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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制度及主体问题浅析

公司清算制度及主体问题浅析

公司清算制度及主体问题浅析公司清算制度及主体问题浅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逐渐增加,很多企业不得已而倒闭,进入清算阶段。

如何制定一套完整的清算制度,规范清算程序,保护各方权益,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清算制度的基本概念、制定清算计划、清算主体、清算程序等方面对公司清算制度及主体问题进行浅析。

一、清算制度的基本概念公司清算制度是指企业在宣布清算前,制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和制度。

在清算过程中,遵循清算制度,以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有效和公平。

清算制度的基本原则:清偿能力优先原则、优先权优先原则、平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信原则。

二、制定清算计划在宣布清算前,公司应制定清算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清算的实施过程、清算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清算的权益人名单、清算所获收益的分配计划、清算的负责人和清算组织机构等。

三、清算主体清算主体是指参与清算的各方,包括清算委员会、清算人、清算银行、清算员和权益人。

清算委员会是在公司宣布清算后召开的会议中选出的,由多名权益人代表组成的负责管理清算的机构。

清算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核和通过清算计划、决定清算的时间、决定清算的方式、监督清算人的行为等。

清算人是由清算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负责管理公司的清算事务。

其职责包括:管理公司资产、清偿债务、制定和实施清算计划、保护权益人权益等。

清算银行通常是清算人和权益人之间开展清算业务的中介机构,负责存管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清算资金能够快速、稳定地流通。

权益人是指包括股东、债权人等在内的所有对公司有所有权或债权的人。

在清算中,权益人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

其权益得以保障,直接影响到清算的效果。

权益人权益的保护,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四、清算程序清算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几个环节:1、清算前的准备工作在宣布清算之前,公司需要组建清算委员会。

由清算委员会根据信托财产法的规定制定清算计划,并公告于全体权益人及与企业相关的公众。

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与探讨

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与探讨

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与探讨公司清算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况时,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不仅在于规范公司的清算行为,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还在于促进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和监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一、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1. 保护债权人权益公司清算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者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往往面临巨大的损失。

《公司法》对清算前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公司清算制度不仅规定了清算的程序和要求,还明确了债权人的清偿顺序,确保了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顺序获得清偿。

2. 规范公司清算行为公司清算制度为公司清算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公司清算行为。

清算程序包括了召开清算会议、编制清算报告、召开清算备案审查会等,这些程序的规范化有利于保障清算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公司以不当手段规避清算责任,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 保障股东利益公司清算制度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也为股东的利益保护提供了保障。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及时公告,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清算完毕后,公司的资产清算余额将按照顺位顺序偿还股东的投资。

4. 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公司清算制度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对于违法经营、财务造假等情况进行清算,能够及时终止公司的违法行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通过规范清算程序,能够制约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

5. 促进公司治理公司清算制度规范了公司的清算程序和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的良好治理。

公司清算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审议,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这些程序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和规范。

浅谈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浅谈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浅谈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司清算制度占据重要位置,然而,针对于公司清算,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现行清算制度而言,在一定程度上,难以维护有关方的权益,比如政府以及债权人等。

本文对公司清算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清算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本人能力有限,希望能帮助到相关人士。

标签:清算制度;清算小组;公司清算何谓公司清算,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解散之后,依据法律来组建清算组,来清理公司债务,以及清理公司的资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公司财产进行处分。

清算过程是依据法律来维护有关方的利益,比如股东以及企业员工等,通过公司清算,有助于维持社会经济的平衡。

一、公司清算的现状基于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于公司清算,给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也就是公司在吊销、停业等之后,没有依据法律来进行清算,有的公司因经营不当,就没有再进行年检,对于工商部分而言,若公司两年之内没有进行年检,进而会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于组公司清算问题,部分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相应义务,进而未能有效维护有关方的权益,比如股东以及债权人等,给逃避责任与债务留下了机会。

伴随公司体制不断的改革,产业结构更加多元化,股东代理机构得以诞生,然而对于有关部门来讲,有权利随意关闭公司,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义务,就随意关闭公司,进而会直接影响有关方的利益,有碍于维护利益均衡,这不符合基本法律原则,可对市场经常秩序造成干扰。

这些现象的形成,主要源于法律限制的缺乏,在法律中,针对于行政部门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干预,并未给出明确的禁止规定。

在进行清算活动的过程中,清算小组往往会涉及到追索诉讼。

具体时间中,针对于公司主体资格,部分法官并未重视,把清算组视为被告。

产生这样的现象,主要源于司法解释,有着同样的态度。

比如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对于清算组而言,其是一种组织,主要对公司法人债务进行清算。

针对于终止财产,清算组可进行多项操作,比如清理、清偿以及保管等。

我国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doc

我国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doc

我国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企业法人清算是指企业终止时,由清算主体对将要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其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设置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消灭企业法人作为独立人格主体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使其在终止的法律后果发生之前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确保投资人利益、职工权益、国家和债权人利益不因其终止受到侵害,以保障国家管理活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法人清算应当在企业法人终止的法律后果发生之前进行,未经清算终结的企业法人不能产生终止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人清算制度也应当成为企业法人组织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法人清算制度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具体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基本规则,受这些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限制,相互之间不能互补,甚至相互冲突,加之这些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设置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这一制度在运作中出现了法律盲区和无所适从现象。

