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单位请销假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请销假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请销假制度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机关管理,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本科室其他同志。
二、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均需提前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
请假条批准手续报督查科登记。
一天以内,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可口头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请假,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三、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
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四、除事假外,各类假期有明文规定的须按规定执行,其中带薪休假年初上报计划,统筹安排。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泗洪县政务服务中心干部职工年休假申请表2:泗洪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请假条泗洪县政务服务中心2017年12月1日附件1:泗洪县政务服务中心干部职工年休假申请表附件2:泗洪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请假条请假须知:1、中心工作人员如请假须持此假条请假。
凡事假1天之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将此假条递交至中心督查科备案;事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者须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凡请假在三天以上(含年休假)者,必须由中心主任批准;凡请病假者,一律凭医院诊断病例或证明方可批准,因病不能提前履行手续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当假期已满或提前返回岗位者,须到及时到中心督查科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及时销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商场请销假管理制度

商场请销假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1.1 为规范商场员工请销假行为,确保商场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请销假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商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商场所有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和兼职人员。
2.2 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工、实习生等非正式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请假种类及规定3.1 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时,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请假时间根据病情确定。
3.2 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请假时,应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及预计请假时间。
3.3 婚假、产假、陪产假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福利政策执行。
四、请假程序4.1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条、婚育证明等)。
4.2 请假申请单需提前递交给直接上级审批,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或邮件通知,并在事后补交申请。
4.3 请假审批结果由上级主管通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销假管理5.1 员工请假归来后,应及时向主管报告销假,并提交销假单。
5.2 如请假期间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按请假程序重新申请。
5.3 销假后,员工应尽快恢复工作状态,完成请假期间未完成的工作。
六、违规处理6.1 未经批准擅自请假或逾期不归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6.2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请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6.3 请假期间,如遇商场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员工应积极响应商场召唤,配合工作安排。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商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 制度修订时,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和员工反馈,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行政单位请销假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请销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的有关组织纪律,树立窗口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及审批程序第三条请假类别:1. 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休养治疗的,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请病假。
3. 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婚假。
4. 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的,可享受产假。
5. 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的,可享受丧假。
6. 年休假。
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请假期限:1. 事假。
工作人员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
2. 病假。
工作人员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3. 婚假。
工作人员婚假期限为3天。
4. 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5. 丧假。
工作人员丧假期限为3天。
6. 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请假审批程序:1. 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2. 单位负责人对工作人员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3. 经批准的请假工作人员,应在请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到本人。
4. 请假到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准假人销假。
第三章请假待遇第六条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第四章纪律与处罚第八条工作人员请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如有工作需要,应随时返回岗位。
第十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为旷工,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公司请消假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公司请消假制度范例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劳动纪律,规范考勤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有序管理,特制定本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
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标准执行,夏季工作时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调整。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时间,禁止迟到、早退。
因故需请假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上班无故迟到或下班早退超过规定时间者,按迟到或早退处理,累计达到一定次数视为缺勤一天;超过更长时间者,则按旷工半天论处。
对于未提交请假条或社区派工单而擅自离岗者,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3. 对于上级及社区安排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原则上不得请假。
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向社区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活动组织部门备案。
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一定次数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条因病、事等原因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请假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前提交,明确请假事由(病假需附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期限,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经批准后,将请假条报送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休假。
如遇急病或住院情况,事后应及时补交请假条及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以供核查。
第四条销假与续假管理: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社区办理销假手续,并通知业务派遣部门和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回的,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续假。
