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配置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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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

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

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而且,理论上对该罪也作了一定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仅存在着一些司法实务必须明确的问题没有研究,而且已经研究的问题,学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意见分歧,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司法实务中准确地认定犯罪,有效地发挥刑法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的功能。

因此,目前仍有必要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采用了概括加列举的规定方式,即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事业单位的职工。

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本罪中、事业单位的认定对于本罪中的、事业单位,有以下问题应当明确:第一,是否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是否必须是公有制、事业单位?我们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目的在于惩治那些严重危害、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的行为。

无论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还是非法成立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也无论是公有制、事业单位还是私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其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都是对、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的破坏,其行为性质是完全一样的,没有理由仅因为其是否属于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或是否属于公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对其同样性质的危害行为作不同的法律评价。

对同样性质的危害行为应进行同样的法律评价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非法成立的、事业单位,虽然在成立的条件或者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之处,但这一点是规范、事业单位成立的法律法规的评价的问题,与刑法评价无关,这种情况的非法性并不表明这些单位的合法的财产等权益及其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规定, 有关的规定主要 由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或地方人大、 政府 门把 一些 涉及 技 术规 定 的 、 具 有一 定强 制性 约 束 力 的规 范性 文 的一些职能部 门所发布, 这些规定并不是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所 件 , 统 一 冠 名为 “ 技 术 规范 ” 或“ 规范” , 以 区别 于 自愿 使 用 或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 f La w Pe r s pe c t i ve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口 袁 力
【 摘要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 影响到实 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 文
章建议将 “ 违反 国家规 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 准” 修 改为 “ 违反工程建设技 术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 准, 降低 工程 质量” , 将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 , 同时增加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 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定, 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的危害行为并因之造成重 大安 全事故 认为, 为避免理论上和实务 中对 “ 违反 国家规定”理解上的偏
用违 反 工 程 建 设强 制性 标 准演 绎 更加 明确 、 直接、 具体 。 的危害结果。 文章拟对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 颇 , 善 进 行探 讨, 以期 对 该罪 的立 法 与 司法 提 供 参 考 。
【 关键词 】 工程质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客观方面 立法完善
近年来,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操 作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导 致 的 工程 坍 强制 性 标准 是 以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制 性 条 文 》的形式 体 现 , 该 塌、 人 员伤 亡 、 财产 损 失 的重 大 责 任 事 故在 全 国 各地 频 发 , 学 条 文 由建设 部 于2 0 0 0 年编制, 内容 涉及 工 程 质 量 、 安全、 卫 生 术 界 与 实 务 界 对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设 置 的 有 效 性 产 生 质 与环 境 保 护 等诸 多方 面 ,目的是 为 保证 国务 院发 布 的 《 建 设 工 疑。 事 实 上 该罪 设 置 以来 , 先天 的 立法 不足 与 缺 陷 是导 致 司 法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贯 彻实 施 提 供 技 术 依 据 。 由此 , 降低 工 程 实 践 中对 该 类 犯 罪打 击不力 的重 要 原 因, 其 中犯 罪 客观 方 面 存 质量 的行为所直接或实质上违反的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 的 问题 尤 为 突 出 。 该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刑 法 所 规 定 的 建 不论 该行 为 的实 施 主体 是 谁 , 不 管 该 行 为 发 生在 工 程 建 设 的 都只是 违 反 强制 性 标 准 的不 同表 现形 式而 已。 笔 者 设、 设计、 施 工、 工程 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 实施 了违反 国家规 哪个 环 节 ,

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正完善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正完善之分析



