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温中法〔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已于2015年9月22日经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特此通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为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规范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除外。
第二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力简化流程,充分保障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破产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管理人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工作效果最大化。
第四条法院与管理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法院受托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并根据处置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一)机动车;(二)产权明晰的不动产(包括异地);(三)适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其他财产。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温政办〔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2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承办单位应在目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但尚未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纳入《目录》后,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1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为完善案件分配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随机分案是指根据审判领域类别,运用电脑自动分案平台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条员额法官的随机分案比例及不同类型案件的折算按照本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员额法官办案基数和辅助人员参办基数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案件工作量相关折算规则执行。
第四条为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特定类型案件指定专业法官审理的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立案和审判管理部门备案施行。
专业审判案件数量达不到分案比例的,专业法官仍应承办随机分配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本部门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全院公开,在自动分案平台上落实。
各审判业务部门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指定分案:(一)重大职务犯罪、集资诈骗案件;(二)请示、信访评查、信访终结案件;(三)本院提审的案件、再审案件;(四)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五)当事人、诉讼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六)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温中法〔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省高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及时转告属地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周知,做好告知释明、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诉讼服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行政一庭、行政二庭。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5日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温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有关意见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规定如下:第一条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原告既可向法律规定的原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两家异地基层法院之一起诉(具体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见附件1)。
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根据各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状况、案件数量、案件类型、距离远近等因素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确保各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平衡开展。
第二条基层法院接收当事人行政诉讼起诉材料时,应告知可选择异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异地法院管辖的,接收材料的法院应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方式协助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异地管辖法院,由被选择的法院登记立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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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为切实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实际情况,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确保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试行简化部分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分配、费用相当原则)破产案件是否需要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应区别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破产财产的多寡,繁简分流,审慎决定。
2、(效率原则)对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必须坚持效率原则。
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能够缩短的期限尽可能缩短;能够并联的事项,尽可能并联。
二、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3、(案件范围)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3)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4)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5)其他适宜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4、(排除适用)对下列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有重大维稳隐患的破产案件;(2)裁定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3)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温司发〔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温司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际,现就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出具执行证书及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及裁定不予执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包括为保障实现债权的担保文书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对约定的担保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包括担保合同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温中法[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8号)本院各部门、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办法(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努力挽回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处置涉案财产的主要职能部门。
刑事审判庭负责查明涉案财产的权属,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出具司法文书,以及赃款分配。
执行局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涉案财产的查控、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案财产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的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和人民法院自行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涉案财产应当附涉案财产移送清单及涉案财产的权属证明。
涉案财产移送清单应列明涉案财产的名称、存放地点、数量、采取的措施等事项。
第四条刑事审判庭经办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被告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线索,需要对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的,执行局予以配合;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温中法[2013]197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Ο一三年十一月七日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为了统一两级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涉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保的相关规定及民事审判实践,经本院 2013 年第 33 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本会议纪要。
一、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对残疾辅助器具仍应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
即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以能达到功能补偿作用,有助于使用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从事简单的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为标准,应排除奢侈型、豪华型。
同时,器具应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二、残疾辅助器具的范围本规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范围包括各类义肢、义眼、义齿、助听器、轮椅、拐杖等。
(详见附表)三、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年限成年人的更换年限见附表。
未成年人(除义齿外),更换年限为 2 年,成年后,按成年人的更换年限确定。
四、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的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算,成年人按 20 年计算。
但已满 60 周岁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已满 75 周岁的,诉讼期间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予以支持,尚未配置的,告知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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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
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72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
(温中法〔2013〕72号)
各县(区、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我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任务。
此次改革试验将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为主要平台,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突破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配套推进公共服务和户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设“三生融合、幸
福温州”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全局。
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精神,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明确司法保障工作指导思想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核心任务,以服务推
进“三分三改”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为重点,以保障我市在农村经济体制、资源要素配置、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户籍改革等方面改革为内容,坚持依法司法与能动司法相结合、服务改革与规范改革相结合、促进发展与保障民生相结合,做到既保障农村民主自治权利的充分行使,又维护农村村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努力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强化审判职能,促进农村改革发展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
同时,要遵循农民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司法导向功能,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农村优化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2、保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推动农民合作组织覆盖工程。
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土地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