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退休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劳社办〔2002〕259号)已不能适应当前经办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能力,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第一部分业务经办管理规定一、登记(一)参保登记1、填报登记表(1)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个人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核准登记(1)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2)个人登记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证照资料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登记表以及有效证件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登记。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品合集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品合集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二、核准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三、审批程序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年度复审制度。
首次办理,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局面申请,由死亡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年龄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上年度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办事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五、收费标准:免费《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 1997年7月9日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
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费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流程

离退休⼈员死亡待遇申请流程
对于离退休⼈员死亡待遇申请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离退休⼈员死亡待遇申请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离退休⼈员死亡待遇申请
>受理条件
我市离退休⼈员在领取养⽼保险⾦期间死亡的
>办理部门
社保中⼼⼆楼办事⼤厅、社保中⼼⽃门办事处、⾦湾办事处
>需提交资料
(1)《珠海市养⽼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申请⼈⾝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份;
(3)《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户⼝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
(4)申请⼈与死者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簿、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委托办理出具委托公证书等材料之⼀),如单位代办的,同时提供单位证明;
(5)死者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申办⼈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①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②其他的出具司法公证书;③供养直系亲属是已满⼗六周岁的普通学校(含职业⾼中)学⽣的,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册证明。
(6)殡葬部门的丧葬费收据;
(7)申请⼈银⾏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代办的,死亡待遇发到死者⽣前领取养⽼⾦的存折)。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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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doc

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您好!如果您已经在我们网站注册过,请直接输入您的会员代码和密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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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登录作者:陈进伍 日期:2007-08-08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退休人员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它个体劳动者,下同)业主、帮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制度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逐步建立多层次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和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下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武汉市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全)》

《武汉市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全)》养老保险待遇审核一、正常退休申报(一)申报条件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xx 年。
(二)申报时应携带的相关资料1、本人身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原件(收复印件)2、《武汉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申报窗口领取)3、本人退休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到灵活就业待遇申报窗口领取统一表格)4、本人近期一寸照片3张5、本人档案(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到咨询窗口领取《档案调阅函》,凭《档案调阅函》到相关部门领取档案)6、其它相关资料(灵活就业人员带本人邮局缴费存折)(三)申报时间每月的1至22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一)申报条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xx年。
凡按本项退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xx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时应携带的相关资料1、原单位特殊工种目录复印件(资料来源于原特殊工种工作单位)2、原单位工种其他职工已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复印件(资料来源于原特殊工种工作单位)3、本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到提前退休申报窗口领取统一表格)4、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原件(收复印件)5、退休审批表(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提前退休申报窗口领取)6、本人近期一寸照片4张7、本人档案(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咨询窗口领取《档案调阅函》,凭《档案调阅函》到相关部门领取档案)8、其它相关资料(参保单位申报需附公示表)(三)申报时间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21-25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11.08•【字号】武劳社[2001]143号•【施行日期】200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1]143号)市直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部属在汉企业,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改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制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制后已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到新的单位就业的人员,可比照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对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规定参保并补缴其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对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补付未参保期间的养老金。
在改制过程中,凡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视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养老保险仍按有关规定由单位负责。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属于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并支付;改制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改制前后所有退休人员自改制之日起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二、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应从资产变现或其它收入中一次性补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鄂人社函〔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147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人社部系列配套文件实施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总体平稳。
由于省内户籍地具体为县(市、区),部分地方对转移接续政策特别是涉及在非户籍地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的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
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现就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一般账户)。
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二、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补缴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前的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临时账户性质。
三、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临时账户所在地的,从迁入户籍的次月起,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之前的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仍为临时账户性质。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已经参保的,参保时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一般账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武汉劳动局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标准

武汉劳动局丧葬费、抚恤⾦及遗属补助标准关于调整企业职⼯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及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2]40号)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企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企业职⼯(含退休⼈员,下同)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及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丧葬补助费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3个⽉;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
⼆、⼀次性抚恤⾦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10个⽉;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48个⽉;因⼯伤被评为1⼀4级伤残等级的伤残⼈员在享受伤残抚恤⾦期间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24个⽉。
三、遗属主活困难补助费。
因病或⾮因⼯死亡的,每⼈每⽉发给上年度企业平均⼯资的25%;供养3⼈或3⼈以上的(不含超计划⽣育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资的70%。
因⼯死亡的,配偶每⽉按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0%,其它供养遗属每⼈每⽉按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发给;若配偶或者其他供养遗属为孤寡⽼⼈和孤⼉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10%,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本⼈⼯资。
四、其它事项(⼀)今后,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及遗属⽣活困难补助费,随经济发展、职⼯⼯资的变化,根据上述规定逐年调整。
(⼆)已参加基本养⽼保险的退休⼈员死亡后,上述费⽤从养⽼保险基⾦中列⽀;未参加基本养⽼保险单位的职⼯及参加基本养⽼保险单位的在职职⼯死亡后,上述费⽤由单位⽀付。
(三)已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事业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
(四)本⽂从发⽂之⽇起执⾏。
此前,死亡职⼯供养遗属,现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执⾏,过去的⼀律不再补发。
(五)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区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00⼆年四⽉三⽇于调整失业⼈员丧葬补助⾦和抚恤⾦的通知(武劳社[2002]85号)各区劳动(保障)局: 最近,我市调整了企业职⼯(含退休⼈员)丧葬补助⾦和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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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二)所需资料
1、死亡殡葬证或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原件;
2、已注销的户口原件;
3、《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异动表》(单位申报需盖章)。
(三)办理程序
1、单位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异动表》并加盖公章,携申报资料到养老保险待遇审核部门申报;灵活就业窗口退休(职)人员,由家属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异动表》,携申报资料到二楼待遇核定大厅退休待遇审核窗口申报。
2、退休待遇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丧葬费、抚恤金和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
3、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将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于办理核定手续次月,原养老金发放日,发放到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账户。
(四)办理时间和时限
每月1-22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