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汕龙财【2014】69号汕市财行【2014】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常驻地指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下同)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高铁的,机场、车站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陕财办行[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19号)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2014年5月4日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差旅费管理办法(讨论稿)为了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我处实际情况,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及要求1。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职工。
2.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制《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二、开支范围及原则1。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3。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三、城市间交通费1.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凭据报销。
2.出差人员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执行中央规定,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为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为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
超标准乘坐的,由处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4.乘坐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5。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首先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乘座其它交通工具的,须经处长批准。
四、住宿费1.住宿费标准省内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省外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90元.参加系统内会议按实际标准执行。
2.出差人员住宿费在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住宿费不予报销。
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因特殊原因需超标准住宿的,须经处主要领导同意。
五、伙食补助费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每人每天8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2014年11月山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2014] 79号),结合山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内(东至必康制药厂以西,西至冯家湾以东,北至仙人科,南至南山浅山区)出差工作以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镇政府所在地的村组下乡,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常住地在山阳城区以外的县级单位在日常工作期间,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第五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可以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容县党政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办法(容财行〔2014〕1、2号)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一览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座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以下的 其余人员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 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3、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4、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5、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容县会议费管理办法(容财行〔2014〕2)
会议类别 二类会议 三类会议 四类会议 参会人员要求
各单位以县委和政府 名义召开的会议。 各单位召开的全县性 工作会议。 其他业务性会议。小 型研讨会、座谈会。
住宿费 110元/人.天 100元/人.天
不安排住宿
伙食费
120元/人.天 120元/人.天
一次工作餐, 50元以下。
容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容财行〔2014〕1)
报销差旅费标准一览表
出差地点 住 宿 费 (每人每天) 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 市内交通费 (每人每天) 备 注
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36号)
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出差人员日常开支的需要,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具体报销办法为: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学校内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二级单位正职须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副职须报经正职审批。
出差应保证质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学校本级及二级核算单位(含后勤集团、远程学院等)。
科研经费差旅费采用包干报销方式的,执行本办法;采用实报实销方式的,执行《北京交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13〕33号)。
校内其他非企业化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的全列软席列车,且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单程的城市间交通费、异地(北京以外地区)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全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差旅费发放、管理与核算,落实勾选机制,提高公务活动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单位的差旅费发放、管理与核算。
第三条差旅费按照等级管理的原则,分为一、二、三等。
第四条差旅费的标准,应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岗位等级和层级适当调整,并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酬体系中。
第五条差旅费应在出差前确认,并详细列明各项费用,避免因费用未明而引起的纠纷。
第六条差旅费的支付、管理与核算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确保差旅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差旅费的计算标准第七条差旅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出差等级和目的地适当调整,且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标准。
第八条差旅费的标准分为三等:(一)一等:指国内每日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境外每日1000美元及以上;(二)二等:指国内每日人民币700元以上、境外每日700美元以上;(三)三等:指国内每日人民币500元以上、境外每日500美元以上。
第九条差旅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拨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采取节约措施,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差旅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的报销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按照出差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必须提供各项费用的详细清单和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报销申请,报销申请应得到上级领导的审批,并应当通过内部审核程序,最终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和支付。
第十三条差旅费报销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手续进行,未经上级领导审批,不得进行报销。
第四章差旅费的管理第十四条所有出差行程应当提前安排,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合理使用出差资源。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出差制度的规定,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私人旅游。
第十六条差旅费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便及时掌握出差情况,保证差旅费的合理发放、使用与核算。
第十七条差旅费使用效益评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并予以公开。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
附件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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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机制,根据“财政部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及外部交通补助、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本办法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所正式职工,项目聘用人员、研究生和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见下表:
(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的费用个人自理;
(二)从严控制管理部门人员乘坐飞机,建立出差审批机制,所有人员出差报销,必须凭《出差审批单》办理,无《出差审批单》或批准的《出差审批单》与实际行程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办理。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出差审批单
(三)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出租车票和市内交通票据;院士、所领导、研究员和课题组长,可选择包干使用,也可选择据实报销,二者任选其一;
(四)自带所内车辆出差的,只给予出差目的地标准的伙食补助,无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住宿费参照当地适用标准执行;
(五)丢失交通票据(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船票)需出具两个人以上证明,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丢失的其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六)乘坐飞机报销时,必须将登机牌作为报销附件。
无登机牌者,一律不予报销;
(七)住宿费、机票等交通费用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原则上不再预借差旅费;
(八)院士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随行人员的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九)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只能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参照附件。
(一)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和出差目的地适用标准计算报销,限额以下,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
(二)确因工作需要,如参加会议、培训等特殊情况,需超标准住宿的,应事先报经主管所领导书面批准;
(三)院士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加会议和培训,由对方负责住宿的无住宿发票行为,如果能够提供证明,可以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目的地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参照附件。
(一)按出差的天数和出差目的地的适用标准计算报销,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
(二)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不得作为差旅费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开支业务招待费的,应纳入各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单独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其他费用
第七条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一)职工经批准参加各种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主办单位规定的标准开支,开具会议费或培训费发票,作为报销凭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上限分别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66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
我所举办的会议都属于“三类会议”。
第八条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城市间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为节约差旅费用,实验室或课题组承办的非本市会议,严格控制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应邀参加的,需主管所领导审核、所长审批,发生的费用由实验室或课题组承担。
第六章审批流程
第十条在规定标准和预算范围以内的,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由主管所领导
签批;课题组长由实验室主任签批;其他人员由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差旅费报销时,与本次出差相关的所有相关票据同时附上,不可以单独报销某一类票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具书面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室主任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审批。
第十二条凡非我所车队的汽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和停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