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理论基础(一)
《商法学》教学课件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一、商法概述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法律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商法是商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手段。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国际商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商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秩序,维护规则,遵循诚实、自觉的原则。
2. 自愿原则:商法是以自愿交易为前提的。
任何商业行为均应由自愿的意愿实现,不得强迫、欺骗、威胁对方参与商业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不得采取欺诈、不当的手段,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商法的制定目的是旨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应当对商业活动实行保护和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自由竞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市场主体应当受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不得出现垄断、垄断规模的商业活动。
6.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商法的基本要素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主体,是商法适用对象。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行为,包括交易、合同、经营等行为。
3.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商事主体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等。
4. 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5. 商法制度:商法制度是指商法规范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商标注册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等。
商法课件第一章 商法概述

【推荐论文】
1.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2. 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3. 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 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4. 任尔昕:《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或者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活动的总称。(行为)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 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主体)
二者是或然关系,各国商法可能侧重某一方面。
二、商法的概念
1.在地域上看,存在差异性。 两大法系不同,同一法系各国也不一致。 大陆法系商法称为“commercial law” 英美法系则称为“business law”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思考:商法的范围?
大陆法系商法典体例
国家 公司
法国 1807
有
德国 1897
有
日本 1899
1.兼容性(性质:私法与公法规范兼容)
商法本质是私法,却兼有公法性质,具“私法公 法化”倾向。 即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实体 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例:2003年湖南长沙某餐馆的“人乳宴”被叫停
德国商法学家 德恩(Dahn)说: “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 严格的。”
例:“三星”、“茅台”等被处罚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困惑:?
1.商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通说认为商法调 整的对象就是商事关系,但商事关系又是什么?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相互关系又如何?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主体 客体 内容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2.商人 3.商行为 4.营利事业 5.营业
商人
商和 商事
营业
商行为
营利 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二是指商人或从 事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商”。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4.企业重整规则
多数企业都会经历从设立、运行到消灭的过程。企业解散和破产体现 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然而,企业与相关 方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企业解散或破产难免引起经济和社会关 系的连锁反应。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动荡,各国在允许企业破产和解散之时, 通常引入企业重整制度,以救助濒临倒闭的企业。
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 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者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 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商法在确立经营自由原则时,要处理好经营自由与政府审批之间关系。
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 限制
行业 限制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三、商法的原则 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商法 和民法均为私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相对于民法,商法有以下 特点:
商法价值和商法功能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商法原则的内涵。为了减少 商法价值和功能在司法中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应当将商法原则作为商法价值 和功能的表现形式,使之成为商事裁判的法律依据。
商法概论总论【1】商与商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 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 (3)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 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
2.区别: (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 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 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 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 还有公法属性;
法律意义上“商”的范围 第一种商,也为 “固有商”,是指直 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 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即买卖商)
第二种商,也称 “辅助商”,是指间接 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包括货物运送、 仓储、包装以及各类商事中介行为,如代理、 居间、行纪等。)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 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 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 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 领域,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 加工、出版、印刷等。 )
1、运用多维的思维方法 逆向思维:反转型、转换型、缺点研究 注重商事法律制度的变革、理解但书 2、概念分析法 6、价值分析法 3、历史分析法 7、逻辑演绎的方法 4、比较分析法 5、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
从商法知识的顺向逻辑结构上看,基本 贯穿理(商法的理论精髓)——法(商事立 法的形式与具体内容)——案(商事活动中 发生的实际案例与司法判例)的线索,打好 “三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 论),又将“三实”(实战、实用、实务) 结合起来,最终参悟出商法之道。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 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如广告宣 传、人身和财产保险、旅馆、饭店、戏院、 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 )
二、商法的概念 国内学者的三种表述:商法是调整商事 关系的法律;商法是调整商人和商行为的法 律;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的概念

明确在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充分提示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全面 知晓交易的内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在:
1、双方的充分提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3、通过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原则,实现交易安全。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用以表现的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行为进行约束的 法律规范的的重要来源,也是商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国,商法的渊源 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制法等。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
要澄清这个问题,还要深入理解商法的概念!