刑法修 正案对 重大 责任事 故罪 的相关修改
( 一)范围有所扩大 ,由过 去特 定 的 “ 工厂、矿 山、林 场、 建筑 企业或 者其他 业 、事业 单位 的职 工”改为了一般 主体。 即把 过去在 司法 实践 巾难 以处理的 无证 从事生产经营 活 动 的人员 也包括在 内, 从而解 决 ,司法者 的适用 法律的窘 境。 ( )观方面 内容 有所 变化 。以 “ 二 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 的规 定 ”取 代 了原来 的 “ 小服 管理 、违反规 章制度 ” ,突 出 强调 了 “ 在生产、作业 过程 中”这一 时空 要素 。这样 的修改 使法律 条文 的表述更加 明确化和 规范化 , 有助于适用条文时 的 公正与公 平。 ( 重大责任事 故罪 的量刑 方面 作 出了较大修改 。对 三 强 令他人违 章 冒险作业 , 因而 发 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 他 严重 后果 的行为加重 了处罚 , 最高 刑从原来的七年 有期 将 徒 刑提 高到 十五年 。 司法实 践中 , 一些工 矿企业的安全事 故 所 造成 的 生命财 产损失 程度 以及 由此造 成的社 会危害程 度 已经远 远超 过 了原有七 年有 期徒 刑 所能 达到 的的约束 力和 惩 罚效 果 。 以立法机关加 重 了此 类行 为的法定刑,旨在 有 所 效 遏制 矿难等重 大责任 事故 的频发 。
二 、修改后 的重 大责任事 故罪 构成 要件分析 ( )客体 要件 一 在 刑法修 正案修 改前 ,依 据 19 年 刑法 第对 该罪的规 97
定, 该项 罪名的客体是 “ 工矿 企业或 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生产 安全 ” 。修改之后 ,客体 内容得 到 了扩 充,在现 有保 护 的法 益基础 上, 这之外 的其他场 合 的安全生产活动也纳 将 入到 了该罪 的规制范围 。 如 : 甲 自己在村 子里经营一个 例 某 私人 非法小砖 窑, 雇用一些 本地 村 民帮 助其在砖窑从事烧 他 砖活 动 , 在没有必要 安全 防范措 施 , 也没 有就安全注意事项 向村 民进行 必要的提醒 的情况下 , 自决 定让村民进行烧砖 擅 生产活 动 , 终导致砖窑塌 方,酿 成伤 亡惨剧 。 最 按照过去未 修 改时 的重 大责任事故罪 的规定 , 项事 件中擅 自烧砖行 为 此 不属 于工矿 企业或其他企 事业 单位 的安全生产活动 , 且行 为 主 体某 甲由于不具 备工矿 企业 或 是 其他 企事业 单位 职工 的 资格, 因而不符合 该项罪名 的客体和 主 体条 件, 因此无法将 该行 为纳入 到该罪范畴 。而修 改后 的 ,即更名为 “ 生产 、 作 业 安全 事故罪 ” ,则可 以将 上述 行为 纳入到该罪名 中。因 为 该罪 客体 并无特定企 事业单位 限 制, 要是涉及到公共 安 只 全 的生 产活动 ,都可 以作 为该 罪客 体,进入 到该罪 的规范、 调控 领 域。 我 认为这种 改动是 是符合 当今 司法实 践需要 的, 前 如 目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之完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之完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之完善作者:刘巨胜崔化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要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法学理论研究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立法理论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明确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罪过形式的规定,通过修正案、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的细化从而减少在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理论探讨作者简介:刘巨胜、崔化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93-02一、我国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罪过形式的法律规定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1979年的刑法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中,仅规定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三)中,仅规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浅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浅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浅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作者:饶继姬周小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里最常见的犯罪之一。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和完善了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仍存在着犯罪主体单一、刑种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

从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角度出发,应考虑增设单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在刑种设置上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并有条件地引入过失危险犯。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犯罪过失危险犯作者简介:饶继姬,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周小鸣,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83-02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演变自改革开放后,各种生产安全事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日益增多。

1979年的刑法在1963年刑法草案修整稿的基础上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该条文在经过1997年全面修订后仍不能满足新世纪的发展需要。

据此,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该修正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将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作业”人员,把先前难以归入本罪调整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或者开矿的包工头纳入追责范围;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中;把“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区分为两款,以便正确地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主观恶性程度对不同的行为进行恰当的定罪与量刑;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罚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增设单位犯罪1.增设单位为犯罪主体的现实性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的出现,致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了独立的经济实体。

关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关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关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2009年9月8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了一起重大矿难事故,造成了76人死亡、1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对被告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一审判结果,在体现我国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刑法功能,加强对劳动者安全保护的同时,也折射出了我国责任事故类犯罪的立法缺陷。

