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国际私法自考题-25_真题-无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题-25(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这种仲裁被称为______A.依法仲裁 B.友好仲裁 C.私人间仲裁 D.非私人间仲裁2. 专门受理一方当事人为国家另一方当事人为私人的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是______A.国际商会仲裁院 B.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C.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D.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3. 国际仲裁机构中的ICC是指______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B.国际商会仲裁院 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D.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4. 目前世界上每年受案最多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是______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B.国际商会仲裁院 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D.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5. 在管辖上不受当事人国籍、住所的限制的仲裁机构是______A.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B.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C.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D.国际商会仲裁院6. 常设仲裁机构最早出现于______A.18世纪末 B.19世纪初 C.19世纪中期D.20世纪初7. 世界各国大多数海事案件一般都提请______仲裁。
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B.国际商会仲裁院 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D.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8. 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它可以受理______A.英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国际争议 B.英国人与英国人之间的国际争议 C.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国际争议 D.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分会的设立地点是______A.北京和上海 B.广州和上海 C.广州和深圳D.上海和深圳10.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的还是______A.仲裁地法 B.法院地法 C.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 D.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1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实体问题,最常适用的是______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B.“共存法”或“混合法” C.仲裁地法 D.法院地法12. 对于一个由临时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的确定,最妥善的解决方法是适用______A.临时仲裁庭所在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原则 D.争议的标的所在地法13. 有权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机构是______A.仲裁机构 B.法院 C.司法部 D.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14.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对______的法律效力。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张建【摘要】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depends on the juristiction of arbitral tribunal. After the reform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signed by China, the acceptance degree of investment arbitration is improved, which is beneficial to enlarge the scope of awards. For the non-ICSID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the difficulity of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is more than ICSID awards. When acceding to Washington Convention, China sent ICSID a notice to restrict the subject mat-ters that can be arbitrated, but this is not the obstacle to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of investment awards for China. Chinese govern-ment and investors do not participate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quite often, and the BIT signed by mainland government do not apply to Hongkong and Macao, which will restrict the scope of awards that can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in China.【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2【总页数】6页(P121-126)【关键词】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双边投资条约【作者】张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4;D997.4自由和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和规范[1]。
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一、引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领事在中国特定地域内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中国与一些西方国家签订了一系列领事裁判权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外国领事在中国的司法特权。
本文将简要介绍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二、英国《南京条约》与领事裁判权英国于1842年与中国签订了《南京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确认了英国领事在中国的司法特权。
根据《南京条约》的规定,英国领事可以在中国特定地域内,对英国公民及其身居境内的财产进行裁判和执法。
这一条约为后来与其他西方国家签订的类似条约奠定了基础。
三、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地域范围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通常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内。
根据不同的外国领事条约,这些地域范围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城市,如上海、广州等。
在这些地域范围内,外国领事可以行使司法权力,独立裁决案件。
四、外国领事的行使权限根据外国领事裁判权条约,外国领事在中国境内享有一定的司法权限。
他们可以审理涉及其国民的刑事、民事和商事案件,并对案件做出裁决。
为了行使这些权限,外国领事可以聘请本国人作为翻译和辩护人。
同时,他们有权派遣警察人员协助执行判决和保护领事馆的安全。
五、外国领事裁判权的限制尽管外国领事裁判权赋予了外国领事特权,但其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外国领事的裁判权仅适用于本国公民及其利益相关的案件,不涉及中国公民或其他国家公民的案件。
其次,对于重大案件或涉及中国政府及其官员的案件,外国领事的裁判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六、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变迁随着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变迁,外国领事裁判权逐渐受到限制和削弱。
20世纪初,中国开始主权恢复运动,反对不平等条约并争取废除领事裁判权。
随后,中国与各国签订了一系列重新平等化的条约,取消了外国领事在华的裁判权。
七、总结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中国政府和国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外国领事在中国一定地域内行使司法权力,对本国公民进行裁判。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作出的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或的。
3.程序当事人,内裁定,裁定承认的,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
【注意】中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
答案「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或其的;②被申请人及,受理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提出,也可以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起重新计算。
【注意】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
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答案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②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仲裁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双方协商并由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国内外的仲裁制度在相应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机制和演变情况。
一、国内仲裁制度在国内,仲裁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解决争议,庭审程序较为简洁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的仲裁制度还有很多特点,比如保密性强、费用较低等。
国内的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一些仲裁员存在主观意识、权力寻租等问题,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仲裁结果的执行问题也是在国内的仲裁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仲裁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事纠纷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仲裁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仲裁过程,确保公正公平;仲裁员素质高,专业性强,能够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国际组织也推动了国际仲裁发展。
