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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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本文将探讨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

2.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3. 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同签订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不存在。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具体包括:(1)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当将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包括货币、物品等。

(2)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追究责任:无效合同的产生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合同无效涉及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合同无效涉及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诈骗、敲诈勒索等。

4.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包括返还财产、恢复权利等。

5. 争议解决: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某乙。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

在法律上,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的成立、内容或者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 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

2.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

3. 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一或双方主观上没有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影响,导致合同无效。

4. 无法履行,合同的履行对象或者履行条件不明确,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1. 合同无效的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依法处理。

3. 保护当事人利益,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法律救济,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总之,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法
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协议书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一、无效合同的认定1.1 本协议所指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所订立的合同。

1.2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如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2.1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2 业主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及时补正相关手续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重新签订有效合同。

2.3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业主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2.4 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处理因无效合同产生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已开展的项目等。

2.5 如因无效合同导致一方遭受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解决3.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物业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流程,以保障双方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①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程序;②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及双方责任;③ 变更和终止条款;④ 保密条款;⑤ 执行和适用法律。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1.1 认定标准1.1.1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1.2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1.1.3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危害公共安全等;1.1.4 恶意串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1.1.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表面合法,实则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无效合同可能出现于多种情况,其认定标准和处理方法可能因地区法律而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法:
### 认定标准:
1. 无效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况之一而产生:
-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无法履行:合同涉及的内容或行为不可能或无法被实现。

- 误导或欺诈: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导、欺诈行为,导致签约双方在签署合同时被误导或产生误解。

- 无效声明:合同中的某些声明事实不真实或不可执行。

- 无效的对象:合同的对象是违法的、道德上不正当或不可能实现的。

2. 法院审查:通常需要法院介入来确认合同的无效性。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合同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

### 处理方法:
1. 宣告无效:法院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使原本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法院认定其无效,合同效力将被废除。

2. 返还原状:一旦合同被宣告无效,通常会要求双方返还彼此已履行的内容或财产,以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3. 损害赔偿:在一些情况下,无效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误导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能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 法律责任:如果合同是因为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无效,有可能对欺诈行为的一方进行法律追责。

5. 法律建议: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和支持,因为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总体来说,无效合同的处理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而处理方式会根据合同的无效原因和当地法律而有所不同。

劳务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劳务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一、劳务无效合同的认定劳务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的劳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务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 违反公序良俗:劳务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强迫劳动者从事非法活动。

3.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恶意串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5.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

6. 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因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劳务无效合同的处理1. 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劳动者。

2. 赔偿损失:因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赔偿。

若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无效劳务合同,双方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因签订无效劳务合同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重新签订合法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了解无效合同原因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签订无效劳务合同。

2.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程序。

3. 加强合同审核: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4. 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流程

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流程

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流程一、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

2.借用资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3.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二、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流程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

如果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2.停止履行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3.结算付款如果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

如果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4.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修复后合格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6.修复后仍不合格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返还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修复费用等。

三、注意事项1.在认定工程无效合同的过程中,要关注合同的签订主体、资质情况、招标程序等因素,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在处理工程无效合同的过程中,要关注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因素,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总之,在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注合同的合法性和工程的质量,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合同引发的法律后果(3篇)

无效合同引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的签订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效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无效合同引发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概述1. 无效合同的认定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使得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主张权利;(2)合同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合同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4)合同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合同受到的损失。

二、无效合同引发的具体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无效合同的存在,使得合同各方当事人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义务。

在此情况下,违约责任无法适用。

然而,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各方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合同标的物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损失、信誉损失等。

3.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效的合同⾃始始终不具有法律效⼒,不受法律保护的,造成合同⽆效的原因很多,合同被认定⽆效后,需要处理合同⽆效产⽣的相关问题,那么⽆效合同如何认定及怎样进⾏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签订合同的当事⼈不具有民事⾏为能⼒;合同不是当事⼈真实意思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就⽆效。

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纠纷诉讼特点是什么1、诉讼是⼈民法院基于⼀⽅当事⼈的请求⽽开始的,当事⼈不提出要求、⼈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诉讼。

当事⼈不向⼈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双⽅之间的争议的。

审判⼈员是国家权⼒机关任命的,当事⼈没有选择审判⼈员的权利,但是享有申请审判⼈员回避的权利。

3、⼈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当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诉讼的程序⽐较严格、完整。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程序包括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第⼀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撤诉、上诉、反诉等制度,这些都是其他⽅式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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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提记: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键词:合同无效合同绝对无效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返还集体第三人上部合同无效的认定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三类,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是指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相对无效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指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从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结合笔者以前写的《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一文,本文中所说的“合同无效”着重是指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政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王利明教授认为,除了合同法52条、53条有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原则上合同法的其他规则规定的情形都不能作为无效的依据,特别是分则规定。

分则是合同内容的补充规定,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是承认合同义务来源的多样化,不仅仅限于当事人的约定,还包括法律规定以及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

合同分则是合同内容的补充,是合同义务的一种来源。

如果当事人约定与分则内容不同,应当约定优先。

因此违反合同法分则,应当认定为是对合同内容规定的违反,是违约,但不构成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下称《合同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4条规定:合同法施实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对合同无效的认定精神和规则是: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具体包括:第一,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例如,当事人在一份《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若债权债务未得到复行,则每满两年自动延续诉讼时效”,就违背了《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无效。

因为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效力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就诉讼时效延长、缩短等自行约定,也不得事先抛弃时效利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审判中“要以合同法第52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为依据,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合同履行的情况等因素,”慎重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要根据物权法第15条确定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效力应受合法的调整,而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三、几个与合同效力(无效)认定有关的问题(一)“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认定。

《合同法》第52条第1、第2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但《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没有对损害国家利益予以明确,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的利益是否就是合同法第52条所说的国家利益产生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包括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损害;但是,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应理解为合同法所指的国家利益,这是因为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属于平等主体,处于同等地位。

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的整体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可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而且这种行为也往往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犯罪分子利用订产委托理财合同从事洗钱活动,就属于全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认定。

《合同法》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规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进行分析认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没有对恶意串通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第6条第2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69条等司法解释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1]民监他字第9号)等个案意见中表述了关于恶意串通的构成和认定的关键要件:其一,当事人之间明知存在某种情形;其二,合同当事人为一方之私利而相互串通,后果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目的上是非法的。

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伪装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虚假行为,也可以是双方通谋的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下,伪装的行为应变为恶意串通行为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13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4个问题第2项、《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第6条第3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1条中,分别列举了“为逃避应履行法定义务而赠与”,“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依据。

(四)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社会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以及社会大多数人有尤其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不局限于某一个单位、部门或集团的利益。

该利益的维护将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维系着国家存在和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道德准则、善良风俗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指合同在目的或效果上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

学者梁慧星先生归纳了十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参考作用:(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等;(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合同等;(4)射幸合同,此处所说的射幸合同为非法射幸合同,如赌博合同等;(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者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等;(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行业自律价等;(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者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及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等合同;(10)暴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代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第6条、第11条,《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3条第1款,《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1号)等司法解释和批复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以协议方式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金低于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等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是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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