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建管理制度
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制度

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工作,提高医院基建质量,保障医院运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所有工程基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工程、改建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医院工程基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合理施工、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应注重环保和节能减排,优先选择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技术。
第七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医院工程基建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组织成立相应的管理团队。
第十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团队应当由医院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团队应当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团队应当建立工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项目进度汇报会议,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团队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档案,全面记录项目的工程进展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团队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工程基建项目的设计应当满足医院的实际需求,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医院工程基建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设计单位编制,经专家评审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医院工程基建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合理、经济、安全、实用”的原则,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八条医院工程基建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医院的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确保项目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
第十九条医院工程基建项目的设计应当注重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优先选择绿色建材和绿色设计理念。
医院基建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
第三条医院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严格执行医院相关管理制度;3. 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4.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项目立项1. 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符合医院发展需要。
2. 项目立项需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设计管理1. 项目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充分考虑医院实际情况。
2.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医院签订设计合同。
3. 设计变更应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选择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医院签订施工合同。
2. 施工单位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七条施工进度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 医院基建科应定期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进度符合要求。
第八条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2. 医院基建科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医院基建科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项目验收第十条验收条件1. 项目施工完毕,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2. 项目相关资料齐全,符合验收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2. 医院基建科组织验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3. 验收合格后,由医院颁发验收证书。
五、项目档案管理第十二条项目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医院基建科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基建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院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基建科负责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等。
第三条基建工程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医院相关规定,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监督、优质服务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基建科负责全院基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基建科应设立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3. 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工程规划与设计第七条基建科应根据医院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基建工程计划,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项目规划应充分考虑医院长远发展、环境、资源、经济等因素,确保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工程施工与监理第十条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选择信誉良好、技术力量雄厚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工程验收与交付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后,由基建科负责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工程交付后,基建科应定期对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基建科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对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医院各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的策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五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管理应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管理应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管理责任,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管理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管理应强调科学技术创新,引领工程建设业发展。
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基础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执行,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经医院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定期进行评估调整。
第二章工程建设策划第十一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应根据医院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范围和规模。
第十二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策划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确保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十三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策划应进行前期论证,确定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策划应制定详细规划方案,包括工程建设目标、施工内容、投资估算等。
第十五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策划应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并经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策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向。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七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设计应满足医疗服务需求,注重病人舒适性和医疗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设计应考虑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施工工艺和设备设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设计应做好施工图纸设计,并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医院基础建设工程设计应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设计水平。
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工程基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医院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基建项目。
第三条医院工程基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工程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工程基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基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医院工程基建规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负责工程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组织设计等工作;(三)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四)组织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五)负责工程基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工程基建项目管理第六条工程基建项目立项:(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项目立项后,工程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工程基建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工程基建项目招标:(一)工程基建项目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三)招标过程中,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八条工程基建项目施工:(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经验;(二)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工程基建项目验收:(一)工程完工后,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四、工程基建档案管理第十条工程基建档案是医院的重要资产,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基建档案主要包括:(一)项目立项、审批、招标、合同等文件;(二)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三)工程图纸、变更、竣工图等;(四)工程验收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医院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基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确保医院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
三、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医院基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3. 各施工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前安全管理制度(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人。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区域和禁止区域。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防护罩等。
(4)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结束后安全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应清理施工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3)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结束后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无隐患。
五、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安全。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承担施工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3. 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安全。
4.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基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基建质量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保障医院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强化责任、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
三、组织机构1.成立医院基建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院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2.设立医院基建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四、质量管理制度1.项目前期管理(1)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程序。
(2)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可行。
(3)严格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2.施工过程管理(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3)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4)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3.竣工验收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3)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投入使用。
五、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推诿扯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基建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医院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医院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基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确保医院基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项目。
第三条医院基建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医院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五条医院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落实和监督。
第七条医院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院应加强对基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九条医院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医院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的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需求分析、投资计划、建设方案等。
第十一条医院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应提交给医院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经过评审、审批后方可立项。
第十二条如果项目需要进行前期研究和招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实施顺利。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医院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设管理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责任等。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卫生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应经过医院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实际需求和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明确变更原因和影响,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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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管理制度1、全院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总务科按国家标准计划和医院年度规划组织实施。
2、年度基建维修计划由总务科负责制定,方案经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后,报领导批准实施,无特殊情况应按计划执行。
3、基建工程须严格做好建前规划,按程序进行申报设计,报建等工作后方可施工,不搞违章建筑。
同时要按规定收集各种基建档案资料,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整理好移交院认办公室保存。
4、总务科负责对工程的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坚决制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5、做好自供建材、材料的管理,工程量的复核、招标、预算、结算的审核工作。
6、总务科负责施工队瓜的安全、防火、卫生、教育工作,并督促其文明施工。
按公安保卫部门要求做好施工民工的管理工作。
7、基建、维修工程超过十万元以上,要进行招标或议标取舍工程队(投标要有四个队以上、议标最少二个队以上)。
并按投标、招标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
8、基建、维修超过壹仟元以上,要做出预算,预算经审核确定后,连同合同书一起交一份给财务科,作付款和结算监督。
9、工程竣工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0、基建管理人员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秉公办事。
基建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我省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会计科目第六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01基建拨款2102 设备投资2331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3332应付工程款4104其他投资4352其他应付款5111交付使用资产5361应交税金6201固定资产7211器材采购8214库存材料9218材料成本差异10232银行存款11233现金1224l预付备料款13242预付工程款14252其他应收款第七条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筒、水塔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2)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或器具。
2.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实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5)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6)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7)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8)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借款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检测费。
(10)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1)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2)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3)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4)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按规定计算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计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5)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审计费、工程监理费、供电补贴费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筹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和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计算,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帐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帐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
现行制度规定、列作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
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