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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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9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渝财税〔2019〕35号2019年4月9日)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渝财税〔2019〕35号2019年4月9日)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公告〔2016〕1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该公告自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33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33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渝办发〔2011〕3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调整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8•【字号】渝地税发[2004]250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5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加强税收源泉控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地方税收征管应坚持以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委托代征等其它征收方式为辅的原则。

委托代征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委托方依法委托、受托方自愿接受为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代征代缴税款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征人)。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代征人:(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拥有其他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有利条件。

代征人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六条代征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四)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负责管理具体代征工作(五)恪守信用。

第七条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受托人必须是税务机关。

第八条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0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为拓展和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3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综合业务功能、川渝通办事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再生资源台账、非税收入申报5个项目。

详细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按9号键进行涉税软件询问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5月8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一、新增非居民、开业、发票及申报等综合业务功能新增境外企业转让股权试行跨境双语办税功能,新增境内新办企业试行智能开业功能,新增对信用优良的大型企业试行按需开票功能,新增对经营业务简洁的小规模纳税人试行简易申报功能。

二、新增10项川渝通办事项在电子税务局"川渝通办'事项清单中新增以下10项事项: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开具无欠税证明、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三、优化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对消费税申报功能进行优化:卷烟消费税申报预填数据项依据烟草公司导入的自有销售明细数据,自动生成消费税主表及附表,现有发票加工数据仅作为申报比对依据,销售数据应大于等于发票数据;凡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消费税征收品目,增加主表数据项审核条件: 从价计征金额大于0时,则从量计征金额也应大于0。

四、调整购进再生资源台账功能对电子税务局"购进再生资源台账'功能的使用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目前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直接销售其购进再生资源或者生产购进再生资源时,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填报"购进再生资源台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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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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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标 签】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发﹝1998﹞67号
【发文日期】1998-04-29
【实施时间】1998-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经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全面加强增值税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办资格认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等,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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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9.22
•【字号】渝财规〔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
(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
(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
(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纳税人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材料;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详见附件1);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税务局。

(三)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复意见,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总机构,同时办理系统信息维护。

四、申报方式管理
申请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纳税方式,需根据企业经营及涉及区域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

(一)“汇总计算、分摊预缴”方式。

总机构按照总分支机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分配入库。

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销售额÷总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二)“预征率预缴”方式。

总机构计算出总应纳税额后,各分支机构按照文件确定的预征率计算出各自的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为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预缴税额。

(三)“统一缴纳”方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由总机构集中申报缴纳,不进
行税款分配。

五、申报门店管理
同一区县(自治县)内设有两户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自行确定一户分支机构作为纳税申报门店,汇总本辖区内所有门店的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六、发票及核算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申领可以采取分别领用或者统一领用的方式。

(一)分别领用。

总分支机构可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增值税发票。

同一区县的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开具。

(二)统一领用。

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并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的,分支机构不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开具或代开发票。

七、退出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2)并结清税款,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申请表上报市税务局。

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准结果办理退出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1.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核算方式发生变化,未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的,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2.其他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情形。

八、其他规定
(一)汇总纳税企业对申报方式调整,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确定新的申报方式。

(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三)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留抵退税管理。

1.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2.总机构办理留抵退税后,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产生的应纳税额先进行征收,待冲抵完办理的留抵退税额后,再进行分配。

(四)汇总纳税企业变更总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应于信息变更后的30天内,由分支机构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向其主管机关申请核实后,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材料通过内邮箱传递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上传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确认完成。

(五)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除本办法范围以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税款。

(六)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辖区内企业纳税申报、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管理,发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

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地缴入国库。

九、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
3.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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