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出资人与出资形式。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人资本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出资人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私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集体资产设立企业的,由本集体作为出资人。随着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有资本也大量地投资到企业中。作为出资人,私人包括中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集体和私人出资设立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也相当多地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形成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作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本条也从出资人的角度作了同样的规定。

(一)享有资产收益,就是指出资人有权通过企业盈余分配从中获得红利。获得红利是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约定,如期、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权向企业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出资人应当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或者股东协议、章程等约定分取红利。

(二)参与重大决策。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作出决议的方式决定企业的重大行为。企业的重大行为包括:企业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公司的预算和决算事项;企业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者转让主要资产,变更主要业务等;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修改企业章程等。上述权利,由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尊重和保证出资人决定重大决策的权利,如在国家出资的企业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三)选择经营管理者。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薪酬,通过董事会来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当然以上只是出资人享有的主要权利,除此之外,出资人还享有其他权利,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本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出资人,不但享有上述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照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不得滥用出资人的权利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等。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 说明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七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3.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讲课讲稿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英文版)

(在厦门地税网站找到的,供参考)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axpayers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According to 《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 the taxpayers have the following rights: 1.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2. The right to apply for tax reduction, exemption and refund according to tax laws In the case of a taxpayer having paid tax in excess of the due taxable amount,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to the taxpayer. Where a taxpayer discovers the situation within three years from the payment date, it may claim a tax refund and the bank deposit interest of the corresponding period from the tax authority. Upon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case,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of tax. A taxpayer may submit a written application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to the tax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pplications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authority designat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as prescribed in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decisions on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made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without authorization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hall be null and void. 3.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authority to maintain confidentiality for their information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年第1号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通用版)

编号:QJ-HT-0435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 (通用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通用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从税法的发展路径谈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

从税法的发展路径谈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 岳姣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税收是文明的对价”,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话可以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之于国家、之于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我们却忽略了税收的提供者——纳税人对税收的贡献,也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这个权利爆发的时代,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迫在眉睫。而税法的发展就为我们呈现出了一条纳税人权利的变化曲线,也呈现出了纳税人权利发展的方向。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同时更需要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纳税人;宪政;权利;债务关系说 北野弘久曾经说过:“若从现代税法体现的人权意识出发,税法不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收权的根据,即‘征税之法’,更为重要的是,税法是保障纳税者基本权利的,旨在对抗征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1](P18)北野弘久的这番话道出了现代税法的真谛,即“权利之法”。但从“征税之法”到“权利之法”,我们却走了几千年。纵观税法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这段历史恰恰也是纳税人地位不断变化的历史。本文通过对税法发展路径的解析,以引申出纳税人权利的变化。 一、税法的发展路径 (一)封建专制时期 我国税法起源较早,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在“王权财政”的体制下,纳税人始终是被盘剥的对象。封建社会的纳税人在一次次推翻暴政的斗争中,迎来的却往往是下一个封建君主的压迫和盘剥。[2](P25)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过度强调君主集权,推崇重刑重税。主张民富与国富是对立的,重赋敛以富国的思想。据《汉书?食货志》记载,秦代“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3](P6)重赋思想虽适应了战时财政的需要,但引发了广大贫苦农民极大不满,怨声载道,最终奋起反抗,从而推翻了秦王朝的统治。即使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的顶峰时期——唐朝也存在税赋繁重的情况。白居易在其《重赋》一诗中用农民的口吻将当时的重赋现象娓娓道来。其中一句“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更是直接表达了当时广大农民税赋的沉重。在明朝,有民谣云“一亩田无七斗收,先将六斗送皇洲。止留一斗完婚嫁,愁得人来好白头”。历代王朝的例子可以反映出封建专制时期“主权在君”、“法自君出”的鲜明特点,作为主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权具有典型的主权特征,由于缺乏市民社会的有效制约,税收的决定权在于国王。税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支付政治国家的开销,很少考虑市民社会的福利需要,因而体现为一种无偿的单方强制性,实质为国家对人民财产权的暴力侵占。税赋制度与朝代的兴衰更迭密切相关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前资本主义时期——宪政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发端于英国。反观其整个过程,从其产生原因分析,则发现这是一场不折不扣的税收革命,整个运动围绕的核心就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作为革命的胜利果实,以人民利益代表自居的贵族们迫使国王签下了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在宣 作者简介:岳姣姣(1987—),女,河南新乡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出资人协议书(股东协议书)

