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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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8.21•【文号】法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21日法发[2006]1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常抓不懈。

对带有普遍性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必要时应当逐级层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1.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意义。

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导方针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温中法〔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讨论通过,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部署安排,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站位认识,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认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当前,营商环境建设是温州在新一轮城市大洗牌中奋起直追、赢得优势的关键抓手,关系温州兴衰、改革成败、作风优劣,是必须攻克的一座堡垒。

法治是指导营商环境建设的最高准则。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更好地凝聚温州赶超发展人心,激发万众投资创业热情,能增强温州经济创新力、投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铸就新时代温州发展新辉煌的基础、保障和根本要求。

全市法院必须站在新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上来,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全面推进,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

2.准确把握“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目标任务。

锁定“全国一流、全省领先”营商环境建设的目标,找准法院工作与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主动对接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深化改革优环境”“执纪监督治怠政”两大专项活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宜商宜居的城市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五个环境”,全力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法院司法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规制引领、行为示范的职能作用,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14•【文号】法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3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总体要求1.正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深刻认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为完善案件分配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随机分案是指根据审判领域类别,运用电脑自动分案平台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条员额法官的随机分案比例及不同类型案件的折算按照本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员额法官办案基数和辅助人员参办基数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案件工作量相关折算规则执行。

第四条为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特定类型案件指定专业法官审理的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立案和审判管理部门备案施行。

专业审判案件数量达不到分案比例的,专业法官仍应承办随机分配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本部门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全院公开,在自动分案平台上落实。

各审判业务部门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指定分案:(一)重大职务犯罪、集资诈骗案件;(二)请示、信访评查、信访终结案件;(三)本院提审的案件、再审案件;(四)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五)当事人、诉讼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六)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温司发〔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温司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际,现就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出具执行证书及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及裁定不予执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包括为保障实现债权的担保文书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对约定的担保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包括担保合同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发文字号】法发[2008]3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2.03【实施日期】2008.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意义(一)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党的农村政策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从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三个方面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决定》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顺应各族人民特别是亿万农民过上美好新生活的新期待,在认识上有新突破,在理论上有新发展,在政策上有新举措,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指导性、针对性,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全会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
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1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推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制,确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调整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下列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十人以上(含本数)起诉,具有关联因素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管辖权下放案件。

二、其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

三、涉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仍按照《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温中法〔2018〕42 号)的规定,统一由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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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我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任务。

此次改革试验将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为主要平台,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突破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配套推进公共服务和户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全局。

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精神,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明确司法保障工作指导思想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核心任务,以服务推进“三分三改”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为重点,以保障我市在农村经济体制、资源要素配置、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户籍改革等方面改革为内容,坚持依法司法与能动司法相结合、服务改革与规范改革相结合、促进发展与保障民生相结合,做到既保障农村民主自治权利的充分行使,又维护农村村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努力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强化审判职能,促进农村改革发展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

同时,要遵循农民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司法导向功能,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农村优化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2.保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推动农民合作组织覆盖工程。

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土地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要着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速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聚集,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加快发展保驾护航。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3.依法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流转市场规范运营。

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

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意见》和市委“三分三改”有关文件的精神,准确界定出租、转让、转包、联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努力规范交易秩序。

4.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

加大对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障力度,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宅基地买卖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法保护在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农房集聚改造,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促进我市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

5.妥善处理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

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

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

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况,促进全市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利用,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规范。

6.依法保障二、三产返回地各项权益。

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二、三产返回地安置权益的互换、调剂等民事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

对返回地建设用地尚未供地、建房指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分配到户、房屋尚未开建而发生的返回地流转纠纷,依法不予受理和保护。

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受让方为城镇居民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返回地安置权益,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在诉讼辩论终结前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予以保护。

7.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

要以司法手段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重点支持农村资金互助会、村级扶贫资金互助会的实施和农村保险互助会的试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鼓励和引导涉农企业和单位,参股农村各类新型金融组织。

鼓励和支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抵押等各类合法抵押担保制度,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

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

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对于农业装备抵押贷款、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等,要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

8.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处理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和及时执行。

符合保全和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观念,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9.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识别,科学准确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加强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的合法权利保护,使其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10、注重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

“农嫁女”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其请求对征地补偿费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嫁女”请求享有除征地补偿费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嫁女”与城镇居民、外村村民结婚,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其请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强化司法保障,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11.依法保障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依法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保障农业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依法加强对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司法保护,支持和引导农业向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方向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

坚决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劣质生产资料和农机具等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切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12.依法保障和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

建立健全涉及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城乡产业结构共接等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发展。

对于因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点建设引发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要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保护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补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妥善处理农民因置换股权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支持农村土地依法流转,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

五、强化司法运作,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13.推动农村社会诚信建设。

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农村多发性纠纷,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民风和煦。

加强对农村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诚实守信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农村社会诚信建设。

14.提升农村民主管理水平。

依法支持农村社会自治管理,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依法审理涉及村民自治的案件,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股改、户改、地改”协议或方案无效的,经审理,协议或方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效力。

通过对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促进村民自治范围不断扩大,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15.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机制。

妥善处理涉农涉诉信访,全力支持和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

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信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依法及时审判。

对不服生效裁判的信访人员,应当告知其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加强涉农申诉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对无理缠诉的,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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