标签:责任事故犯罪;立法缺陷;立法完善一、案情简介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问题,对此河南省有关部门要求新华四矿停产停工,进行严格整顿。

但是本案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在明知煤矿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反而数次要求该矿的瓦斯检查员保证在瓦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时候,瓦斯传感器不报警。

指使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置于风筒新鲜风流位置或者拔脫其传输线。

指使有关人员编造瓦斯数据,填写虚假的瓦斯数据报告表,规避国家安全生产部门的监管,隐瞒该矿存在已久的事故隐患;并以威胁、逼迫等手段,强令工人开采煤层,下井采矿作业。

2009年9月5日,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出现冒顶现象。

国家相关机关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是本案的被告人置整改命令不顾,于9月8日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该矿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最终引发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公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人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四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道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强令工人下井作业,最终因瓦斯爆炸,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院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1]。

二、争议焦点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较为广泛的议论和探讨,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四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工人下井采矿作业,从而引发了重大的伤亡事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其犯罪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依然组织工人进行采矿作业,从而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属于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求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组织矿工下井采矿作业,从而导致特大事故发生,属于一种故意犯罪,且对公共安全形成了危害,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注释:
①曲新久,陈兴良,等.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 37 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 325 页. ③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39 页. ④俄罗斯和法国均有对在业务上过失致人伤害、死亡的法人科处资格刑的先例. ⑤吴平.资格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326 页. ⑥杨屹洲.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5). ⑦袁中毅.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立法研析.法学评论.1997(3).
度的否定性评价。通过适用剥夺资格这种刑罚方法,也从根本上 期。假若在事故的潜伏期就对该行为加以规范,整改和消除不安
防止了某些犯罪主体利用这些资格进行再犯罪的可能。
全因素,就能把事故的发生扼杀在萌芽阶段。如果非要等到重大
(三)对理论上引入危险犯的思考
责任事故发生严重后果后才加以惩治,那么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
并且这种损害所能导致的后果往往比一些故意犯罪更严重,社会 从根本上扭转生产安全形势严峻,事故多发的局面。
危害性更大。综上考虑,危险犯的引入虽然表面上增重了过失犯 罪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但这种做法实质上是符合罪行相适应原 则。其次,当今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任何以沉重的生命 代价促进生产和社会发展的行为显然都应该受到较之其他犯罪 更为严厉的刑罚,但由于我国目前重大责任事故只有产生了实际 危害结果后,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其后果必然会助长 那些为获取高额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忽视工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位犯罪的主观形态时,只说明了单位有为自身谋取利益的故意而 没有要求对产生的危害结果有希望或者放纵的意图。故此,单位 犯罪的主观形态和自然人一样既包括了故意也包括了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故频繁发生,防范和打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若干问题,并梳理三个典型案例。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破坏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给予严厉打击。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其中,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后果越大,他所面临的刑罚就越高。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应用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给予适当的刑罚,同时也要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应用刑罚时,要注意区分事业单位、公司法人和个人的责任归属,对不同责任人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经典案例1、“7·28”特大火灾案2010年7月28日,一起特大火灾发生在陕西省省会西安市南郊外,78人因此丧生。

经查,火灾是由建筑物外立面材料为聚氨酯泡沫的韩国专利板,在建筑内部燃烧引起。

因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此案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等刑罚。

2、长皖高速交通事故案2017年11月,发生在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至安徽省铜陵市皖江镇段的长皖高速交通事故,瞬间夺去了6名旅客的生命,造成13人重伤。

事故原因为客车司机驾驶疲劳引起的超速行驶。

最终,涉案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3、“8·12”天津爆炸案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区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800多人受伤。

爆炸事故原因是仓储危化品管理混乱,所使用的仓库爆炸物超量存放,卷起大量火球。

责任事故犯罪定罪方面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责任事故犯罪定罪方面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作者:王颖慧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15期摘要:目前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犯罪主体。

绝大多数责任事故罪的危害结果都规定的较为抽象。

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有必要对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结果进行修改。

