富裕,订婚给付彩礼已经发展到礼金高达数万元,戒指、项链是高档钻石也不鲜见。
一旦结婚不成,就涉及到彩礼的返还,彩礼数额越大,矛盾冲突也增多。
一些人通过婚姻介绍人及亲戚朋友按民间习惯得到了处理,也有不少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
为此,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浅析善良风俗在民事案件中的参照性适用
浅析善良风俗在民事案件中的参照性适用[摘要]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组成部分,公民私权利权能的实现及适用与公序良俗存在必然的联系。
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对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构成影响。
在民事审判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得以实现的途径。
因此,善良风俗在民事审判中具有参照性适用的必要性。
[关键词]善良风俗;民事审判;适用善良风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一般的道德概念有所不同,它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违反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才具p(一)案情回顾2007年喻某和罗某分别在广西融水县城买下某小区的3号和4号门面。
2008年12月,开发商交付门面后,喻某将其3号门面出租,罗某则将4号门面用于经营棺材生意。
喻某的承租人见状,立即与喻某解除承租合同。
2009年12月28日,喻某认为罗某经营棺材影响其门面出租,遂起诉至融水县法院,要求罗某停止经营。
法院一审认为,罗某的棺材店处于闹市区,影响了喻某的门面出租,妨害了喻某的用益物权,也违背本地的善良风俗,应当予以禁止。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停止在4号门面经营棺材。
罗某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中院认为,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因此,对于妨害物权有悖于当地风俗习惯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罗某经营的棺材生意易给过往行人造成不愉悦,与当地民众的世俗观念和习惯相悖,应当停止经营。
最后,柳州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的提出上述案件是我国目前社会中的一个普通的案件,像类似的涉及善良风俗的案件还有很多。
法院对这类案件参照适用善良风俗原则反映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即制定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善良风俗等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民事案件。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判案上的应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判案上的应用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赋予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权力。
本文列举了两个具体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法官是怎样在实践中具体应用公序良俗原则的。
关键词:公序良俗;司法审判;地域性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人们在长期时间和生活中演变和发展起来的。
“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公共秩序”。
而“善良风俗”则相对于通则中所指出的“社会公德”。
公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政治上的与经济上的。
良俗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和伦理要求,具有一定的时期性和区域性。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参与社会生活的民事主体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但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目的和内容不得有违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中国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若一项案例没有具体的法律条纹所规定,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公序良俗的效力及适用是否跟法律条文一样,各界的观点还是比较模糊的,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主张。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由于法律原则的概括性个不特定性。
法律原则只能用来知道法律条文的适应,而不能直接应用于个案当中,只有将法律原则具体化之后,才能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决。
然而有的学者却认为,公序良俗原则类似于法律赋予法官的一种“空白委任状”,法官可以借助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接使用而发挥其自由裁量权,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我国赋予法官直接采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断案的依据,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裁决和决断,同时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我国最高人们法院曾经通过公报的方式确定了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过程中使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正当性及其合法性。
下面是在我国具体实际发生的例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如何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
张某时年39岁,是陕西省榆次的农民,高中未毕业,以外出打工赚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善良风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钟毅杨晓春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关系尚可,但经常有打骂行为。
2005年7月1日凌晨,两人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乙女遭甲男殴打后即到厨房拿取水果刀一把对着甲男,当甲男再次上前时,乙女遂用手中水果刀刺伤甲男左腹部。
甲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系因刺破左髂总动脉致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
乙女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甲男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双方约定给付方式待析产后,从乙女所得财产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后因双方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协商未成,甲男父母诉至法院,主张乙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已丧失继承权,要求判令甲男遗产由原告继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是乙女的继承权是否丧失?一种观点认为:应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综合的、全面的、辩证的分析与理解,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故意杀害并非仅指继承人实施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
本案被告对其丈夫实施了故意伤害的严重暴力犯罪,并致丈夫抢救无效死亡,这种继承人故意严重侵犯被继承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行为,又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对其应当适用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剥夺其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都丧失继承权,被告的行为无论从过错程度还是后果的严重性均远远超过上述行为,理应丧失继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在此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继承人所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第二个条件是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
而本案被告是因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
被告主观上不具备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故被告不丧失继承权。
至于被告因其过错行为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达成了赔偿协议。
故
对两原告要求剥夺被告继承权的主张不予采纳。
遂判决: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均等继承。
笔者对以上两种观点均不赞同。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从法条的文义理解,在此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第一,继承人实施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之行为,即杀害行为;第二,继承人必须有杀害被继承人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无影响。
具备了以上两个构成要件,无论既遂、未遂或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
此种情形下丧失继承权,强调的是“故意杀害”的主观恶性程度,而并非结果的严重性,对杀害不应作出包括“杀”和“害”的扩大解释。
而本案中,虽然行为后果严重,但被告在主观上系伤害的故意,并没有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目的,因此本案被告对被继承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故本案不适用该法条,被告有继承权。
然而,一审法院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按照均等的分配原则判决确有不妥。
笔者认为,分配遗产时,被告应当少分。
从我国的继承立法来看,继承法第十三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法条例举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条例举的特殊情况并未提到本案涉及的情况。
本案中被告应当少分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则之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来源于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原则中的“良俗”二字,它表达了存在于社会一般观念中的,维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本伦理道德。
我国现行法中虽未直接采用“善良风俗”这一概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学界通说及笔者理解,此处的“社会公德”及“社会利益”已
包含了现代民法理论中的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在我国立法例中的明确,使得一些非法律规范得以引入民法体系,通过对个人权利及意思自治的一定限制,使民法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最终实现民法的现代化。
适用善良风俗原则之前,探讨一下这原则的具体含义还是很有必要。
拉伦茨认为:“实际上《德国民法典》第138条既包括了法律本身内在的伦理道德价值和原则,也包括了现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行为准则。
”[《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7-599页]史尚宽先生认为,所谓“善良风俗,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非指谓现在风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谓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识。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页。
)细细品味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所确认的善良风俗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内涵:一是它不仅包含了法律规范本身所反映出的伦理道德观,同时也包含了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二是它不是指人们理想状态中的社会道德,而是指已经从善良的民俗民风中抽象出来的,维系社会存在发展的最低伦理标准;三是它不是以某个个人的伦理观或某类人群的伦理观为标准,更不是法官个人的伦理观,而是必须为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的伦理观。
毋庸置疑,对于被告的行为,刚经历丧子之痛的父母无法接受致儿子死亡的人再与其争夺儿子遗产的事实。
绝大多数公众从情感伦理角度,同时作为一个符合人之常情的道德原则,也不能容忍被继承人的死亡是由被告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居然还要与死者父母均分死者的遗产,此种伦理观可视为善良风俗。
被告应当少分遗产的理由:1.从善良风俗原则来看,继承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致被继承人死亡的行为,本身就存在相当民愤,当在犯罪原因上没有过多让人原谅的成份时,此时的后果对被继承人周围的人来说就是创伤的根源,这种创伤使他们不能容忍犯罪人再与其争夺死者的遗产,这样的民意是显而易见的,其体现出的价值导向应作为裁判的依据。
同时以此价值导向所
孙子女(外孙子女),杀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因其不是继承人,不会被剥夺继承权,如其父母享有继承权,其仍得行使代位继承权。
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争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杀害父母的,只丧失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丧失对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上述行为与人们所持有的一般道德观念有着极大的冲突,而这样的行为一旦取得了法律的认可、保护和支持,人们就会据此认为这个法律是恶法而加以排斥。
此类家事案件中适用善良风俗原则,能够对依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判决给予道德、伦理上的衡平,也更能够体现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