比如,企业法人因不同原因而终止时的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的期限、清算义务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均无具体规则可循。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企业法人借终止逃废税赋、债务,侵害国家、债权人利益和职工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现已成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阻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因素之一,完善、规范企业法人清算制度也应成为司法界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盲区。

企业法人终止结果发生的标志性内容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经核准后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归于消灭,企业法人即丧失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但是,作为确立企业法人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组织规则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而未明确清算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这就出现了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能否办理注销登记这一法律问题。

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与探讨

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与探讨

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与探讨公司清算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其法理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还在于规范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保障股东的利益。

首先,公司清算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

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清算是必然的过程。

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清算程序,公司的财产可以尽量被变现,其中的资产可以被清算人员有序地分配给各债权人,以最大限度挽回其债权。

同时,公司清算制度对于打击和预防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果一个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逃避清算,那么债权人将失去得到其应有的资产的机会,将对市场信用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公司清算制度具有强有力的法理保障作用。

其次,公司清算制度还对公司运营和管理规范化具有法理价值。

清算制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起到预防措施的作用,能够保障公司以合法、规范化的方式运营和管理。

公司清算制度规定了公司破产或解散时的法律程序,明确了清算程序和时间,使公司在法定的时间内就清算进行有条不紊的工作,保障了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

同时,公司清算制度也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其对公司运营和管理的监管和起到约束作用。

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公司运营和管理的规范化,以避免公司管理者和利益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并保障公司资产的合法性,使公司在合法运营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最后,公司清算制度还有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作用。

公司清算制度规定了对公司破产或解散时股东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

此外,公司的清算程序也涉及到股东的权益,并决定股东在清算结束后参与公司的资产分配。

通过规定清算程序,公司清算制度可以向公司股东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避免股东经济利益受损。

与此同时,公司清算制度在保障股东权益方面还可以促进公司经营和管理,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和保障股东投资的合法性。

总之,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还在于规范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保障股东的利益。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近年来,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改革以及完善推进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其中有多种新的措施,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相当大的矛盾,处理公司清算时,缺乏良好的统筹调控与协调能力,导致清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拟定不够全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使得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更加困难。

再者,机制完善不够。

有关公司清算制度的机制完善,也不够,缺乏学术研究的支持,未能及时建立起良好的监管机制,也加大了清算制度实施的难度,使得公司清算制度实施不能及时反映出其有效性。

因此,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就需要政府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以便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机构框架,使公司清算制度有效实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首先,应该加强公司清算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其适应新的经济状况,不断完善清算制度,使其具备更强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以便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构,将公司清算制度改革与完善纳入我国普遍法规体系,完善有关机构框架,使公司清算制度更加明确,落实得更为到位。

再者,完善学术研究支持机制,开展大量学术研究,不断提高对公司清算制度的理解程度,并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探讨出有效的措施,以促进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

最后,重视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投资者更加了解有关公司清算制度,掌握投资者自身权利,认清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性,以便更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实施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有效的机构框架,完善学术研究支持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使公司清算制度更加有效实施,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努力。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近年来,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我国公司清算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并有效地防止了公司的金融流动性危机。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严重影响着公司清算的效率和质量。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全面分析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清算效率和质量。

首先,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存在法规政策监管不够完善的问题。

尽管目前我国公司清算市场已经实行了一些政策和规定,但这些政策和规定仍然不够完善,对公司清算活动的监管力度不够。

在面对公司清算中的不良情况时,国家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相对较弱,没有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司清算市场的问题。

其次,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存在资金渠道相对落后的问题。

当前,我国公司清算制度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资金渠道网络,导致公司清算资金在流动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效率。

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资金渠道,公司清算资金跨境流动性也不够强,从而影响了公司清算的质量。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着公司清算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公司清算市场的法规政策监管,建立一套完善全面的监管体系,加大对公司清算市场的执法力度,以期能有效地防止和减轻公司清算市场的问题。

此外,为了改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资金流动性,应当加快资金渠道的建立,建立完善的资金渠道网络,使公司清算资金能够跨境流动,以促进公司清算质量的提高。

总之,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影响着公司清算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应当加强公司清算市场的法规政策监管,加快资金渠道的建立,加大对公司清算市场的执法力度,以促进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与探讨

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与探讨

公司清算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与探讨公司清算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将公司的各项财产予以分配,达到解散公司、停业、合并等目的的一种制度。

相对于公司的运营阶段,公司清算阶段是一种介于公司成立和公司撤销之间的中间阶段。

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要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清算制度在公司治理和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

首先,公司清算制度强化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公司清算制度要求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遵守清算程序规定,保证清算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确保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管理人必须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清算,核实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排除不当的债务,准确定义公司的负债和财产状况,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清算制度的存在,不仅保证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监管机制,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司清算制度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石。