关键词:责任事故犯罪犯罪主体犯罪结果完善一、责任事故犯罪定罪方面的立法缺陷(一)主体的立法缺陷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表述有以下几种:一是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和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明确规定犯罪主体是航空人员、铁路职工。

二是第137条明确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是第135条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明确了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其它的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主体。

由此可见,我国绝大多数的责任事故犯罪是不包含单位犯罪主体的。

(二)危害结果的立法缺陷我国刑法对责任事故犯罪危害结果的规定,除交通肇事罪的危害结果在法条中有明确规定外,其它罪的危害结果大都规定的很抽象,更没有形成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统一标准,各个地方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所适用的都是地方性法规。

这就导致了情节相同的案件在有的地区可能构成责任事故犯罪,在有的地区就不构成犯罪的不公平局面,大大削弱了刑法的严肃性。

再者,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的普及程度远不及刑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远不及将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所产生的影响力。

这样会使人民群众对责任事故犯罪的构成认识不明确,不利于发挥刑法作为法律最基本的评价、指引、教育、预测、强制功能。

二、责任事故犯罪定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主体的立法完善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贯的以对自然人的处罚来打击责任事故犯罪是远远不够的。

笔者认为,应该增加单位作为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天坛煤业公司违章指挥.失职渎职的管理程序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混乱、忽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违章作业造成的;行政审批部门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失职渎职,不履行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义务,也是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重大责任事故不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给死难者家庭带来灾难,也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要一追到底,但究竟应追究哪些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批、监管职责的有关人员也应追究其失职、渎职的刑事责任,或贿赂构成犯罪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通过对重大责任事故刑事责任的确定,使人们普遍树立安全生产不尽责就要承担严重后果的意识,以遏制事故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 重大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在矿山企业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管理者、指挥者、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违反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他们的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产生危害结果,与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如瓦斯检测员失职脱岗、电工违规作业等。

但在受到指挥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情形下,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区别对待。

