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德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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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德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德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数字德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8日数字德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数字德州地理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信息化项目的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德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五部分构成。
其核心内容体现为“一库一平台”,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第三条数字德州地理信息数据库是多类型、多尺度、一体化管理的数据库;数字德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是实现多种数据的无缝集成、研制开发网络化的应用服务与运行维护系统。
第四条数字德州地理空间框架是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数字德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更新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5•【字号】德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章建(构)筑物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建(构)筑物出现残破、损毁的应及时维护、整修、清洗、粉刷或拆除。
第六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平台、窗外、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搭建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字〔2015〕46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字〔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9日德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7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工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我市具体考核评分办法,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 分。
考核结果分4 个等级,分别为:A级(90 分及以上)、B级(80-89 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1月1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德政发〔2017〕1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德政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6号)等相关通知要求,市法制办牵头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查确定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26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1件。
继续有效、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其中标注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
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变化,导致文件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对文件进行修订。
2015年印发的《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德政办字〔2015〕75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德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结束——。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德政办字〔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8日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市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其他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继续施行、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公众参与、系统全面、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规章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规章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牵头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实施机关;主要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调确定。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新型智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实施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主体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审查第七章制定后评估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德政办字[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德州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5日德州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为落实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法〉办法》,切实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根据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鲁教语字〔20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为契机,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工作方针,促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深入开展。
二、目标任务以迎评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明晰工作职责,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按照全省评估工作统一要求,结合德州实际,2014年完成迎接上级组织的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三、组织形式德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由省语委统筹规划和具体组织,按照山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实施评估。
四、评估范围德州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范围为德州市城区(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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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15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章建(构)筑物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建(构)筑物出现残破、损毁的应及时维护、整修、清洗、粉刷或拆除。
第六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平台、窗外、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搭建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二)搭建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证整洁、美观、安全。
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三)在建(构)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太阳能热水器等应保证安全、整齐、美观。
空调机排水管应接入地下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和室外地面。
(四)临街道路两侧不得擅自开门堵窗、破墙、封厦子。
对临街建(构)筑物进行装修、变更门窗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保持原建筑风貌。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绿篱、花坛、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
围墙高度不得高于160厘米,其高度、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历史遗址和名人故居等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必须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建、损毁或拆除。
第八条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三章道路设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槽、龟裂、隆起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第十条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挡措施,并设置昼夜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
施工机具、物料应堆放整齐,废渣(土)应当及时清理。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分设并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等不得外溢。
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检查井、井箅应保持完好、正位、不堵塞,并与路面高度一致。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第十三条保证桥涵完好。
在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
第十四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交叉口除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等设
施外,不得设置其它设施。
第十五条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产权者、使用者、管理者每月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擦拭清洗,脏污的及时进行清洗;陈旧、破损的,7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新。
第十六条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的杆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对陈旧、脏污、破损的,应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已架设的应逐步移至地下。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生产、修理、加工、卖艺等活动,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擅自摆摊设点。
第十八条道路两侧的单位、商户应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商品及乱抛杂物、垃圾,不得店外及占道经营。
门店门窗应保持整洁,无张贴、涂写图案文字,无悬挂物品。
第十九条机动车、自行车应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线内停放,车辆应当停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
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所。
公交车、出租车应外观标志统一、管理规范、文明运行。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水体和沟渠等范围内不得擅自挖掘、开采、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或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主要道路、繁华区域道路和新建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并保持完好、畅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损坏盲道及其他无障碍通行设施;人行道板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应位置准确,设施线形挺直、圆顺,接缝平整。
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畅通,无路面破损、地砖松动,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
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不得擅自设摊经营、不得擅自组织和进行宣传、演出、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禁止流动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第二十八条交通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为方便行人休息设置的座椅等便民设施要保持干净、完好。
第二十九条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第三十条经批准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银行ATM机、宣传栏、公共信息栏等应布局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施本体不得附设广告,外部不得摆放物品(商品)。
第三十一条节假日和特殊重要纪念日,应在适当位置摆放盆花,营造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