比如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提供了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全球企业和机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国内外仲裁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国内的仲裁制度受到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较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一定难度。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依赖于专业机构和专业仲裁员,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内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相对复杂,费用较高,执行难度大,影响了其效率和效力。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更加简洁高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通常可以享受到与国内仲裁机构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境内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这就意味着,一旦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符合法定条件,我国境内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承认并执行该裁决。
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规定,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应该受到承认和执行的保护。
根据《纽约公约》第3条的规定,签约国应当对于在其领土内根据仲裁协议进行的裁决,给予与国内仲裁裁决同等的对待。
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签约国,对于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给予承认和执行的保护。
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境内的法律效力也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济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等方面的事项,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处理。
这就意味着,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境内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和适用。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ICC国际仲裁院的介绍作为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的下设机构,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截至2007年3月,其成立八十多年来,受理了约*****件国际仲裁案件,涉及180个国家和地区。
ICC 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并监督仲裁庭的工作。
ICC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一个独立的附属机构,行使职权时完全独立于ICC及其他相关机构。
任何国家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院解决。
在仲裁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3在其所在地巴黎审理;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审理事项中的规定,也可以在巴黎以外的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审理。
ICC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受裁决作出地所属国法院和裁决执行地所属国法院的监督。
二、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ICC在中国作出的裁决的实践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
然而,中国经济实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贸易争议也在所难免。
当双方不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时,通过提交仲裁来解决争议成为经济实体的选择之一。
根据ICC国际仲裁院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巴黎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审理,中国也因此成为了当事人接受审理的地点之一。
自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已经处理过几起ICC仲裁院在我国所做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但是不同法院对ICC裁决的做法并不一致。
1.旭普林公司案在旭普林公司案中,其裁决是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
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中,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将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认定为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ICC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定与理解是模糊的。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仲裁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机构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负责处理争议和冲突的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程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并对争议的结果做出裁决。
仲裁机构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性质、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来区分。
二、根据性质的分类1. 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跨国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全球范围的法律效力。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组建,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宗旨。
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A):由国际商会设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负责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2. 国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国内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国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司法机关设立,以解决国内商事争议为主要任务。
常见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国内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BAC):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处理各类争议。
三、根据组织形式的分类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直接管理和监督。
政府机构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
常见的政府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隶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最高级别的仲裁机构之一。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010年9月27日,斐济加入《纽约公约》,且未作任何保留,与2010年12月26日对斐济正式生效,至此,缔约国数量已达到145个。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1年,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纽约公约》也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
本文将分析和介绍该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实践。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就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不同的角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将缔约国本国的仲裁和所谓的外国仲裁裁决加以区分,并从裁决内容和仲裁机构组织形式方面将公约适用范围具体化。
(一)从承认和执行的对象来看,公约仅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
由于《纽约公约》并未消除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在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差别,因而区分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具有法律和实践上的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呢﹖公约规定的认定标准有两条:?1地域原则?或称领土标准,即凡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缔约国领土之外作成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可以适用本公约。
?2执行地法标准,即裁决虽然是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境内作出的,但依照该执行地国的法律被认定为非本国裁决的,也视为公约所称的外国裁决。
如原西德法律规定,凡依外国仲裁规则而在西德境内作出的裁决也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扩大了通常意义上的“外国”这一概念,使“外国仲裁裁决”这一概念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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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作者:赵培培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8期
摘要:在2006年的“旭普林公司案”和2009年的“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中,法院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议。