1.缘于管理者严厉的强迫命令而违章冒险作业,不管其是否意识到是违章作业,均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管理人员以扣工资、扣奖金或解雇等言辞强迫或态度严厉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时,工人面临不服从就必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可能期待工人不顾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去实施对方强迫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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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期 分等 问题 以及 拘 役刑 刑 事替代 措施 的选择 问题 也 未得 到 解决 ,正 是 由于缺 陷的存在 造 就 了刑 法本体 在 对 罪刑 均衡 价值 目标之 追 求 时面 临不 可逾越 的现 实障碍 。 为此 ,刑 法有 必要 对 该罪之 刑 罚配 置进 行 完
善 ,对应予以配置的法定刑之刑种种类加 以补足以及有期徒刑本身之刑度轻重排列进行严谨 的设计 以及 解决拘役刑刑事替代措施的选择 ,使得刑法实现对已犯 者已犯之罪的有力惩治和对未犯者初犯之 尝试的
重 大责 任 事 故 罪刑 罚 配 置 完善 研 究术
张 铖
(河北 师范大 学法律 系 , 河北 石 家庄 0 5 0 0 2 4)
摘 要:在我 国刑法典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配置存有重大的缺陷,即法定刑配置之刑种种类不 足 ,仅配置了 自由刑一种。同时,在 自由刑 中, 有期徒刑本身之刑度轻重排列梯度设计不严谨即有期徒刑
收稿 ¨. } l f J :2 0 1 3 - 1 2 — 1 1 #作者 简介 :张 铖 ( 1 9 8 9 一 ), ,' ? n 』 北省人,河北! J l l j 范人学法政学院2 0 1 2 级刑法学研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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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北京市工会干 部学院学报
律, 并 在该 法 律 中规定 了劳 动者 之雇 主 的刑 事 上 责任 之 承担 。在 这 之后 , 这部 有 关劳 动者 职 业 安全 与职
业健康的法律中有关责任事故的刑事条款就成功地实现了被美 国模范刑法典加以吸纳 。有关责任事故的
刑事 条 款 , 在 美 国模 范刑 法 典 中规定 就 是雇 主对 于 安全 管理 的规 定 的违 反行 为 与事 故 的发生 存 有 因果 联 系的 , 科 处 一万 美 元 以下 的罚 金 , 或 是 不 足半 年 的监禁 刑 , 或 者 是 罚金 刑 与监禁 刑 并处 ; 如果 经查 证 , 雇 主 对 于安 全 管理 的规定 的违反 行 为造 成 责任 事 故 系再 次犯 此 罪 的 , 对雇 主科 处 两万 美元 以下 的罚 金 , 或 是不 足一 年 的监禁 刑 , 或 者是罚 金刑 与监 禁刑 并处 。
刑 种进 行惩 罚 。同时 , 罚 金 刑 与资格 刑 在 重大 责任 事 故罪 刑 罚配 置 上 的空 缺确 实使 得该 罪 之 刑罚 力量 很
是 软弱 。
二、 域外 典 型国家 重 大责任 事 故罪刑 罚 配置现 状 与评析 ( 一) 域外 典 型 国家 重 大责任 事故 罪刑 罚 配置现 状
2 . 法 国
由于法典内部劳动犯罪罪群 的刑罚配置相 当完善 , 法国劳动法典的实施 , 助推了该 国劳动法治水平的 不断提升。而法 国劳动法典 中有关劳动者个体之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刑罚配置保护与我 国现有的重大责任
事 故罪 刑罚 配置 保 护相 比较 , 前 者拥 有实 效更 为严 厉 的刑 事制裁 手 段 。在 法 国劳 动法 典 中 , 该同之立 法对 于 罪之 成立 条件 即劳动 安全 犯罪 行为 之成 立仅 规定 了存 在有 违 反 国家关 于生产 与作 业 安全 管理 的规定 的
理 的规 正常 的进 行生 产 与作业 活动 时 , 可 对从 事生 产与 作业 的直 接人 员进 行指 挥 的人 员 , 有对 国家 关
于生产与作业 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之违反行为。
而之 后 发生 的致 多 人身 受重 伤 、 致人 死 亡等严 重 后果 以及 其 他严 重后 果之 发 生与 上述 直 接人 员 、 指 挥
有 效防 范。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配置 ;罚金刑 ;资格刑
中图分 类 号 :D 9 1 4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 0 2 4 0( 2 0 1 4 )0 1 — 0 0 4 9 ~ 0 3
在我国 ,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配置 , 立法者原意是通过刑罚使罪刑相适应这一公正价值之践行和 责 任 事故 防 范这 一效 益 目的之实 现 。但 同于 现有刑 罚 配置 之 缺陷 , 即 自南刑单 一刑 种势 单 力薄 , 难 以发 挥 应然之作用 , 因此立法有必要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刑罚配置进行完善。


我国 重大责 任 事故 罪刑 罚配 置现 状与不 足
在2 l 世 纪初 , 我 国立 法机 关 通过 的关 于刑 法典 分 则 内容 调整 的第 六修 正 案 中 , 对2 0世 纪末 通过 的我
周新刑法典 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之条款进行 了修改。而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可做以下理解 : ( 1 ) 在正常的进行生产与作业活动时 , 从事生产与作业 的直接人员 , 有对国家关于生产与作业安全管
人 员对于安全管理规定之违反行为存有因果联系的 , 对直接人员 、 指挥人员判处= 三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对直接人员 、 指挥人员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 以说 , 我 国对 于 重大 责 任 事故 犯 罪行 为 之发 生 , 刑罚 配 置 现状 就 是仅 科 处 自由刑 这 唯一 的法 定 的
1 . 美 国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 在美 国 , 它是在附属刑法中才 现的一个罪名 。为了有效的实现对职业疾病 发生的种类多与少 、 职业疾病发生后严重程度的大与小加 以控制 , 就有必要对劳动者个体生产与作业的劳
动之场所环境加 以改善 , 因此美国在 2 0 世纪 7 0 年代时通过了一部有关劳动者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的法
北京市_ = [ : 会干 部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B e i j i n g F e d e r a t i o n o f T r a d e Un i o n s Ca d r e C o l l e g e
第2 9 卷
第1 期 2 0 1 4 年3 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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