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提交的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均按本办法规定审查、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审查是指审查机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送审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审查机关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指评审是指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专家对送审方案进行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独立评判。评审单位是指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土地复垦技术性审查和具体事务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方案的审查按照审查权限,采取分级审查的办法进

行,并在本办法规定是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

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文本5份;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5份,编制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应与报告表一起装订;

3.土地复垦方案电子文档(光盘)1份;

4.土地复垦方案附图

(1)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

(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

(3)复垦区土地规划图(图上应有规划要素、规划复垦时段划分等)。

上述附图应标注图名、图例、线段比例尺、指北针、制图人、制图时间。土地利用现状图、损毁预测图与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线形工程除外),应标明图内的乡镇名、水系以及图件所有坐标和高程基准。

5.附件

(1)编制单位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放在报告书扉页);

(2)项目拐点坐标批复文件;

(3)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部门意见;

(4)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复垦方案委托书及对所送审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方案实施作出的承诺书;

(5)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

(6)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提供

相应批复文件(生产类项目);

(7)公众参与相关资料;

(8)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

(9)项目区及复垦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

(10)其他。

(三)方案审查包括属地审查、收件审查

1.属地审查。由复垦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内容包括:土地复垦用途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土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复垦范围、种类和权属是否属实;对属于改扩建的项目是否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或落实土地复垦费等情况应出具意见。

2.收件审查。由审查机关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自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单位。

第九条复垦义务人负责如实提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图件;负责征求土地权益人意见并对方案编制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接受复垦义务人的委托,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对所编制的方案负责。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连续3次不能通过评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第三章方案评审

第十条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标准,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对方案评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评审依据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方案评审由评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评审单位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报经审查机关同意后,审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和评审专家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方案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方案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专家组。评审单位根据方案评审需要,从河南土地复垦开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的土地、矿产、农业、水利、造价专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评审,每个方案评审专家组成员为3-5人。

(二)专家资料预审。专家自接受评审任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方案的资料预审工作。

(三)召开评审会。方案评审会由评审单位组织,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汇报、专家质疑,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通过评审的,评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机关出具书面意见。

通过评审单需要进行补充完善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会同编制单位按评审专家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按修改意见补充完善方案并送评审单位。逾期不提交修改意见的,由评审单位报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作退件处理。

未通过评审的,由审查机关将方案退回送审单位。

第四章方案审查

第十五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审查机关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经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依据。方案的审核文件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和申请采矿权以及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必备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审查机关工作人员、评审单位及评审专家不得私自收取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支付的礼金、有价证券等。方案评审费用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

第十八条对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评审代表、专家,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评审专家私自接受复垦义务人或方案编制单位好处和有关费用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由各省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审查办法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2〕6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工矿废弃地利用试点工作。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并调整到城镇使用的一项政策措施。做好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对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以及交通、 — 1 —

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向政府领导汇报,申请工作经费,安排技术协作单位,确保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顺利开展。 二、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范围。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各地必须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对于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厅将停止该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三、抓紧时间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要求,抓紧时间组织本辖区相关县(市、区)对工矿废弃地潜力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在4月20日前完成调查任务。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潜力调查分析,向省厅提出试点申请,经省厅同意后,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试点积极性高、政府重视的相关县(市、区)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对于具备条件的省直管试点县(市),可以直接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2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收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市场 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用途的,按

照国家及省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采取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和按用地者申请组织出让两种形式。 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要求 我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针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特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市场状况、招商引资情况等,编制本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业用地出让进度安排或用地者提出的用地申请情况,充分考虑地方产业发展结构、布局等因素,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要求,编制拟供应具体地块的供应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 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6〕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第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是指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的35个县(区)及片区外的昭平、金秀、富川等3个(详见附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38个县(市、区))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程序和要求,将拆旧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其他农用地,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确认文,扣除本县(市、区)域范围内已使用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或增减挂钩项目在获得立项批复后预支不超过50%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本细则所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的有偿使用交易,是指38个县(市、区)通过实施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2014年《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试行) 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81号文件和黔国土资发[2007]23号、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件。 2.本标准供《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专家用于评价《方案》基本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指标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3.本标准仅对《方案》评审中重点的内容予以说明。《方案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格式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附件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执行。 4.本标准适用于由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方案》评审。 5.“总则” 5.1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5.2 “目标”。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5.3 “服务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6.“项目概况” 6.1 “项目简介”。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6.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本节为简述内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简要说明所跨县(市、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等基本情况;生产项目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乡(镇)或村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6.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进行列表统计,分别按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复垦区域范围进行统计,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应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耕地面积要求统计到三级地类,其他地类面积统计到二级类。 6.4 “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或施工方式,主要针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各个环节、顺序及具体方式等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要能满足已破坏土地现状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 7.“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1 “已破坏土地现状”。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分别说明已开工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并提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28 【实施日期】200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省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附件3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 72 —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 73 —

土地复垦方案例子

编制说明 1、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依法已报或需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2、指标解释: (l)企业性质(或工程类型):生产项目填写企业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建设项目填写工程类型。 (2)用地规模(面积):指为满足生产建设需要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破坏土地面积。 (3)永久性建设用地:指修建办公楼、厂房、公路、铁路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占用的土地。 (4)破坏土地:指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分为已破坏和拟破坏土地(包括已办理征收手续的破坏土地面积)。 (5)生产能力(或投资规模):生产项目填写年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填写投资规模, 即项目投资估(概)算总额。 (6)生产年限(或建设期限):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项目填写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建设项目填写建设期限。 (7)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指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土地的利用现状,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破坏土地等。 (8)土地复垦率:复垦土地面积(包括复垦的建设用地、农用地面积)占破坏土地总面积的比率。