公司清算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关系到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秩序。

在股票市场中,公司的股票价格往往反映了公司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而有效的公司清算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关于公司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重要信息。

另外,公司的清算还能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

因此,完善的公司清算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措施。

最后,公司清算制度还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清算涉及到公司财产的分配和处理,尤其是清算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和财产分配,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在清算过程中,将无效的公司清退或合并,清算掉恶意欠债的公司,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的效率,也能控制和减少潜在的经济风险。

这对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公司清算制度在公司治理、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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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之探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赋予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人格,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的投资风险,但对公司的债权人明显不利,因为对于公司管理等内部事务,债权人无从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后“金蝉脱壳”,债权人囿于的有限责任,只能向徒具空壳的公司主张权利。

为加以防止,法律规定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所以,公司清算的价值正是为了防止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平衡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

对于公司而言,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

一、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缺陷的检讨
清算制度应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理想的模式是,公司解散后,公司的股东自行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双方达成还债安排,清偿所有欠债。

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但现实中,很多公司在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

(一)清算主体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之障碍
公司解散随之引发清算程序,首要问题就是清算人或清算机构的确定。

这不仅事关由谁主持清算,更关系到不实清算或清算不能时由谁承担不能清算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正常解散情形下普通清算的清算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因此,普通清算时,清算引发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所组成的清算组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非正常解散时特别清算程序中负责组建清算组的机关及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下清算主体仍是股东,主管机关不过是在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时组织清算的召集者,而非清算的主体。

实践中,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列举公司非正常解散之情形,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一般均判令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实际上,许多股东早就躲债在外,下落不明,以致很多案件只得缺席判决。

无法找到股东也就没有清算主体,由主管机关组织代为清算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清算主体所应承担的清算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

法律对于清算主体规定的不清,混淆了清算的召集者和清算主体的界限,忽略了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

(二)清算执行效果不明显
实践中,强制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股东主动清算以及能
全部执行完毕的案件几乎没有,部分执行的也仅限于对公司一些遗留财产进行了处理,绝大部分案件是以终止执行结案。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也曾委托有关部门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但此类公司经营不规范,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设立上的瑕疵,如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以虚假出资成立公司;有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一人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有“脱壳经营”成立所谓的关联企业,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有股东在公司关门前大肆私分公司财产的,以虚假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逃避合同义务或其它法定义务的等等。

判令这些公司“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实际上是把难题往执行程序上推,因为此类公司事实上无法清算。

(三)违法清算行为的责任规范不完整
对于清算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关系到清算程序能否顺利进行。

对清算义务人不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解散长期无人清算,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清算过程中,清算主体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虚伪记载,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等违法行为,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对民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

仅局限于管理层面而没有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而且,如果公司解散不作清算即直接追究出资者的民事责任,虽能够有效督促公司或其出资者依法清算,但限于债的关系的相对性,有学者置疑其在理论上是否行得通。

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救济的思考
上述种种行为,意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律特点,通过规避清算以达到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社会信用危机。

笔者就此对清算制度的补缺提出一些建议。

(一)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创于美国法院的判例法,被称作“揭开公司面纱”,是为应对以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提出的。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致公司债权人受损害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公司法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近几十年来也开始重视解决有限责任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弊端,德国确立了所谓“直索”责任,日本则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可见,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已经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的一项共识。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补充,其法理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是严格恪守。

我国在制度上并没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中曾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援用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依据。

及至2002年12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提出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指导规范
意见。

他指出:“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至此,我国司法界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确认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这就使得我们对清算过程中的清算义务主体未依法清算时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恶意解散行为,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二)引入债权侵权行为理论
李国光在上述的讲话里还指出:“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这对认定股东违反“禁止欺诈”的法律原则,引入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理论以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救济提供了依据。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

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债权侵权行为,但确立债权侵权制度有足够的立法根据。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
六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仅是对民事、经济活动参与者不进行任何欺诈行为的要求,更是补充立法不足的补充性、衡平性的一般条款。

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财产”包括一切积极的、消极的财产。

债权属于预期的财产权利,自然也在其中。

再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债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直接立法根据。

债权侵权理论就直接追究出资者的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的局限。

依据我国法律的“先解散后清算”制度,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法人人格始得消灭。

公司自行解散而未清算的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其法人人格并未消灭。

此时分割公司财产实际上是侵害了作为法人的公司的合法权益,更进一步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债权人可以基于债权侵权理论要求股东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公司终止也并不意味着股东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

管理机关在吊销公司执照后,对公司、股东发出清算通知和公告,明确公司、股东负有参加清算的责任。

公司、股东不配合的,不能清算的责任应该由公司及公司的股东承担。

公司及公司的股东不配合清算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同时也应当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债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那些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如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也完全合情合理。

即使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
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的。

笔者并不否认公司清算制度仍然有着巨大作用,但我们应面对和正视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采取措施弥补这一制度的漏洞,充分实现清算制度的正义价值,避免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与特殊情况的不相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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