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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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问责工作制度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单位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问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分清责任,公正问责。

第三条单位问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问责工作对象包括全体工作人员,问责内容包括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群众利益等。

第五条单位问责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工作制度,明确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将问责工作制度纳入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问责工作进行总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问责工作。

二、问责主体和职责第九条单位问责工作主体包括单位领导、职能科室、监察机构等。

第十条单位领导对单位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职能科室负责对本科室的工作进行问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监察机构负责对单位问责工作进行监督,对问责不力或者滥用问责权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问责程序分为启动、调查、决定、执行、反馈等五个阶段。

第十四条启动阶段:对涉嫌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初步核实,认为需要问责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调查阶段: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六条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分清责任,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执行阶段:对问责决定进行执行,对被问责对象进行教育、调整、处理等。

第十八条反馈阶段: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跟踪教育和管理。

四、问责方式第十九条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级、撤职等。

第二十条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执行。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

浅谈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方法及成效

浅谈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方法及成效

浅谈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方法及成效摘要: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事业进入深水期。

各大国有企业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持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三不一体工作推进,不断提升大监督综合治理效能,更好发挥纪检监督工作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以高质量监督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业绩主导主体责任执纪问责回头看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事业进入深水期。

各大国有企业,特别是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型国有企业,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持续深化“三不”一体推进,不断提升大监督综合治理效能,更好发挥纪检监督工作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以高质量监督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就中石化下属某企业纪检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纪检监督工作方法及成效进行详细分析。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现有纪检监督运行机制尚不完善。

现行双重领导模式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实际上变成了以同级党委为主的单独领导,下级监督上级或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较为普遍。

纪检监督则成了副业,“捎带”抓纪检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基层单位纪检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中石化下属基层单位主要为项目部,较大的项目部职工人数多至300人以上,较小的也在50人左右,这种单位一般没有专职纪检监督干部,多数由分管经营、生产、安全、党建等的副职兼任,这种兼职过多的现象,必然导致工作精力不足,顾此失彼。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不到位。

该制度强调了管理工作本身就是监督的内涵,将监督工作与日常工作相辅相衬,筑牢“第一道防线”。

但是各级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教育走形式、管理不务实、监督慢作为、责任追究敷衍等问题。

(四)少数干部对纪检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企业盈利目的的属性导致少数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知不足。

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够高、政治觉悟不够强,对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认识不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力度有待增强。

建筑工程安全问责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问责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问责制度在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安全问题始终是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为了将这把剑稳稳地置于鞘中,建筑企业必须落实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问责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如何在建筑工程中实施有效的安全问责措施,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安全、高效地完成。

安全问责制度的建立需要基于明确的责任分配。

从项目经理到现场工人,每个人都应清楚自己的安全职责所在。

例如,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班组长需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而每位工人则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这种层级化的责任体系,保证了责任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问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通过定期的安全演练和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不断强化安全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不可忽视。

安全监督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同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确保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也是安全问责制度的关键。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评估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这种机制不仅能及时处理事故后果,更重要的是能够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

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报警等可以大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充足,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建筑工程安全问责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责任分配、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多个环节。

只有将这些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真正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作者:廖学春来源:全南县纪委 2008-6-5 编辑:黄圣海]请您选择页面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闭窗口】效能者,效率、能力之意也。

所谓机关效能,是指党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能力。

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需要,是打造优越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着眼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和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率,深入开展了“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创建群众满意机关”等一系列活动,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下面,笔者就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少数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还存有官僚主义作风。

有些机关工作人员群众观念不强,管理意识太浓,服务意识淡薄。

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有的耐性不足、态度生硬,让服务对象感觉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有的喜欢找“为官”的感觉,故意刁难群众,本来可以一次性告诉前来办事的群众要准备哪些材料,可他们却来一次说一项,搞得群众办一件很简单的事也要来回跑几趟;有的脸也好看、门也好进、话也好听、就是事不太好办;有的不讲原则讲关系,对熟悉的热情相待,对一般群众则爱理不理、态度冷漠或是长时间电话聊天,把来办事的群众晾在一旁。

2、个别机关部门和单位办事效率不高,还存有“慢作为”现象。

一些工作特别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推来推去,谁也不愿管;有的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不能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常使一些工作卡在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人手上;有的对一些本来可以立即办好的事却一拖再拖,效率低下;有的打着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幌子不作为,存在“领导急,群众急,一些办事人员不急”的“科长现象”;有的顶风违纪,通过暗示的办法或其它途径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直到收到钱物后才着手帮服务对象办事。

国有企业如何加强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工作

国有企业如何加强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工作

国有企业如何加强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工作作者:徐锐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7年第9期文/徐锐党的建设始终是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优势,在任何时期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当前,国企改革正处于新一轮关键时期,这个时候,更需要以坚定的信心、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提供强大的政治保障,才能发挥出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

一、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企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抓住从严治党关键经过“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洗礼,“四风”问题得到明显遏制,但是问题的病原体还没有根除,解决这些问题绝非一日之功。

如果不严格要求,执行力不强、作风不过硬等懒散现象就会反弹。

久久为功,坚持从严治党,聚焦突出问题,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劲足的经营发展环境,推动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任重道远。