出资人协议书(股东协议书)

1.企业出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2.出资人在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从事超越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出资人自行承担。 3.出资人的权利是: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分配的利益; (2)参加出资人大会; (3)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出资人的义务是: (1)遵守企业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人股方式缴纳出资;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4)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出资人加入时,如出资人大会认为必要,可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 新出资人具有同等地位,依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须对其加人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6.出资人退股,应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出资人大会代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3)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出资人。 7.出资人有下列情形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所持企业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5)其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丧失出资人资格,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并处分其股东权燕,价款归原出资人所有;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出资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经出资人大会决定,可强制剥夺出资人资格,给其他出资任造成损失的,同时负有赔偿责任。)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摘要」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是基于法治理念、公共财政理念 的现代租税理论的一部分,是确认纳税人权利内容,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 的法理基础。 中国税收正经历着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的转变,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和 保护需要更新观念和制度,以适应国家税收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纳税人权利中国问题改善「正文」纳 税人权利问题一直为学界所重视。 原因在于中国的经济、法制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的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 误解和和纳税人权利的轻视,已经对国家的税收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 利的影响。 笔者认为,要研究纳税人权利,就要从税收法律关系入手,因为前者 存在于后者特定的框架之内。 只有在理论上研究清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确定主体之间的地位和 权利内容,再与纳税人权利现状进行比较,才能得出针对中国纳税人主体 的权利现状的改善建议。 本文亦将沿此思路展开。 一、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与纳税人权利有学者定义税收法律关系, 是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简言之,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关系在税法上的反映。 由于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复杂,因此也就有了税收征纳法律 关系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税 权划分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纳税人、征税机关 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主权国家之间等等。 可见国家、征税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其他主权国、纳税人都成了税 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也有学者指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 生的、 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 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意在指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仅为两面——国家和纳税人。 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税收是为满足公共需求,基于法律的根据,将一部分国民财富转 移至国家之手, [3]所以税收活动主要发生在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 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被税法所调整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应放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税机关与 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 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两个法律关系,而只是一个法律关系的两个层面的 表现。 税收法律关系只是一个法律关系,只有两方主体——国家与纳税人。 一方面, 公民是纳税人在政治上的称谓, 是符合条件依法纳税的公民;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完全代表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而仅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资料

1.12: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部分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多年来,税务机关一直在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义务,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认识不足。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 纳税人不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还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和履行纳税义务后享有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知识权和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权以及关于税款使用的知情权、监督权等。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对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在纳税过程中全面行使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以及如何实现作了规范和要求。 第一部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知情权主要包含: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事例解说 某纳税人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其财务人员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向其详细告知了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该纳税人按照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的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顺利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领到了税务登记证。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1.商业秘密。2.个人隐私。 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安排,于2009年7月对A化工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王某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查可以接触大量产品原材料数据的便利,将A化工厂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成功的一个化工新产品的有关原料配方数据,泄露给自己开私营化工厂的亲戚,致使A 化工厂经济利益遭受损失。A化工厂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出发,将泄露该厂商业秘密给他人的稽查人员王某,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上级税务机关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及稽查人员王某给予了行政处分,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一、听证 (一)受理听证 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调查单位在收到纳税人书面听证申请后三日内报法规科,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规科在接到调查单位移交的全部案件资料后,应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上登记,并载明受理日期、提交部门和纳税人名称。 (二)制发听证通知 法规科应在被处罚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的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七日内,通过调查单位将《听证通知》送达被处罚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三)举行听证 1、被处罚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2、举行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出示局长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织人员名单;告知被处罚人有关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3、听证过程中,先由本案调查人员提出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被处罚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的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证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答辩。 5、听证过程中,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法规科派出记录员记录。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经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调查人员及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在确认无误后,上述各方均应在听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将说明情况附卷。 6、听证结束后,法规科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送局长审批。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法规科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规定应予受理的申请,下达《受理通知》; 2、对不符合规定不应受理的申请,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3、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法规科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三)法规科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经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复议委员会议进行审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马琳 【摘要】税收法定主义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法治国家所接受,它在税收立法、司法、执法领域的适用为纳税人权利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最终实现税收的本质目标。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人权利,税收立法,税务合法性 【正文】 税收法定主义,也称租税法定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是在13世纪英国的市民阶级反对封建领主恣意征税的情况下产生的。随着法治国家的出现,税收法定主义对法治主义的确立乃至宪法的出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 ,也成为了税收法领域的重要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由法律确定,体现了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限制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税收法定主义源于宪法原理,其与罪刑法定主义一并被认为是“近代国家保障人民权利的两大手段,一个保障人民的财产,一个保障人民的人身。” [2] 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概括要求和这三个原则的适用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一、立法方面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权的保障。 现代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承担着维持基本的管理服务的职能和重大的经济调控的职能,是维持国家及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为了维持自身的正常运作,保证各项职能乃至政治目标的实现,国家需要掌握大量的物质资源。所以国家惯性会有扩大自身所掌握的财富的动机和冲动。而税收则是获得这些国家财政物质资源的主要途径,如果国家不受制于税法的严格规定,就可能使税收沦为国家无限制地剥夺公民合法财富的工具。 在大多数人承认国家统治的合法性的现代国家里,国家被认为拥有使用暴力的合法性。所以普通纳税人对于掌握暴力机器的国家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如果不能通过税法的规定严格限制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就不能确保国家不滥用征税权,从而纳税人财产权难以得到保障。因而现代国家在承认国家税收合法性的前提下,大多选择了用税收法定主义来限制国家的征税权,以求得国家与公民之间利益的平衡。虽然,自税收法定主义诞生以来,税法理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而且税收法定主义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了确立,并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和具体内涵,但是它限制国家征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精髓却没有发生改变。[3] 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价值含义是纳税人的同意权,即国家未经纳税人的同意,不得剥夺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范文

