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和侵权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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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一、施工企业与施工行为有关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一)从施工行为发生的原因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1、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缺失导致侵权2、施工方法不当导致侵权3、未遵守第三人有关的规定导致侵权4、施工质量缺陷导致侵权5、追讨合法债权方法不当导致侵权(二)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分类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过错的侵权行为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3、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法律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或一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于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对于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对于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3、对于被许可进入施工场所的非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4、对于施工场所以外受施工活动影响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对于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中的法律性质1、危险作业活动——承担无过错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占有、适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2、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地表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活动3、其他行为未作规定。

四、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负全面责任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守法遵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 体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它们 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既 包括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人履行作为义务,也包括要求不应作为而作为的人履 行不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害的适用,以侵害确已发生但尚未结束为 前提。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或者已经终止的侵害,不能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有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 到损害或者损害扩大的危险。消除危险以危险可能性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危 险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也就不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返还财产仅适用于 财产侵占性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要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恢复至侵占前的状 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责令行为人将其所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 的障碍。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 这种妨碍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正当的。对于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 妨碍,受妨碍人不得请求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无论行为人是否 存在过错,也无论妨碍行为持续多久,行为人都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排除妨碍 的费用,也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五)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修复被损坏的财产。恢复原状 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二是被损坏的财产 有修复的必要。何为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应视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技术手段, 以及受害人的需求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责任性: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民事性: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损害性: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4. 补偿性: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过错认定: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2. 过错推定: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 遗传因素:因遗传因素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在公平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包括:1. 财产损失赔偿: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期末复习时,以下是一些重点内容需要重点掌握。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打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在有义务救助的情况下未进行救助。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只有当加害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原因时,行为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而仍然实施;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最常见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当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更为公平合理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多个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2、共同过失侵权多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导致侵权后果的发生。

3、教唆、帮助他人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旨在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谁负责,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该原则在法律领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以确保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实施行为的人承担。

不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只要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应承担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领域,如果某人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他应负有侵权责任。

2. 损害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痛苦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近因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的归责主要以最近的原因为准。

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次生损害,责任应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最后一环节承担。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

在责任追究时,主要依据是该公司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非其他环节。

4. 预见义务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能够预见到侵权后果的人承担。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可能不具备法律上的责任,但如果有其他人能够预见到该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 共同侵犯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并导致损害时,这些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多人联合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他们的实际行为在侵权中起到何种作用。

侵权的归责原则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责任的归属,它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公正的赔偿。

同时,侵权的归责原则也要求个人和组织在行为中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法律规范下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违法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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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李某以《烟笼鄱湖》为题,创作一部纪实性章回 小说,在记叙袁甲的经历时,使用了荒诞、侮辱、 诽谤性的语言。该书出版发行5000册。袁乙作为 袁甲的儿子,认为侵害了其亡父的名誉,起诉要 求作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承担赔礼 道歉、恢复名誉、停止发行该书的责任。法院判 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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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调整功能 掌握侵权民事责任及其适用原则 掌握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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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案例: 邹某因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但邹
某拒不执行。由于村委会协助法院强制执行,邹 某酒后闯入村委会办公室,砸坏扩音器、窗玻璃、 验钞机、电话机等物品,造成300多元的损失。 村委会要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最后以侵权行为 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邹某赔偿村委 会的损失。 (二)侵权行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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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案例
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某日在校, 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 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 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 造成伤害。后经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 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进行左眼网膜复位 术后,网膜复位,但黄斑区前膜增殖,经 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 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人身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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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 补偿功能 惩罚功能 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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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二、侵权民事责任方式
(一)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概念和种类 (二)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三)侵权民事责任方式适用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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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与化名重名的人明知自己不是报道中的原型,但 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恶意起诉报社,并且该 人曾找到记者协商欲共同合作,取得报社的赔款 后分给记者若干,更显其主管恶意所在。由于该 人的恶意诉讼行为,必然会对报社造成经济损失 和名誉损失,因此,应当以恶意诉讼侵权追究该 人的侵权责任,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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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湖南省某报社记者采制某镇发生的治疗性病的诊 所泛滥骗取钱财的新闻,在报道中使用了一个受 害人的事例,将其化名为某某。距离其数百公里 的一个镇恰好有一个人也叫这个名字(化名的名 字),该人遂认为记者和报社侵害了其名誉权, 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责任。其间,该原告曾找到 记者协商欲共同合作,取得报社的赔款后分给记 者若干。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上诉后,二审 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和报社向法院 起诉,以编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一章 侵权行为和侵权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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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1989年8月11日下午,陈某在关窗时,因其居住 的西宁纸箱厂家属住宅楼玻璃安装质量有问题, 致使玻璃脱落,碎片插入正在楼下打乒乓球的唐 某头上,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水肿、急性脑 膨出,术后继发癫痫,需继续治疗。治疗损失医 药费6621.99元,误工损失723.90元。唐某向法院 起诉,要求陈和纸箱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 损害赔偿费及今后治疗费、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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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 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 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 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 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 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 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 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 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 发生没有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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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原告从事足球运动就是一种典型的自愿承当风险 行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 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参与者无 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 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任何人参加这 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参与 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 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从中可见,原告 自愿参与到踢足球活动中,并在该活动中受到了 人身损害,对此由其自身承担责任方符合自愿承 担风险抗辩事由的本旨,如果认定对方的行为是 侵权行为,并且必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虽 然尽管是分担责任,也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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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的含义 (二)归责原则的概念 (三)归责原则体系
二、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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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蒋某患病到甲医院治疗,发生医疗事故,造成蒋 某的损害,要求该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该医院认 为原告蒋某并没有证明自己在医疗中具有过错, 因此拒绝赔偿。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过错推定原则调整 的范围,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该 医院没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因此法院判 决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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