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合集下载

学校电子屏有偿补课通知

学校电子屏有偿补课通知

学校电子屏有偿补课通知关于2022年寒假期间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各县(市)教育局、全州各中小学校:2022年寒假将至,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和师德师风建设,聚焦“双减”,有效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持续巩固教育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成效,杜绝在职教师寒假期间任何形式的违规补课行为,树立教育、教师的良好形象,保证广大学生度过一个轻松愉悦的假期。

现将寒假期间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严开展警示教育。

自教育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合力推动下,全州学校和全体教师围绕7个方面的治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层层签订责任状和承诺书,教育政风行风和师德师风呈现向上向好的良好局面。

但仍有个别教师存在侥幸心理,顶风违规补课办班。

2021年全州教育系统共查处教育“三乱”和师德师风突出问题15起,典型案例如下:延吉市第四中学教师孟某某利用暑假期间举办辅导班,为本班26名学生有偿补课,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取消荣誉称号,并退还全部违规收入;延吉市第六中学教师王某某在“双减”规定出台后和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依旧我行我素,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周末聚集3名学生进行补课,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受处分期间取消教师评优选先资格、不得评职晋级;敦化市第一中学教师张某某存在有偿补课、收受礼金和体罚问题,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取消个人之前获得的所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取消班主任资格,进行全市通报,同时取消该学校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对学校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汪清县第一中学教师张某某、王某某在校外培训机构对本校学生有偿辅导,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安图县安林中学教师范某某、张某某在校外培训机构对本校学生有偿辅导,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各县(市)教育局、全州各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传达学习国家和省州有关“双减”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组织学习《延边州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办班的管理规定》(延州教师字〔2021〕4号),以上述问题和近期国家、省、州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通报师德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引导广大教师以案为鉴,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做到警钟长鸣。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论 园
毪 i r G _ ] A 赭 l 裁 篮 转 垦 G A . { } l 0 氛
脊 海 省 戮 煮 溺 凑 勺
教 师 获 通 告

进 一步 规 范学 校办 学行 为 和教 师 教学 行 为 , 加 强 师 德 师 风建 设 , 根据教育部《 中小 学 教
作 。领  ̄ / J - , 组 根 据 评 估 地 区 和 评 估 内 容 下设 若 干 评 估
调研小 组 , 具体 负责 评估 工作 。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和 发 展规 划 中期评估 _ 丁作 涉及
省教 育厅成 立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中 期
处、 职 成处 、 高教 处 、 民教处 、 人事 处 、 财务处 、 师范处 、
估 ,完成专 题评 估报 告并报 厅 中期 评估 领 导小 组办 公
室 。6月底 前 , 省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 办公 室报 送 中期评 估 总报 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送 审稿 ) 。7月 中 旬 前 , 省 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办 公 室报送 评估 报 告正 式文件 。
八、 组织领 导
外事处 、 体卫艺处 、 中小 学 思 政 处 、 高校思政处 、 督 导 室、 学工 办 、 校产处、 项 目办 、 电教馆 、 实 图 中心 、 考 试 管 理 中心 、 教研 室 、 教科所 、 信 息 中心 、 编译 中心 等 处室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划处 , 具 体负 责方 案 制 定 、 安 排 部署 、 组 织 协调 等 工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青 海省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转 发省教 育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小 学 校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若 干规 定 》 ( 青政 办 [ 2 0 1 0] 6 7号 ) , 省 教 育 厅 决 定 对 全 省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1. 背景近年来,有偿补课现象在中小学教育领域逐渐兴起,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教育部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规定内容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禁止进行有偿补课,具体内容包括:2.1 严禁中小学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中小学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2 严禁在学校场地进行有偿补课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研究环境,不得允许在学校场地进行有偿补课。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场所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3 严禁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参与有偿补课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落实与监管为确保教育部规定的有效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监管,具体措施包括:3.1 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2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3.3 鼓励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社会各界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4. 结语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旨在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及其教职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为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努力。

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

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

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及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偿补课行为。

二、禁止行为第四条中小学校不得安排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进行有偿补课。

第五条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不得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有偿补课的名义,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推广有偿补课服务。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有偿补课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三、监督管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进行有偿补课。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举报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的补充内容对于有偿补课的界定,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教育应该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种商业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的执行者,他们的职责是传授知识,引导学长,而不是追求经济利益。

因此,有偿补课不仅是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更是对教育公平的破坏。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教育部教师 十个严禁 --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师 十个严禁 --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师十个严禁**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县教育局栗教〔20**〕6号关于转发《**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校务委员会,局直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现将《**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杜绝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在我县发生。

(主动公开)**县教育局20**年1月4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萍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在职教师)。

第二条学校如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把学生信息提供给个人、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一)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三)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在社会上损害了教育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通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中小学有偿家教。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4、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6、严禁各级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二、处理办法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实绩
突出等级;是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其称号。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校长岗位。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在社会机构兼职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筑教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筑教发〔2009〕97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师大附中、省实验中学: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直接影响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因此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师德教育专项年活动,开展“做人民满意教师”活动和测评工作,出台《贵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评选十佳“师德标兵”等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大教师师德水平进一步提高,绝大多数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工作,全市教育有了新的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

但是,在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历程中,我市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师德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一些师德师风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进行有偿家教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成为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热点问题。

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中还存在一些上课不认真执行课时计划、“留有余地”;课堂教学效益低下、靠补课延长学生学习时间;未经批准在外兼职兼课等有违人民教师形象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体学生全国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我市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全市所有公办小学、初中、高中及教研机构的在职教师(教研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在社会上损害了教育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通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中小学有偿家教。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4、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6、严禁各级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二、处理办法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实绩突出等级;是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其称号。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校长岗位。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在社会机构兼职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