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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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0日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它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衡政发〔2012〕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2023年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店门镇新田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店门镇新田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A.10B.15C.7D.302.()发生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并应立即报告当地()。
A.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B.当地政府办公厅、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C.当地政府办公厅、劳动监察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D.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和工会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1B.3C.2D.44.()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A.乡级B.县级C.市级5.()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达到(),或者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A.3%6%B.3.5%5.5%C.4%6%D.4%5.5%6.()淮北矿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新提职科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
A.5天B.7天C.5个工作日D.7个工作日7.()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在()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A.15 天B.20 天C.30 天D.45 天8.()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是什么?A.自愿求助,无偿救助;B.自愿救助与强制救助相结合;C.强制救助,无偿救助;D.不重复救助。
9.()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单位代表占。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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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八日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所有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投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项目档案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纳入项目负责人责任状,列入建设单位工作计划。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组织本级项目档案的档案登记和专项验收,必要时,组织对上级建设项目档案的预验收。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与集中保管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档案,并进行接收前的质量认定把关,业务上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阳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项专存、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采取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资金,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贷款、房价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
第五条衡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指导;(二)负责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联网,将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出情况纳入信息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衡政发〔2016〕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衡政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转移。
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落户。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5%,中心城区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200万的目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衡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含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之日止。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委衡阳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与市住保中心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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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使用镇静催眠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等三大类精神药物导致代谢综合征主要表现、药物分类及作用常见精神症状有意识障碍(澹妄)、失眠、精神病性症状、情绪症状和行为紊乱,故镇静催眠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为常用的治疗药物。
代谢综合征的主要表现包括腹型肥胖、高血糖、血脂异常和高血压,其可增加心血管疾病和死亡风险、加重精神症状、损害认知功能、增加复发风险,同时精神分裂症者合并代谢综合征的风险高于普通人群,抑郁和焦虑是心血管疾病发病和预后不良的预测因子。
此外,老年高血压还易合并体位性低血压/直立性低血压。
一、镇静催眠药物如苯二氮草类药物,包括地西泮、劳拉西泮、氯硝西泮、奥沙西泮、阿普哇仑、艾司噗仑、咪达嘤仑,其可快速控制焦虑、失眠、兴奋激越等症状。
根据半衰期不同,大致可分为长半衰期药物如地西泮、艾司喋仑、氯硝西泮等,和短半衰期药物如劳拉西泮、阿普喋仑、咪达噗仑、奥沙西泮等。
长半衰期药物更适于伴有失眠的情况,睡眠时用药。
此外,高脂溶性、高效价及短半衰期的药物起效快、疗效强且持续时间短,易发生撤药综合征。
如高效价的阿普理仑、奥沙西泮、咪达噗仑和劳拉西泮,脂溶性高,可快速由胃肠道吸收,并快速进入脑内,快速产生抗焦虑、镇静作用,但疗效较短,发生呼吸抑制风险相对较小,快速停药可能会发生撤药反应,在治疗伴发的焦虑、失眠症状时可作为首选。
苯二氮草类药物可使血压降低,下降程度与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有关,还取决于机体用药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仅使血压轻度下降。
原来血压高和处于焦虑状态者下降幅度增加。
低血容量或一般情况不良或/和心力衰竭者,其降低血压的作用更为显著。
老年人需警惕体位性低血压的发生。
二、抗精神病药物精神症状如兴奋、冲动、激越、幻觉、妄想、躁狂发作、谑妄等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其包括典型(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和非典型(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
典型(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是主要作用于中枢D2受体的抗精神病药物,包括吩噫嗪类药物(如氯丙嗪、异丙嗪、奋乃静、硫利达嗪、氟奋乃静)、硫杂葱类药物(如氟哌噫吨、氯普噫吨、珠氯噫醇)、丁酰苯类药物(如氟哌咤醇)、苯甲酰胺类药物(如舒必利、氨磺必利)及匹莫齐特等;非典型(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如氯氮平、奥氮平、n奎硫平、利培酮、齐拉西酮、阿立哌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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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且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关联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壹)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于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壹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从199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本办法交纳住房公积金。
原按衡政发〔1991〕114号文件规定的2%的住房补贴和衡政发〔1993〕71号文件规定个人交存及单位对等补贴的住房公积金壹且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新的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由于职职工个人及所于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壹定比例逐月交纳。
1995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定为5%。
职工个人交存的部分由单位财务部门列入职工工资表按月扣缴,连同单位交纳的部分壹且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经上级部门核定为特困企业,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能够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适当下浮住房公积金缴交率。
“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不低于5%交存。