第五条请假审批流程:1.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 社区主任审批并签字确认;3. 将请假条提交至业务派遣部门,并报备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4. 休假期满后,到社区办理销假手续,并同时通知业务派遣部门和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
第六条审批权限划分:请假天数在XX天以内(含XX天)由所在社区负责人审批;XX天以上至XX天(含)以下由业务派遣部门审批;XX天以上则由街道办事处主管副主任审批。
第七条至第二十条(对应原文中的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旷工等条款,保持原意不变,但调整为更为严谨、官方的表述方式,具体略去以避免重复)...(此处省略具体条款内容,以保持简洁,但应确保每条规定均按官方、严谨风格改写)第二十一条各类请假条应由各区负责人于每月指定日期前与考勤表一并提交至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
2024年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二篇)

2024年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请假与替岗管理规定一、请假制度1. 请假流程(1) 若需请假二天及以上(含二天),需依次报请本部门领导及中心领导批准。
(2)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窗口带班班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需经窗口带班班长签字后,再报中心领导批准;请假三天及以上(含三天),则需在窗口带班班长签字后,再依次报请本部门领导及中心领导批准。
2. 请假单提交各类请假在获得批准后,请假人应在外出前将请假单提交至督查科存档。
3. 因公外出请假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开会等,需提交单位文件、通知等书面材料作为请假依据。
4. 替岗安排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导致窗口无人值守时,应由所在单位安排替岗人员,并确保替岗人员到位后方可批准请假。
5. 病假管理因病休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若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提供,应在销假时补交;未提供《病假证明》者,不得按病假处理。
病假期满需延长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6. 公休假安排符合公休假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7. 旷工界定以下情形视为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擅离岗位超过半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半小时亦视为旷工半天。
二、替岗制度1. 替岗情形(1) 独立窗口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时,需安排替岗人员后方可离岗;(2) 两人窗口,若一人请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需安排替岗;(3) 其他窗口工作人员请假超过五天,需安排替岗。
2. 替岗报备替岗安排需提前报中心督查科备案。
3. 替岗流程替岗人员上岗前应到督查科领取临时挂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替岗前需学习审批业务和服务规范,并遵守中心管理制度。
如有违规违纪或审批错误,将依据规定扣除窗口考核分值。
三、审批行为规范(一) 首问负责回答服务对象询问时应热情认真。
属本岗位范畴的问题应详细解答并负责;非本岗位范畴的问题,应告知正确窗口及位置。
窗口人员请假备案制度范本

窗口人员请假备案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窗口人员管理,确保窗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窗口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请假申请1. 窗口人员因私事需离岗的,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注明请假原因、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窗口人员因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离岗的,应尽快向上级领导报告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三条请假审批1. 窗口人员的请假申请应由上级领导审批。
领导应在收到请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2. 请假申请获批准后,窗口人员应将请假时间、替代人员等信息备案,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替代人员安排1. 窗口人员请假期间,应由其他工作人员或临时安排的人员替代其工作。
2. 替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确保窗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请假期间的工作要求1. 窗口人员请假期间,替代人员应全面负责窗口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2. 请假人员应在请假结束后及时恢复工作,向替代人员了解工作进展,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请假备案管理1. 窗口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请假备案记录簿,记录窗口人员的请假情况,包括请假人员、请假时间、替代人员等信息。
2. 请假人员应在请假结束后向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经领导确认后,由备案人员予以销假。
第七条请假制度的监督与检查1. 单位应加强对请假制度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单位应定期对请假备案记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窗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违规处理1. 窗口人员未按规定申请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2. 窗口人员请假未备案,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窗口单位所有。
第十条修改与完善1. 窗口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请假制度,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工作需要。
2. 修订后的请假制度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签到及请销假制度
xxxxxx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指纹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中心作息时刻为8:30―12:00、14:30―17:30。
第三条政务中心机关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实行指纹签到、签退制度。
签到时刻8:30、2:30;签退时刻为12:00、17:30。
规按时刻内未签到为迟到、未签退为早退。
第四条政务中心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擅离工作职位。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如因故需离动工作职位,申请人必需事前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政务中心对工作人员出勤和请销假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作为工作人员和进驻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申请探亲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应当提前书面提出申请,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请假半天之内(含半天)的,经政务中心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报综合股备案。
(二)请假1天以上的,经原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报政务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再送综合股备案。
第七条因政务中心工作的特殊性,有轮岗人员的窗口,原则上不得请假。
不能出勤人员能够同窗口其他人员自行协调,不得空岗。
如有特殊情形需提前一天向中心主任说明情形,经审核后方可请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照所在部门统筹安排,依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的,应当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书面提出申请,由原单位相关领导签注意见,呈政务中心主任批准后综合股备案。
第九条窗口单位因举行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干部选拔等事由,需要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离动工作职位半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至少提前1天向政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政务中心主任批准。
原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暂停办公的时刻和事由。
第十条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应当及时报到并办理销假。
第十一条因病休假三天以上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当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当在销假时提供。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当依照批准权限申请续假;超过批准假期的报到后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说明超假理由。
厅请销假管理制度
厅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销假管理,保证员工休假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销假管理,并对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员工销假,应当提前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领导请销假。
