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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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流程和账务处理

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流程和账务处理

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流程和账务处理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关系及会计处理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关联性: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申报顺序是: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先,免、抵退税申报在后,两者的申报几乎是同步的。

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填写是相关联的,有4个统计口径是两张表都需要同时填写的,现将具体情况分析列示如下:(1)“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的数据是不同的,两者统计口径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所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是企业会计记账的出口销售额,包含当期单证信息不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后才能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所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须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根据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例子)

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例子)

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A:本期应纳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B: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平衡作用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额)备注:平衡作用。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留底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按小的金额执行退税借:应收补贴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补贴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差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额)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

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1.2005年 1 月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局 1700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00 借:原材料——进口某材料 4000000 贷:应付外汇账款 4000000 (2)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6000000 (4)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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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60=30万元。 因 3 月免抵退税额 30万元&gt;2005年 3 月末留抵税额 29.61万元 (550*17%—123.11=29.11) 当期应退税额=29.6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0.39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296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批准的免抵税额) 3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0000 (2)内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43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0 (3)本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550*17%—(0—29.61)—123.11=0万元。

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纳 税 额 的计 算 会 出 现 三 种 不 同 的结 果 : “ 交 税 金 — — ① 应 应 交增 值税 ” 户 为贷方 余额 , 账 当期 为 应 交 税 。 时 , 此 需 申报 当 月 的抵 减 税 : 减 税 额 = 抵 退 税 额 。 “ 交 抵 免 ② 应 税 金 — — 应 交 增 值 税 ” 户 为 借 方 余 额 , 期 发 生 留抵 账 当
留抵 税 额 ; 退 税 额 =留 抵 税 额 。 “ 交 税 金 — — 应 应 ⑧ 应 交 增 值 税 ” 户 为 借 方 余 额 , 当 期 发 生 的 留 抵 税 额 却 账 但 大于 免 抵退 税 额 。 时 , 申报 当月 的应 退 税 : 退税 此 需 应
额= 抵退 税额 。 免
税务 机关进 行 申报 。
当期 应 纳 税 款 =当期 内 销 货 物 销 项 税 额 一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当 期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一上 期 留抵 税 额 , 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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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营 业 利 润 、 资 收 益 、 贴 收 入 、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与 投 补 营 所 得 税 五 个 因素 加 减 后 的 结 果 , 涉 及 企 业 经 营 、 资 其 投 和 筹 资 全 部 的 经 济 活 动 ,而 经 营 现 金 净 流 量 则 不 涉 及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数 量 关 系 的 误 解 , 况 且 经 营 现 金 净 流 量 也 并 非 一 定 大 于 营 业 利 润 。 以 笔 者 建 议 , 将 所 应 该 指标 的分母 ( 利 润 ) 为与分 子 ( 营 现金 净流量 ) 净 改 经 口 径 更 相 近 的 营 业 利 润 , 时 把 指 标 中 的 “ 数 ” 词 同 倍 一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及举例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及举例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及举例大道甚夷收藏于2012-05-30阅读数:1被转藏:32公众公开原文来源修改如何标记批注?“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及举例(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会计处理举例<例1>某生产企业2002年1—3月发生下列业务(该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

一月份发生下列业务:1、本月购入A材料90万元(增值税税率17%),B材料(增值税税率13%)40万元,已验收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1)借:原材料—A 9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0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1,053,000(2)借:原材料—B 4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0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452,0002、本月发生内销收入8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帐款 936,000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8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3、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计8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外汇帐款800,000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800,0004、上年结转本年留抵进项税额5万元。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会计处理

借: 应收账款 贷 : 营业务收入 主
借 : 营业 务成 本 主
40 0 40 0
20 4
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 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
贷: 库存商 品
内销 时 :
20 4
17 1 10 0
额大于应纳税额时, 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免 、 、 ” “ 抵 退 的计
( ) 口退 税 的计 算 : 1出 当期免抵 退税不得 免征 和抵扣税 额= 0 40×(7 -3 = 6万元 ) 1%- %)1 ( 1 当期 应 纳 税 额= 0 10×1%一 5 - 6一 — 2 ( 元 ) 7 ( 1 1 )5 3 万 出 口货 物 “ 、 、 ” 额 = 0 x1%= 2 万 元 ) 免 抵 退 税 4 0 3 5 ( 比较 l 3与5 的大 小 , 择 较 低 者 即}2 12 , 一 1 2 2 选 一 3= 3 因 此 , 业 当期 应 退 税额 = 3 万 元 ) 企 2(
借 : 他应 收款一应收 出口退税款 其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1退税 ) 出: 3
收到退税款时 :
2 3 5 2
2 3 2 3
第三步 : 算尺度 , 即计算免抵退 税额 免抵退税额= 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退税率 出 第 四步 : 确定应退税额 若第二步 中的当期应纳税 额为正值 , 则本期 没有应退税额 , 即 退税额为0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 负值 , 比较 当期应纳税额 的绝 对 ; 则 值与免抵退税额的大小 , 选择较小者作为应退税额 。 第 五步 : 确定免抵税额
抵 扣 税 额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增 值 税 ( 项税 额 ) 7 销 1
借: 主营业 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举例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举例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举例例1: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12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FOB价)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