笔者分析了可能认定的三种法律性质,并认为将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更为适宜。
关键词:境外仲裁机构;非内国裁决;《纽约公约》
一、问题的产生——宁波工艺品公司案
浙江省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与瑞士杜弗克公司签订了冷轧钢销售合同,合同仲裁条款约定:“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应提交位于中国的国际商会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仲裁。
…”。
此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杜弗克公司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后向宁波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定,ICC国际仲裁院针对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且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最终于2009年4月22日裁定承认和执行ICC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
宁波中院对该案性质的认定,引起了学术界激烈讨论。
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下文将具体阐述。
二、对“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有三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具体分析
(一)认定为“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一句话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地国家之外的国家领土内就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而作出的裁决。
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须在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地国家之外作成。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因为申请我国承认与执行的裁决,仲裁地也是在我国境内。
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就不能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
决”。
而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明确规定,所以应当以仲裁裁决作出的地点和仲裁解决的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进行划分,而不以是否本国的仲裁机构作为划分标准。
且在实践中坚持仲裁地标准,可以避免因坚持不同的判断标准所导致的外国仲裁机构在本国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本国认为是外国仲裁裁决而又不被该外国认为是其本国裁决的后果产生。
(二)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与《纽约公约》采取的认定标准不同,我国认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根据是该裁决是否为国外仲裁机构作出。
该种观点的根本立足点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以仲裁机构所在地判断是否为外国仲裁裁决。
而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与《纽约公约》相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要适用《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是该外国仲裁裁决要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即要适用公约,前提是已经根据仲裁地标准作出判断(该仲裁裁决是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公约项下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而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下的外国仲裁裁决。
所以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其法律性质也应当是依据公约的仲裁地标准确定,而非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
因此,该种情况不属于公约项下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
(三)认定为“非内国裁决”
(1)何为非内国裁决
非内国裁决在《纽约公约》下有特殊的含义。
首先,它所针对的是裁决执行地国的法院;其次,该裁决是在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境内作出,而不是在其境外作出;再次,这样的裁决按照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地域标准,本应当认定为本国裁决,但根据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并不认为是当地的裁决。
此外,还要注意区分非内国裁决与非内国仲裁。
非内国仲裁是学界关于国际仲裁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仲裁与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没有任何联系,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能将其视为本国裁决,一旦裁决作出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国家,包括裁决地国法院均无权对此裁决行使撤销的权力。
而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的表述,“裁决仅在受裁决援用的一方当事人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的主管机关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此处的“裁决”显然包括《纽约公约》的两个适用范
围---外国仲裁裁决和非内国裁决。
由此可知,非内国裁决在《纽约公约》下是可以被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审查的,而非内国仲裁与《纽约公约》无关。
因此,如果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那么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也即我国法院,仍然对此种性质的裁决享有审查权。
换言之,如果该种裁决的作出违反了《纽约公约》第5条之规定,我国法院依然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因此,此种界定,对我国于该种案件的管辖权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导致当事人丧失救济的途径。
(2)互惠保留的范围是否包含了非内国裁决
《纽约公约》第1条3款规定,任何国家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扩展适用时,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任何国家亦得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性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适用本公约,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
笔者认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是否可以依据互惠保留来排除非内国裁决,关键在于确定“只”的限定范围。
有两种解释:其一,狭义解释,一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裁决承认与执行,即不承认与执行非内国裁决和在非缔约国领域作出的裁决。
其二,“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的“只”仅仅是对《纽约公约》第一条中仲裁裁决的范围“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的再次缩小。
在对公约所要表达的含义不明确时,应当根据《维也纳公约》来进行解释。
《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因此,对《纽约公约》第1条3款的解释,要根据《纽约公约》的目的及宗旨来确定。
《纽约公约》的目的是使尽可能广范围的裁决得到承认及执行。
如果按照第一种解释,只承认与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裁决,就大大缩小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也使得第1条1款规定的非内国裁决——公约的适用范围之一沦为一纸空谈,违背了公约的制定目的。
而且,《紐约公约》中关于非内国裁决的规定是“被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也适用本公约。
”这就说明《纽约公约》本身就对非内国裁决做了软化处理。
就算持第二种观点,认为互惠保留并未排除非内国裁决,这也并没有加重我国的义务,因为判断是否构成“非内国裁决”的主动权在我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互惠保留并不会影响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适用。
(3)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是否属于“非内国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第1条1款第二句的规定,是否构成非内国裁决,是根据承认与执行地国家法律进行判断的,而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此,《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指南》中有所涉及,“一国法院应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考虑是否为非内国裁决。
第一,该裁决是在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国家内,依据另一缔约国的程序法作出的……。
第二,该争议中是否包含了一项或几项涉外因素……。
第三,一些美国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具有美国国籍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不在美国,也属于非内国裁决。
……”
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其性质类似于第一种情形。
该裁决是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但依据的是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后又申请在我国承认与执行。
笔者认为,《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指南》中关于“非内国裁决”的建议是值得我国考虑的。
一方面能够紧跟国际形势,另一方面又符合我国近年来“亲仲裁”的政策要求。
三、结语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与其在没有我国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涉外仲裁裁决”,不如将其认定为“非内国裁决”。
既不会加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也符合国际的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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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NCITRAL Secretariat Guide on 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1958),2016.
作者简介:赵培培(1995.12- ),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