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啪N o.102)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吉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标准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上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和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比刑事诉讼晚,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理论界的研究也是没有足够的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上给予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一0093—0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包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
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证据概述(⼀)概念:证据是指⽤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义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和证明两部分。
(⼆)证据的构成要件: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样,都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质证、认证的三项基本标准。
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主观臆想或者理论推测。
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相关性,具有证明上的因果关系。
判断有⽆关联性的标准应当是: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所谓合法性,⼜称法律性,是指证据本⾝必须是合法的。
其包括三层含义:⼀是指取得证据的⼿段本⾝必须是合法的;⼆是证据本⾝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证据必须依法质证,只有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证据能⼒和证明⼒证据能⼒⼜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只有具有证据能⼒的事实材料才是诉讼证据,才能⽤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虚假的事实材料、没有相关性的事实材料、根据法定证据规则应当排除的事实材料,都不具有证据能⼒,⽐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根据⾮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被排除,即没有证据能⼒;⽽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在向他⼈收集证据时,采⽤的⽅式、⼿段可能会违反法律的禁⽌性规定或者侵害他⼈的合法权益,由此也产⽣了民事诉讼中的⾮法证据问题,即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的问题。
证据的证明⼒,⼜称证据⼒、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的有⽆及⼤⼩,对证明⼒⼤⼩的判断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官内⼼的判断。
通过⽐较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以及法律上的分类,总结差异如下:(⼀)学理上,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存在很⼤的不同。
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1.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其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是判断其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是否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是判断非法证据是否应被排除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应当受到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相关部门制定了以下具体规定:(1)主体责任原则。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应当为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采用合法的方式获取证据材料,不得违反法律程序获取证据信息。
(2)违法证据排除原则。
不论是执法人员自行非法获取证据,还是从第三方获取的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3)连带排除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其他非法证据得到的,应当予以连带排除。
3.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实践方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以下具体方法:(1)主动排除。
执法部门需要积极主动地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主动使用非法证据。
如果非法证据在案件中被发现,执法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的法院或检察机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源头排查。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排查证据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某项证据来源不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合法证据取代。
如果非法证据不能排除,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的证据信息取代非法证据。
(4)证据规则分离。
对于违反程序获取证据的情况,执法部门应当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则严格分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以前理论界一直偏向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从民事诉讼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的论述偏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将成为一种必然。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并对我国如何民事诉讼中建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是诉讼的灵魂,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
因此,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相关概念的界定1.1证据的合法性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纳,除了要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合法性都是证据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诉讼文明的表征。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学界一般认为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证据。
1.2非法证据《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不能将不合法的证据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还存在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它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到的证据。
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 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 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
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存在所称的证据,
法院将予以排除。
其目的是保护证据合法性和维护公正审判。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是以法定形式保存的,如法定
的书写格式、存档期限等,否则可能会被排除。
2. 必须符合法定范围: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例如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等,都应该被排除。
3.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取得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暴力取证、贿赂等,都应该被排除。
4. 证据具有证明价值: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否则对案件的判决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应该被排除。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民事诉讼排除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排除证据规则一、民事诉讼排除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上述四个条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体现了程序的人权保障社会价值,强调人格尊严,体现公正、文明、民主和法治观念,也集中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法,程序法是公法,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程序规则“是对整个社会的程序性权利的践踏……”如果对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仍予采用,“虽然可以为某些个案获得实质真实提供便利,但却是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代价的”,其必将鼓励人们为了赢得诉讼而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不利于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诉讼证据,就是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摘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保留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
在比较法上,虽然各国的规则和适用尚存差异,但对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规则还是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我国法院适用证据排除的比例较低,而真正基于取证合法性问题对证据进行排除的案件更少。
在部分适用排除的案件中,法院还考虑到证据采纳的其他要求(包括关联性、真实性),综合考察后才对证据实施排除。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违法�C据收集的功能难以实现。
为了纠正违法证据收集这一问题,应当从杜绝违法取证的动机入手,把保障合法证据收集的权利作为关注的重点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禁止;违法收集证据中图分类号:D92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2-0099-15一、背景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长期以来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重视,但直到2010年这一规则才被我国司法解释正式确立,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上升为法律规范。