(一)、再谈商法概念:
现代商法的起点是商人法。在《不列颠 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law merchant 商人法,拉丁文为lex mercatoria或jus mercatorum被解释为“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 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是商人 们自己为了管理他们之间的交往而采用的。
(六)商事自制规则
第三节 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商法原则与具体条款应用问题更关系到商 法典与民法典,经济法典等的关系。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 实践问题。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而且,商法与民 法的关系,关系到如何应用商法,如何做到更好的适用法律,在立法层面 上,关系到如何如何起草商法典,民法典,制定统一的商事规则,统一的 民法规范。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实践问 题。
其二,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其三,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商法

第一章商法导论本章主要阐述商法的意义、特征、法律渊源、商法发展史等关于商法的基础范畴。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的含义1、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我国有关工商管理法规中常常将“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确定为商事营业。
2、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3、商的特征▪(1)营利性:指的是为了牟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
▪(2)营业性:指商事主体为实现一定营利目的而持续地不间断地从事同一事业,营业必须具有连续性和同一性。
二、商法的概念(一)概念商法是指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其营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商事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具有营业性与营利性特征。
(二)商法的特征1、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人格与身份是构建主体制度的基本素材;(2)商法作为身份法,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只具有经济意义(3)“从政治上的身份到经济上的身份”;(4)、由于封建等级身份制度遗害至深,对此采取回避态度。
▪2、市场经济的技术法:(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2)商法技术法的罗列。
3、举功倡利的营利法: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之本性,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4、包含强制性规范(公法特征)的私法:(1)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5、具有国际性、求实性和速动性的国内法: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内涵: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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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理论基础(一)摘要:商法紧贴社会生活现实,商法制度及体系源于社会,又关乎社会的诸多方面,因此,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受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
商法制度的架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但是,我们的选择与架构是否经得住实践的考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理论基础是否牢固。
本文笔者认为,商法的理论基础既包括社会生活现实,又涵盖关联学科的理论。
为此,笔者从经济、政治、社会、伦理等多视角思考,提出自己的浅拙之见,以供对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础理论作更深入的探讨而商榷。
关键词:商法、理论基础我国传统观念上“重农抑商”,商法缺乏它产生的基础,所以,对我国而言,商法是地道的“舶来品”。
传统意识的约束,市场的不发达,经济政治体制的影响,商法的发展步履维艰。
就是今天,商仍然与“奸商”、“官商”相连的观念还有极大的市场。
所以,从观念上澄清人们的认识,从意识上树立人们的信仰,1]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达,商事活动融入世界“经济大潮”都有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而且,就世界潮流而言,随着法律体系内部分工的日益细化,商法以其专门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理念,而卓立于“法学之林”。
在现代社会,“商法的客观性、它的规范的专门性以及它的概念的准确性也都与时俱增;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它的一致性日益克服各种地方差异;权利的互惠性随着契约机会的增多而变得日益重要;对商事纠纷的裁判也越来越规范化;它的整体性程度也不断提高。
换言之,就像构成西方法律传统的其他各种法律体系的情况一样商法的各种特性最终也变成了它的各种有机发展的趋势。
”2]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分已为理论界所清晰地认识。
3]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的变化息息相关,与政治的需要紧密相连,与社会的进步密切结合,与伦理的提高关系密切。
面对廿一世纪商事活动国际化与趋同化的潮流,迎接更广泛领域商事活动对商法的高要求与新挑战,我们不得不重新去反思商法的理论基础,剔除“门户之见”,夯实商法“大厦”的根基,从而,为商法在更广泛领域的发展看好“后院”。
因此,笔者对商法的理论基础作一论述,唯愿商法之树常青而更富有活力。
一、经济基础商法的原生形态并非国家法,而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
商法产生于中世纪,这是国内外法学界的共识。
4]在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扩大,交易品种和交易范围的拓宽,在商品交易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商事习惯。
商品经济内在的需要交易规范对其进行约束,而且,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了交易规范(在当时表现为交易习惯)的发展与成熟。
因此,中世纪,通过商人团体对商事习惯的总结,制定了适应商业交易实际需要的许多法规,由商人担任法官的商人法院的建立,适用商事习惯对商事纠纷的判决都促进了商法的发展。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
在商事活动中,交易主体要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需要实现自己的私利,它所进行的商事活动本质上就是为了营利,而不是为了福利事业。
所以,尤其是在欧洲资本主义早期原始积累时期,以马基亚维里(NiccoloMachiavelli1469-1527)的《君主论》和托马斯孟(ThomasMun1571-1641)的《英国对外贸易的财富》为代表的重商主义理论极力追求商业资本家的贸易,以实现商业资本家的私利,而积累国家的财富。
重商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对商事立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5]其实,就是现在,仍然有学者主张商法的贸易本位论之价值说。
6]而且,商事活动是商事主体个人的活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对利润的追求,极力追求商事交易与贸易的自由。
他可以自由的选择经营方式、交易对象、交易场所。
正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条明确规定:“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数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加以改变。
”同时,商事主体通过商事活动,实现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发挥市场资源的最大效用。