附件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和格式)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日 填表说明 1、编制报告表的要随表附送:项目区标准分隔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不得小于1:2000)、土地复垦所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及其他必要附件。 2、有关指标解释、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计量单位等同报告书要求。 (1)其他农用地三级地类: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炊、晒谷地等用地。 (2)建设用地三级地类: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3)未利用地三级地类:未利用土地、其它土地。 3、表内关系: (1)用地面积=永久性用地面积+破坏土地面积=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合计。 (2)破坏土地面积=项目区内土地破坏类型合计≥预期复垦面积合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自愿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可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的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参建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监督检查、信息发布。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 (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 —1 —

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 (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 2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提交的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均按本办法规定审查、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审查是指审查机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送审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审查机关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指评审是指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专家对送审方案进行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独立评判。评审单位是指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土地复垦技术性审查和具体事务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方案的审查按照审查权限,采取分级审查的办法进

行,并在本办法规定是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 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 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 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 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 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收费事项 无 五、办理结果 用地预审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修订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一五年十月

前言 2010年4月21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以此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实施至今已有5年,对促进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控制指标逐渐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四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了修订,同时新设了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审查定稿。 本指标包括五种类型用地指标,分别为工业、教育、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卫生、物流。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产出强度、地均税收七项指标;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生均学校用地总面积四项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单位容量用

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每床用地面积、每人用地面积两项指标;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有效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内部物流通道及停车场用地比例、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物流强度七项指标。 本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邮编:53002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唐芳陈富宁杨惠楠甘廷炎黄玉莉参与起草人:石成云雷征秦歆华梁艳玲姚静林 杨韵鋆许可徐航建邓强阳柳凤 熊仁元叶宗达丘跃胡清海文振钊 — 1 —

土地复垦条件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 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河南省国土资厅办公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申报2006年度河南省国土资源 科技奖励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 依照《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兹决定开展2006年度河南省国土资源科技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申报受理范围 上年度完成的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和专项业务工作成果,目前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科技成果技术评价证明者。 科技成果技术评价证明,是指由国家规定具备组织鉴定资质的部、省、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省厅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验收意见;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已发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 申报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一等奖者,必须具有由部、省或省厅组织的科技成果会议鉴定证书;申报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二、三等奖者,可采用函审鉴定证书。 二、申报与推荐程序 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即厅属单位、厅机关处室、省测绘局、省铁路土地管理局、河南油田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土地管理局及省内地质勘查行业各部门直接向奖励办公室(厅科技处)申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单位通过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归口推荐申报。 申报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及相关附件,推荐书可从厅内网“科技外事工作”栏下载,无法登陆厅内网的可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cn/Template/home/catalog.jsp?currCatalogID=242513)。应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推荐单位应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填报“推荐汇总表”,统一报送奖励办公室。 三、申报奖励材料 1.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应用(或引用)证明及效益证明、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者)、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及有关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含一份盖有红章的原件); 2.河南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简表(附件1)一式25份; 3.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2)一式2份(由推荐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4.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简表、推荐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一份; 5.科技成果及其附图、附表完整的印刷版2套,电子版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2.16 【实施日期】2011.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和监管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10号) 近年来,全区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地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有效保障了一大批重大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对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项目在土地使用上仍存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社保措施和安置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重大项目的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十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重大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意识 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作用。重大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保障和促进重大项目依法用地,是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行力的具体表现。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保障项目用地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明确任务,紧紧抓住“一切为了项目落地”这个目标,主动服务,切实重视和加强重大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对建设用地报批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科(股)长为直接责任人。要制订具体方案,明确建设用地报批各项任务和职责,落实到科、股,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主动做好重大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 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采取跟踪指导服务、明确职责、签订用地报批和依法用地责任状等措施,加大对重大项目服务和监管工作,确保项目依法用地。 (一)提前介入,及时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对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建立重大项目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 (二)内部联动,落实用地报批责任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定

河南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2015年8起公开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为切实维护我省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对典型案件“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按照《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挂牌督办了8起国土资源领域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分别是:洛阳市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平顶山市豫英驾考中心违法占地建驾校案、新乡县新大驾驶员培训中心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南阳市宛城区金河岸度假庄园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南阳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房案、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李开祥等人违法占地建砖瓦窑厂案、汝州市汝州镇孙高伟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材市场案、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无证采矿案。目前该8起案件已依法依规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洛阳市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驾校案 2014年12月,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洛阳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街道办事处郭寨社区集体耕地89.73亩建驾校。 2015年10月17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洛阳京泽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罚款已全部缴纳;没收非法建筑物已向洛阳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财政局进行了移交。 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给予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王金辉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龙门国土分局副局长王建民诫勉谈话。 二、平顶山市豫英驾考中心违法占地建驾校案 2014年11月,郏县李口镇政府擅自与平顶山豫英驾考中心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占地239.6亩建驾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4年11月20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驾校考试中心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3月27日对其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4月分别下达了《土

××土地复垦方案范本

编制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编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目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服务年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主要计量单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项目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土地复垦必要性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复垦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预防控制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技术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生物化学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量测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编制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