与此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很早就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若干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在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再度被予以认可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
有新近观点指出,我国偏重于实质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目前实行的一元法庭结构都没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民事举证非公权行为,制裁上有可替代性,所以在我国设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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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
作者:侯佳妮韦薇
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12期
【摘要】多年来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侧重于刑事诉讼方面,但从近年各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务来看,民事诉讼领域也存在非法证据,而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二者在一些制度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其在非法取证手段、证据排除范围等许多方面存在不同。
【关键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不能脱离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存在。
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大属性中,关联性、真实性是基于证据自身而产生的事实属性,而合法性本身即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和承认才能发挥作用。
因而从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资格与证明力的关系看来,事实材料若不具备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资格),就没有证明力,从而最终排除了证据的适用。
[1]
理论上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包括:(1)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
(2)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
(3)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之程序取得的证据。
(4)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之手段获得的证据。
[2]但我们认为,非法证据应有别于不合法的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主体及程序、方法等方面合乎法律规定,其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被视为不合法的证据。
而非法证据仅指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不合法。
不合法证据的范围很广,非法证据只是不合法证据的一种形式。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文一般称为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就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则。
从世界各国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分析和立法与实践中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具
体规定来看,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定义为:为预防种种不符合证据资格要求的案件事实材料进入诉讼程序,从而对其事先予以禁止的证据规则。
[3]
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一)我国立法现状比较
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证据法》法典,也没有系统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立法,只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零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可以认为是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都存在很多立法空白和不足。
如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要排除没有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
(二)非法取证主体之比较
非法取证主体与各个诉讼程序中的取证主体基本一致。
民事诉讼中,除法律规定的少数特殊情形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外,取证的主体原则上就是民事主体,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
刑事诉讼中取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公权力机构,如警察、检察官等。
正如本文上述所提非法证据不等于不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只是不合法证据的一种形式。
其应该采用狭义说,仅因程序或手段不合法而成为非法证据。
因此其主体与诉讼程序中的取证主体基本一致。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非法取证主体二者的主要不同在于是否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三)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之比较
非法证据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有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之分。
非法言词证据最初就集中表现在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检察人员进行刑讯逼供、骗供、诱供而获得的口供。
现代各国一般认为非法取得的口供没有证据能力,不能被采信。
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能否采信,各国做法不尽相同。
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定来看,“合法权益”概念过于模糊,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可对其在很大程度上自由裁量,因此其范围明显过于宽泛。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非法言词证据。
(四)取证行为合法与非法之比较
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皆不构成非法行为。
而为了限制公权力,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了有关取证的程序,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取证行为才合法有效。
所以,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取证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定性,不允许取证主体任意行事。
而民事诉讼主要是围绕当事人的私权利进行,法律赋予当事人较大的处分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体现了更多的任意性。
在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上,公权力行为的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换言之,公权力行为超越法律的范围即属于非法行为。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实体违法性,比如说偷窃证据、抢夺证据等;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从获得证据的程序违法性来判断,比如说在没有获得搜查证的情况下收集证据、或者在没有获准便窃听他人通话等。
[4]
(五)非法取证后果之比较
刑事诉讼中违背法律程序收集证据,除证据受到排除外,就是对行为主体施加纪律制裁或行政制裁,严重的才会构成犯罪。
民事诉讼中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除证据受到排除外,其行为主体还要受到民法或刑法上的责任追究。
可见,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相对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更加严格、更加明确、从而更加应当得到规定的司法准则。
(六)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之比较
民事诉讼发生在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中处于控诉方地位的原告首先要承担证明责任,承担更多的风险,常常处于比被告不利的地位。
而且,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问题多发生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双方同时参与,地位平等,因而也就不发生举证方易于提供证据而异议方难以提出证据的问题。
所以,原则上应由异议者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活动通常是由侦查机关秘密进行,犯罪嫌疑人并不能参与侦查活动,客观上也就不具备举证的条件,而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的取证方式是最清楚的。
所以,当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辩护方质疑时,应由控诉方承担证据系合法收集的证明责任。
三、小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刑事诉讼领域逐步扩大到民事诉讼领域的,但并未成为各国民事诉讼中的普遍规则,而且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理论到实务均存在很大的差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自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引发了美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热烈争论,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完备,其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主要是美国联邦宪法前10条修正案。
[5]而我国尚未确立正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无法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未来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不仅应借鉴国外经验,更应结合本国国情;不仅要注重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更要注重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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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陆晓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J].传承,2009(9):120.
作者简介:
侯佳妮(1986—),山西河津人,贵州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韦薇(1987—),四川绵竹人,贵州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