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努力打造反腐倡廉工作新高地。

(二)坚持从严治企,增强制度执行力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对于企业而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本身就是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

制度建设尤其是制度的执行力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从中纪委公布的一系列案件看,除了违纪者自身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防线不牢这一重要原因外,体制机制不健全和落实不力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再好的制度不执行、执行不到位、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就会诱使更多的人效仿,不去执行制度,甚至变本加厉地破坏制度。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必须做到以刚性执行确保制度发挥出应有效力。

二、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担负着主体责任,纪委担负着监督责任。

要加强党委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应当履行的反腐败具体职责要求,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工作模式,更加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反腐败力量,保障企业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企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国企公司作风建设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作风建设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作风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作风建设,提升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为举止、树立良好形象为目标,全面推进公司作风建设。

二、组织领导公司设立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作风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明确作风建设责任人,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作风建设内容1. 强化服务意识:全体员工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动倾听客户需求,提供热情、周到、高效的服务。

2. 规范行为举止: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正直诚信,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违纪行为。

3. 树立良好形象:公司及员工应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公私分明,严于律己,廉洁自律。

四、作风建设措施1. 加强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作风建设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修养和服务技能。

2. 完善考核机制:将作风建设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3. 开展监督检查: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4. 鼓励创新实践:鼓励员工提出改进作风的建议和方案,对于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创新举措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作风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处分。

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作风效能建设汇报材料

作风效能建设汇报材料

抓住重点创新举措以干部作风大转变助推安源经济社会发展——安源区开展“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主题活动工作汇报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整作风、提效能、优环境”主题活动的统一部署,我区立足工作实际,扎实开展了“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主题活动,实现了干部作风大转变,全区上下呈现出干群齐心、共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现将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坚持三个原则,强力部署推进坚持调研定调。

今年年初,根据省市关于整治干部作风的有关要求,我们深入到企业社区等地开展调研,通过调研明确了今年的工作重点:开展“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主题活动,强化作风效能监督,认真办理投诉,强化制度建设,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等方面内容。

相继印发了《关于开展“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安源区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安源区开展“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工作方案》等规范指导性文件,对主题活动各项工作做了全面细致地部署。

坚持党政齐抓共管。

为确保全区各项工作任务的高位推进,我们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整治干部作风领导小组,区委书记和区长多次在全区性的会议强调效能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部门单位)的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落实机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坚持宣传教育并重。

年初,我们召开了由区镇村三级参加的动员大会,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均进行了贯彻落实和动员,在全区开展了“转作风、优环境、从我做起”大讨论活动,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大讨论60多次,每位职工干部均撰写了心得体会并在专栏中予以公布,开展了党员干部公开承诺活动,使思想发动工作进一步得到了深化,为活动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此外,区效能办印发简讯21期,全区在萍乡日报上稿400多篇,省效能网上稿5篇,省廉政网5篇,萍乡电视台报道我区主题活动相关新闻20多条,制作大型广告宣传牌50多块,悬挂横幅200多条等等,为活动的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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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干部员工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强化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拼争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集团干部员工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效率不高,执行不力,推诿扯皮,庸懒无为,纪律松弛,索拿卡要,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团利益和形象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需要问责的情形或事项,属于主要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责任的,除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外,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视情况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集团各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集团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拒不执行,消极抵制,管理混乱,贻误工作的;
(二)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
(三)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确定的需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四)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政策、业务规定,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给国家和集团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八)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第八条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违反作风建设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组织纪律涣散,不守规章、不听指挥,散布谣言、搬弄是非,目无法纪、制造事端;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看电影、炒股、手机游戏以及做与工作无关,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上得过且过、出工不出力、办事不用心,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四)对待上门办事的相关单位人员态度生冷,作风粗暴,语言不文明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送“红包”,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不履行“一岗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一年内本部门(本单位)人员有三次事件受到问责的,应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落实中央、省市和集团有关规定不力,对所管部
门或单位人员监督管理缺失,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顶风违纪、权钱交易问题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第十二条对干部员工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
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况。

(一)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问责,以及一年内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个人一个月绩效工资。

(二)受到责令作出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核定为基本称职。

(三)受到停职检查(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停职检查期一般为3-6个月,停职期间扣除其绩效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

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情况,由组织人事部、用人部门、监察审计部共同决定其是否恢复履行职务;
(四)受到责令作出公开道歉(含)以上问责,属后备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五)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六)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七)临时聘用人员受到辞退问责的,不得返聘。

第十三条当年内本部门(本单位)被问责事件数达二次(含)以上的,取消该部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
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受到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其它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问责工作在集团党委、纪委统一领导下,由集团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干部员工向监察审计部投诉的;
(二)监察审计部在工作作风效能督查时发现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的;
(五)相关单位进行反映的;
(六)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八条对干部员工实行问责,由监察审计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集团中层(分子公司高层)领导干部的问责,报集团党委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对集团机关其它工作人员的问责,由监察审计部知会其所在部门(单位)后作出问责决定;对分子公司员工的问责,由分子公司自行作出问责决定并报集团监察审计部和组织人事部备案,监察审计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其它特殊情况也可由监察审计部直接作出。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集团监察审计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及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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