现代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要求商事主体联系国际国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按国际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配置资源,决定资本流动走向,达到合理的配置国内资源和利用国际资源。
市场对法律尤其是商法的要求决定了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巨大的作用。
而且,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更需要商法保驾护航。
因此,“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7]经济学的发展,为商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
供求理论和均衡理论决定了商法公法和私法的结合,以及对交易相对方的关注;博弈论(GameTheory)启示商法既维护经济个体自由竟争的选择权,又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比较利益论在商法上的最重要表现就是权利的互惠性,在制度上具体化为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范制度等;资源禀赋论(俄-赫理论)奠定了对交易市场进行政策的、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干预,而且以法律为主,以确立起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的基础;贸易无差异曲线理论对在商事立法中坚持平等原则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规模经济理论对现代商事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贸易规范理论对贸易政策的规范提供价值选择。
所以,商品经济的产生,是商法赖以产生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予商法获得发展的原动力。
市场的不断进步,给商法不断注入活力。
同时,商法与经济互动的另一面是,商法的产生与发展,给予经济以正确的引导,规范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
二、政治基础商事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必然盲目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润,其结果很容易破坏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平衡,给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混乱。
当然,商法的近代史,的确也有它被“国内化”、“民族化”而涂抹上更多政治色彩,部分的改变了商法的国际性的一面,8]但是国家有必要干预商事主体片面追求自身利益造成的破坏,引导商事主体协调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引导社会资源合理的流动,正确的导向市场秩序。
同时,市场范围的扩大,商事关系和商事主体的复杂化,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因素的增多,传统商法的自治机制无法满足商事主体的需要,所以,商法领域也需要引入公权因素,以防范交易风险和保障交易安全。
因此,“商法公法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
经济与政治的互动性也为我们展现了商法的一个侧面。
中世纪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城市与商法的互动作用,商人的特权由国王授予,商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特定城市的市政规章。
9]近代,政治对商法体系的架构,更是给予了直接的指导、甚至是决定作用。
近代历史的“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10]法国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是政治上统一斗争在法律上的反映,商法是作为德国统一法的突破口;《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它同时又推动和维护了明治维新,巩固了维新的成果。
现代,“一个得到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新的商人习惯法已经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它冲破国界,具有普遍性”11]即是说,现代“国际习惯法”仍需得到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
特别是现代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国际间经济联系增强,国家之间经济依赖性和互补性更大,商事活动拥有更广阔的空间。
但是,国家之间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经济上占优势的国家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在国际市场占据垄断甚至霸权地位,损害别国经济利益,干预别国经济政策,甚至践踏别国主权。
所以,主权国家既要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也要注意维护主权的安全和民族的利益。
我们不否认商法国际性的一面,但我们也不能漠视商法国家性的一面。
所以,政治因素对商法的引导,商法体系的架构是其产生发展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三、社会基础商事活动的扩大,交易主体跨越地域的限制,交易双方除了利润的追求以外,最关心的或许就是交易安全和防范交易风险的问题了。
交易主体跳出地域的圈子,一方缺乏对相对方的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增大。
但是,对利益的追求是商事活动的活力所在。
商事风险与利润相伴而生。
商事主体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就需要避免、限制、化解、分配和利用风险。
因此,市场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也需要各方面的机制(包括法律)防范和化解风险。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也正映证了这一趋势。
例如,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公权对商主体的确认,既减少了交易人对相对人资信调查的成本,更保障了商事交往中安全;又如,公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保险,严格责任主义,信息披露制度,破产等。
所以,为维护社会利益的整体安全和平衡交易双方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商法应运而生;而且,商法发展的内在张力就是商事活动的风险性和商法的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商事活动关系到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它不仅为社会提供财富,为广大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还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环境保护,人格平等,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因此,商事活动是一项广泛的社会公共事业。
商法应该而且必须关注社会利益。
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梭伦订立了一项法律,规定雅典人不得再因民事上的债务拘押债务者……这项法律对于普通民事事件是好的……因为一个公民的自由比另一个公民的福利更为重要。
但是我们在贸易的事件上不遵守这项法律,却是对的。
因为商人常常为公司社团,因此,关于由贸易而产生的契约,法律应该把公共的福利看得比一个公民的自由重要”12]商事活动的发展,只要得到有序的引导,对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莫大的推动作用。
商事的自治性和主体应付风险对策的快捷性,使商事活动拒绝行政的干预和违背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所以,法律,尤其是商法体现出明显的优势。
商主体与商行为理论,成为近代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商法立法模式,分别以《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将商行为观念和商主体观念相结合的折中理论在现代商法理论中成为商法典制定的基础。
我国的商事历史,尽管有鼓励商事活动的时期,但就整体而言,“重农抑商”、“重义轻利”的儒家主导思想的延续与泛化,对商法发展消极的影响,以及整个社会的显在的或者潜在的对商法的漠视,在现在已到了予以清算的时候了。
社会与商法的互动,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