第四条公司员工休假应当以本制度为准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请销假时应当如实填写请销假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公司员工请销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休假期限或取消休假,应当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公司员工请假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无关的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私自调整销假手续。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一条公司员工请假应当提前向主管领导请销假,请销假单应当如实填写请假事由、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公司员工请销假不得影响公司正常工作进程,如有紧急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
第三条公司员工请销假时间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休假期限,如需续假,应当提前做好续假手续。
第四条公司员工请销假期间如有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时间,应当提交相关医院证明或个人医疗证明。
第五条公司员工请销假后如需提前返岗,应当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岗。
第六条公司员工请销假期间如有外出旅游等活动,应当事先向主管领导报备,并做好相应的安全准备。
第七条公司员工请销假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假期禁止事项,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公司员工请销假期间如有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发生,应当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销假管理第一条公司员工销假应当按照请销假单上填写的时间返回公司上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返岗,应当提前通知主管领导。
第二条公司员工销假后如有其他紧急事情需要处理,应当向主管领导请示后方可离岗处理。
第三条公司员工销假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销假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正常恢复工作。
窗口单位工作制度
窗口单位工作制度窗口单位作为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群众的满意度和政府的形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窗口单位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服务规范1、文明用语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规范、礼貌的语言与群众交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严禁使用粗俗、生硬、冷漠的语言。
2、着装仪表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保持整洁、得体。
佩戴工作牌,不得浓妆艳抹、奇装异服,展现良好的职业形象。
3、微笑服务对待群众要保持微笑,热情、耐心、周到,不得推诿、敷衍、刁难群众。
二、工作纪律1、按时到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玩手机、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安排好工作交接。
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三、业务办理1、一次性告知对于群众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避免群众多次往返。
2、限时办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得无故拖延。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应提前告知群众并说明原因。
3、首问负责群众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程跟踪办理,直至业务办结或给出满意答复。
四、投诉处理1、设立投诉渠道在窗口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投诉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2、及时处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对于属实的投诉,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整改。
3、反馈处理结果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征求其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五、环境卫生1、保持整洁窗口工作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乱扔垃圾、乱贴乱画。
2、定期清洁定期对工作区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卫生条件。
六、学习培训1、业务学习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浙江国家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办税服务厅工作效能和劳动纪律,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请销假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办税服务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以下均称工作人员。
二、各类假期规定(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1.全体工作人员放假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为: 新年(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 公休日,一般指星期六和星期日。
2.部分工作人员放假的节日为: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全体工作人员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工作人员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4.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加班的,经批准安排调休。
(二)带薪年休假1.享受条件。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工作人员经审批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哺乳假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三)探亲假1.享受条件。
凡在办税服务厅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和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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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请销假制度
一、实行请销假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和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
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一)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的;
(二)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
三、事假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或因私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二)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报区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批准;
(三)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事前以书面形式请假,报区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备案。
四、病假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区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因特殊原因而当日无法提供《病情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情证明》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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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假对待。
(二)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安排好相关工作事宜。
(三)因病休假手续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五、公休假
(一)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二)请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七、替岗人员管理
(一)由所在单位安排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临时替岗的工作人员,应在事前报区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备案。
(二)临时替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领取临时工作挂牌及座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临时替岗工作人员应遵守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八、其他说明
(一)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请假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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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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