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所得税操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9]12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4.21【实施日期】2009.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121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全面加强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
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同时也是今年非居民税收新的增长点,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落实,防止税收流失。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通过上门辅导、税务事项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告知其在作出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利润决定时应负有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重点企业,各主管国税机关务必做到责任到人,上户走访宣传解释到位。
三、强化税源监控。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密切关注、跟踪、掌握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税后利润及其分配情况,切实做好源泉扣缴工作,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纳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注重部门配合。
各地应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操作,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的税务证明开具、管理工作,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严把管理闸门,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税会实务】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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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终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额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结转已预交所得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全年预交所得税大于当年应交所得税,对于多交的部分,如税务机关决定留待下年度抵交,可于下一年度预交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税务机关同意将多交税款退回该企业,则应于收到退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企业全年预交所得税税额少于全年应交所得税税额,则按规定应当补缴少交的部分,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问题
一、所需资料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二、法律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注意事项
1、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通知》规定的材料,可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2、申请所需资料以银行的要求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1、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2、纳税申报。
(1)凡在在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赢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表资料的审核及办结企业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3)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及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
(4)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需关注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需关注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利润的汇出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所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在国外注册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在海外市场开展商业活动,并通过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利润。
然而,随着利润的积累,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考虑将利润从海外汇出到其母公司或其他地方的问题。
利润汇出的原因和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汇出到其他地方的主要原因和目的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母公司要求利润回流:母公司可能需要利润用于资本回报、再投资或其他用途。
2. 降低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希望将一部分利润汇回母公司或其他地方,以降低在海外市场的风险。
3. 税务优势:利润汇出可能与税收政策和管制相关,以实现税务优势或减少税务负担。
4. 市场投资和融资:通过将利润汇出到其他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更多的投资和融资活动。
利润汇出的挑战和需关注的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汇出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需关注的事项,包括: 1.外汇管制: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外汇管制政策,限制资金的自由流动和利润的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地区的外汇管制政策,并遵守相关规定。
2. 税务规定:利润汇出可能受到目标地区的税务规定的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地区的税务规定,并合法合规地进行利润汇出。
3. 资本流动限制: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出到其他地方,以保护本国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
外商投资企业需了解目标地区的资本流动限制,并遵守相关规定。
4. 汇率风险:利润的汇出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汇率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应关注目标地区的汇率波动,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利润汇出的实际操作步骤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汇出时,一般需要遵循以下实际操作步骤: 1. 审议和决策:外商投资企业的母公司需要审议和决策利润汇出的相关事项,包括金额、时间、汇率等。
外国投资者从外企取得利润的所得税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企取得利润的所得税处理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漳州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外国投资者从外企取得利润的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藉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者所指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是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所指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免征的所得税即也是预提所得税范畴。
后者所指的外藉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30条理解,应当指拥有外国国藉的个人,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可见前款所指的外国投资者是企业所得税法的非居民纳税人概念,而后者所指的外藉个人则既可能包括居民个人(比如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也可能包括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后者的范畴要大于前者。
那么在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和08年3月1日修改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之后,上述政策又有何变化了?首先我们来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变革,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重新洗牌,其中就有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被取消,财税[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新税法实施后原外资税法第19条已被取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第4条、第1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的税率采用源泉扣缴办法申报缴纳。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1、财政部、税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8]1号)……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成文日期:2008-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其中:税率: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成文日期:2006-09-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概要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规定1、财政部、税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8]1号……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成文日期:2008-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其中:税率: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成文日期:2006-09-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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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所得税操作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香港)协议互惠地征收5%所得税,具体是
怎样操作的?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一方法律征税,但税率有如下限制: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股息
所得适用税率为10%,同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如
需享受5%的协定优惠税率,须持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和相关持股证明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深地税发〔2009〕4号转发)规定,境
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