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陶蛟龙代理院长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温中法〔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已于2015年9月22日经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特此通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为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规范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除外。
第二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力简化流程,充分保障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破产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管理人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工作效果最大化。
第四条法院与管理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法院受托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并根据处置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一)机动车;(二)产权明晰的不动产(包括异地);(三)适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其他财产。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温中法〔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8〕71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经中院党组讨论通过,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助力加快打造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人士健康成长,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高站位服务保障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1.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温州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产业升级的引领者、改革开放的弄潮儿,是温州最大特色、最大资源和最大优势。
民营企业家是温州各类人才中最重要的人才之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
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是温州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定扛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路者”的使命担当,继续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鲜活经验和生动素材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塑造引领新时代潮流的企业家精神,树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标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温中法〔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讨论通过,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部署安排,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站位认识,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认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当前,营商环境建设是温州在新一轮城市大洗牌中奋起直追、赢得优势的关键抓手,关系温州兴衰、改革成败、作风优劣,是必须攻克的一座堡垒。
法治是指导营商环境建设的最高准则。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更好地凝聚温州赶超发展人心,激发万众投资创业热情,能增强温州经济创新力、投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铸就新时代温州发展新辉煌的基础、保障和根本要求。
全市法院必须站在新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上来,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全面推进,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
2.准确把握“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目标任务。
锁定“全国一流、全省领先”营商环境建设的目标,找准法院工作与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主动对接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深化改革优环境”“执纪监督治怠政”两大专项活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宜商宜居的城市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五个环境”,全力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法院司法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规制引领、行为示范的职能作用,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温中法[2013]1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温中法〔2013〕164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基层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依实际情况,并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为解决如下问题应当而需召开庭前会议:(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庭审理前的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重大分歧意见的初步交换,以便法庭归纳争点。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三)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或勘验,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庭审不公开审理;需要采取隐名作证等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身份核对;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涉及不宜在庭审中公开,又需要控辩双方在场核实的及其他和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程序性等事项,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第四条庭前会议因下列情形而决定召开:(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二)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三)当事人申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第五条庭前会议在案件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充分阅卷并已会见被告人后举行,一般应在开庭审理的十天前召开。
第六条下列人员参加庭前会议:(一)公诉人;(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通知全部或部分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与案件处理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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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为切实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实际情况,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确保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试行简化部分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分配、费用相当原则)破产案件是否需要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应区别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破产财产的多寡,繁简分流,审慎决定。
2、(效率原则)对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必须坚持效率原则。
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能够缩短的期限尽可能缩短;能够并联的事项,尽可能并联。
二、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3、(案件范围)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3)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4)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5)其他适宜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4、(排除适用)对下列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有重大维稳隐患的破产案件;(2)裁定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3)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温中法【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中法【2019】45号根据市委加快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者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第二条【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破产等程序中应当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纠正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第四条【依法清债与灵活创新相结合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鼓励创新。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正文:----------------------------------------------------------------------------------------------------------------------------------------------------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7年6月28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亚农院长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应对执行案件剧增态势,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效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当前执行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仍时有发生,法院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协助执行和执行联动机制还没有落实到位,执行工作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执行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法治温州、平安温州建设,特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联动,切实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全市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汇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法院全面、快速查找与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惩戒。
加快推进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快建成有关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金融资产等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与法院执行管理系统相对接。
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联动单位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实现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对接与常态化运行,依法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评先评优、机关或事业单位招考、优惠政策享受、融资性经营等项目审批以及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的各项限制措施,并强化信用体系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规范失信名单退出和惩戒措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