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优化纳税服务,关键是要真正了解纳税人需求,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服务措施。为此,我们选择了辖区内部分世界500强企业、笔记本电脑配套企业和装备制造大中型企业,采用座谈调查的方式,听取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有了新的思考。 一、纳税人需求的热点和难点 一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规规章信息获取的需求强烈。最新税收政策及法规规章、税收优惠政策、分行业税收政策是纳税人最关注的问题。从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法规规章的渠道分析,主要是通过定点向税务中介机构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及向税收管理员不定期的咨询等方式,而某些地方规章性文件通过上述渠道不能完全保证获取,即使获取到,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多种形式的“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可能会给纳税人在涉税问题的处理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因此,对具体的税收政策法规规章的及时获取和准确掌握执行成为纳税人最迫切的需求。 二是希望税务机关能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协作能力。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沟通主要是在“管”与“被管”中进行,但纳税人更希望

通过角色转换、税企座谈、公共媒介等形式建立一条比较通畅的沟通渠道,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避免税企矛盾。从反馈的信息看,纳税人提出将封闭型服务提升为开放型服务的需求尤为突出,希望各职能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无缝对接的服务机制,实现财税库银联网、加强国、地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与衔接。 三是纳税服务事项公开程度不够,存在纳税人“被需求”的局面。由于惯性思维的影响,税务机关在制定服务制度、设立服务标准时,考虑征税机关要求多、纳税服务需求少;考虑本部门个性服务多、同类部门通行做法少;考虑自定标准多、社会公共标准少,在一定层面上存在纳税人纳税服务的“被需求”。同时,在服务平台上公开的内容只是限于收费标准以及日常办税流程图等基本的办事程序,重管理、轻服务,关注要求纳税人做什么,忽视能为纳税人做什么;强调纳税人服从的必要性,忽视为纳税人遵从提供可行性,公开的出发点也只是便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另外,在服务平台上对部门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性税收规章公开较少,对服务事项中具体的办税制度、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纳税人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公开程度也不够,远未达到为纳税人提供直接、快捷、便利服务的要求。 四是希望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办税程序简单、快捷、透明。纳税人前来办税,需要的不单是微笑、茶水和礼貌用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税法总论 1.本章结构与考情 2.知识点讲解 3.知识点总结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在历年《考试大纲》中均为能力等级1级,考试中题型均为选择题,分值在1-2.5分。 本章内容变化 1.结构调整和变化,8节减少为7节。 2.删除“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本章内容结构:7节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税法原则 第三节税法要素 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五节税收执法 第六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知识点1】税法及其特征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及内涵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 (1)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 (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考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权利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A.管理权力 B.政治权力 C.社会权力 D.财产权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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