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9,09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8,270,000其他应付款--运保费827,000(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2,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借:原材料4,705,88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应付帐款5,505,882(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X8.27X(17%-13%)=330,800借:主营业务成本330,8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8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 —330,800))= 129,200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X 8.27 X 13% = 645,060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29,200免抵税额=645,060 —129,200 = 515,860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129,2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9,2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515,86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15,860例2:若该企业2005年1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4年12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5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

会计实务: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例如,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厨房用品,产品销往欧美国家,属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

2013年5月10日,公司与国外客户JOHNSON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销售合同,合同总价为FOB价10万美元。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产品生产线出现问题,出货延期导致船期拖延,公司自营报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成交方式是FOB,报关金额为10万美元。

对于延迟船期的损失,在与国外客户反复协商后决定,这批货物的海运费由国内公司承担,不再向国外客户收取。

对于此笔业务,报关单上注明FOB价10万美元,公司又支付海运费1万美元,该公司是按10万美元申报免抵退税,还是按冲减海运费后的9万美元申报免抵退税(假设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有的认为应当按照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10万美元申报计算免抵退税额;有的认为应当按照冲减1万美元海运费后的余额9万美元申报计算免抵退税额。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算依据。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因此,出口报关单或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并不完全等同于免抵退税额计算的依据。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公司出口合同和出口报关单都是FOB价格,按照FOB价格术语,公司就不应当再支付海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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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计算原理免抵退税的计算分两种情况: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

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步骤为五步: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一出口退税率);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El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1:3货物退税率;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比较当期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大小,取较小者;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

2.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

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步骤为七步: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视同进项)=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第二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第三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第四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进口货物退税率;第五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第六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第七步——确定免抵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方法1.免抵退税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需要涉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

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则需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补贴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部分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以上两个会计分录的贷方合计数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口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

但在实际操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案例分析。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0x8年6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5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200x(17%一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12万元。

(5)如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则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做如下会计处理:不予抵退的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8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

应退税额部分:借:应收补贴款12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万元。

免抵税额部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4万元。

以上两个会计分录的贷方合计数(12+14)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26万元。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0×8年8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

上月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lOO×(17%一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x(17%一13%)一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x17%一(34—4)一6=一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二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x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x13%一13=13(7)-元)。

(6)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

(7)如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则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

会计处理如下:不予抵退的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万元。

应退税额部分:借:应收补贴款19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万元。

以上第二个会计分录的贷方数额19万元减去8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6万元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13万元。

三、完善建议首先,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中,二级明细科目是“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顾名思义,核算的应该是出口退税总额中以抵的方式退的那部分增值税,但在实际核算时却是免税、抵税两者的合计数。

因此笔者建议,将其二级明细科目修改一下,即科目名称变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免税和抵税减少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使其名副其实,便于理解和掌握。

其次,笔者认为。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科目在核算出口退税时不适用。

因为所得税法有明文规定出口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笔者建议可在“其他应收款”下设二级科目核算。

再次,关于“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的概念及其核算的认识。

“免抵退税额”是按照出H额乘以退税率所得的数额,但它并不完全等于应退税额,因为按照规定,最终确定企业是否可以退税、退多少税的主要前提条件,要视企业期未有没有留抵进项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大小而定。

如果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而当期免抵税额=0;反之,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而应退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差额则构成免抵税额。

由此可见,所谓“免抵退税额”。

只不过是一个可以退税的金额上限指标,是为了调节企业可能由于当期大量购料导致当期进项税额大幅增加而引致不合理地扩大应退税额的一个控制尺度,并不是真正确定的应退款金额。

而所谓“免抵税额”,也不过是确定的应退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的差额罢了,并不是真正出口免征、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之数。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这两个在税务上只居于参考性质并不是客观真实反映的项目,却在会计核算上被视为反映免抵退税事项的“重要”项目,分别列作“出El退税”和“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予以人账,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反映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不能不令人产生怀疑。

所以,笔者建议在会计处理上应该体现税务处理的真实含义或者在税务处理上作出修改,使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达到一致。

这个子目实际反映的是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抵了多少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一个参考数据,并不是税务机关实际要退的税金。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其中: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国家规定的该产品出口退税率。

而“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应该怎样确定呢?它取决于当期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的金额的比较,“谁小取谁”。

但如果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要实际缴税,就没有实际要退的税款了,这时,“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等于零,“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即是“出口退税”的金额计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例1:某企业外销产品离岸价20000元,退税率13%.请按下面三种情况分别做会计处理: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2800元;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2000元;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贷方1000元。

处理思路:1.先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20000×13%=2600(元)。

2.分别三种情况确定“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1)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2800元时,2800元大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2600元,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为2 600元。

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2600-2600=0.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26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2)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2000元时,2000元小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2000元,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是2000元,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2600-200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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