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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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独生子女政策

广西独生子女政策

广西独生子女政策年广西独生子女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

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穗卫规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穗卫规字〔2016〕2号各区卫生计生局,广州地区机团单位计生办:为切实做好我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和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就我市办理《光荣证》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光荣证》的制发《光荣证》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内《光荣证》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

街道(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光荣证》。

负责《光荣证》办理的机构和基层组织统称办证单位。

二、办理条件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可以在本市女方(夫妻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向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申领《光荣证》:(一)符合生育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且该子女为现家庭唯一子女的;(二)夫妻均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

婚姻存续期间符合申领《光荣证》条件,离异/丧偶后没有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且子女随本人生活的单亲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领《光荣证》。

三、办理程序《光荣证》由夫妻共同提出(离异/丧偶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办证单位依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申请人填写《广州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凭申请人身份证、大一寸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单亲的提供本人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二张办理。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计生委[2003] 39号2003年5月20日)各市、县、区计生委(局):为规范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领取与管理,经研究,制定《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一、为维护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已婚育妇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证;(三)二寸合影相片一张;(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张榜公布期限为十日。

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基层单位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花名册、申请材料、享受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情况等资料档案。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是县乡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对我县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专项资金,由县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直接补助”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对象第五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子女在0-14周岁之间。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的确认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公布,并负责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进行年审;(四)县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资格,停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子女超过14周岁的;(二)户口迁出本地区的;(三)死亡的;(四)到国(境)外定居的;(五)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第三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来源和发放第八条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为其家庭办理独生子女家庭保险。

第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原则上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县级财政可以根据需要对乡镇财政进行适当补助。

第十条乡镇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接发放到人,也可以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代理发放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

第十一条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名单分别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代理发放机构。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冀卫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支持生育的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政策环境,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停止新办《光荣证》。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月1日(不含)前依法领取了《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光荣证》损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

(一)办理形式。

1.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孕健康·计生河北”手机APP客户端或“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请办理。

2.窗口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首选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二)办理时限。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见附件);也可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领取制式的《光荣证》。

通过窗口办理的,材料齐全即时办结,现场发放《光荣证》。

(三)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原办理《光荣证》时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保险的相关材料,或者单位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或者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的佐证材料。

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政工部
2010年10月14日
附:1、审批表;2、发放表
河北建设集团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Βιβλιοθήκη 子女姓名独生子女证 办理时间
本人 签名
1
赵国强

56
2009年7

赵培
1984年3月
2
戎平花

51
2009年8

郑燕丹
1984年8月
3
郎建军

52
2010年1

郎斌
河北建设集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 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工作,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结合保定市 有关精神及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年 月曰
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附件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附件3:不享受奖励范围
附件1
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
子女姓名
独生子女证办 理时间
备注
附件2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1986年9月
4
刘万云

51
2009年10

任晓媛
1985年5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劳资部门:(盖章)工会:(盖章)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 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全文.doc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9年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全文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全文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夫妻未生育过孩子或者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中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一方,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孩子,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的;(六)无配偶未生育过孩子,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七)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本省但是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报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第四条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发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及其子女享受的优待和奖励,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

第七条持证人婚姻、生育状况如发生变化,所生育孩子或者收养孩子数超过一个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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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

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

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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