(三)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壹项长期性住房储蓄,归职工个人所有,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出国定居或离退休、离职、调离出省(省内调动划转到新工作单位),本息余额壹次结清,退仍职工本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规定的开支渠道拨付、列支。
对未经批准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市计委、建委、房地局、国土局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市房改办不得审批其集资建房,其职工不得购买安居住宅。
对不按期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加罚滞纳金。
(五)市房改办下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俩块牌子,壹套人马,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使用计划以及承担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协议,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
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增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三、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壹)逐步提高房租支出占职工家庭收入的比重。
1995年市区砖混结构住房平均租金按使用面积为1元/平方米,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9%。
从1996年7月1日起住房租金逐年提高,到2000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有条件的单位,能够加大提租力度,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
各县(市)、南岳区的住房租金水平按照本办法提出的要求和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二)于达到成本租金之前,继续实行住房面积超标准加租的办法,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壹般职工为64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47.4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75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54.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85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62.05平方米);地市级干部为110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80.3平方米)。
上述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
家庭人口较多的住房,可按每人1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
(三)租金调整,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于职优抚对象等,于壹定时期内,其租金于住房标准面积内的增支部分实行减免补政策(四)加强租金收入管理。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壹)市区(含郊区)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具有城镇户口的双职工、30岁之上的大龄青年及已婚离异(或丧偶)的职工出售。
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危房;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住房;庭院式住房、平房;市区内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楼房;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以及市政府认定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允许不愿购买的职工租住公有住房。
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且优先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目前仍实行标准价售房作为过渡。
高收入职工家庭按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或市区人均收入3倍确定。
(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测定了1995年6月底以前市区售房成本价和标准价。
成本价砖混结构新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91.32元,标准价砖混结构新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69元。
各县(市)、南岳区售房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自行测算确定,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是采取标准价仍是成本价售房的方式,由各产权单位选择报市房改办批准;实行标准价售房的单位,允许职工选择按成本价购房。
(四)售房价格要逐步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
新房以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为依据测算的负担价,其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要达到3.5倍(目前为3倍)。
售房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6月底以前公布下年度的售房价格。
(五)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先报市房改办批准。
由市房地产评估办和市房地产交易所组织评估,按规定的售房价格、面积计算办法、装修标准等逐户丈量,实地评估。
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审定实际售价。
发现弄虚作假者,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壹次付款折扣。
售房单位按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对已经离、退休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工龄折扣年限壹律计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为止。
职工参加工作前攻读大专之上(含大专)学历的学习年限视同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为了鼓励职工购买现住公房,给予现住房折扣。
1995年6月底以前现住房折扣率为所购住房标准价或成本价中负担价的5%,今后逐年减少,2000年以前全部取消。
职工购房能够壹次性付款,也能够分期付款。
壹次付款的,给予壹次付款折扣。
1994年度折扣率为20%,今后年度壹次付款折扣率逐年测定公布。
对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对超过30%(不含30%)的,每支付10%,给予2%折扣,付款期限壹般不超过10年。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按新房成本价或标准价给予成新折扣。
以成本价出售旧房,年折旧率为2%;以标准价出售旧房,年折旧率为1.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旧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七)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壹次。
于本市有私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能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职工夫妻不于同壹城市工作的,限于壹方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职工家庭购房后五年内迁出衡阳市的,按本实施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按以下规定退交原售房单位。
按成本价购买的,按退房时的成本价退交原售房单位;按标准价购买的,按退房时的标准价退交原售房单位。
单位于向职工退回房价款时,应扣除原给予的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壹次性付款折扣。
本办法实施以前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按购房时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的个人产权比例,于退房时按占当时成本价的同等比例计算退房款,且扣除原给予的优惠。
(八)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
每户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楼梯、走廊等共用部分面积分摊到户计价。
(九)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住房租赁面积控制同等标准执行。
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全价计价,15平方米之上的部分按市场全价计价。
(十)明确产权。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能够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壹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于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能够继承。
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于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售、租房收入于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十壹)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
职工购买住房,要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市国土局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且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明确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注明产权比例。
出租或出售、继承、赠和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十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承担。
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5%作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其利息用于支付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购房职工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